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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政秘36号

 

贵政秘[2005]36号

转发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池政[2004]82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共财政支出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拟建项目、当年未安排投资的在建工程或停缓建项目以及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需要市政府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各种融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建筑安装、市政设施、装饰修缮、园林绿化、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工程等各类土木建筑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五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属于政府投资行为,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第六条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项目预算原则。

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按项目编制,通过投资评审核定项目预算,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通过竣工决算审查确定项目投资决算。

(三)绩效预算原则。

将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工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预算申报

第七条申报预算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属于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确系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建设理由和建设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概预算编制等项目前期工作。

(四)拼盘项目的其它配套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八条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预算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

第九条项目预算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即项目建议书),组建项目法人;

(二)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

(三)经论证可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报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研究的意见编制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选址规划。

(五)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专项支出备选项目库。

第十一条对投资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建设方案,按照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组织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安排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评审是对拟建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预算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科学评审。

评审的内容包括对项目的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筛选项目,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草案,列入市本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年度预算草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批复下达。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申报,将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档次,增加投资额。

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变更、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于未经批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的,应经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增加的工程造价预算达原评审预算的10%或造价总额增加2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将变更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临时确定的紧急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先预拨部分建设资金,再按规定程序评审项目投资,追加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财政基本建设资金拨付应遵循“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预留工程总预算的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决算审查(结算)批复后,再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二十条在项目前期阶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工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需要,预拨适当的前期工作费用,待项目投资评审时,一并确定项目前期费用预算。

第二十一条凡有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的拼盘项目,项目配套资金应按工程进度同比例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

防止项目因资金不落实而拖长项目建设工期。

坚决制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预算超支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完备,支付程序不规范的;

(七)弄虚作假,配套资金不落实,影响工程进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规定向市财政局请领资金并进行财务核算。

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和变相挪用基本建设资金。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市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设置基本建设专户,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审批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年度决算。

第五章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结算),是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初验后,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计算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书。

竣工决算(结算)编制要严格执行预算定额及省市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编报及时、内容完整、合理准确。

第二十六条项目全部或部分竣工初验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结算)书和相关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竣工决算(结算)书后及时整理工程有关资料,在10日内将竣工决算(结算)书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结算)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复审查结果。

经市财政局下达的竣工决算(结算)批复方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项目工程决算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与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

第六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综合反映竣工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项目建设总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检查竣工项目的设计概(预)算和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基础资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应做到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其工程全部竣工后30日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预)算;

(二)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投资计划等批复文件;

(三)项目竣工图;

(四)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有关合同、协议、签证单;

(五)工程竣工决算(结算)审查报告及批复资料;

(六)财务等其它方面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制度。

市财政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进行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予以批复。

第三十三条对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审减的投资,属概(预)算内投资部分,经市财政局确认后,按资金来源比例归还出资方。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建设、土地、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监督,调阅有关基本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加以纠正和改进。

对大型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后,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对照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综合效益分析,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形成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参考依据,同时公益性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财政预算基建办法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11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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