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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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遵义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范围及责任分工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信息。

1.政府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内设机构的名称、工作职责、负责人、办公电话等;

4.直属单位的名称、法人代表、工作职责、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网址、电子邮箱等。

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

(二)规范性文件。

1.正式文本:

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

2.政策解读:

行政机关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行政机关 

(三)行政执法事项。

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

责任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办事服务事项。

职能范围内所有办事服务事项(除行政许可、审批以外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

(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1.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单项事业发展规划等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2.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

(六)统计信息。

职能范围内形成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统计信息。

责任单位:

统计部门

(七)财政信息。

1.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

4.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责任单位: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等。

责任单位:

物价部门

(九)民生信息。

1.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立项、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2.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责任单位:

教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3.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责任单位:

民政、残联等部门

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责任单位:

住建、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

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出售、出租,以及住房保障机构等情况;

责任单位:

国土、住建等部门

6.垄断行业、中介服务、公共服务价格、收费和价格调整等情况。

责任单位:

物价部门

(十)社会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公开招标条件、程序和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责任单位:

发改、住建等部门

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责任单位:

住建部门

3.影响公共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市新闻办公室、市应急委相关职能部门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单位:

环保、卫生、安监、食品药品、工能委、质监、教育、交通等部门

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责任单位:

国土、住建、工能委等部门

6.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责任单位:

住建部门

(十一)人事信息。

1.人事任免信息;

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计划、程序和结果。

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3.事业单位招录信息。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十二)其他。

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部门网站、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

要依托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行政机关应在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大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数据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三)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编印的可以公开的各种文件、综合性资料等信息,自编制完成或更新、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以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方式送交同级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四)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公开。

(五)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六)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

对于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行政机关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做好现场和网上提交的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一)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出申请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7.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8.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包括纸质、电子邮件等);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具体收费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减免收费。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工作考核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半年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

(一)行政机关年初制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每半年填写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见附件),年终编写、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将以上资料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报表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

(二)报送时间要求: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初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

2.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半年统计报表于7月31日前报送;

3.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送,并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半年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咨询投诉的情况统计;

3.行政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情况统计;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处理结果;

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投诉电话(0852—3119591),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十条工作考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工作应采取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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