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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评级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评级办法

一、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客户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二)评级对象:

指我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包括提供担保、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法人客户。

(三)客户信用等级:

是反映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评定。

(四)评级方法: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1、定量分析采用功效系数法,即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计量计分的方法。

2、定性分析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即综合考虑客户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等潜在的非计量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

3、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

企业评价标准值在我行开户的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数据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总行统一测算和颁布。

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客户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对经营多个主业的客户评级时。

如果主营业务集中度超过60%,采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标准值进行评级。

如果主营业务集中度低于60%,则采用全国平均标准值进行评级)

二、信用等级划分类别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A+、AA、AA-)、A级(A+、A、A-)、BBB级(BBB+、BBB、BBB-)BB级、B级。

1、AAA级客户:

客户的生产经营规模达到经济规模,市场竞争力很强,有很好的发展前景,管理水平很高,有很可靠、可预见的净现金流量,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对工商银行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信誉状况很好。

2、A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管理水平高,有良好的净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强,对工商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价值,信誉状况良好。

3、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管理水平较高,净现金流量较好,偿债能力较强,对工商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信誉状况较好。

4、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现金流量一般,偿债能力一般,对工商银行的业务发展有一定价值,信誉状况一般。

5、A-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一般,发展前景一般,管理水平一般,净现金流量轻度紧张,偿债能力较弱,信誉状况一般,有一定的风险。

6、BBB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较差,发展前景较差,管理水平较差,现金流量状况紧张,偿债能力较差,客户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具有较大风险。

7、BB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财务效益状况、管理水平差,偿债能力弱,风险大。

8、B级客户:

客户市场竞争力、财务效益状况、管理水平很差,偿债能力很弱,风险很大。

三、评级管理要求

(一)对评级对象的要求

对我行提供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客户,都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对评级机构的要求

对在我行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融资业务关系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行负责评级工作;客户基本账户不在我行或与基本账户开立行没有信贷关系的,原则上由信贷总量最大的行负责;也可由各信贷行协商确定一个机构,或由上级行指定一个机构负责。

评级时,评级行要与相关各行充分协调,对同一个客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三)对评级人员的要求

在客户评价系统中,信用评级人员按职责分工,分为运行管理员、专业管理员、直接评级人、评级复核人、评级审查人、评级审定人。

—运行管理员。

主要职责:

设置客户评估专业管理员;标准值文本和行业系统的导入。

—客户评估专业管理员。

主要职责:

人员专业和角色的设置操作;大中型客户人员评价权重的设置操作;下级行上报的待审查任务的转发。

—直接评级人。

主要职责:

负责对评级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输入、审核;定性评价指标的判定和判定结果的输入;评级报告的撰写;评级结果的初步确定。

—评级复核人。

主要职责:

对于直接评级人的评级结果进行复核和确定;主要审查报告的内容是客户初评结果、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财务报表、客户财务指标、信用评级评分表等。

—评级审查人。

对客户信用等级负有审查责任的个人或机构。

—评级审定人。

对客户信用等级负有审定权限的个人或机构。

(四)对评级资料审核的要求

1、基础资料搜集和录入。

直接评价人应对评价资料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负责。

直接评价人对企业进行评价前应认真检查录入报表与原始报表的一致性、行业及规模选择的准确性、基本资料及各项现金流补录资料录入的完整性,审查人员要认真审查以上资料,有问题的要退回重报。

为保证评级数据的准确,须实行基础资料交叉审查制,由两名人员对录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核实,在打印的基础资料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其装订归档管理,以明确责任,打印出的基础资料包括客户档案信息,三张财务报表、报表检查形式性审查表、现金流量补录表。

2、财务报表审核。

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时应充分利用行内和行外资源对报表进行甄别。

客户报送的财务资料,原则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用于信用评级的审计报告必须是形式上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

对于有不良信誉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分行评级时应谨慎对待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可要求客户更换可信度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点客户,分行应组织对其报表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核,并对其意见负责。

在充分利用行外资源的基础上,评价时有充分利用我行财务审核模块,从历史对比、表间关系对比以及表内各项配比关系分析等角度对报表进行识别。

直接评价人在评级报告审核模块中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

审查人员须对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对于填录不实的评级报告要及时退回进行重新评价,对于故意扭曲审计报告结论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利用我行审核系统对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时,要认真对勾稽关系进行审核、重点科目审查、报表异常审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有关提示对有关问题在评级报告上做出详尽说明,对于异常情况较多而直接评价人在报告中又解释不清的客户,审查人应作退回处理。

(五)对定性评价的要求

定性评价包括定性打分、等级调整、关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调整四部分,各级评价人在使用以上模块进行定性评价时,必须按照客观公允的原则进行操作。

对于关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模块,应严格按照各相关办法及细则的限定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其使用范围。

当所评价企业的关联方存在不利于企业的关联因素时,也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关联调整。

(六)对跟踪评级的要求

1、自评级完成之日起,评级人员应密切关注评级客户的情况。

重视对客户的跟踪频探测。

一旦客户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需要对信用等级进行重评的,要及时进行重新评级,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客户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客户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客户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3)客户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总投资额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

(4)客户发生重大债务。

(5)客户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客户发生重大的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

(7)客户资产受到重大损失。

(8)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客户的经营有显著的影响。

(10)客户的领导层发生重大变动。

(11) 涉及客户的重大诉讼事项(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

(12)客户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13)  发生大额银行退票(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

(14)客户的对外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增减(担保额或抵押物达到净资产的30%)。

(15)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2、关于重大建设项目对客户履约能力影响的评价要结合相应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

如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要在客户评价报告中注明。

3、对调高年初信用等级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的客户及信开户企业,要利用其季度报表(不含一季度)和半年报表进行即期评级和跟踪监测:

(1)对报表中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益等任意一项重要会计科目的数值与同期相比下降30%(含)以上的,要进行重新评级[1][1]

(2)对即期评级结果(利用季报和半年报进行评级)低于年初信用等级(指审定等级和机评单机中的最低值)两级以上的要进行重新评级。

重新评级时要认真分析重大变化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严格按照总行的各项评级规定控制风险。

坚决杜绝为贷款发放等目的而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重评。

(七)其他管理要求

1、对信开户企业的评级管理要求

评级人员要对信开户企业进行全面地实地调研,并出具调查分析报告,报告中要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产品及业务竞争力、企业财务状况、在建项目情况以及在他行的信用记录情况等方面对客户进行客观翔实的分析评价,调查人员要在分析报告上签字确认。

分析报告要作为客户评级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作为审定等级的重要依据。

在评级中要对新开户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在符合评级规定的基础上,谨慎上调等级。

2、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评级

(1)对集团公司的年度评级,其财务报表必须采用合并报表,本部报表可录入12月份财务数据进行月度评级,其结果作为年度等级审定的参考依据之一;如果无法取得合并报表,不能以汇总报表代替,职能采用本部报表进行评级。

(2)对关联客户的评级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合并报表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评级,要先用合并报表对集团公司进行评级,以保障对家庭成员的评级;子公司符合关联企业评级条件,而集团公司不在我行开户或集团公司五合并报表,对子公司评级时,可以不需要集团公司的评级结果,在考虑关联因素时选择无合并报表的集团公司;对于家族式企业可直接考虑关联因素进行评级。

对关联企业的评级,各成员主管行应相互沟通信息,确保评级信息的真实、全面。

(3)如果集团公司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则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

如果该比例低于60%,则采用全国评级标准值进行评级。

(4)集团母公司本身的评级由其集团母公司所在开户行进行评级,集团成员公司评级由其成员所在开户行进行评级。

3、对担保客户的评级管理要求

对担保客户不能因为客户无贷款要求而放松对其评级管理。

评级人员要认真核实担保客户的财务报表数据,充分反映担保客户在我行及他行的信用记录情况,客观评价担保客户或有负债转化为真实负债的可能性。

4、不得利用评级系统试算客户信用等级。

在系统中保存多条评级测试记录的都必须逐条说明理由,并逐级通过行文上报至信用等级的最终审定行。

如果所阐述的理由不合理,要按测试记录中的最低得分计算客户的最终系统评级结果。

四、各类评级办法简介

(一)企业法人客户评价办法简介

1、评级对象:

其他评级办法所不能覆盖的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客户(含能够提供企业类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

2、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指标与权重两部分组成。

(1)评级指标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基本指标反映客户信用评级内容的基本情况。

修正指标是依据客户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级结果进行逐一修正。

评议指标是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

(2)定量评价包括对偿债能力状况、财务效益状况、资金营运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评价,定量指标权重75%。

定性评价包括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方面的评价,评议指标权重为25%。

3、行业评级

行业评级是指对某一行业进行的等级评定。

通过行业评级,对全国各行业进行排序,并确定各个行业的行业评级系数,作为客户评级的基础。

4、关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分细则

(1)关联客户评定细则

①评级对象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主要存在于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由同一人或家庭若干成员(作为主要投资者)投资的若干企业所组成的家庭式企业。

②评级步骤

●对关联客户单一法人成员的信用等级按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进行初评,得出机评等级和机评分数。

●根据关联因素,确定关联客户间的关联风险程度。

● 确定客户的最终评级分数。

(2)外商投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①评级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非政府行为的外国私人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②评级方法

首先,判断外商投资企业处于投入期还是运营期。

自领取营业执照日起到评级日止不满三年(含)的为投入期外商投资企业;超过三年的为正常运营期的外商投资企业。

然后,依据母公司和母公司的投资以及支持评价确定调整分值和调整系数。

对处于正常运营期的外商投资企业:

按本节规定的评级方法和程序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进行评级分数调整。

对处于投入期的外商投资企业:

先按本节的规定评级方法进行初步评级。

在此基础上,根据母公司的经济实力确定调整系数,根据母公司对该企业的支持程度以及该企业所处的行业情况等因素,确定调整分值,最后确定最终得分:

最终评级得分=初步评级机评分数+调整分×调整系数。

4、级别限定

(1)积欠贷款利息余额超过半年应计利息额(BB级及以下)。

(2)积欠贷款利息超过1个季度应计利息额(BBB级及以下)。

(3)客户有呆滞、呆账、可疑或损失类贷款(BB级及以下)。

(4)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公布为不良信用(BB级及以下)。

(5)向我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BB级及以下)。

(6)在其他商业银行有呆滞、呆账、可疑或损失类贷款,非政策性应付贷款利息余额超过半年应计利息额以上(BB级及以下)。

上述进行特例调整的企业不能上调信用等级。

(7)对于评级时出现贷款本金逾期90天(含)以上的客户,或评级时贷款本金逾期虽然在90天以内,但有充分理由可以判断本金逾期不是由于暂时的经营周转困难造成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含)。

(8)对于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5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对于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10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判断或有负债转换为真实负债的可能性)。

(9)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B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发表意见或出具保留意见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企业,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

(10)对于因政策性因素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低的,可以在剔除政策性因素影响后再予评级。

对部分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高,无不良贷款和欠息,资产负债率在行业平均值以下,因按照国家计划实施兼并后信用等级从A级(含)以上降为BBB级或BB级的客户,如能保证按计划归还兼并企业所欠贷款本金和新息,经总行批准,可调高其信用等级,但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机评等级的两级。

(11)客户存在套取贷款行为或挪用转移资金逃避银行监管行为的,一经认定,信用等级调降为B级。

(12)对因客户生产经营不正常而无法提供评级所需报表、资料,且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列入信贷退出计划的客户,可直接认定为B级。

(13)无评级日期现金流量表的企业最高信用等级为A+级。

(14)报表未经审计的企业最高信用等级为A+级。

(15)本年度年初信用等级不能高出上年最终审定的年初信用等级两级,上年未经过流程评级的企业除外。

(16)定性定量得分的匹配

当定性得分大于定量得分时,设k=︳‖(定性得分-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

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信用等级一级;如果k>3,不能上调信用等级。

当定量得分大于定性得分时,设k=‖(定量得分-定性得分)×定性得分占比×行业系数‖÷4

如果3≥k>2,最多只能上调信用等级一级;如果k>3,不能上调信用等级。

(17)对现金流较为充分、效益状况较好,规模较大,并且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一定垄断性的客户,可在系统内适当调高其信用等级。

但系统评级结果在A级、BBB+级的企业最多只能上调一级,其他系统评级结果最多可上调两级。

(18)对国家指定经营,市场占有率高,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并且有充分理由描述该客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如铁道、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中现金流量大、营业收入归行率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如有必要可考虑上调等级超过系统限制等级,但应由一级分行以文件形式列明客户名称、机评等级、特例调整事项及等级、调级的详细理由等内容,并附上相应审议记录、审计报告、评级报告,经行长签字后分类上报送总行,同时完成评级流程。

申请取消等级调整限制的企业仅限于报表审计因素限制、无现金流量表限制、定性定量差异限制和无特例限制的情况。

(19)对待摊费用、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科目的资产总额超过总资产20%的企业要下调信用等级一级(含)以上。

(20)资产总额小于1亿元的企业最高信用等级小于AAA级。

(21)截止到评级日期两年内在我行出现过呆滞、呆账的企业信用等级上限为AA级(含)。

(二)房地产及建筑法人客户评价办法简介

1、评级对象:

我行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房地产业级建筑业法人客户。

2、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定量指标权重65%,评议指标为35%。

在实际操作承重,为计算方便,不同层次指标权重均先分别按100确定,最后还原。

对于房地产企业,定量得分和定性得分加权后乘以房地产景气调整系数,得到最终得分。

3、 级别限定:

执行一般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特例调整原则,另外,房地产业资质三级(含)以下的企业以及建筑企业为三级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A级(含)。

(三)专业外贸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简介

1、评级对象:

专业外贸企业是指以进出口中介贸易为主营业务、以获取代理费用或销售差价(进出口中介贸易销售收入占企业总贸易收入75%以上)为主要目的的贸易类企业。

2、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评级指标由定量指标、定性指标两部分构成。

定量指标由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组成。

定量得分占70%,定性得分占30%。

3、级别限定

(1)执行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特例调整原则。

(2)对两年内曾出现过呆滞、呆账、损失类贷款(含贸易融资)以及垫款,或被列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有逃废我行或他行债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记录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能超过AA级。

(3)对因贸易纠纷致使收入损失额占公司该笔贸易预期收入的5%(含)~15%的客户,信用等级定为A级(含)以下;对因贸易纠纷致使收入损失额占公司该笔贸易预期收入的15%(含)~30%之间的客户,信用等级定为BBB+级(含)以下;对因贸易纠纷致使收入损失额占公司该笔贸易预期收入30%(含)以上的客户,信用等级定为BB级(含)以下。

四、新建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简介

1、评价对象:

该办法所称新建企业法人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客户:

(1)至评级时的上年末止,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境内企业法人客户以及能够提供企业财务报表上事业法人客户。

(2)截至评级时点上年年末,未投入营运或部分投入营运,专为项目建设(不含房地产项目)而新组建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能够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

(3)因重组、改制等方式重新设立,原有的上年年末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客户又不能提供追溯调整后的上年年末报表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能够提供企业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

对符合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条件的新建企业,应按小企业评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评级,部适用本规定。

2、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新建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根据企业的经营期限、项目评估报告、行业因素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1)甲类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以贸易流通或服务为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中没有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企业法人客户。

(2)乙类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专为项目而组建,所投资项目处于筹建或建设期,有我行项目贷款评估报告的新建企业法人客户。

(3)丙类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专为项目而组建,所投资项目已经完工,没有评级时点上年末完整一年销售收入财务报表且有我行项目贷款评估报告的新建企业法人客户。

(4)丁类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专为项目而组建,但没有我行项目贷款评估报告的新建企业法人客户,或所在行业不属于甲类行业,不是为项目而组建的新建企业法人客户。

客户信用评级采用打分卡的形式,根据新建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特征,选取有代表性的评价指标,并按照各指标对客户偿债能力的不同应向确定各自的风险权重。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经营风险、股东实力以及股东支持度、企业财务指标、行业风险、地区风险等方面。

3、信用等级划分

4、级别限定

(1)客户到位资本金比例不能达到我行贷款要求或者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直接限定为B级。

(2)客户法人控股股东的企业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控股股东为个人股东且其净资产总额小于2000万元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3)客户的控股股东在评级时点在我行仍有不良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下同),或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有不良贷款的(不包括政策性贷款的欠息挂账),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

(4)客户的控股股东近三年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贷款或发生我行定义的违约,目前无不良贷款且未处于我行定义的违约状态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5)客户或股东存在抽逃资本金、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况的,直接限定为B级。

(6)客户应付贷款利息超过3个月应计利息额的,直接限定为B级。

(7)客户涉及重大事故、经济纠纷或曾出现拖欠工程款、税、费等情况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五、新建房地产企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简介

1、评价对象:

该办法所称新建房地产企业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建设部门核准的开发资质证书及中国人民银行合法的有效贷款卡的新建房地产企业法人客户,包括:

(1)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房地产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指项目处于投资开发阶段,尚未发生销售收入,或岁已法属圭亚销售收入,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结转为销售收入时起至评级时点上年末止未满一年。

(2)由于重组、改制、合并等方式使得原企业经营状况无法作为评级依据,且新的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房地产企业。

(3)经营期在一年以上,但持续开发间隔期在两年以上(从评级时的上年末起向前倒推两年)的房地产企业。

2、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采用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要从客户的主要股东实力、新建房地产企业自身实力、新建项目评估情况等方面对其偿债能力进行评价。

3、信用等级划分为:

AA、AA-、A+、A、A-、BBB+、B七个等级。

4、级别限定

(1)客户到位资本金比例达不到我行贷款要求或者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直接限定为B级。

(2)客户法人控股股东的的企业规模为中型(不含)以下或控股股东为个人股东且净资产总额小于2000万元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3)客户的控股股东在评级时点在我行仍有不良贷款,或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中有不良贷款的(不包括政策性贷款的欠账挂息),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

(4)客户的控股股东近三年曾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贷款或发生我行定义的违约,目前无不良贷款且未处于我行定义的违约状态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A-级。

(5)客户或其股东存在抽逃资本金,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况的,直接限定为B级。

(6)客户应付贷款利息超过3个月应计利息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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