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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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

 

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

 

重庆保监局编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一章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

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说明(5)

二、受理形式(5)

三、受理时间(5)

四、材料规范性要求(5)

五、行政许可申报参考法规(5)

 

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节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7)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9)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11)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13)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5)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6)

第二节保险中介机构

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20)

八、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23)

九、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25)

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28)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30)

十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31)

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33)

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36)

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36)

十六、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审批(37)

十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解散审批(38)

十八、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审批(39)

十九、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审批(39)

二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审批(39)

二十一、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40)

二十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41)

二十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  (42)

二十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审批  (44)

第三节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类型    (44)

二、许可证有效期及延续申请      (44)   

三、许可证申领    (46)

四、许可证保管    (46)

第三章报告事项

第一节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46)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免职、辞职(46)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撤职、开除(47)

四、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47)

五、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终止劳动关系(48)

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暂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48)

七、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48)

第二节保险中介机构

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49)

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50)

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50)

十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51)

十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52)

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2)

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53)

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撤销分支机构(54)

十六、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54)

十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5)

十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临时负责人(55)

十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56)

二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报告 (56)

 

第一章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

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说明

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一般分为受理、审查、决定、文书送达四个环节,其中行政许可决定与送达参照《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本指引重点阐述受理和审查环节相关要求。

重庆保监局行在法制处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接收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区别各类情况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开业的申请,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受理形式

重庆保监局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对外开展服务,负责重庆保监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保险许可证管理、行政许可公众咨询等有关事项。

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由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和法制处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法制处负责对申报材料完备性和合规性的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窗口统一接收,分别处理各自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受理时间

原则上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每月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材料规范性要求

申报材料应在封面注明申报保险机构名称,后附材料目录和所在页码。

材料附件每页应按顺序标明页码,并统一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到材料完备、内容真实、文字准确、页面整洁、印章齐全。

五、行政许可申报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

6、《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

7、《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

8、《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9、《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

10、《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11、《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

12、《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

 

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节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申请人

1、在重庆有市级分公司的,由市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也可由总公司直接提出申请。

2、在重庆无市级分公司的,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

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申请人为市级分公司时,提交市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和市级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声明;

7、申请人为总公司时,提交总公司及市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和市级分公司下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声明;

8、申请人为市级分公司时,提交市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声明;

9、申请人为总公司时,提交总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声明及市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10、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1、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说明

1、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不能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可提供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替代;

2、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不能提供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可提供最近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替代,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向保监会报告的文本为准;

3、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市场分析、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等部分,论证应具体、真实、客观、充分;

4、前述第5项“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市级分公司制定的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等内容;

5、在重庆市未设市级分公司的,前述第6项规定的无受重大行政处罚声明由总公司出具;

6、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统一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筹建负责人是指负责筹建工作、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

7、电子版申请材料是指通过保监会开发的“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填报的数据,通过光盘或U盘报送;

8、除电子版申请材料外,前述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四)审批条件

1、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2、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

  3、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具备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4、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

  5、总公司住所地不在重庆市内的,设在重庆市的分公司已经开业;

6、申请人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形;

7、申请人为分公司的,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分公司下辖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保险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8、申请人为总公司且在重庆无分公司的,总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重庆市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9、申请人为总公司且在重庆有分公司的,总公司和市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重庆市内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无受保险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10、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

11、申请人为分公司的,市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

12、申请人为总公司的,总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且市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13、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五)注意事项

1、重庆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申请,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重庆保监局将下发书面筹建通知。

筹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3、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4、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重庆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开业验收报告一般应在通知筹建2个月后提出。

5、各公司应于每年11月底,向重庆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分支机构设立计划,重庆保监局将对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申报前指导。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

(一)报告人

由申请设立机构的申请人报告。

(二)报告材料

1、开业验收文件;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4、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

5、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

6、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7、消防证明;

8、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9、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10、电子版申请材料。

(三)报告材料说明

1、开业验收报告应写明筹建机构获准筹建的具体日期、筹建通知的文号以及申请人对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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