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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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办法和途径的调研报告

摘要。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改革的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的监督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较好地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进行制约,但从当前国有企业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来看,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得到较好发挥,存在着“弱监”、“虚监”、“失监”、“漏监”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个别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企业内部权力架构失衡、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企业外部监督主体较远,监督效力受制于监督距离;监督力量分散,缺乏监督合力。

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教育工作,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基础。

二是明确细化监督内容,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因素。

三是改进与完善工作机制,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条件。

四是拓宽监督渠道,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措施。

五是完善干部管理,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力保证。

六是加强打击力度,这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办法和途径调研报告

办法和途径的调研报告

一、导言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越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这一具体部署,充分表明党中央对权力运行规则的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执政理念。

改革开放后,政企分开的逐步实施,为国有企业发展增添了无限的活力和生机,但在发展的同时,国有企业也成为腐败行为的高发地带,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监督,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

二、调研对象与方法

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第四纪检组监察室的安排和部署,xx年12月8日至xx年2月12日,我们就如何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6户市管企业进行了无记名问卷调查、座谈来了解国企干部职工对企业权力运行机制的建议和意见,同时还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来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共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近500人参加了问卷调查和座谈活动。

三、调研结果及分析

从调查问卷、座谈及查看现场、查阅资料了解的情况看,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企改革的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的监督体系已基本形成,较好地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就国企内部而言,形成了以国企党组织、法人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和工会为监督主体的监督系统;就国企外部而言,形成了以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外派监事会、审计部门等为主体的出资人监督系统。

但是,从当前一些国企权力失控、行为失范、腐败滋生、国资流失等问题看,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得到较好发挥,存在着“弱监”、“虚监”、“失监”、“漏监”等问题。

产生这些问题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个别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国企权力运行中为个人谋私利、捞好处。

如有些企业的权力部门在业务往来中存在着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

二是企业内部权力架构失衡,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

从国企内部权力运行看,企业的各项活动往往只按照经营决策系统的意志运行,监控系统对企业经营决策者的监督制约往往显得软弱无力。

具体表现为同级监督难、专门监督弱、民主监督虚。

如大多企业设立的纪委、审计、督察等部门,都要服从于企业党政主要负责的管理。

三是企业外部监督主体较远,监督效力受制于监督距离。

来自国企外部的监督特别是出资人监督,本来是打破“内部人控制”,形成权力制衡的强大力量。

但是,由于外部监督主体远离国企内部权力运作,“失监”、“漏监”也就难以避免。

具体表现为监督国企权力运行缺乏适时性、连续性、深入性。

如有些监督执法部门的驻企小组,其本身也担负着其他的工作任务,很难将精力全部投入到所驻企业的监督工作中去,也有些上级监督监察机关将一些年龄大的同志安排到企业派驻,工作干劲明显不足,而且由于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由于受到时间和接触面的限制,所能了解到的问题一般都是已经表面化的,很难发现国企深层隐藏的风险。

四是监督力量分散,缺乏监督合力。

国企内外监督部门虽然很多,但监督力量分散,监督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

各监督主体往往针对不同对象和环节分别开展单项的、分散的监督,不能将对事权、财权、人权、物权的监督有机整合起来,既分散了监督力量,又分割了监督信息,还增加了监督成本,难以形成监督合力。

如审计部门往往只针对财务、纪检部门只针对党员干部等等。

综上所述,在现行国有企业管理监督体制下,无论是内部的监督还是外部的监督,多为事后监督,都不足以对国企运行中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看得到的监督不了,监督得了的又看不到”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国企内部仍然隐藏着较大的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现实中,国企发展是否健康发展,往往取决于主要负责人能力水平和道德素质,所以,解决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监督问题,是预防国企腐败现象发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之道。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健全和完善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制,不仅要解决监督主体是否缺失的问题,更要解决各监督主体是否有机结合,监督的方式方法、手段措施能否实现监督到位的问题,既保证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层)、监督(监事会)三大体系之间的制衡,又保证现行体制下监督体系在权力运行中的监督效力。

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

(一)加强教育工作,是监督机制建设的基础。

一是提高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对监督工作的认识,正确认识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关系,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积极支持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

二是牢固筑起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强防线,强化政策观念、是非观念,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时刻把国家的利益、企业发展、职工群众的冷暖疾苦放在心上,坚持依靠法规纪律办事,坚决制止违法违纪问题在自己身上和身边发生。

三是增强监督工作的业务能力,提高工作艺术水平。

要加强宣传,善于协调,提高对监督的接受能力,努力使监督工作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二)明确细化监督内容,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因素。

一是决策权的监督。

决策监督是一种高层次的、重要的关口监督。

对决策监督,主要是对决策权先进行合理界定,防止决策权力向个人过分集中,严格程序,决策规范,提高决策透明度,确保决策机制的公开化。

建立决策预告制度和重大事项调研论证制度,使决策更合理、更科学。

二是执行权的监督。

执行、实施是决策延续。

整个过程应以决策既定的原则、标准、要求、目标为尺度,监督执行方案、方法、步骤、措施、结果等,主要是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即事前监督实施方案,事中监督运行过程,事后监督实际效果,以确保执行权的实施。

三是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的原则,对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合理分解,细化权力运作程序,使之便于开展监督,便于落实责任追究。

(三)改进与完善工作机制,是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条件。

要以打破“内部人控制”为关键,依托产权授予关系,着力健全国企出资人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国企监督难,难在“内部人控制”严重。

打破“内部人控制”,需要依靠出资人建立一种“来自于外、长驻于内”监督机制。

为此,要强化“三个派驻”:

一是要普遍推行外派监事会制度。

xx年国务院开始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这种外派监事会因为具有外在性、专业性、权威性,较好地解决了“看得见”和“管得住”的问题,对企业经营者发挥了重要监督作用,但是目前主要还只在中央大型国有企业中实施,有必要在省市管辖的国有控股或独资公司中进行推广。

二是要探索实行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度。

基于国有企业的资产性质(国有)、股权结构(一元化)和人员身份(国家工作人员)特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是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监督力量。

但是由于国企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难”,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国企权力运行又“难看见”,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充分。

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依托出资人监督,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国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任免、业务工作、工资福利实行统一管理。

这种派驻垂直管理体制,既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在国企的开展,也有利于强化出资人监督。

同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还可与外派监事会领导交叉任职,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合力。

如可由上级派驻企业领导担任企业监事会的职务,以便更好地参与企业事务,便监察监督。

三是要坚持实行特派财务总监制度。

由国资部门向国企派出财务总监,对国企财务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从资金方面强化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并逐步实行一个国企特派一名财务总监的办法。

这样可以进一步改善企业监督的领导体制,使监督工作更加有力、有效。

(四)拓宽监督渠道,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措施。

要以增强“党组织权威”为重点,依托党的组织关系,着力健全国企党内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是国家出资的企业,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企业,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执掌国家政权的党,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

面对国企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健全国企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党在国企的核心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由党的领导担任企业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实现国企党组织和法人组织的有机结合。

事实上,在国企改制之前,企业党组织所起到的作用同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会的作用,具有某种相似性:

都具有决策和监督的职能。

在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办法,使部分党委委员进入公司董事会,党委书记担任企业董事长。

这样的办法,可以使党组织通过董事会这一载体,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企的贯彻执行,更好地发挥党委对企业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的监督作用。

二是要健全完善对国企的巡视制度。

上级党组织要针对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短时间内难以完善、自我约束能力还不强的现实,组织巡视组深入国企特别是国有独资企业开展巡视工作,了解国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了解国有企业领导人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的情况,并认真听取和研究巡视组报告的问题,通过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强化对国企领导人员的党内监督。

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企业合理合法运行有力支持、宣传,对违法、违纪的行为予以毫不留情地揭露和抨击。

还要推进群众监督的不断深入,继续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恳谈会”、“诤言会”等形式,就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企业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重大事项,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及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等方面,征求企业员工,企业客户以及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让广大职工群众对企业的事权、财权、物权、人权进行评议和监督。

(五)完善干部管理,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力保证。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

建立良好选人用人机制,用好的机制选人用人,在用人上,强调德才兼备的同时,增加“廉”的内容,建立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尽快制定统一的适合国有企业特点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增加干部任用的透明度,加大监督广度及力度,既重组织考察结果,也重群众口碑和职工评价,真正让组织信任,群众信服的干部来领导企业。

二是要建立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

目前,许多企业存在着干部变动过快,任期没有明确目标,临时思想、短期行为突出的问题,往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建立以任期目标为主要内容的干部任用管理办法,硬性确定任期年限、任务目标、调动的条件等,保持干部的稳定性和发展的连续性、长远性。

三是严格干部责任考核。

继续完善企业干部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

在考核方法上,应支持定期考核与随时考核相结合,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针对存在有关问题考核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适时组织考核。

在考核内容上,应注意考核内容的全面性、实际性,既要考核企业发展的方向性、战略性等宏观发展决策方面情况,又要考核企业现实的经营管理状况以及经济效益、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既要考核企业领导者的个人能力、理论水平、工作成绩,又要考核个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等;在处理方法上,把上级的评价与群众的反映相结合。

作为对干部的最终考核结论,以此作为干部个人变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现客观全面评价干部,奖惩严格分明,增强对干部的激励作用和约束力,促进干部管理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惩治力度,是监督机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要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为手段,依托纪检监察组织,着力健全国企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办案工作,对国企权力运行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

健全国企权力运行监督体系,这一手一刻也不能放松,必须抓得紧而又紧。

一是要以查办案件为手段,坚决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要把国企权力运行中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营运等过程中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企业领导人以权谋私侵害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国有企业人员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攫取私利的案件作为办案工作的重点。

为此,要建立由纪检机构牵头,由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监事会、工会等企业内部监督主体参加的联席会议,强化案件发现机制;要加强组织协调,同司法机关建立协同办案机制,加大查案的力度。

二是要以查办案件为手段,促进国企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方面,要注重发案原因的剖析,找出机制制度上的漏洞,提出治理对策建议,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管理制度之中;另一方面,通过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通过办案工作促进国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完善。

这次调研,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很难深入内部了解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同时伴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有效地监督国有企业的权力运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还需要不断地探索、不断地实践,但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一定会不负使命,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堵塞国有企业权力运行中的漏洞,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

1.胡锦涛《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xx.10.242.白红伟《对企业权力运行监督的思考》甘肃经济日报xx.7.253.蔡军田《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建设初探》胜利油田党校学报xx.7.17

第二篇:

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与整合企业监督资源

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一种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殊类型,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

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任、承担的特殊使命以及监事责任制度都与一般的监事会不同。

国有企业监事会要想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在不断完善自我和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企业各种监督资源,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公司监督体系,使监督服务于公司效率的提高和股东(含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予以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含义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质是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内容

1.监督的前提。

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

2.监督的重点:

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

重大事项,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监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4.监督的目的。

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监督的纪律。

依法依规履职,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1.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外派性质,比内设监事会更加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层次和权威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

2.出资人派出的监事是专职,比兼职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

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地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4.监督主体明确且人格化,监事会成员面临“监督失察”的风险压力,所以更尽职尽责。

5.监事会实行集中管理,便于经常相互交流与研讨,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使得各监事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各届监事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激励与制约,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现状

在我国,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都设有监事会。

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体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区实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始于xx年4月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目前已向21家监管企业派出了五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负责承担4-5家企业监事会工作。

四年来,各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

虽然四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监督检查工作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公司法人治理文化意识淡薄,对监事工作认识不足

目前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难以真正达成经营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监督(监事会)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

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对监事会工作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还不足,甚至认为监事会可有可无,监事会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由于监事会实施当期监督,主要任务是财务监督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由于监事会的“不干预、不参与”原则,监事会侧重于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好经营风险“预警人”,即使企业出现问题,监事会只能向出资人汇报,并没有处理权,造成社会及一些领导对监事会的作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监事会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国有企业面宽链长,监事监管力量不足

由于国有企业下属企业数量多、覆盖范围宽,如我们第四监事会派驻的四家企业下属三级及以上的子企业多达150多家,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交通基础建设与运营、现代物流、土地收储与房地产开发、金融、贸易、国际合作等产业,业务覆盖面宽,管理链条长。

而监事会成员共4人,下属子公司虽然均建立了监事会,但除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外其余均为兼职,且一人身兼数职,部分人员履职能力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监督工作很难深入,且国有企业企业大量的投资、担保、融资、经营行为大都发生在下属子企业,使专职监事较难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直接影响了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监事会监督手段缺乏必要保障,监管环境有待改善

在监事会的监管实践中感觉到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赋予其“行动”的权力。

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但对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却未作规定,以致监事会权能不全,起不到约束作用;也没有出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监督不配合、不按要求纠正的具体追究政策措施,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不够。

(四)监事会监督缺乏高效的操作方法、监督反馈时效性尚待提高

目前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已经将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结合起来了,监事会也做了许多改进工作,但从本质上看,二者的结合状态还有待完善,如何提高监事会的高效监督方法需要进一步研究。

监事会的监督反馈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对于在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研究并最终反馈到企业中去,以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但是,目前反

馈机制的时效性并不理想,有些事项需要监督长时间才能写出一个比较完善的综合报告,时间一长,一些问题会失去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监事会队伍激励约束机制欠缺,监事素质能力有待提高

四年来,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不断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监管途径和方法,整体的业务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方面,相对监督对象整体还是偏弱。

目前,专职监事的考核均参照公务员的考核标准,由于监事业绩评估体系不健全,对监事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通常“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

监事会专职监事是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其行为能力和监督水平直接影响着监督检查的效果。

然而,目前的监事会办事处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不健全,尤其是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无法充分激发监事的工作潜力。

三、建立监事会保障体系,整合企业监督资源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既要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更要从监督资源整合的视角出发,加强监事会与公司监督资源的整合,通过各种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充分发挥整个监督机制的系统功能,促进整个监督系统功能的优化,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目标。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不少漏洞,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效果。

因此,为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应抓紧建立以《公司法》和《暂行条例》为核心的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与整

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协调与配合,既要确保监督检查过程中监督权的有效实施和监督权的保护,也要确保监督检查后监督权的实施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1.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

《暂行条例》明确赋予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的职权,然而监事会能否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在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由于独立性是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的根本前提,在法律中应进一步明确监事会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并明细监事会监督权限,保护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检查权,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干涉,为监事会积极执行监督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2.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通过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必须对监事会本身的功能进行优化,赋予监事会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各项权力,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充分知情权和话语权。

通过赋予监事会完全、彻底、及时的知情权,规定企业向监事会提供完整、真实信息的义务,并规定企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以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

同时在法律上赋予国有企业监事会一定的执行权,监事会针对企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应当得到有效地执行,只要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和正当的理由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的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及监事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缺乏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同时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业绩考评机制。

为了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效能,必须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业绩考评机制,以此约束监事会及其监事的监督行为,使之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业绩考评机制要以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工作成效为重点,考评应当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三个方面,并将监事会及专职监事的薪酬与被监督企业的监督检查成果适当挂钩,适当增加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干部的任用和提拔上给以专职监事足够的晋升空间和晋升渠道,使得国有企业监事队伍趋于专业化和稳定化。

(二)推进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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