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湘潭市预防腐败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尾注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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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湘潭市预防腐败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尾注版本

第四章建立健全湘潭市预防腐败监督制约机制

列宁曾说过,没有约束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

腐败的根源在于对公共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最容易被滥用,而权力的滥用必然会导致党员干部的腐败行为。

因此,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是防止滥用权力、遏制腐败的关键。

构建湘潭市预防腐败的有机体系,必须高度重视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确保监督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监督在腐败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监督是预防权力腐败,引导权力正确行使的重要前提

权力腐败是由权力的双重性决定的。

一方面,正确使用权力,它就是为社会人民谋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错误地使用权力,它就成为腐蚀人们灵魂、牟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1]权力的腐败包括权力滥用和失控,权力的滥用是指权力的运行超出了授权范围,随意扩大化,使权力变质越位的行为;权力的失控是指权力运行避开监督,运作程序颠倒错乱。

权力具有强制性和诱惑性的特性。

这种强制性如果不受到监督制约,往往会无限地扩张。

同时,权力运行过程也是社会价值和资源的分配过程,这对掌权者具有强烈的诱惑性。

如果说,腐败的实质是滥用公共权力、以权谋私的话,那么,产生腐败的重要土壤和条件就是权力的失控,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从历史上看,权力失控必然腐败盛行。

迄今为止,古今中外有许许多多的政权就是因为腐败严重发展而跨台的。

从我国历史上朝代兴亡更替看,每个朝代初建期的统治阶级,往往汲取前朝腐败导致亡国的教训,对于基业初定期的腐败容易引起警觉,因而能采取较为严厉的法纪和监督措施,使政权得到巩固和发展,从而出现盛世局面。

汉朝汉武帝的“文景之治”,唐朝唐太宗的“贞观之治”就是有力的佐证。

但到了后期,由于统治阶级骄奢淫逸,朝纲不治,监督放松,腐败现象就越来越盛行,最后导致其灭亡。

我国当前仍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分析其原因,与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密切的联系。

虽然从形式上看,现行的监督部门众多,已构成了一张严密的监督网,然而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这种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监督乏力。

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太远,二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太难,三是同级对同级的监督太软,四是法纪监督太晚。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从近年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来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问题。

实践表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解决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坚持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系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要保持党有一个健康的肌体,防止权力行使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偏离正确的方向,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实施纲要》把“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监督是预防制度失灵,确保党纪有效约束的关键环节

长期以来,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的党纪党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规党纪更加完备、制度更加健全。

但面对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党规党纪的存在,公然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从近年来查办的领导干部违法乱纪案件看,有的犯罪份子也曾为党和人民做过有益的事情,然而他们之所以走上违法乱纪道路,除了不学法、守法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违纪违规看作是“小节”。

他们不想也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错误地认为对来自上级的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对来自班子内部的监督是与自己不合作;对来自下级的监督是不服自己的管理等等。

可见,要使领导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必须加强监督。

只有通过严格的他律和自觉的自律,才能使领导干部受约于制度之下。

只有监督到位,才能使制度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按制度办事,按规定用权,影响和带动群众营造“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良好氛围。

[2]

(三)监督是预防行为失范,鞭策干部廉洁奉公的重要举措

从反腐败的长期经验来看,很多领导干部成为腐败分子并不是突然转变的,都有一个潜移默化,逐步升级的过程。

有的腐败分子刚刚违纪时,也是忐忑不安,战战兢兢,但一旦得手,又无人过问时,他们才开始胆大妄为,最后发展到目空一切,为所欲为。

从腐败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到,导致领导干部蜕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他们日常违规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每个干部身上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和不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监督这些缺点和不足,就很可能成为腐败案件发生的直接根源,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

如果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措施到位,对领导干部初期的小错误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就不会使他们的失范行为蔓延。

在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行为中,更要强调监督的及时、到位,如株洲市天元区纪委监察局为坚决贯彻党委、政府关于安置房项目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征地拆迁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分别对4184套安置房建设的选址、拆迁、招标、验收和销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泰山办事处1729套,嵩山办事处1075套,栗雨办事处1380套,共计4184套安置房项目建设进行专项监察。

天元区纪委监察局效能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重点对建材生产供应情况,农村安置住房建设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安置住房进度、质量、配套、环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了建好安置住房项目验收。

通过对干部在各个环节的跟踪监督检查,预防其失范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安置房工程建设的高效、廉洁、节约,顺利进行,实现了干部廉洁奉公的目标。

(四)监督是预防腐败蔓延,减少窝案串案发生的有效措施

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重大阶段,历史方位发生了根本变化,党有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条件,但同时也使党面临着被权力腐蚀的危险,容易滋生脱离群众、贪图享受和消极腐败的现象。

贪污腐败案件之所以屡禁不止,既有违纪违法者主观上的原因,也有机关内部管理不善的客观上的原因。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到位,肯定会反映到人的意识中来,这样就会使得个别的领导干部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监管不到自己,放松了自我要求。

这种心理一旦蔓延开来,势必会导致权力监督失控的泛滥,进而导致诸如玩忽职守、滥用权力、行贿受贿等腐败案件的并发和连发。

有效的监督能够预防腐败分子组成利益集团,互相利用自身权力之便为自己的小团体以及个人谋取私利,最终导致窝案串案的发生。

反腐败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只有监督到位,才能约束、打击和预防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共同腐败的心理。

2009年4月17日发生的郴州市永兴县樟树乡青山壁煤矿“4·17”重大火药爆炸事故就是最为典型的窝案腐败案件。

郴州市纪委经过数月的调查发现,事故矿从表面上看似乎手续齐全,实则是因官煤勾结、权钱交易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矿上还专门设有巨额干股,用于打点“关键人物”。

调查发现,此事故涉案面惊人,几乎囊括了全部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涉案人员包括事故矿及县乡两级政府、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民爆物品供应及监管部门人员共5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

涉案人员之多,范围之广,在湖南省查处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绝无仅有。

在涉案的50余人中,竟有有5名处级干部。

此案进一步说明,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的失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监管部门的人员能够恪守职责,及时发现预警、惩处,那么,就不会牵涉这么多的官员。

而监管人员的贪污腐败,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认为监管存有漏洞,抱有侥幸心理,被利益所诱惑,被动或者主动地参与到腐败案件中,最终将自己推向了罪恶的深渊。

二、构建腐败惩防体系必须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构建腐败惩防体系,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我国的权力监督机构不断健全,初步形成了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六大监督主体构成的监督网络。

(一)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党建实践中形成和完善的,是指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在党组织内部开展的协调、有序的检查、督促、评价、举报、处理等形式的监督活动,包括各级党组织对广大党员、党员干部的监督及广大党员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双向监督。

[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还应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党内监督旨在建立起科学、权威、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实现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二)人大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实施的权力制约,是诸多监督中层次最高和最具权威性、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充分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专门的问题进行特别调查。

对于各种违宪、违法案件,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有关单位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处理违宪、违法案件的决定等形式,行使监督职权,从而有助于扼制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

(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是政协组织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及政协委员个人。

其监督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各级党组织与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的情况。

在这些监督对象中,中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客体。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高层次和有组织的监督,主要形式有:

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各级党政部门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由于政协组织位置超脱,不受部门和地区利益的局限,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政协委员由各界人士组成,具有最大限度的包容性和最广泛的代表性,可以多角度全方位的进行监督,并且政协委员中的诸多专家、学者等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影响力,从而决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兼具公正性、权威性,在民主监督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4]切实开展政协民主监督能够促进党政机关改进工作,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

(四)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专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其职能之一就是对我国的贪污腐败案件进行立案、侦办、审查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履行多种监督职能:

一是对司法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及劳改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进行监督。

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它负责腐败案件的审判和对腐败分子的量刑以及对死刑案件的执行工作。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五)政府专门机关监督

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是指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对国家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进行的全面的监督。

中国目前的行政监察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监察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向所属部门派出的监察机构。

监察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廉政培训、廉政档案、廉政谈话、廉政教育、巡视等一系列制度。

如积极探索改革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职能的途径和办法;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活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加强对行政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探索开展效能监察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健全效能投诉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反腐保廉工作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出台实施重大改革措施和规定提供相关的政策、民情依据;研究新形势下违纪违法的新特点,突出查办重点,加大惩处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通过严肃执纪、组织处理、经济制裁、公开曝光等诸多手段,发挥查办案件在监督工作中的综合效应。

行政监察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六)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政治利益的重要途径。

在西方国家,社会监督被视为制约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第四种权力”。

在我国,社会监督是指群众(包括不同的社会阶级和阶层)、社会团体、利益集团、舆论机构等,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政治权利,以多种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以及舆论监督。

社会监督的形式较多,常见的有:

办事公开、群众来信来访、持证上岗、挂牌服务、新闻媒体报道、公开举报电话、事后的追踪调查及信息反馈、聘请党风廉政监督员等等。

作为人民的民主权利之一,社会监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它是自下而上的监督,是外部的监督,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体系的一种利益表达以及对公共利益的一种维护方式,是权力制约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反腐倡廉、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

三、国内外强化监督的经验借鉴

监督制约是反腐倡廉的关键,强化监督是规范权力行使的必然要求。

在国内外众多国家和地区,反腐败工作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强化监督制约,形成反腐败工作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国外强化监督的有益探索

1.德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务员监督机制

德国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特别重视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监督。

该国对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机制。

如在内部监督方面,一是明确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并严格执行。

德国基本法、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惩处法等法律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许多公务员行为规范,对包括收受礼物、接受宴请等在内的具体行为规范都做出了明确、严密而详尽的规定。

二是设立内审或检查小组。

小组负责对本机关各部门发生腐败的可能性进行评估,明确预防腐败的重点环节。

三是建立联系人制度。

政府各部门确定一位反腐败工作联系人,帮助本部门负责人发现、抵制腐败现象。

四是实行岗位定期轮换。

经常更换具体负责办理政府审核事项的工作人员,一般一两年换一次,至多四年必须更换。

又如舆论监督方面,德国的舆论媒体大都是独资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依法享有相对的自由。

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

法律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这方面的监督作用。

检察院对涉及腐败问题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

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腐败丑闻和绯闻一旦曝光,一般就要引咎辞职并受到相应惩处。

[5]

2.日本实行监督职能细化分工

日本没有专门的行政监察机构,但日本有较为成熟的《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人事手段实现。

日本建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实施监督,实行监督的专业化分工。

主要有立法机关(如议会)、司法检察机构(如检察厅)、监察机关(如监察局)、专门会计组织(如会计检查院)、反腐协调组织(如政治伦理审查会)等,此外还成立了许多民间反腐败组织。

经过多年的配合,日本的这些监督机构及反腐败组织之间已经形成了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严密监察监督体系。

如日本的人事院仅对公务员范畴的选拔、任用、考核、晋升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但是触及刑法问题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侦察并提起公诉,而行政评价局的监督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业务监督,其监督范围不涉及人员监督。

同时,日本的行政监督注重与专家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

日本的行政交谈制度是其独特的监督制度,表现了日本重视政府与社会的正式沟通,强化社会监督职能的特点。

3.瑞典建立全方位反腐败的监督体系

实现反腐败监督体系网络化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公务活动监管的重要手段。

瑞典除行政专员监督外还有政党、民众团体、公众、舆论的全面监督,如公务员工会,发现政府不良行为可以代表公务员投诉行政当局,职员也可以直接对不良行为提出批评或组织罢工。

新闻单位有独立报道的权利,不经过任何行政审查,在舆论上获得公众的注意和支持。

司法总监也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进行监督,还有由商会、协会组建的反贿赂事务所。

这些组织、团体和个人形成了网络化的监督体系,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瑞典的经验启示我们:

在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建立政党、政府、社团、民众、舆论等方面广泛参加的全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网络,广开言路,实行“曝光—处理—惩戒”的模式,打击腐败行为,减少犯罪发生。

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民众、社团、企事业单位利用各种方式进行投诉、揭发、检举,扩大民众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有权曝光、报道事件的真实情况,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有关监管机关主动监察,搜集线索,主动出击,加大查办力度,造成腐败分子权财两伤,给予足够的惩罚,警戒他人效尤。

[6]

(二)我国部分地区强化监督的有益探索

1.江西省吉安市积极构建领导干部立体监督网络

近年来,江西省吉安市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积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定向到点”的立体监督网络,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

(1)拉长监督网的“经”,监督链纵向到底。

一方面,健全了“任前把关”机制。

在推荐和考察环节上,实行了考察预告制、推荐和考察责任制、提任干部档案审查制度;在酝酿环节上,建立了干部任前征求纪委和相关部门意见制度;在决定环节上,探索建立了全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在任用环节上,认真落实任前公示制、任前廉政谈话制和试用期制,严格把住了“入口”。

另一方面,完善了“任中约束”机制。

重点是建立完善了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组织函询、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同时,全面推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把审计时段从以前的离任审计,向任中审计延伸;审计范围从党政“一把手”,向管钱、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干部延伸。

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制度,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现象。

(2)延伸监督网的“纬”,监督面横向到边。

积极构建党政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四位一体”的干部监督体系,不断扩大监督面。

一方面,认真落实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信访、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加强了联系,及时沟通情况,避免查用脱节;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就干部作风建设,县领导集中接访和定期下访等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扩大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权,有效获取了各个层面对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3)扣紧监督网的“结”,监督力定向到点。

在监督重点上,突出了三个层面:

一是对党政“一把手”,新提拔任职的干部,掌管人、财、物的干部,有信访反映的干部等“重要对象”;二是对婚丧嫁娶、工作调动、职务变动、逢年过节等“重点时段”;三是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审批等“重点事项”,加大了监管力度。

同时,根据年度目标和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督查落实。

对任务差欠较大的单位,下发督办函;对极少数只关注个人进退流转,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

[7]

2.湖南株洲率先建立“网络反腐中心”监督党政官员

湖南省株洲市纪委探索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反腐败工作,在全国推出首个网络反腐操作办法。

株洲市纪委在湖南红网株洲论坛上建立了面向社会公开的“网络反腐中心”,开设了“信访举报”、“优化效能投诉”、“反腐谏言”和“结果反馈”四个栏目,还在红网注册了“纪检监察信访”和“株洲优化效果投诉”等四个官方网名。

同时,在市纪委、监察局举办的“株洲廉政网”开辟举报信箱,代表市纪委在网上分别开展网络信访件受理处理、调查结果反馈通报、优化环境和效能投诉受理,以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等工作。

目前,株洲市五县四区纪委全部实名上网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信访举报。

与此同时,市交警、市教育、市国土、市房产等10多个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在红网上实名注册。

由于网络发言自由、平等、公开,检举者与纪委互动性强,投诉举报快捷,投诉举报成本便宜,警示教育作用明显。

不仅开辟了一条让老百姓宣泄情绪和表达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对一些部门及公职人员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对干部廉洁自律是无形的鞭策[8]。

3.河北省邯郸市建立市级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机制

河北省邯郸市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上级巡视工作经验,以“四项机制”为核心内容,探索建立了市级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机制。

第一、组织保障机制。

市委成立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党风廉政巡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巡察监督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组织部署巡察监督工作。

各协作组组织市直派驻机构成员组成巡察监督组,必要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财政、审计等人员参加,具体实施巡察监督工作。

第二、流程规范机制。

起草了《巡察监督五年规划》,设定13项巡察监督流程:

拟定巡察监督日程安排,报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提前书面通知被巡察监督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发布巡察监督预告,公示巡察监督内容;向被巡察监督单位主要领导通报巡察监督的相关事项,听取其意见建议;听取被巡察监督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专题汇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簿等材料;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民主测评会;与领导班子成员和个别干部群众谈话;进行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及问题剖析;要求被巡察监督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对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和重大问题,在市纪委和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协调力量组织核查;启动重大事项专报制度;形成巡察监督工作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通过过程规范,确保巡察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推进。

第三、结果延伸机制。

出台了《关于将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中发现的事项移交有关部门解决的规定(试行)》,将巡察监督处理结果以三种方式运用:

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选用、考核、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先进典型,提请领导小组予以总结推广表彰;针对发现的不同问题,分别采取函询、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发出廉政通知书、监察建议书,责成被巡察监督单位做出说明,限期整改纠正,或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立案调查。

第四、纪律约束机制。

出台了《巡察监督工作人员守则》和《巡察监督工作人员管理规定》,严格杜绝巡察监督人员出现七种行为:

向被巡察监督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要求被巡察监督单位领导帮助办理私事;从事其他与巡察监督无关的公务活动;接受被巡察监督单位赠送礼品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加被巡察监督单位组织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擅自向被巡察监督单位借用机动车、通信工具和其他公物;在被巡察监督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既有相关规定给予严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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