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注重农民权利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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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注重农民权利的几点思考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视农民权利的几点思考
中共祁阳县委党校张选旗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由之路。
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摆在我党和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到了全国人口的70%,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果农民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和充分发挥,农民不能享受国民待遇,构建和谐社会始终是一句空话。
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视农民权利是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值得深思的现实问题。
本文拟就此谈几点初浅的看法,仅供商榷。
一、我国农民长期没有享受国民待遇
农民占我国人口的70%,中央一直重视农业,重视巩固工农联盟,提高农民地位,这是一贯方针。
但和市民相比,农民并没有取得国民待遇,有些方面还受到歧视。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没有自由迁徒的权利。
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国家就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令,在户口迁移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把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分割开来。
这使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在就业方面和粮油供应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更为严格的还是户籍制度方面的管理。
这一制度严格地限制着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
想离开农村,改变身份,非常困难。
这种情况全世界少见。
(二)农民没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农民人口占全国人口70%,但在大学生中农民学生却只占30%的份额。
30%的城里人占70%的份额。
(三)社会保障制度没在农村建立。
农村失业人口不叫失业人口,也没有失业救济。
但农民却承担我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任务。
我国长期实行统购统销,低价收购农产品,农民作了很大贡献,大约有6000~8000亿元。
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不够健全。
每千人一个卫生员。
以前还有个合作医疗,现在也没有了。
(四)农民没有就业权。
城乡差别近年还有扩大趋势。
据调查,种田收入低,仅够吃饱。
有8000万农民徘徊在城市乡村之间,来回流动。
到城市找不到职业,找到也是又脏又累的活儿。
所有城市的单位招工都写要城市户口。
农民工领的工资还是10年以前的水平,和居住地的人不一样,付了房钱工资就所剩无几,只好十几个人挤在一间小房子里住。
8000万人生存成本高,收益低,心理不平衡,国家又缺乏制度安排,是不安定因素。
已有少数人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不可忽视。
(五)土地使用制度不完善。
党重视土地问题,改造了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制度,农民表示满意,符合他们的利益。
但下边对土地是一年小调整,三年大调整,农心不定,他投资的愿望就不会很高。
30年不变缺乏法律规范,也缺乏法律咨询组织。
和城市人相比,农民种田需要成本,贷款非常困难,农民的土地不能抵押。
(六)农民缺乏自治的政治组织,保护自身的权利。
过去几位老同志曾给中央写信,呼吁成立农民协会。
小平说:
原则上可以,看三年。
如果需要,就组织。
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着手解决。
全世界农民都有自己的团体,都有农民协会,只有中国农民没有。
而市民有非常健全的工会组织。
以上这些都显示农民和市民相比,享受的国民待遇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二、国家应该尽快归还农民的权利
由于农民没有完全享受应有的国民待遇,农民的权利严重受到损害,“国家”应该尽快归还农民的权利,让农民拓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空间。
(一)归还村民自主选择土地经营模式的权利。
《承包法》规定30年或50年不变,这就是说,在30年或50年内,村子里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99.9%的村民不想继续8亩9块的小农生产,想联片开挖鱼池搞养殖是不可能的;如果一家五口人,一分地都没有,生活很可能,99%的村民想给他分地,只要有一户反对,也是不可以的;如果90%的人同意将土地集中起来,给1/3的劳动力承包,承包费用于养老、医疗、村内建设,2/3的人团结起来去找别的机会,如果有几户反对,那就干不成了;如果有1/3的人成为了市民,但他们在村里有地,他们不参加村内的农田基本建设和道路建设,那真正的村民拿他们什么办法都没有!
我认为国家不要管农民自己的事,管了农民自己的事,就会坑害农民,阻碍农民发展。
农村不是不能发展,其实很多的时候是国家干扰了农民发展;还会制造出很多矛盾,制造了矛盾,国家又解决不了,农村的不稳定很多都是“国家权力”制造的。
(二)归还农民平等占有财政资源的权利;
农民没有文化、没有社会保障,所以农民走出去了还得回到土地上。
国家的财政不能总是城市人的财政,应该一视同仁对待农民了。
应该让农民平等享受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处,让农民有自由选择城市生活或农村生活的权利。
城市化是大趋势,不能让农民只有为城市化流血流汗的权利,而不给农民平等生活在城市的权利。
还农民的权利,总是说没有钱,农民是财富的创造者,不要别人的钱,要的是农民自己的钱。
(三)归还村民自主选择和罢免村长、乡长的权力;
村民自治搞了十多年了,不得不承认,好村长越来越少了,村民的权利不是大了而是小了。
要修改《村组法》,不要将从西方引进的竞选制嵌入农村,逼着最厚道的、最贫困的农民玩最先进的西式民主实验,这是怎么回事?
!
中国农村不是没有民主传统,族长是怎么产生的?
户长是怎么产生的?
各种各样的行规是怎样产生的?
都是农民用民主方式产生的。
我们的《村组法》哪一点继承了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民主呀?
中国乡村有中国乡村的传统民主文化——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中国乡村有中国乡村的民主方式——推举协议制;中国乡村有中国乡村的民主解决争端的方式——评天理。
知道什么叫评天理吗?
当推举协议失败了,谁也不愿当选或谁也不能“合法”当选,怎么办呢?
大家赌咒发誓后抓阄,无论谁当选,我们都承认,都必须服从,不然就会遭老天爷报应。
中国乡村社会推举协议出来的领袖,都具有很高的德行和威望,一呼百应。
我们现在竞选出来的村长或政府操作出来的村长,有几个一呼百应的?
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主要靠德治。
我们的西式乡村民主,极大的破坏了乡村社会的和气,把本来和气的村子搞得四分五裂的,选举出来的村长,遇到几个人对立就没有办法,何况是派别对立呢?
最后怎么治理呀?
拳头治理!
这种民主搞出来的有可能是——专制加黑社会。
如果把西式的竞选制稍作改进,用来选乡长也许还可以。
因为,乡长是政府首脑,手上有机器——民主暴力,村长如果没有德行就只有拳头了。
所以,我们不要拿西方的民主玩中国农民了,让中国的农民按照自己的民主方式玩吧!
现在,村民自治进入了另一个误区,那就是将自治等同选举。
村民自治是一连串的事,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如,田怎么分、怎么承包、承包费怎么用;种植养殖什么、技术人员请谁、怎么签合同;村庄怎么规划、房屋怎么建、道路怎么修、水系怎么维护;社区信用社怎么管理、最高贷多少、利息多少、不还款怎么惩罚;村仆怎么选任罢免、学校教师怎么选任罢免等等。
现在,选出了一个村长,工资乡里发,上述的这么多事都国家管了,村长一样都管不了,村民管不了村长,村长也管不了村民,自治个啥?
这样的村民自治,你是村民你感兴趣吗?
!
中国这么大,各地的情况又有很大的差异,基层民主最好不要全国一个模式。
《宪法》规定县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乡村民主模式就可以了。
多个模式竞争就会有比较,有选择,再改进,这多好啊!
北京的官员、学者没有哪个头上长了家伙,有通天的本事,不要动不动就是“这个不行,哪个不许”,只能照一个模式做。
集权主义、权威主义、专制主义在很多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啊!
(四)归还农民组织依法维权的权力;
现在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怎么才能避免呢.?
办法只有一个,归还农民组织依法维权的权力。
党应该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维护群众的权利。
现在有一种论调要不得,说什么农民组织起来会不稳定——造反。
这样的论调是过去国民党反动派的论调,像今天民进党陈水扁的言论。
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如何建设?
首要的一条就是要依靠群众、把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党的周围。
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了,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就没有了,共产党的宗旨就实现了。
共产党不组织群众,群众必然被反对党的势力组织起来,我们党要警惕,更应该自信、自信、再自信!
(五)归还农民管理乡镇政府的权力
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是人民管理的政府。
现在是实践乡镇自治的时候了。
可是一谈到人民直接选举乡长,就有人担心会出事。
出啥事?
阿富汗人民都能够当家作主选总统了,我们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还不能当家作主选乡长?
我们共产党绝不能不做这样得民心的好事而留给反党势力以口实,我们党应该自信、自信、再自信!
让农民管理乡镇政府,国家部委垂直管理的绝大多数权力部门要从乡镇退回到县一级去。
这些部门都是抽水机,中国农村是小农经济社会,这些抽水机不退出,乡村社会没有办法自治;这些部门都是垄断利益的代表,不离开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的经济就活不起来。
总之,这些部门不撤出乡镇,乡镇不仅政治上难自治,而且经济上也不能自治。
三、加快建立保障农民权利机制
(一)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
自从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便失去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自由迁徙”的权利,被牢牢地束缚在贫瘠土地上。
农民的孩子天生是农民,这种城乡分割的户籍世袭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从而造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
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了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人身权利,而且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机会均等,而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不利于农民公民权利的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孙志刚事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建议尽快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人为差别,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取消农民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减少农业是富裕农民的必由之路。
据统计,去年全国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已达9900多万人,农民收入增量中有47.8%来自打工收入。
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渠道。
但是目前的一些城镇就业政策限制了农民进城和公平就业,对农民工的待遇仍然带有一定的歧视性。
本来农民和工人只是一种职业称谓,不是一种固定的身份。
但是现在农民即使进城当了工人,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仍被叫做“农民工”,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和保障待遇。
只有少量农民工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大量的农民工只能干“脏、累、差”的临时工,而且工资极低,被拖欠工资的现象非常严重。
据报道,去年底建筑行业清欠农民工工资228亿元,但仍有48.5%的陈欠未清,农民工成为流动在城市边缘和底层的一个弱势群体。
建议尽快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使农民工也能享受到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三)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
长期以来,农业以“剪刀差”的形式为工业积累做出了巨大牺牲,但农民却很难享受到公共产品服务。
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产品,主要是靠政府投资。
而农村则主要靠农民集资,“人民道路人民修”、“人民教育人民办”,就连乡、村干部的工资也靠农民来供养。
应当说,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国民待遇,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公共财政的要求。
实际上这是政府职能上的“缺位”,忽视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促进社会公平的职能,忽略了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造成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使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
建议进一步加大农村转移支付力度,改造落后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大力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农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
(四)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很明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农民也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但由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处于分割状态,广大农民不但没有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甚至连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也没建立起来,还有2800多万农民生活在年均收入627元的贫困线之下。
因此,中共十六大提出了“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
鉴于目前我国经济水平,在农村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但是当务之急,最起码应当首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这是目前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得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社会救助制度,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有利于优先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存权,有利于促进城乡的协调发展。
200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