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律师实务》形成性考核及答案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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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律师实务》形成性考核及答案解析

律师实务★ 案例分析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

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已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

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

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

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

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

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答:

(1)甲:

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乙:

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丙:

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

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某甲,26岁月,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1年刑满释放。

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

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

2004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

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

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

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

后乙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

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

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

甲构成累犯,理由是:

1998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1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4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

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甲,男,现年16岁,因在盗窃案中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被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人民法院。

甲父到律师事务所为甲聘请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乙律师担任甲的辩护人。

问:

乙律师在开庭之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参考答案:

乙律师在开庭之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查阅案卷。

通过查阅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有关案卷材料,掌握起诉书的内容和有关案情。

(2)会见被告人,其中包括:

①同被告人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

②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听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③向被告人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开庭审理的程序等法律知识;

④为被告人提供有关法律帮助。

(3)调查取证。

对与被告人有关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以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4)撰写辩护词。

在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撰写辩护词。

 

★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

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

2000年,甲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起诉。

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

2010年10月,乙计划外又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抚养。

2011年3月甲再次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乙离婚,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甲与乙离婚。

甲不服,以感情未完全破裂,财产分割不公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并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

应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甲的起诉。

  因乙分娩不足一年,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六)项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作出以上裁定。

 

★何某2004年因盗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3年后2007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后何某长期无所事事,自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间,多次参与赌博,并把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

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获利达3万多元用于个人挥霍。

由于赌友纪某欠其赌债1万余元不还,2010年6月,何某等候在某小学门口,将纪某刚放学的8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亲戚姚某家:

然后请姚某代其写信威胁纪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4万元。

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纪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小孩解救。

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何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马某的盗窃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问:

(1)何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2)何某绑架纪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为什么?

(3)本案中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4)对何某的最后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答:

1,何某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应撤消假释,将前罪的剩余刑罚与赌博罪进行并罚。

2,构成绑架罪,绑架小孩不仅仅是为了索要赌债,而且还另索要巨大数额的财物。

3,构成绑架罪,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对何某应当以盗窃罪的2年剩余与赌博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同时既要考虑绑架罪属于累犯而应从重处罚的量刑因素,又要考虑立功的法定从宽处罚因素。

 

★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答:

(1)甲教唆乙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使甲乙双方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

甲教唆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他人接受其教唆并实施,犯了被教唆之罪,因此,乙作为实行犯,甲作为教唆犯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另外,由于乙不满18周岁,依照刑法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甲的教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撤销对甲的缓刑宣告,就其侮辱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3)乙与疾呆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因为痴呆妇女缺乏正常的意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正常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为人明知该妇女为痴呆而与之性交,不管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处。

由于乙实施强奸行为时已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乙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4)乙的父亲将其捆绑送至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属于自首行为。

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

张、郭二人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

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婚,A不愿意;陈某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

但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请以陈某辩护人身份拟一份辩护词或辩护提纲。

参考答案:

答张某与郭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均为主犯。

首先,张某与郭某将A骗出后扣押于外地的行为,是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而非绑架行为;其次,张某与郭某将A出卖给陈某的行为,是拐卖妇女行为;第三,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郭某奸淫A的行为属于拐卖妇女罪中的严重情形,由于郭某的行为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张某对此部分的严重情形不负罪加一等的责任。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二罪并罚;郭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郭某对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情形负罪加一等的责任,二罪并罚。

陈某收买A的行为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但是陈某按照A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索债"不成,将张某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该债务本身是非法的。

 

★甲乙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某日晚,乙在校园外望风,甲翻墙进入校园,持水果刀闯入丙房间,却发现房内除简易家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

甲便持刀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说:

“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手表就行。

”甲将刀装入口袋,然后对丙说:

“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持刀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

“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甲乙各分得500元。

请全面分析本案甲乙刑事责任。

并以乙辩护律师身份,拟一份辩护词或辩护提纲。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属于抢劫中止。

自动放弃抢劫。

(3)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属盗窃罪。

因为拿走手表属秘密窃取,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

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乙望风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与甲未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乙的行为系抢劫从犯。

 

★王律师担任自诉人李某的代理律师,双方办理好委托代理合同,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审理期间,王律师发现李某的证据不足,这时王律师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答:

律师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在不能说服李某自诉的情况下与李某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在出庭前得准备阶段,律师要进行必要的收集证据、补充证据工作、协助自诉人履行举证责任。

律师为此要进行必要得调查研究,帮助自诉人尽可能得收集有关证据,并告知自诉人交代清楚,他们应对自己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负责。

如在诉讼中因虚假、隐瞒或伪造证据的严重后果,责任由自诉人负责。

在庭审阶段发现自诉人提供的不足、虚假、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应首先说服当事人撤回诉讼,在不能有效说服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

乙向其好朋友丙表示要让甲赔偿。

丙向乙表示,甲乙原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他调解让甲赔偿,乙未表示反对。

其后,丙因其他事情将该事忘记。

2000年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的情况,丙向乙表示歉意,并说自己还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

2000年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情况,丙表示此事难办。

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结果,就于2001年3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问: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参考答案:

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示要求甲赔偿,丙也表示愿意对双方进行调解。

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它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的代理人。

因此,乙向丙表示要让甲赔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所以法院应驳回乙的请求。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

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参考答案:

 答:

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

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

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

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参考答案:

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

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

乙到某地后发现当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

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

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自己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

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自己处理?

参考答案:

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

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明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

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

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

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

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

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

丙见状抢过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

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下走上,见此状,两人边说:

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

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

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评析。

参考答案:

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

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6个月后,甲工厂将成品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收货后1个月内付清款项。

6个月后,甲工厂按期将成品交付乙公司,但乙公司迟迟不付货款,拖欠近4个月。

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工厂加工的成品质量不合格,坚持不予支付。

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一周后,甲工厂向仲裁协议书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却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未予受理。

问:

1)本案应由何机构受理?

2)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如果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应由何机构裁定,如何审查?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此案。

因为《仲裁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

(2)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能成立。

《仲裁法》第16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成立的。

(3)《仲裁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因此,本案中,若乙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

至于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要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审查:

第一,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缔结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应一致。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另外,仲裁协议也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而无效或失效。

第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具有合法性。

依据《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同时,《仲裁法》第17条规定,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四,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

课程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指南》是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本、专、一村一所有专业的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的、起到基础导学作用的一门统设必修课。

课程任务是:

以完成学习任务的过程为导向,从学习者如何完成国家开放大学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的角度,让学习者学会如何完成一门课程的学习、一个专业的学习,同时描述国家开放大学基本的学习方式,说明国家开放大学的学习环境,解释国家开放大学学习平台上基本术语的涵义,使学生能使用学习平台的基本工具辅助完成学习活动,并且了解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相关事务与管理规定。

使学生初步具备利用现代远程技术在国家开放大学进行学习的能力。

二、先修课要求

三、课程的教学要求

理解国家开放大学课程、专业平台,熟练基本的远程技术学习操作技能,掌握远程学习的学习方法,较好利用国家开放大学资源和学习支持服务。

四、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1.本课程的特点是:

网络课程完善、课程内容新、课程形式丰富、实践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建议通过网络,在计算机教室(或计算机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答疑和讨论。

讲授与实践统一考虑。

2.为加强和落实动手能力的培养,应保证上机机时不少于本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

3.对于重要概念、关键技能和方法等问题可辅以网上答疑讨论的形式。

五、教学要求的层次

课程的教学要求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

了解、理解和掌握。

1.了解:

能正确判别有关概念和方法。

2.理解:

能正确表达有关概念和方法的含义。

3.掌握:

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灵活应用。

第二部分教学媒体与教学过程建议

一、课程教学总学时数、学分数

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为18学时,1学分。

其中网络课程为13学时,课堂练习和实验为5学时。

二、课程呈现方式

课程以网络课程为主,这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媒体形式,因此课程呈现方式以视频、动画为主,配以必要的文字说明,每段视频、动画不超过8分钟。

视频以学习发生的场景为主,也可以是学生访谈,体现一定交互性。

课程内容可以在手机、PAD、计算机、电视等多种终端上呈现。

根据课程呈现方式,课程要做到只选取完成国家开放大学学习的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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