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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制改革探析

资源税制改革探析

  摘要:

新的资源税制在调剂级差收入、增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进展等方面发挥了必然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落实科学进展观,依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爱惜生态环境,增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关键词:

资源税;改革;科学进展观

 

  资源税是以各类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调剂资源级差收入并表现国有资源有偿利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属于资源税应税税目的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产品,并对应税资源按资源品级实行幅度税额计征的方法。

应该说,新的资源税制在调剂级差收入、增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统筹区域进展等方面发挥了必然的作用。

  

  一、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要紧问题

  

  现行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和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要求,要紧表此刻:

  

  

(一)资源税制的立法精神滞后,不符合经济社会进展的要求

  现行资源税制表现的是调剂级差收入这一立法精神,没有充分表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治理权,更没有表现运用资源税增进合理开采利用资源、有效爱惜自然资源的精神。

咱们以为,在目前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超级低、资源形势紧张的情形下,资源税制若是不能表现利用税收杠杆增进合理开采自然资源、有效爱惜自然资源的精神,那么开征资源税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二)资源税地位不突出,税收功能难以发挥

  现行资源税制由于税基窄、课税体系不健全等所带来的税收调剂功能的缺点已日趋突出,专门是资源税收入偏低,地址政府、税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相对而言就不高,制约了资源税作用的发挥。

从下表能够看出,1994年税制改革后,全国税收总收入以年均%的幅度增加,到2003年达到了20461亿元,而全国的资源税收入年均增幅仅为%,到2003年收入也仅为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也仅为%。

全国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下降到2003年的%。

可见,资源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三)资源税覆盖面太窄,难以充分发挥爱惜自然资源的作用

  现行资源税制在税目的设计上存在着严峻的缺点,仅列举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资源,而对土地资源、水资源、林木资源等均没有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覆盖面过窄的资源税制,难以发挥有效爱惜自然资源的作用,从而使大量自然资源受到野蛮的掠夺和无情的破坏,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突出。

  因为资源是商品价钱组成的基础,应税资源的后续产品价钱比非税资源后续产品的价钱相对就高,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必然致使对非税资源的掠夺式开采。

如浙江省由于未对建筑用砂、石开征资源税,难以利用税收对砂、石资源开采加以限制,再加上砂、石开采治理上的问题,致使许多河道采砂陷入无序开采,严峻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稳。

再如浙江省丽水市为经济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域,该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粘土)大体是露天开采,目前共有废弃矿山200多处,平均每百平方千米就有处,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大大加重了政府对生态环境爱惜与治理的任务。

  

  (四)税率设计不合理,不适应经济社会进展要求

  一是税率明显偏低。

现行资源税税率设计于1993年,是依照那时的经济进展水平、那时的产品价钱来设计的,既没有考虑经济社会进展之因素,也没有考虑同一自然资源在不同开采时期的品位品级可变性特点,且单位税额明显偏低。

如煤炭、成品油等的市场价钱已提高了二倍到三倍,但原油的资源税额自1994年以来却一成不变,因此,国家并无因经济的进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增收。

  二是对确信适用税额的权限过度集中。

现行资源税制采纳了分级核定的方法,即对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信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税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信,一部份子目和一部份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信,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可是矿产开采单位和个人开采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负担能力却在不断转变中。

一样来讲,资源条件3-5年(或更长一些)会显现一次较大的转变。

而资源税条例除确信了7类应税资源的幅度税额外,还对全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钨锡镍资源的大的开采企业,和部份非金属矿原矿的适用税额,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自1994年以来转变不大,无益于地址政府依如实际情形做出灵活的选择,也难以调动地址政府的踊跃性。

  三是未能充分表现组织收入的功能。

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计征方法,即按应税资源产品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方法,如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在8-30元之间,每吨煤炭的单位税额在-5元之间,然后再在此范围内按不同区域、不同品级确信具体的单位税额,这只反映了优质资源与劣质资源的单位级差收入,未能考虑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和财政价值,对资源输出大省(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因为资源大省(区)并未能从资源输出中取得相应的税收收入,而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爱惜和治理却需大量的投入,产出投入比例失衡,严峻阻碍了区域经济的进展。

  (五)税费并存,减弱了资源税的地位

  我国目前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实施必要的税收调剂之外,还辅之以大量的费,处于税费并存的局面,如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所涉及的税费就有耕地占用税、土地利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且土地出让金大大高于土地利用所涉及的税收收入;对同一矿产品的开采也存在税、费重复征收等问题,如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既涉及到资源税,也涉及到矿区利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等。

税费并存、以费挤税的局面,严峻减弱了资源税的地位作用。

  

  二、资源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除按正常征收一样的直接税(如所得税)和间接税(如增值税)外,很多国家还对其征收一些专门税费,要紧有三种类型:

  

  

(一)矿区利用费

  一是依照产量价值征收必然比例的矿区利用费;二是按矿区面积征收矿区费;三是以租金、特许

本文原文权利用费等形式对某些矿产和石油开采征收利用费。

如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

这些国家征收的矿区利用费类似于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利用费等,具有对国有矿产资源开采以收费形式进行补偿的性质。

  

  

(二)专门收益税

  部份国家对资源开采实现的利润,在征收一般公司所得税的同时,另征专门所得税,要紧体此刻石油资源。

如:

安哥拉对石油生产企业,除按40%一般税率征收一样公司税外,还征收石油税,其大体税率为50%,并另征%的附加税(合计税率为%);挪威对来自油气生产和石油管道运输的所得课征50%的石油收益税,且不能在公司税前扣除。

  

  (三)资源开采税

  目前,有很多国家或地域对资源开采活动按资源开采量或价值征收属于间接税性质的开采税,税率往往因不同资源类型而不同。

如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对不同的自然资源别离开征开采税,对石油征收石油开采税,对天然气开征天然气开采税,对煤、矿石、盐、硫等征非石油矿产开采税。

其中除石油开采税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外,其他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这同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大体相同,只只是我国对应税资源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没有实行从价定率征收。

  依照我国是个自然资源较为稀少,尤其是人均自然资源占有率超级低这一特点,应该在开采消费自然资源的环节征收资源税,而且对不同的资源采纳不同税负的方式。

  

  三、资源税制改革的具体假想

  

  依照科学进展观,统筹区域经济进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进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通过扩大资源税覆盖面,调整计税依据,合理设计资源税率,确立资源税制的应有地位,充分调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爱惜生态环境,增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一)明确纳税主体,抑制资源无序开采

  现行资源税制将纳税主体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依照此规定,在采矿领域,应认定不管是何种单位仍是个人,谁开采即由谁缴纳资源税。

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那么明确由采矿权人缴纳。

纳税人与纳费人的界定不尽一致,容易致使开采人与采矿权人在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信上彼此扯皮。

从法律角度来考虑,应将纳税主体界定为所有权人即采矿权人,谁拥有,谁缴纳,便于资源税的日常征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二)拓宽税基,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资源税制的成功体会,依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爱惜的自然资源,包括:

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丛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地热资源等自然资源,但考虑我国全面开征资源税还有必然的难度,可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方法,慢慢扩大资源税的覆盖面。

  一是尽快开征水资源税。

水为生命之源,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

有关资料说明,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600多个城市有400多个供水不足,其中严峻缺水的城市有100多个,年缺水总量达60亿立方米。

就我国的现状而言,一方面,部份地域水资源缺乏;另一方面,部份地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浪费严峻。

据此,咱们以为,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对所有开采或取用各类天然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等)的均纳入征税范围,依照开采量或取用量在开采或取用环节征收,在税率的设计上,应考虑我国幅员辽阔、水资源散布极不平稳的实际,可确信较大的税率幅度,在幅度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信具体税率,同时,取消目前的水资源费,通过税收真正起到爱惜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二是尽快开征砂石料资源税。

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飞速进展,建筑砂石料开采量、利用量居高不下。

由于对砂石料开采治理不严格和税收调剂不到位等,致使砂石料无序开采,严峻破坏了生态环境,并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国有资源的价值难以表现。

咱们以为,开征砂石料资源税已成当务之急,可将所有在陆、江、河、海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料纳入砂石料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为爱惜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发挥应有的税收调控作用。

  三是适时开征土地资源税。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鉴于我国现行对土地课征的税费过量、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太低、无益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等状况,可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利用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在现行土地开发利用税费负担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土地资源税的税率,扩大土地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以土地资源税来调控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调整计税依据,明确资源税的属性

  资源税是对开采利用国有资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只要有开采国有资源的行为发生,只要开采了国有资源,均应缴纳资源税。

而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中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的,这显然很不合理。

因为自然资源被开采后,不管纳税人是不是从开采资源中取得收益,自然资源事实上都已经被“利用”,鉴于此,应本着简化税制的原那么,将资源税计税依据从现行的按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成按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产量计征。

这一方面更能表现国家对国有资源的调控和爱惜思想,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的属性;另一方面促使纳税人能从自身利益动身,合理开采自然资源,尽可能减少所开采资源的积存和浪费,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得以更好的开发利用。

  (四)提高税率,充分表现国有资源的价值

  1.要充分表现资源的稀缺度和政府对该类资源开采的限制程度。

对不可再生的稀缺度高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强,在税收上就应设置较高的税率;反之,对一些可再生的稀缺度不大的资源,政府对该类资源的限制程度就相对弱一些,在税收上可设置相对低一点的税率。

  2.增强资源输出地域的经济进展能力。

比较而言,资源输出型地域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如我国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域大体是资源输入地,而西部地域大体是资源输出地,要提高资源输出地的经济进展能力和水平,就应该运用税收政策来提高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提高资源税税率是一种最简捷的方法,这也是符合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政策的。

  3.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

某一税制的地位高低,除税收立法层次高低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仍是组织收入量的多少、在收入中所占比重的高低,这也是地址政府所关注的。

现行资源税不被看重,同资源税税率太低,且10年不变,组织收入的功能弱化是相关联的;而要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提高资源税收入比重,就必需提高资源税的税率。

  4.调整资源开采的级差收入。

资源市场遵从的是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价值规律,因此,在税率设计上,也应表现优质资源税率从高、劣质资源税率从低的原那么。

  5.反映资源开采的外部本钱。

依照爱惜生态环境的要求,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进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国家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就越多,而这种投入必需通过以税收的形式来筹集资金,因此该类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就应越高,反之那么设计相对低的税率。

  依照以上原那么,在扩大资源税覆盖面的基础上,对原油、金属类矿产资源、矿泉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稀缺度高的自然资源应从高设计税率,其他类资源可相对从低设计税率,以表现国有资源的价值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稀缺度的调控度。

在具体的税率设计上,考虑我国幅员辽阔的实际,一方面要拉大税额幅度,由地址政府(省级)结合实际确信具体的税额,有利于资源大省在资源输出中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来确保生态环境爱惜和治理的需要。

另一方面提高整体单位税额,实行不同税率,对稀缺或环境破坏力强的资源,应确信其资源税的税负不能低于10%,一样资源的税负不低于5%,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进展。

  

  (五)清费立税,充分发挥税收调剂功能

  通常收费的理论依据是公共部门为社会成员提供特定效劳和特定设施而收取的经济补偿。

但从目前应税的资源产品税、费负担情形看,过量的收费必然致使资源税功能的弱化,且许多收费从其性质看,是属于税收范围,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收取的,如矿区利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水资源费等。

因此,咱们以为,应从清费立税、减轻负担、强化税收功能的角度动身,全面清理现行开采利用国有资源的各类收费项目,依照先易后难的原那么慢慢推行费改税,目前可将矿区利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归并进矿产资源税,水资源费改成水资源税等,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六)标准减免,爱惜资源合理开采利用

  从爱惜资源、合理开采利用资源的角度,应严格资源税的减免规定,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造成资源开采者重大损失的,报经省级地址税务局批准予以减免一按时期的资源税外,其他一概不予减免。

同时,国家应下放减免税权限,不作具体的减免税项目规定,对需减免的资源税项目,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本省实际作出具体的规定。

  

  (七)增强征管,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和作用

  鉴于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的特殊性,在成立税收征管配套制度方面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是成立相关配套方法。

要建全和标准资源税制的相关法规,把税务机关与矿产资源治理、土地治理、水资源治理、盐务治理等行业治理部门的协作机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稳固的协税护税网络,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制的地位。

二是增强源泉控管。

对开采国有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记录,摸清资源税纳税人的底数,实行动态治理,及时把握纳税人转变情形,并按期或不按期的开展资源税专项检查,增强源泉控管。

三是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国际上普遍采纳的一种制度,开展资源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利于增强对资源税的源泉控管。

在具体评估工作中,可运用现代运算机技术,成立资源税纳税人信息数据库,对搜集到的信息(如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开采量、产值、利润、本钱等)进行评估分析,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幸免因征管方法不到位而造成没必要要的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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