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制度探求精选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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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制度探求精选文档

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制度探求

  询问和质询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进行询问和质问的一种监督形式,目的是促进被监督者更好地履行职责。

询问和质询作为监督形式得到广泛运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

人民政协没有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不利于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根据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和发挥人民政协作用的要求,人民政协应当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

  一、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法理依据

  

(一)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基本定义

  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党派界别(以下简称党派界别)就执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提问和质问的一种民主监督形式。

具体来说,人民政协的询问是指党派界别就执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要求作出说明的一种履职行为。

人民政协的质询是指党派界别就执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的问题提出质问并要求作出解释的一种履职行为。

党派界别进行提问和质问并要求询问和质询对象作出说明或者解释是询问和质询概念的核心。

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作为过程是一种民主监督活动,作为载体是一种民主监督形式,作为规范是一种民主监督制度。

  根据询问和质询的一般原理,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地位是:

人民政协的履职手段,党派界别的政治权利,党委政府的管理措施。

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作用是:

强化人民政协监督职能,促进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另外,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来说,询问和质询还可以起到加强交流沟通、提高能力水平和促进认真负责的作用。

  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

第一,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以国家政治制度为基础,以民主监督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保障,纳入国家政治制度范畴,具有鲜明的制度性。

第二,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以党派界别为主体,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以政治监督为属性,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第三,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以尊重监督者、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为标准,以提出批评意见特别是建议案为最终形式,具有鲜明的协商性。

  

(二)人民政协实施询问和质询的主要理由

  一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监督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监督理论认为,人民监督执政者,除了公民直接监督外,还可以由他们选举或推荐的代表监督执政者。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我们党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并逐步建立健全质询、问责和罢免等制度。

中国共产党支持和鼓励人民政协对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要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人民政协事业,积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二是落实有关法规政策的需要。

国家宪法规定,人民政协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之一。

中共中央〔2006〕5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2010〕43号文件首次强调,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支持人民政协探索询问和质询等民主监督形式。

  三是借鉴有关实践经验的需要。

询问和质询起源于英国议会上院,后来发展为上院和下院都有询问权和质询权。

实行两院制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有询问和质询制度。

法国内阁不对参议会负责,但法国参议会对法国内阁可以采用口头质询等形式向法国内阁提出质询和建议案。

美国内阁也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也没有质询规定,但国会有“作证”规定,而且内阁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早已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中共党内已在县以上党委和纪委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一些村居和股份制企业也在探索询问和质询制度。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协也开始尝试运用询问和质询方式开展民主监督。

实践告诉我们:

询问和质询虽起源于外国,但我国也可以借鉴;虽是我国人大首先使用但不是人大专用,其他组织也可以使用;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虽未广泛推广,但已开始萌芽。

  (三)规避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认识误区

  一是关于人民政协要不要拥有询问和质询权利。

有一种观点认为,询问和质询是权力监督,人民政协是权利监督。

权利监督就是提出批评意见、举报违法违纪,而不能询问和质询,否则就是向权力机关过渡。

这个观点显然是片面的。

询问和质询作为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具有政治工具的属性,权利监督也可以使用。

询问和质询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监督不仅可以提出批评意见、举报违法违纪,还可以开展询问和质询。

建立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制度是民主监督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是向权力机关过渡,也不是向两院制倾斜。

1956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地方政协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上批示:

“政协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具有统一战线的作用,而且在实际上起着类似‘上议院’的作用。

”因此,那种认为人民政协不能使用询问和质询的观点是不公平的,我们应当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来认识。

  二是关于人民政协能不能询问和质询同级政府。

有一种观点认为:

询问和质询是一种耗时耗力的监督,人民政协开展询问和质询就会对政府多一些牵扯、影响行政效率,因此人民政协不能对人民政府进行询问和质询。

这种观点是一种过时的观点。

能不能询问和质询,关键是看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没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中央5号文件明确规定,民主监督包括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及其工作。

《中国的民主政治》白皮书写明:

中国政府“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和群众监督”。

这些都说明人民政协与人民政府具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政协可以向人民政府进行询问和质询。

至于牵扯精力,不能说没有道理,但询问和质询只要能够促进执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使监督效益将超过监督成本,那也是值得的。

我们应当从时代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人民政协不能询问和质询。

  三是关于人民政协敢不敢询问和质询同级党委。

有一种观点认为,同级党委与同级政协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同级党委不是该不该而是敢不敢的问题,否则,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等于虚设。

这种观点显然是一种担心。

中共中央多次强调,我们党要自觉接受来自人民政协的监督。

当然,几十年来,人民政协不但没有询问和质询过同级党委,就连提出批评意见都非常小心谨慎。

除了民主政治内在悖论和极左思想根深蒂固外,这里也有党委的心胸和政协的胆识两个方面的原因。

在树立共同思想基础、追求共同奋斗目标、遵守共同规则的同时,党委应当政治开明、心胸开阔,真正做到虚心纳言、真心接受;政协应当胸怀坦荡、有胆有识,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基本要素

  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党派界别。

党派界别可以提出询问和质询,听取说明和解释,对能够办理的意见建议进行跟踪监督。

党派界别的代表是政协委员,政协委员代表党派界别进行询问和质询。

党派界别的询问和质询,须经政协委员党派界别小组集体讨论同意。

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成员不作为询问和质询的主体,是因为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成员本身是政协委员,完全可以通过所在党派界别提出询问和质询。

  询问和质询的对象是同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院、XX院。

因为他们是执政者和执法者。

中央5号文件规定,党委要自觉接受来自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政协要监督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是重大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接受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理应接受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

人民政协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人民法院、人民XX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者,理应接受人民政协的询问和质询。

  询问和质询的内容是执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方针政策、履行工作职责、解决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

因为这些内容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央5号文件规定,人民政协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党派界别应当就贯彻和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方面的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人民政协监督重大方针政策贯彻、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情况,党派界别应当就上级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本级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人民政协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党派界别应当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人民政协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履行职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派界别应当就解决界别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问题方面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二)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基本操作

  询问和质询的一般要求。

询问和质询由党派界别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一事一议,并做到“四有”:

有明确的询问和质询对象,有明确的询问和质询事项,有明确的询问和质询依据,有明确的委员界别小组意见。

党派界别就同一问题可以先提出询问再提出质询,也可以直接提出质询,质询不以询问为前提。

询问和质询可以在政协全会开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出。

人民政协应确定一个工作机构为询问和质询的受理机关。

  询问的办理。

党派界别就不了解、不清楚的问题向询问对象提出询问,并向受理机关提交询问书。

受理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立案并送交询问对象,对不立案的询问要作出说明或要求修改后重新提出。

询问对象在收到询问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由询问对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受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询问对象的书面说明送交询问人。

全会期间提出的询问,经主席会议同意后,可以集中开会进行集体说明。

  质询的办理。

党派界别就重大问题向质询对象提出质询,并向受理机关提交质询书。

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立案,对不立案的质询要作出说明或要求修改后重新提出或作为询问案处理。

需要立案的质询案由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由质询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质询的答复分为书面答复和口头答复。

书面答复由询问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受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答复送交质询者。

口头答复由主席会议决定的承办单位召开质询会议进行答复。

质询人或质询对象任何一方要求召开质询会议进行答复的,应召开质询会议进行答复。

需要在全会期间进行答复的质询案,经主席会议决定后列入大会议程。

  询问会议和质询会议的基本程序。

询问会议和质询会议,应由政协有关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在召开。

询问和质询会议应体现当场、公开、交流的原则。

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党派界别提问,询问和质询对象答复,党派界别发表意见、继续提问并与询问或质询对象交流,列席人员提问,对询问或质询对象的答复进行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质询对象就有关问题表明态度。

以会议形式答复的质询案的质询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政协询问和质询的保障措施

  权利和义务。

询问和质询对象可以不答复党派界别的询问和质询事项,但对询问和质询人认为询问或质询的问题确实存在的,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后组织专题调查,并对不存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作出可以不答复的决定,但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事项应作出必须答复的决定。

党派界别对询问说明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质询案,对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建议案。

建议案可以提出追究质询对象责任的建议。

建议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报送党委或政府。

  责任和纪律。

询问和质询人、询问和质询对象都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原则。

党派界别应站在全局高度代言界别利益,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心诚意,不歪曲、不偏激、不纠缠。

询问人和质询人对询问对象或质询对象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政协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询问对象、质询对象应尊重党派界别的政治权利,真心真意接受民主监督。

对询问人和质询人打击报复或者有其他侵犯询问权、质询权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党委、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工作思路

  

(一)人民政协建立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工作要求

  人民政协建立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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