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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两个法律关系

一个案件两个法律关系

篇一: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优点: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

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

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第四,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定的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

及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

特点:

第一,考察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在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

第三,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

3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

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

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

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在相对法律关系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5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

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

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即法律事实。

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

法律事实不仅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

何时产生;是否发生了变动;关系是否已经终止。

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

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

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上述对法律

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然应当按照逻辑的三段论的模式展开。

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

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

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

苏格拉底会死

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

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小前提:

甲违约了

结论:

甲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

因为首先接触和认识的是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

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

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结论的正确,即需要小前提、大前提都正确,还需要解决二者如何连结的问题。

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若是合同关系则找合同法。

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有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

如果是强行性的规范则必须适用。

最后,法律解释,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

在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地理解和把握。

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支付1万元预付款,甲携款潜逃。

法官援引表见代理规则判决乙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即使

认定事实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也可以适用,但如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则其判决也不正确。

法律关系分析法,它的特点是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

确定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如说,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究竟撞伤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胎儿的主体资格是否承认这个法律问题。

篇二:

一个案件两种违法行为

一个案件,两种违法行为如何操作

案例:

2022年1月6日,广州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分局根据投诉,组织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在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VV0.6/1KV型电力电缆。

执法人员在该公司随机抽取了聚氯乙烯绝缘电线ZR-BV1/1.782.5mm2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BVV1/1.782.5mm2两种规格型号的产品送检验机构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情况检查。

2022年1月18日,被抽检的这两种规格型号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均不合格。

该公司虽然提供了BV450/750V1.5-300、BVV300/500V1.0-10(芯)等获得强制产品认证的证书,但提供不出生产VV0.6/1KV型号电线电缆的生产许可证书。

只是提供了2022年11月20日向广东省局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提供不出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受理决定书。

在没有取得(1-4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生产的行为属无证生产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现场查明,该公司违法生产产品的货值为72495.296元。

被查获的这批产品是2022年12月份生产的,没有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将相关涉案物品予以现场封存。

【处理意见】

广州市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存在两种违法行为:

第一,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之规定;

第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之规定。

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案审委员会讨论认为对该企业的两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决定给予该企业下列处罚:

1.责令改正(责令更换计量不合格产品的外包装,按照产品实际的净含量标注;责令企业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前停止生产VV0.6/1KV型号(1-4芯)电力电缆);2.没收违法生产的VV0.6/1KV型号(1-4芯)电力电缆;3.无证生产行为罚款72500元。

【分析意见】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符合法律之要求,体现服务之本质。

本案关键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自由裁量的行使。

(一)本案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计量违法行为,二是无证生产行为。

这两种违法行为都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竞合和牵连。

应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理由有:

1.‰竞合‰一词,有争执与合并或并存之意。

‰法规竞合‰通常指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但在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理时,只选择适用该行为触犯的某一个法律条文,同时排除其他法律条文的适用。

法规竞合的实质在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文。

可见其两个要件分别为‰同一行为‰与‰多个法律条文‰。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然是触犯了多个法律条文,但是当事人实施的违

法行为是两种,因此,不符合法规竞合之要件。

2.牵连指行政相对人实施一个行政违法行为时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违反了其他行政法律规范,即符合数个违法构成事实,互相之间有手段结果的关系。

牵连的实质在于构成数个违法事实(即存在几种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相互之间有手段与结果的关系。

本案中,当事人确有两种违法行为,但是计量违法行为和无证生产行为之间不是手段与结果的关系,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行为。

因此,根据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不同的法规做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二)办案机关合法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要求。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根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但是,自由裁量权并非是完全的“自由”裁量,而是行政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享有的自由裁量。

自由裁量权不是凭空产生的,说到底是法律授予的,是法定的,是受到法律约束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要遵守两大原则即合法原则和正当合理原则。

本案办案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符合上述原则,是合法正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本案对当事人的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该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案审委员会在审理时决定只责令该企业改正,没有并处罚款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生产的这批产品数量不多,又没有销售,还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当事人及时主动地采取了整改措施,将产品的外包装标志撤换,更换了新的合格标贴,重新按照实际的净含量标注。

本着帮扶企业角度出发,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体现了罚当其过、罚当其责的原则。

从本案的办理中深刻体会到,案件能否成功办理,关键要看在案件办理中是否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

(《中国质量报》)

如果有因果关系才存在吸收,这在刑法中比较常见,如非法拘禁罪就可以被绑架罪吸收。

吸收行为在行政处罚中也比较常见,如果把握不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也容易误入歧途.所谓吸收行为就是当事人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一个行为当然地为另一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一个违法行为,它有以下特征:

一是事实上当事人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并且在实体法中对数个违法行为都有处罚罚则,二是数个违法行为存在着吸收关系,一个违法行为是另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方法或者实行结果,或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发展结果.比如一日用百货店经营行货或水货手机,咋一看,日用百货店没有手机的经营范围,构成了超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但更重要的是经营者倒卖走私手机是为了争取可观的利润,经营手机是方法或手段,倒卖走私手机是目的或必然发展结果,因而倒卖走私手机的行为吸收了超范围经营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择其重行为进行处罚,而不能实施数责并罚。

判明吸收的主要依据重点在主观方面,2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否一致,就本案所言,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无证生产与主观缺斤短两的2种意识!

其次,2种行为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吸收行为应当是吸收行为前提,没有前种行为不可能造成后一种行为。

如:

前面所提,非法拘禁是绑架的必然手段,只有通过非法拘禁才能达到绑架罪的特征之一。

所以就本案应当分开予以处罚!

在执行时,可以采取合并执行方式,避免案件执行的重复。

篇三:

法学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李民因购买福利彩票中奖190万元人民币,税后所得款为153万元人民币。

李民弟弟以公司缺乏资金为由,向哥哥李民借用100万元人民币,并且口头承诺一个月归还。

李民在没有征得妻子张红意见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以口头的方式借给了其弟李航。

弟弟李航并没有在一个月之后归还,在两年的时间内总共归还69.5万元,还剩30.5万元。

弟弟李航将事先带好的底稿,以不签字不还钱的威胁方式要求哥哥李民在底稿上签字,底稿上写道:

为了让父母颐养晚年,李民经和妻子商量,将中福利彩票的30万元从弟弟李航手上转交给父母。

李民担心弟弟李航不归还钱,于是,在没有与妻子张红商量的情况下签了字。

妻子对这件事全然不知,最终,李民夫妇将李航告上了法庭,要求李航归还借给他的钱。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

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0628元,由二原告承担10278元,其余由二被告承担,李航归还李民夫妇5000元。

二、案情分析

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概括出解决本案件的三个焦点:

第一,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谁所有?

第二,李民借给李航的100万元是否有效?

第三,李民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故李民购买福利彩票税后款153万元归李民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明确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因此,李民将100万元借给李航的借贷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明确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但由于李民购买的福利彩票所得款归夫妻共同所有,李民并没有征的妻子张红的意见下,在底稿上签了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证明张红对底稿签字一事全然不知,所以这是一个效力待定的问题,如果张红能够证明这一事,那么该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不能证明,则该赠与合同有效。

三、判决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民夫妇的诉讼请求。

李民夫妇不服一审的判决,将李航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法院的判决,笔者可以理解,李民夫妇因缺少人证和物证而败诉是情有可原的。

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深深的思考和感悟!

法院的判决讲究的是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她有自身的局限,法院审判只能做到追求案件的法律真实,而很难做到客观真实。

法律只能按照法律程序,使案件更趋向于公平,更趋向于公正,更趋向于正义。

我们必须承认她的局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熟悉她,认知她,学会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的局限性随着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暴露的越来越明显,这有待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

法律的不断完善和改进,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会越来越少,社会就会越公平,越和谐。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

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

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四、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method)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method)的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

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第三步,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

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简言之,即:

1.对请求权的排除。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

锁定就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只能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第四步,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

第五步,归入或涵摄

归入又称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

第六步、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所谓消极的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规范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

第七步、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

尽管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已经成立,但是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

变动,例如合同已经变更或终止,则请求权也要随之重新考察。

这要结合历史的分析方法,加以确定。

第八步、请求权竞合与聚合

如果在请求权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要进一步确定采取责任聚合还是竞合的方法。

关于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依据法律规范,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依据约定。

如果都没有,则主要是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即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受到两次赔偿。

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比较

德国法学界比较推崇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但其并不是唯一的案例分析方法。

我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不可完全替代其他案例分析方法。

之所以不能完全采纳德国法的请求权检索法,是因为:

第一,因为按照此种方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如无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

按照此种分析方法,必须要进行逐一的检索,失之繁琐。

同时,有时还会陷入多项请求权之中,必须要熟练各种请求权才能很好地运用,否则难以把握。

第二,请求权基础就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具体适用的条文。

但我国由于民法典没有制订,现行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难免有许多法律疏漏,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检索请求权,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第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

例如,授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本身不存在请求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亦然。

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

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解决。

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议。

第四,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

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第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相比较,两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则是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主要是先找事实后找法,当然,在事实分析过程中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用。

请求权基础方法是在检索过程中一次性的完成;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在对法律事实分析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规范。

请求权基础方法可以采取一种各个要件逐一探讨的方式;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无法对各个要件分别归入法律规范,只能在即定的事实上,整体的进行法律的适用。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意义在于:

第一,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

其适用范围较广,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但不妨适用法律关系的分析。

第二,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第三,通过法律关系的要素结构的分析,能够把握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第四,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

但是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也不能代替请求权检索的方法,因为请求权检索方法因为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会避免遗漏;并且不用将案件事实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考察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从头那些考察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

此外,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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