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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石油勘探局

河南石油勘探局

教育中心

 

豫油教综治[2004]4号

关于下发教育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武装保卫、消防

工作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搞好教育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武装保卫和消防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不断强化内部治安防范,预防各类案事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局综治委、油田公安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将《教育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武装保卫、消防工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并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学校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

1、《教育中心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教育中心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位管理规定》

3、《教育中心综治、武保人员管理规定》

4、《门卫护校负责人、门卫护校人员管理规定》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

综合治理武保消防管理

抄报:

局综治委油田公安局

抄送:

中心领导综治委委员

河南石油勘探局教育中心办公室2004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1:

教育中心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的治安管理,确保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要求

1、加强综治工作领导。

各学校要成立综治组织机构,要按规定层层至各年级、班级签订综治责任书。

综治工作负责人和校领导要经常深入师生中了解情况,做到提前发现各类不稳定因素,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每月召开一次由校领导、德育处、综治、保卫、团支部成员和班主任参加的综治排查工作会议,总结前段工作,安排下步工作,搞好分析预测,并作好记录。

2、各学校要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并做到三同步,即:

同步安排,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各学校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进行指导。

各学校每学年要在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中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法制宣传教育,每季度利用黑板报、标语、图片、校园广播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八防”(防火灾、防盗抢、防绑架、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防失泄密、防诈骗)和“反邪教”教育。

同时,重大节日、新学期开学前和寒暑假期前,必须对学生进行集中法制安全教育,要有记录。

3、加强重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对经常违反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德育处、班主任要做到“两清”:

基本情况清,帮教方式清。

每月一次谈话教育,要有记录。

在谈话中要以法制教育作为重点,充分了解掌握学生和重点学生思想情况(包括日常交往、爱到什么地方玩、放学是否按时回家),做到有记录、有措施、有责任人,确保校园治安稳定。

同时对学生要实行校外治安监控。

4、抓好学校、家庭对学生的共同管理和教育。

各学校要按规定开展警校共建活动。

要联系有关部门抓好校园和周边环境的整治,把影响教学环境的“三室一厅”,敲诈学生财物、聚众打架等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和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作为整治的重点。

要努力提高信息技术安全水平,确保信息网络安全畅通,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5、严禁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内。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对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干扰,加强对校园内暂住人口、师生的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

学生放学、晚自习要安排人员进行巡查,严格对住校生住校、离校手续的审批。

6、搞好群防群治工作,成立专(兼)职护校队。

寒暑假期间,各校护校队要昼夜值班巡查,保证学校不发生案件和事故。

护校人员必须责任心强、敢于管理,并挂牌上岗,随时发现和处理校园内和大门周围发生的治安、安全问题。

7、校园内严禁各类“黄、赌、毒”现象发生,严禁阅读、听看、传播各类不健康书籍、图片或音像制品。

8、加强对学生心理品质教育,按规定开展高中生军训。

9、单位发生各类案事件,包括员工、学生在校内外发生的问题、以及据查可能要发生问题,都要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中心综治办(保卫科),重大问题立即上报。

二、处罚标准

违反上述条款后,除了批评教育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

1、不按要求对全体教职工、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八防”等教育,不按规定对暂住人口加强管理,不按规定抓好学校、家庭对学生的共同管理和教育,不按规定抓好校园和周边环境整治,没对学生进行心理品质教育、没开展对高中生军训等,对单位通报批评。

单位教职工、学生中出现违法违纪案件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每次对单位罚款500元(从单位奖金中扣除,下同)。

突破责任书案事件控制指标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

2、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按规定深入群众中了解情况,没有成立综治组织机构,没有层层至年级、班级签订综治责任书,不按每月一次召开治安排查会议,不按规定对重点学生进行管理,对学生没有实行校外监控,没有按规定开展警校共建活动,没有按规定抓好校园和周边环境整治,没有对住校生按规定管理,校园发生影响教学秩序或师生治安安全问题的,没有按时上报各类案事件的,信息反馈不及时,未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从而酿成到勘探局集体上访或集体闹事的,除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外,并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单位发生到省、京集体上访或集体闹事的,根据情节对各级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乃至党政纪处分、降职免职等处理。

3、对不按规定建立群防群治制度,因护校(门卫)工作未履行好职责,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内滋事,造成校园秩序混乱,对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4、护校(门卫)人员不挂牌上岗,责任人不按时巡查处理责任区内的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除对单位通报批评外,根据情节每次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

5、单位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由本单位按规定处理。

若够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及时上报中心综治办(保卫科),通过公安局按有关处罚规定处理;不及时上报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6、单位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在校园和校园大门周围发生一般或重大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和主管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直至党政纪处分,并与个人当年的评先挂钩。

三、处罚程序

对教职工、学生治安案件的处理一定要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随意处置。

1、单位对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不按规定进行法制宣传等教育,发生各类案事件按本规定应受到处罚的,由中心综治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综治委研究决定。

2、单位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违法违纪不够治安管理以上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单位综治委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上报中心综治办备案。

3、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及两个单位,由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出面组织人员调查,并按程序处理。

4、单位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违法违纪够治安管理以上处罚的,由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出面协调,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本管理规定应该处罚的,属单位提出罚款意见的,由单位财务协助扣款并专项管理。

属中心综治办提出罚款意见的,由中心计财科协助扣款并专项管理。

所罚款项从单位或个人的绩效工资(奖金)中扣罚,用于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

 

附件2:

教育中心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位

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中心消防、重点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位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重点部位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要求

1、中心各单位的重点要害部位主要指:

多功能场所、教学楼等公共场所、电教室、微机室、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学生食堂、宿舍(包括对外租房)等。

消防设施是指:

各种型号灭火器、消防沙、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水龙带、水枪、消防斧、消防锹、消防桶、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灯光疏散标志、消防通道。

管钱管物部位指:

财务室、档案室、图书室、阅览室、办公室、库房、车库等。

2、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存放地点及数量、重点要害部位的各类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钱管物部位的分布和各部位的防范措施要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建立档案和台帐。

3、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按规定配备,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持干净整齐,小型灭火器存放地点要用专用架子挂在容易拿到的地方。

消防设施器材要挂专用牌子,标明换药时间、保管人,每月要填写检查时间。

各单位要明确灭火组织、领导分工和工作措施。

其内容为:

灭火组织及成员、灭火器具体使用分工和灭火措施。

此牌一律挂在墙上,离地面1.8米处。

4、多功能厅、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公共场所必须标明出入示意图,注意灯线、电源安全,消除各类隐患,保证有两个出口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要制定应急措施和安全管理规定,经油田公安局颁发许可证方可使用。

公共场所开展大型活动要事先向本单位消防主管领导请示,活动时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巡查。

对职工、学生开展的外出大型活动要严格上报审批制度,手续不全不得外出。

5、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家属、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达到:

①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②掌握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自救措施;③能熟练操作灭火器。

要利用每年“119”消防安全活动对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消防知识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达到人人懂性能、会使用。

对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建筑物,要事先向中心保卫科和油田公安局消防科申报,同意后方可实施.

6、各单位化学物品室、财务室达到“三铁一器”,即:

铁门、铁窗、铁保险柜、报警器。

化学物品室要达到“双人双锁”。

微机室、多功能厅、公共场所、办公室、宿舍、车库门窗必须加固,严防发生事故和被盗。

中心以外和私人的车辆不允许白天、夜间在校园停放,特殊情况下,即使学校同意,也要办理不承担被盗责任手续,若发生被盗,按发生案件对待。

各单位、部门的现金、有价证券、票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禁止存放办公桌内。

保险柜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中心财务科限10000元以内,高级中学限8000元以内,七中限6000元以内,若特殊情况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超过规定的,必须派专人看护。

各小学不允许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

凡执行提取大数额现金款的任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同行,并由保卫人员护送。

各单位管钱管物部位主管人要安排保管人非正常上班时间开启报警器探头,上班时间断开电源。

7、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位必须安排人员巡逻看护,要建立单位领导承包制度。

对学生宿舍要制定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并要有专人值班和管理。

要加强对住校生和在外租房生的治安、消防安全教育。

对外租房屋要与承租人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并要检查和管理。

各单位主管消防的主管人对重点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位、消防设施每半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主管保卫、安全的领导和承包领导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以确保安全为标准,防止各类案事件发生。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需要中心研究批准项目费用的,单位写出报告,附整改通知书按程序上报中心计财科,经过中心研究后由学校组织实施;属各单位、学校自己解决的问题,立即整改。

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在限期整改时间内复查。

8、各单位按本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并签订责任书至各年级、班。

9、严格属地管理原则。

二、处罚规定

1、单位消防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对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及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和管钱管物部位、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存放地点、数量建档建卡的,对单位通报批评。

2、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本职业务和安全防范措施、违章操作,经批评教育不加以改正,建议劳资部门给予改换工种,调离此岗位。

对不按安全规定违章指挥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造成火灾事故的,按消防法及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单位的各类消防器材、设施不按规定存放、保管、挂牌、检查填写,没有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组织、分工和应急措施或不按规定配备存放灭火器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4、多功能厅、教学楼、公共娱乐场所不按规定标明出入示意图、应急疏散标志,没有经油田公安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擅自使用及娱乐场所出口没有保持两个出口畅通的,由中心综治办(保卫科)下发治安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在限定期限内,无故不予整改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5、对教职工(包括其他各类用工)、学生不按要求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6、增建、改建、技术改造工程不按规定上报而擅自实施的,不按规定报批程序批准而开展大型活动的,对住校生和在外租房生不按规定教育、管理的,对外租房屋不按规定管理的,对单位通报批评。

发生事故,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处理。

7、各单位的管钱、管物部位、重点要害部位经查存在治安或消防隐患,中心综治办(保卫科)下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期限内不整改的,属单位责任,对单位罚款300元(单位罚款从单位奖金中扣;个人赔偿从个人工资、奖金中扣除。

下同),同时通报批评。

若检查出财务部门将票证、现金、有价证券存放在办公桌内,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若发生被盗,经查实损失在1000元以下,由责任人全额赔偿;1000元以上的,由责任人按损失的50—70﹪赔偿。

保险柜内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超过规定或没有安排专人看护的,要给予单位300—500元罚款。

若发生被盗,经查实责任人要按规定赔偿。

提取工资和大数额现金款必须两人以上执行和安排保卫人员护送,否则发生问题,责任人按规定赔偿,并通报批评。

8、对本单位的重点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位没建立单位领导承包制度或不按规定安排人员巡逻看护,对外聘的门卫护校人员不按规定收取风险抵押金,不按本规定签订责任书的单位,若发生被盗,部门责任人按损失价值的50—60﹪赔偿。

部门责任人对上述部位及消防设施不按时、按要求进行检查,若发生被盗或消防事故的,按损失的50—60﹪赔偿。

9、单位发生火灾事故(不够消防法追究责任的)和盗窃案件(一般盗窃案件),对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分管和主管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

10、对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基层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分管和主管人根据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单位和个人评先资格。

11、管钱管物部门保管人不按规定开启报警器探头按门卫护校人员处罚规定第4条赔偿损失。

三、处罚程序

1、按规定应受到处罚的单位和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分管、主管人,由中心综治办拿出处理意见,提交中心综治委研究决定。

2、按规定应受到处理的单位的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门卫护校人员,由单位拿出处理意见,报中心综治办备案。

3、按规定应按消防法规定处理的个人,由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出面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4、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管理处罚规定和程序实施处理。

属单位拿出处罚意见的,由本单位财务扣除罚款,专项管理;属中心综治办拿出处罚意见的,由中心计财科扣除罚款,专项管理。

所罚款项从单位或个人的绩效工资(奖金)中扣罚,用于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

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者,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教育中心综治、武保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综治委、油田公安局和中心党委对综治、武保人员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各单位综治、武保人员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学校的专兼职综治、武保人员属中心综治办(保卫科)派驻人员,按照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工作的原则行使综治、武保工作职权。

二、各单位、各学校的专兼职综治、武保人员的调整,要报经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审查同意。

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对专兼职综治、武保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武保工作会议,总结前段工作,安排下步工作。

三、专兼职综治、武保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尽职尽责地维护好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绝不敷衍塞责、徇情枉法。

四、严格纪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树立良好的综治、武保人员形象。

五、工作认真负责,信息反馈及时,对所承担的工作要做到“三个放心”即:

领导放心,群众放心,自己放心。

六、严格落实各项综治、保卫工作制度,做到不遗不漏、不走样。

七、遵纪守法,文明办案,绝不打人骂人、滥用警械,讲究工作方法,注意文明礼貌,严禁酒后上班。

八、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九、对不听从指挥、工作不积极主动,责任心不强、完不成工作任务,在群众中形象不好、不能胜任综治、保卫工作的专兼职综治、武保人员,中心综治办(保卫科)要提出建议提交中心综治委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予以更换。

凡措施不力、制度不落实,导致本单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十、每年综治办(保卫科)对各单位各学校的专兼职综治、武保人员履行职责和作风表现情况进行测评、考核,并纳入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项目之中。

 

附件4:

门卫护校负责人、门卫护校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门卫护校人员的管理,确保中心重点要害部位、管钱管物部位的安全,确保良好的工作和教学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要求:

1、门卫护校负责人、门卫护校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门卫护校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接班人不到位,上班人不得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岗。

交班时做到两清,即:

值班记录填写清楚;情况、物品交接清楚。

2、门卫护校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睡岗、串岗、脱岗,不得打牌、下棋,做到挂牌上岗,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认真监听重点要害部位红外监控器情况。

严禁门卫30米周围停放各种机动车辆、摆摊设点,严禁大门上张贴广告、标语,看好大门周围的各类设施。

3、上课期间外单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内,内部车辆出入一律凭有关证件检查,人车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4、严禁任何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确需办事的经本人亲自签字登记后放行。

对可疑人员要及时通知保卫部门。

5、当班期间不得酒后上岗,不吹牛、不干私活,特殊情况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换岗。

门卫值班室禁止设置床铺。

6、大门开关时间:

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严格执行。

7、各单位门卫护校负责人对本单位管钱、管物部位的情况要定时抽查。

8、各单位对外聘的门卫护校人员要收取500—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并按岗位职责的有关管理处罚规定与门卫护校人员签订责任承包书。

9、各单位门卫护校人员在非正常上班时间要开启防盗报警器探头,对监控点实施监控。

若监控点发生报警信号,门卫护校人员要立即到现场查看,并做好记录;发生案事件要注意保护现场。

10、各单位领导和门卫护校负责人要制定门卫护校人员值班规定和安全规定,一律上墙。

并要对各门卫护校人员值班值勤情况每星期进行抽查(白天和晚上各抽查一次;晚上在11点后抽查)。

抽查时尤其要检查师生放学下班后门卫护校人员值班情况。

抽查要有记录,每次检查要有被检查人签字并注明被检查时间。

11、各单位门卫护校负责人对门卫护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60%和和平时值班又表现不好的,按待岗处理。

二、处罚标准

1、门卫护校人员不按时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值班期间有睡岗、脱岗、串岗、替岗、打牌、下棋,不按规定开锁大门和开关大门,值班期间不负责任,对进出车辆和外来人员不按规定检查登记,不服从分配,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不按时参加通知的会议.不按规定时间巡查责任区等现象之一的,对当班人扣当月奖金30—80元。

2、值班室内不清洁、不整洁、不挂牌上岗,有以上现象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

门卫护校人员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安排.严重影响执行本管理规定的,立即停止工作,写出深刻检查,作为待岗处理。

3、各单位门卫护校人员由于值班期间不负责任,造成被盗案件发生,经主管部门主持认定后,被盗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当班人按损失的50﹪赔偿。

损失在l000元以上的赔偿30-50%;或者由单位按程序上报,给予二个月至半年的待岗处理。

4、门卫护校人员不按规定开启防盗报警系统,接到报警信号后不及时到现场查看,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按损失的50﹪赔偿;1000元以上的赔偿30—50﹪,或者由单位按程序上报,给予二个月至半年的待岗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者,给予下岗处理。

5、门卫护校人员首次违反第1条规定给予扣奖金处理,第二次违反第1条规定按第一次违反规定的标准加倍处罚,第三次违反第1条规定由单位按待岗程序上报,处以二个月至半年的待岗处理。

6、各单位门卫护校负责人没制定门卫护校人员值班等规定的,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检查门卫护校人员值班值勤情况或做假的检查记录,一次扣奖金60元,并通报批评。

由于门卫护校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单位被盗,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门卫护校负责人和门卫护校人员分别以20%和30%赔偿;1000元以上的,门卫护校负责人和门卫护校人员分别以10%和20-30%以上的赔偿或者二个月至半年的待岗处理;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单位综治委研究,上报中心综治委批准,处以更高比例的赔偿,或下岗处理。

7、各单位门卫护校负责人对本单位管钱、管物等要害部位,没按规定时间安排值班、看护和巡逻,与门卫护校人员没签订责任书或门卫护校人员没按规定值班巡逻的,中心综治办(保卫科)检查核实后,将情况在全中心通报批评。

8、各单位对门卫护校人员值班情况没进行测评或测评后不按规定处理的,在全中心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综治工作考核项目之中。

三、处罚程序

按规定给予扣奖金或赔偿处理的人员.由检查人和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属单位拿出处理意见的,由本单位财务扣款,罚款专项管理。

属中心综治办(保卫科)拿出处理意见的,经中心综治委研究后,开出扣款通知单,送中心计财科从本人工资、奖金中扣除,入财务科帐内,用于奖励门卫护校负责人和门卫护校人员。

给予待岗处理的人员,由单位上报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劳资科,待批准后通知待岗;待岗期满后,经单位考察鉴定,报中心综治办(保卫科)、劳资科同意后方可安排工作。

给予下岗处理的人员,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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