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0050542 上传时间:2023-08-0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5.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docx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投资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和条件

设立原则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公司设立的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有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请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但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即核准设立为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设立方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应当注意的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将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

1994年6月19日,原国家体改委发出通知,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公司草案。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公司住所变更的,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操作程序。

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操作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内容(1995年)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条件

第四条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条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发起人达成设立公司协议后,可共同委托一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具体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申请(还须提交招股说明书)。

(二)获核准后,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

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

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协议、章程报对外经贸部门(商务厅)批准

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条发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必须用外文书写。

在发起人各方认为需要时,可商定再用一种外文书写,但以审批生效的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十)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发起人签字;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四)协议章程经商务部批准后,开立专用账户,缴纳股款

第十三条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

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发起人在公司发行的股份缴足之前应承担连带认缴责任。

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为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股款需90日内一次性缴足)

(五)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四条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并选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由三资企业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2008年) 

一、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二、限额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三条涉及事项除外)。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1月8日)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二)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四)符合上市发行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暂不允许外商投资性公司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五、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后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导致上市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外资比例低于总股本25%的,该上市公司应缴回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有关要求。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此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有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

第一步:

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

第二步:

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为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认股人在认股书上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指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有: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上述第1-7项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设立登记并公告。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见下一标题)。

根据现有的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8、发放股票。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4.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发起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参加公司筹委会;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公司作为发起人,其出资须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二是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三是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二是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三是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发起人;四是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合法性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9.发起人出资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要求。

①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③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以非货币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