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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A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1、安全管理

1、安全风险大的非正常生产作业,以及易发事故薄弱部位或薄弱环节没有按规定执行盯跟班制度的;

2、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或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3、采掘工作面放糊炮、放明炮的;

4、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瞒报、迟报事故的;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高压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6、有“扒、蹬、跳”车行为的,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违规乘坐胶带和刮板输送机的;

7、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使用不合格联结装置、违章中途停车的;

8、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9、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构、体系、明确管理部门的;

10、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11、未建立负责人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未按要求检查管控措施的落实、效果及完善管控措施的,未做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

12、未及时培训、公告、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的;

1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的,未进行培训演练的;

1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

16、矿井未按规定时限进行隐患排查的;

1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2、采掘专业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未按规定加强支护的;

2、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出现局部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采煤的;

3、开采浅埋深薄基岩煤层、近距离煤层时,未针对顶板管理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的;

4、采煤工作面支架完好率<90%的;

5、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巷采用锚网索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退锚的;

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7、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能满足支护需要的;

8、采煤工作面出现压架、挤架或倒架情况而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作业的;

9、维修巷道多茬作业或不按先加固后维修顺序作业的;

10、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未采取前探支护的;

11、掘进工作面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防止冒顶、片帮安全措施的;

12、煤巷、半煤岩巷锚杆锚索支护巷道顶板离层仪安设不符合规定的;

13、架棚支护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迎头10m内未进行加固的;

1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向主扇风机、主排水泵房、瓦斯抽放泵房、中央变电所、提升人员的提升机等主要设备供电的;

2、主要生产系统设备未按要求制定检修计划,或检修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3、主要提升绞车保护不全、未按规定检查试验的;

4、主副井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压风机等大型设备带病运行,井下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

5、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主要设备和特种设备未检测检验,检漏接地未进行检测的;

6、矿井电气设备失爆的;

7、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完好的;

8、升降人员未使用专用提升容器的;

9、未按规定对防坠器进行试验的;

10、斜巷运输未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防护装置的;

11、运输设备制动系统不完好继续使用的;

12、架空乘人装置保护不齐全,不完好的;

13、电气设备甩保护运行的;

14、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4、通风专业

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

3、随意拆断风筒或者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不按规定要求撤人、停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5、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严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6、不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7、爆破作业撤离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不设置警戒的;

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或放炮停电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9、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的;

10、未配足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发生瓦斯积聚的;

12、盲巷未及时密闭或无措施、未经批复同意启封密闭的;

13、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作业的;

14、未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1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6、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规定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的;

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

19、突出煤层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钻孔施工未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储存视频信息的;

2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入同一煤层或邻近煤层采掘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的;

21、突出矿井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批复设计施工的;

2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密闭的;

23、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

1、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

2、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3、明确规定必须区域治理的矿井,未经区域治理安全评价验收进行生产的;

4、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未采取物探手段预测,探水钻孔没有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且底板方向的钻孔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

巷道掘进前未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的;工作面采煤前未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的;

6、地质构造分析不清,无计划揭露较大断层等,并影响工作面正常衔接的;

7、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8、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未预先固结套管或止水套管长度不够或套管口不安装闸阀的;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

9、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六、其他

1、煤矿企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超过规定,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未停止作业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上岗的;未按规定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鉴定;

4、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5、未建立应急救援工作日常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

6、未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兼职救护队,且未与就近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

7、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的;

8、矿井调度室未按要求配备相关图纸、事故报告程序图(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技术资料或资料更新不及时的;

9、矿井未按规定装备人员位置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的;

10、主要硐室、生产场所、应急物资仓库未实现与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直拨的;

11、有线调度系统不具备选呼、急呼、全呼、强插、强拆、录音等功能的。

12、存在其他严重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B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安全管理

1、未按规定组织风险管控等情况的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的,或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出来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务输出单位或录用人员签订用工安全协议的;

3、两个以上生产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4、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

5、主要通风机、压风机,主要提升、排水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瓦斯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系统、水文监控系统、防治水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建立、使用或不健全的,参数、功能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不按规定检修、调校的,不能正常使用的;

6、有毒、有害、爆炸、放射气体、物质泄漏的;有毒、有害、爆炸、放射物质的压力管道、容器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气体、物质的检查、检测、防护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检测的;

7、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而上岗作业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修订、实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

9、规程措施内容不完善,缺项、缺少主要数据,可操作性差的或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

10、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1、重点地区、部位未进行“六定”带班管理的;

12、存在其他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二、采掘专业

1、采煤机上没有安设(或不能正常使用)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装置的。

2、采掘工作面煤壁片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支护的;

3、回采工作面连续3根以上液压单体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或失效的;

4、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支架没有安设防倒防滑装置的或未设置防滚碴装置的;

5、采煤工作面支架没有安装压力表或安装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或连续3架压力表显示不符合规定的;

6、采煤工作面切顶排没有按规定支设特殊支架或特殊支架支设不合格的;

7、采煤工作面支架连续3架及以上护帮板未有效护帮的;

8、采煤工作面支架梁端距、架间错差连续3架及以上超过规定的;

9、采煤工作面端头或高档段切顶排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支架高度连续3架不符合要求的;

11、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初采提前托顶煤的;

12、回撤工作面回撤支架后临时支护强度不符合规定的;

13、液压支架上(下)车盘或调向就位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14、采掘工作面支护抢险材料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15、特殊地点(开口、过老空、贯通、过断层及顶板破碎带、采煤工作面超前处理段等)施工未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作业的;

16、采掘专业未按规定进行班评估、安全确认的;

17、采掘专业未按规定成立顶板管理小组或顶板管理小组没有活动的、无活动记录的;

18.采掘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19.采煤工作面提前摘除切顶排支柱数量超过3根的;

20.采掘工作面支架、架棚连续2架及以上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21.采掘工作面乳化泵站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没有监测手段的;

22.采掘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矿压预测预报、检测监控的;

23.采掘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

24、维修巷道作业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2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形式、数量、安装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26、锚网索巷道锚杆(索)安装、螺母扭矩连续3个不符合要求的;锚杆(索)抗拔力连续2个不符合要求的;

27、锚喷巷道喷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8、采掘工作面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9、留巷段围岩变形量超过规定时,未安排专职队伍进行整修的;

30、掘进施工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31、存在其他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三、机电运输专业

1、大型固定机电设备和特种机电设备,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主绞车和主要通风机关键零部件未进行探伤的;

2、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大型机电设备档案和技术资料不全的;

3、机房硐室未按规定配齐相关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进行检查、检修、试验的;

4、对主提升机和主通风机每月未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

5、矿井主提升系统超负荷运行,没有做到“减速降载,以钩定产”的;

6、提人绞车制动装置、过卷过放装置、通讯及信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7、主排水泵房无高、低水位声光报警装置的;未按要求进行水仓清挖和水泵联合试运转的;

8、带式输送机、空气压缩机等保护不齐全、甩保护运行或保护动作不可靠的;

9、倾斜井巷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没有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的,下运没有装设软制动和防超速装置的,倾斜井巷没有使用钢丝绳芯及接头状态监测装备的;

10、电气设备定值整定不合理的,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未能做到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整定,或没有随负荷变化及时进行整定的;

11、防雷电系统不完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防雷电设施及接地电阻未定期检测的;

12、雨季前,未按照公司文件要求对主要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预防性试验的;

13、未按防爆及煤安标志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设备、仪器、材料的;

14、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的;每天未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的;

15、井下及防爆场所,使用明火明电、带电作业的;

16、运输绞车系统没有声光信号或信号失效,固定地锚不起作用或压戗点柱失效、不齐全的,双钩提升没有错码信号的;

17、平巷运输系统,用其它物品代替标准罐镢运输的;电机车的制动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照明装置、通讯装置不可靠的;轨道二级绝缘点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或绝缘装置失效的;

18、运输轨道构件不全、轨道悬空的;轨道水平差、高低差、左右错差超过规定的;缺少防跑车装置或安装不当的;

19、小绞车使用前未按规定验收,无许可证擅自使用的;

20、小巷运输断面不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失效的;

21、对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设施轨道运输未按集团公司文件规定制定专门措施或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2、绞车运输完毕,司机离岗时,未停电闭锁的;

23、φ18以上的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验,主提升机换绳后无备用钢丝绳的;

24、机电设备传动部位或煤仓上口等主要部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25、停电检修时不能执行“挂警示牌、上锁或看护制度”的;

26、存在其他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四、通风专业

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的;

2.井下各地点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采掘工作面、硐室等作业地点实际配风量不能满足作业规程计算的需风量的;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或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4/5的;

4.通风设施建筑使用不符合规定或风门不联锁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损坏比较严重的;矿井临时通风设施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出现不合理的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的;

5.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未定期取样化验CO的或未定期检查密闭墙,并取样化验的;

6.巷道贯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或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私自调整通风系统的;

7.局部通风系统设置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对“双风机双电源”进行切换试验的;

8.有关人员入井未按规定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测报仪的;

9.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电缆敷设等不符合要求,各类监控设备性能、仪器精度不符合要求的;

10.破坏、损毁安全监控设备、设施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不能与人员定位、应急广播、通讯联动等形同应急联动的;

12.井下煤仓未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

13.矿井钻孔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一氧化碳检测设备或未配备防火材料的;

14.主要运输巷、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等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15.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6.井下注化学浆作业、钻孔施工、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制定设计、措施或未按设计、措施执行的;

17.未经允许私自停开抽放泵的;井下瓦斯移动抽采泵站未按规定实行“三专”供电的;

18.瓦斯抽采系统未按规定设置计量装置、放水器,抽采管路选型不符合规定或抽采负压不符合要求的;

19.瓦斯抽采钻孔施工未使用视频监控系统或视频监控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储存视频信息的;

20.采掘工作面过保护区边缘线、地质构造带、老巷或巷道贯通等未按规定提前下达业务联系单的;

21.未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的;22.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未设置防突管理牌板、控制位置牌板和管理不到位的,或突出煤层违反规定使用综掘机作业的;

23.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配备相关检测装备和仪器的,或精度不符合要求的;

2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的;

25.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施工超前钻孔或者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的;

2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27.高瓦斯、突出矿井2#煤层托顶煤掘进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的;

2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煤机的;

29.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的;

30.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测定粉尘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及分散度等和井下巷道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31.矿井“一通三防”图纸、措施、设计等资料缺失或不按规定进行审批,与现场严重不符的;

32.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防突工、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和瓦斯、地质钻孔施工人员等关键岗位作业记录与人员定位系统不符的;

33.采掘工作面或其它重要作业地点无“一通三防”措施的;

34、存在其他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五、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

1、地质说明书要提前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掘进地质说明书应在接到委托书后1个月内提出,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形成后10日内提出),提交不及时的;

2、测量贯通预报、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要求有年报、月报,内容涵盖各预报期内的工作面内容,达不到要求的;

3、地质、水情水害临时预报,有缺报或未按要求发放的;

4、未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未与周边相邻矿井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的;

5、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处理措施不及时的;

6、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操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采掘工作面排水管路、水沟距迎头超过50m的,下山巷道工作泵及备用泵未按要求安装的,现场未配备用泵的,巷道低洼处不按规定安装防排水设备的;

8、井下钻场钻机固定不符合要求的;钻孔开孔方位与设计方位偏差较大的;钻探成果未达到防探水设计要求的;钻探施工未按要求进行测斜的;

9、钻探设计、措施和技术图纸等资料内容有重大缺项的或关键数据计算有误的;

10、防治水日分析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11、存在其他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六、其他

1、火工品、危化产品等有毒、有害物质制造、运输、储存、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防护、消防用品不齐全的;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制定或落实安全措施的;

  3、工作监护期间离开监护现场或从事与监护无关工作的;

  4、在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为岗位操作人员配备完好可靠检测仪器的;

5、矿井调度工作台电话录音保存时间不够3个月的;

6、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培训计划不易操作有漏洞的;

7、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的;未按规定配备、发放和使用符合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

8、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未取得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证书;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岗前、岗中培训;

9、设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10、地面生产单位防爆电器安装未达到防爆要求的;

11、地面生产单位预防火灾报警系统出现故障的;

12、地面生产单位逃生通路堵塞或通路有异物的;

13、地面生产单位对外围施工队伍施工现场无人监控的;

14、地面生产单位有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的;

15、锅炉或者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不齐全,动作不灵敏的;

16、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附件不齐全,或者不灵敏的;

17、检修或维护输送易燃易爆等有害物质或设备及管道措施未指定检修操作程序的;

18、电气设备检修措施未指定检修操作程序的;

19、起重设备安全装置缺失,或者不灵敏的;

20、高空作业未采取可靠防坠措施的;

21、进入煤场车辆未带阻火器的;

22、存在其他违反上级管理制度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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