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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xxx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省、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突击发展。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递交《入党申请书》。

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要向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申请入党的,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经商地点,并已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可以向现工作单位或经商地有关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待业或自谋职业人员申请入党的,一般应向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若其参加了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可以向个体私营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临时或短期(两年以内)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入党的,一般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若其连续借调时间超过两年,可以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基层党支部每季度要向上级党委报告一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情况,由基层党委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进步的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情况;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决心;本人的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书写,若因文化程度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由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并经入党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入党申请书》不能打印。

第八条入党积极分子要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先进分子;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九条在农村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据推荐结果、公示情况及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

召开“两推”会议前,村党支部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五天把会议议题通知每个参会人员。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向村党支部请假。

“两推”会议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记录。

实际到会人数分别达到应到会党员和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会议有效(到会村民代表是党员的,计入党员到会人数,村民代表总数相应减少)。

同意票达到到会党员和村民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候选人。

会后三日内,村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候选人的姓名、年龄、学历、现任职务、申请时间、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两推”结果及镇党委的监督电话等,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公示材料以书面或影像资料的形式存档,并报镇党委备案。

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镇党委提出,书面意见要签署真实姓名(详见公示样表)。

镇党委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凡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公示期满后,村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支委会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记录;党员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由镇党委列席会议人员如实通报。

会后三日内,村党支部填写《XX村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镇党委审批。

镇党委审批同意后,填写《XX镇党委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一览表》,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入党积极分子是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的,要同时上报《XX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领取《培养考察写实簿》。

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两新”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参照农村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每季度要报送一次思想汇报材料。

思想汇报材料应由本人书写,若因文化程度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由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并经入党积极分子签名、摁手印。

思想汇报材料不能打印。

第十一条基层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基层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对入党积极分子比较了解,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

培养联系人要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在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党员条件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用写实手法填入《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十三条基层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编入一个党小组。

党小组要落实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计划和措施;协助党支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学习情况;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向党支部提出其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小组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用写实手法填入《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十四条基层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和本职工作表现等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用写实手法填入《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十五条基层党支部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两推一公示”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培养考察写实簿》等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人一档,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管理。

凡在发展党员工作检查中发现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不健全或存在“突击”补材料现象的,一律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部门,或因参军、上学、招工、结婚等原因,所在单位发生变化时,原党组织要将其档案及时转入变化地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召开支委会前,党支部要采取个别谈话、开调查会、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在上级党委的协调下,征求计生、政法、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并由上述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对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暂缓提交支委会研究,并如实备案。

召开支委会时,培养联系人、党小组长要列席会议,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提出能否把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委员会对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以及计生、政法、综治等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后,研究决定是否把其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支委会后三日内,基层党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姓名、年龄、学历、现任职务、申请时间、培养时间、培养联系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通过公开栏或其他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公示材料以书面或影像资料的形式存档,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员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要签署真实姓名(详见公示样表)。

基层党委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凡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要暂缓发展。

第十八条基层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发展对象的政治态度,特别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

政治审查的方法是:

基层党支部同发展对象谈话,听其介绍自己和亲属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查阅有关档案和相关材料;向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函调或派人外调(市内采取外调方式,须由党支部选派两名正式党员进行;市外采取函调方式),由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党支部及上级党委公章。

政治审查结束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主要内容有: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政审情况,重点写清楚关键时期的表现;本人要求入党和党组织培养教育的过程;现实表现等。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

培训情况要如实填入《发展党员培训证》。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要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培训结束后,基层党委要组织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试,测试成绩向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反馈。

测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县委组织部组织的测试,并由基层党委备案。

县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两次测试,测试成绩向发展对象所在党委反馈。

测试不合格的,视情延长培养考察期,并由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基层党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两推”材料、计生、政法、综治等部门的证明、《发展党员培训证》、政审材料、公示情况、《培养写实簿》等材料,报上级党委预审,并提交拟接收预备党员的书面申请。

基层党委要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拟接收预备党员的书面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重点审查程序是否完备、材料是否真实以及有无影响发展党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预审合格后,基层党委将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凡有一定文化程度的发展对象都要自己填写《入党志愿书》。

如果本人文化程度较低,填写确有困难,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照发展对象口述的内容代为填写。

党支部指定代填《入党志愿书》的党员,必须忠实于发展对象的口述内容,不得任意发挥或添枝加叶。

请人代笔填写的《入党志愿书》,除本人签名、摁手印外,代笔的党员也要签名、摁手印,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入党申请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一般不宜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决议。

主要程序是:

入党申请人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入党介绍人和党小组介绍培养、考察等情况,并表明能否吸收申请人入党的态度;党支部说明对入党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审查情况,通报公示结果,并提出能否吸收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党员讨论、表决;入党申请人表态等。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基层党支部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五天把会议议题通知每个参会党员。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党员,可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必须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提交,并由党员本人签字、摁手印,且经上级党委审查批准后,方可统计在票数内。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党员数量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能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20%。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记录。

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公开发票、唱票、计票。

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三日内,基层党支部要把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簿》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基层党委要安排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簿》等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同入党申请人进行谈话。

谈话时,着重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对重大事件的看法等,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把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入党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党委的审批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若发现某些问题尚未查清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在查清问题和完备手续后再进行审批。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不能采取党委成员传阅或召开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

党组和临时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基层党委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一般以基层党委为单位集中进行。

主要程序有:

唱(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预备党员面向党旗,举起右手握拳过肩,在领誓人逐句领读下,跟读誓词,读完誓词后,宣誓人逐一报姓名;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发言等。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支部要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转正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基层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一般提前一周时间),要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转正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自成为预备党员以来,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及其他方面有哪些进步和提高;针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和努力方向;如果不具备转正条件,不能按期转正时,应该持有的正确态度。

转正申请应由本人书写,若因文化程度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由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并经预备党员签名、摁手印。

转正申请不能打印。

对预备期满未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的,党组织要及时提醒,说明道理,提出要求;对经党组织两次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三日内,基层党支部要把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姓名、年龄、学历、现任职务、申请时间、培养时间、接收预备党员时间、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的监督电话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通过公开栏或其他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公示材料以书面或影像资料的形式存档,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员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要签署真实姓名(详见公示样表)。

基层党委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第三十三条公示期间,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要召开会议,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内的表现情况,研究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会议由党小组长主持,研究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由党小组长签字,并及时与党支部沟通。

第三十四条基层党支部要采取个别走访与民意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情况要及时汇总,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基层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党小组的初步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等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决议。

主要程序是: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预备期内的表现、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内的表现,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党支部介绍对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情况,通报公示结果,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员讨论、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态等。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党支部要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五天把会议议题通知每个参会党员。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书面意见必须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提交,并由党员本人签字、摁手印,且经上级党委审查批准后,方可统计在票数内。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党员数量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能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20%。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记录。

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公开发票、唱票、计票。

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基层党委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支部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材料,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确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私营企业主)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要在征求计生、政法、综治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工商、税务、环保、劳保等部门的意见,本着积极稳妥、扎实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条因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经过学习和实践的锻炼,提高了政治觉悟,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迫切要求入党,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必须经过党组织长期考验(时间不低于五年),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重新入党,但须报县委审批。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基层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要认真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每半年要对下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

县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全县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与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考核挂钩。

第四十三条坚持党委派员列席党支部发展党员会议制度。

基层党委要派员列席下属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两推”会议和支委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加强指导和监督把关。

列席会议人员要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记实簿》上签字、摁手印。

第四十四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视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四十五条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08年月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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