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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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TXXXX-2008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RegulationforTypeTestofGasCylinder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 月 日
目录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1)
附件A典型气瓶型式试验项目………………………………………………………………(6)
附件B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12)
附件C气瓶型式试验抽样表…………………………………………………………………(13)
附件D气瓶型式试验样瓶抽样规则及样瓶管理……………………………………………(14)
附件E气瓶产品主要国家标准目录…………………………………………………………(15)
附件F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16)
附件G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21)
附件H气瓶型式试验设备基本要求…………………………………………………………(22)
附件I气瓶型式试验情况汇总表……………………………………………………………(25)
气瓶型式试验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气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气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对气瓶样品(以下简称样瓶)进行的检验和试验。
第三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无论是新开发的气瓶或者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视为新设计的气瓶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不适用于气瓶阀门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的型式试验,但是相应标准要求气瓶试验时需要装配气瓶阀门以及安全泄放装置等气瓶附件时进行,应当按照其标准要求进行。
第四条气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五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在完成气瓶试制后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进行气瓶型式试验。
第六条申请气瓶型式试验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气瓶)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申请型式试验的气瓶级别应当与许可证或者已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级别一致。
申请型式试验的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机构确认。
第七条气瓶型式试验应当按照本规则及其相应的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确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依据经过气瓶专业的标准化技术机构评审的企业标准。
气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典型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见附件A。
第八条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气瓶,必须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型式试验前,设计文件应当经过鉴定。
对中国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或者气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的制造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但是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设计温度、设计压力、爆破试验、无损检测、机械性能等,均不得低于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气瓶型式试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抽样、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等。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气瓶型式试验书面申请,填写《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B),并且提供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已经签署同意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样瓶原材料质量证书、质量检查记录等)。
第十一条气瓶型式试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型式试验计划,并且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通知书。
申请单位接到型式试验通知书后,由型式试验机构采用抽样方式确定试验用样瓶(气瓶型式试验抽样表见附件C、抽样规则见附件D)。
型式试验机构接收样瓶后,应当保证试验样瓶有唯一的标识号,并采用适当的方法标注在瓶体上,保证标识号清晰、持久。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前应当认真核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备选样瓶的相关文件。
气瓶型式试验依据的主要产品国家标准见附件E。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向制造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的结论分为以下两种:
(一)结论合格,气瓶通过全部型式试验项目;
(二)结论不合格,气瓶未通过全部型式试验项目。
试验失败,如果是由于设计原因导致的,允许申请单位更改设计后重新再一次进行全面的型式试验;如果是因为工艺或生产过程控制不当等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在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交解决问题的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后,允许申请单位重新制造试验用备选样瓶,并由型式试验机构重新抽取试验用样瓶后,对不合格项目以及涉及到其他相关项目重新进行试验。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可以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向申请单位出具试验结果通知单。
型式试验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气瓶型式试验报告、证书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格式见附件F、附件G)。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改变原设计;
(二)停止生产6个月,又重新生产;
(三)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四)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中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气瓶型式试验所用的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检测工具及场地,必须与所承担的试验项目相适应,检验与试验设备应当符合《气瓶型式试验设备基本要求》(见附件I),并处于完好状态。
仪器仪表、计量器具、检测工具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计量法定检定的,应当进行检定,且在有效期内。
除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的或者需要特殊专业设备的检验与试验外,应当在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与试验场所内进行试验。
第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型式试验时,应当遵行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试验场所的起重、照明、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满足试验需求;
(二)试验现场应整洁、安全,必要的警示标志清晰,没有影响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试验时,试验区域进行有效的隔离;
(三)确保温度、湿度、电磁等环境条件不会使试验结果无效或者对试验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四)参与试验的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
当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有权中止试验。
第十七条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及其相应标准,针对具体的产品制定详细的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和要求:
(一)试验依据;
(二)试验程序和方法;
(三)试验相关要求;
(四)试验注意事项;
(五)试验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需要借助其它专业试验设备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的试验能力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承担试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试验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气瓶型式试验经验,能够满足型式试验工作需要;
(二)审核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气瓶试验方面的经历;(三)批准人员应具备高级及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并具有气瓶方面的专业经验;
(四)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项目,如气瓶理化试验、无损检测等的试验人员具有相应的
资质。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型式试验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型式试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且检查型式试验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型式试验失职行为,型式试验机构对型式试验人员所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人员在型式试验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认真做好型式试验的各项工作,对检验与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以及检验与试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 型式试验机构及其型式试验人员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图纸等技术文件及试验报告和结论等负有保密责任,并且应当妥善保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检验与试验人员应当及时做好各项试验记录,试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对由检验与试验设备自动进行的记录,也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核对。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
第二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交纳型式试验费用。
第二十六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填写本年度《气瓶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I),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年月日施行。
附件A
典型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钢质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1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瓶体内外观检查、瓶体厚度测量、瓶体制造公差、瓶口内螺纹检查;
A1.2气瓶性能试验
包括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冷弯试验、硬度测定、金相检查、筒体表面无损检测、压扁试验、底部解剖检查、循环疲劳试验;
A1.3耐压和密封试验
包括耐压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2钢质焊接气瓶(包括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2.1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瓶体内外观检查、筒体最大最小直径差、直线度测量;封头最大最小直径差、内圆周长公差、表面凹凸量、曲面与样板间隙、内高公差、直边部分纵向皱折深度;钢瓶主体壁厚测量。
A2.2焊接质量检验
包括焊缝外观检查、纵焊缝对口错边量检查、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检查、环焊缝棱角高度检查、焊缝射线无损检测。
A2.3性能试验
包括母材和焊接接头机械的拉伸试验、弯曲试验。
A2.4耐压和密封试验
包括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2.5附件检查
A3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A3.1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筒体最大最小直径差,封头最小壁厚、封头高度、封头直边部分纵向皱折深度。
A3.2焊接质量检验
包括焊缝外观检查、纵焊缝对口错边量检查、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检查、纵焊缝棱角高度检查、环焊缝棱角高度检查、焊缝射线无损检测。
A3.3气瓶及材料性能试验
包括拉力试验、弯曲试验、瓶体材料理化检验。
A3.4耐压和密封试验
包括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4溶解乙炔气瓶(包括小容积液溶解乙炔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4.1瓶体外观、几何尺寸检验与多孔填料检验
A4.1.1瓶体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气瓶瓶体检查、壁厚检查。
A4.1.2多孔填料检验
包括肩部轴向间隙、外观、孔隙率、抗压强度、表面孔洞、体积密度。
A4.2焊接质量检验
包括瓶焊缝外观检查、焊缝射线无损检测。
A4.3性能试验
包括拉伸试验、弯曲试验、气密性试验、水浴升温试验、回火试验、冲击稳定性试验、模拟火灾试验、使用性能试验、
A4.4附件检查
A5铝合金无缝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5.1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瓶体内外观检查、瓶体壁厚测量、瓶体制造公差检查、瓶口内螺纹检查。
A5.2性能试验
包括拉伸试验、弯曲试验、金相检查、压扁试验、硬度试验、底部解剖检查、疲劳循环试验。
A5.3耐压和密封试验
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A6.1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瓶体内外观检查、瓶体厚度测量、瓶体制造公差检查、瓶口内螺纹检查。
A6.2性能试验
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冷弯试验、压扁试验、硬度测定、金相检查、端部解剖检查、表面无损检测、疲劳循环试验、火烧试验、爆炸冲击试验。
A6.3耐压和密封试验
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7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A7.1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瓶体内外观检查、筒体最大最小直径差、直线度测量,封头最大最小直径差、内圆周长公差、表面凹凸量、曲面与样板间隙、内高公差、直边部分纵向皱折深度、瓶体壁厚测量。
A7.2焊接质量检验
包括焊缝外观检查、纵焊缝对口错边量检查、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检查、环焊缝棱角高度检查、焊缝射线无损检测、开孔处角焊表面渗透探伤。
A7.3性能试验
包括筒体和焊缝的拉伸试验、弯曲试验、循环疲劳试验、振动试验、火烧试验、爆炸冲击试验。
A7.4耐压和密封试验
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7.5附件检查
包括阀门等附件的检查。
A8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型式试验项目
A8.1外观与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瓶体外观、及瓶体壁厚和几何尺寸检查。
A8.2焊接检验
包括焊缝外观检查、阀体与瓶体的角焊缝和爆破片与瓶体搭接焊缝的宏观金相检验。
A8.3材料复验
A8.4性能试验
包括拉力试验、压扁试验、跌落试验。
A8.5耐压试验
水压爆破试验。
A8.6附件检查
包括气瓶阀门检查。
A11车用压缩天然气纤维缠绕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1.1内胆检查
包括内胆壁厚、制造公差、内外观、瓶口内螺纹、拉伸试验、冲击试验、冷弯试验、金相检查、底部解剖检查、无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
A11.2气瓶性能检验
包括缠绕层层间剪切强度试验、缠绕层抗拉强度试验、缠绕层外观检查、常温压力循环试验、极限温度压力循环试验、加速应力破裂试验、枪击试验、火烧试验、裂纹容陷试验、酸环境试验、未爆先漏(LBB)试验、高温蠕变试验。
A11.3耐压和密封试验
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12铝合金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2.1内胆检测
包括几何尺寸检查、内外表面检查。
A12.2气瓶性能检验
树脂剪切试验、室温疲劳试验、高低温疲劳试验、热循环试验、跌落试验、枪击试验、火烧试验。
A12.3耐压和密封试验
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水压爆破试验。
A13低温绝热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3.1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
包括气瓶几何尺寸及外观检查、瓶体壁厚
A13.2焊缝检查
焊缝几何尺寸及外观检查、纵环焊缝无损检测、角焊缝无损检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测试
A13.3内胆和气瓶性能试验
包括内胆压力试验、管路气密性试验、内胆爆破试验、真空夹层漏率、静态蒸发率测试、真空度的测试。
A13.4 附件检查
包括安全附件检查。
A14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型式试验项目
A14.1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
包括气瓶几何尺寸及外观检查、瓶体壁厚。
A14.2焊缝质量检查
包括焊缝几何尺寸及外观检查、纵环焊缝无损检测、角焊缝无损检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测试。
A14.3内胆和气瓶性能检验
内胆压力试验、管路气密性试验、内胆爆破试验、真空夹层漏率、静态蒸发率测试、真空度的测试、振动试验、火烧试验、跌落试验。
A14.4附件检查
包括安全附件检查。
附件B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国别/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制造许可证或者申请书编号
许可或者受理的制造类别
试验类型
□新设计;□设计变更;□其他情况
产品主要技术指标
制造标准编号
气瓶名称(品种)
气瓶型号
瓶体材料
气瓶
规格
公称容积(L)
制造
保证值
Rm(MPa)
长度L(mm)
Re(MPa)
外径Do(mm)
A(%)
设计壁厚(mm)
名义壁厚(mm)
公称工作压力(MPa)
耐压试验压力(MPa)
其他情况:
(如低温气瓶结构及有关参数、无缝气瓶底型、缠绕气瓶缠绕层材料、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及参数等)
申请人:
日期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C
气瓶型式试验抽样表
制造单位
许可证类别
气瓶名称(品种)
气瓶型号规格
气瓶标准号
备选样瓶数量
气瓶批号
气瓶编号
气瓶批号
气瓶编号
制造单位代表:
日期:
制造单位印章
年月日
抽样基数
样瓶数量
样瓶批号
样瓶编号
样瓶批号
样瓶编号
型式试验机构代表:
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
年月日
注:
(1)该表的上半部由制造单位填写,气瓶批号及气瓶编号栏中应填写所有备选样瓶;
(2)提交该表同时应提交所有备选样瓶逐只拍照的数码照片(应能清晰显示每只气瓶编号)。
附件D
气瓶型式试验样瓶抽样规则及样瓶管理
D1样瓶抽样规则
D1.1样瓶基数
制造单位在申请气瓶型式试验前,至少生产出2个批次的气瓶用于抽样,每批气瓶的数量不少于试验用样瓶数量的3倍。
但对B2级钢质焊接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用于抽样的气瓶数量不少于30只。
D1.2抽样方式
(1)型式试验机构现场抽样时,样瓶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抽取;
(2)型式试验机构不能现场抽样时,由制造单位将带有序号标识的备选样瓶逐只拍照,填写抽样表(见附件F),并将抽样表与照片提交型式试验机构,由型式试验机构从抽样表中随机抽取样瓶。
D2试验样瓶的管理
D2.1样瓶的保管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瓶半年以上,对试验不合格的样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制造单位有权提出异议的期限内,妥善保管试验样瓶。
对超过保存期的样瓶,允许制造单位取回样瓶,制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瓶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由型式试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D2.2样瓶试验后的处理
型式试验用样瓶在试验结束后,对超过保存期的样瓶,型式试验机构应负责销毁样瓶以避免流入使用环节。
样瓶销毁应采用压扁、气割或带锯截断等永久破坏型式。
附件E
气瓶产品主要国家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5099-94
钢质无缝气瓶
2
GB5100-94
钢质焊接气瓶
3
GB5842-2006
液化石油气钢瓶
4
GB11638-89
溶解乙炔气瓶
5
GB11640-89
铝合金无缝气瓶
6
GB15380-2001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
7
GB16164-1996
小容积液溶解乙炔气瓶
8
GB17258-199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9
GB17259-1998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0
GB17268-1998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
11
GB17673-1999
液化丙烯、丙烷钢质焊接气瓶
附件F
报告编号: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设备类别
气瓶
产品名称(品种)
:
(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型号规格
:
申请单位
:
制造单位
:
型式试验类别
:
(新结构、首次制造)
(印制型式试验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报告是依据《气瓶型式试验规则》,对气瓶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报告。
2.报告书应当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者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无试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证号、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无效,并且骑缝盖注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4.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5.本报告仅对样瓶本身有效。
6.申请单位对本报告结论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型式试验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目录
气瓶型式试验结论…………………………………………………………………………第页
一、基本技术参数…………………………………………………………………………第页
二、样瓶检验与试验报告…………………………………………………………………第页
气瓶型式试验结论
报告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地址
设计文件鉴定单位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设计日期
总图图号
产品编号/批号
抽样日期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单位
试验
依据
(依据的检验与试验方法标准、验收标准、制造标准等)
检验
(试验)
结论
该样瓶经过型式试验,结果各项(符合、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型式试验合格(不合格)。
(注:
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在本栏中应当列出不合格的项目号、某某项或者某某内容)
备注
试验负责人:
日期:
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号:
(型式试验机构试验专用章)
年月日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共页第页
二、样品(试样)检验与试验
报告编号:
序号
样瓶编号
检验与试验项目
结果
结论
备注
结论:
审查:
日期:
审核:
日期:
注:
附分项检验与试验,当需要时,应当绘制测点位置图和仪器说明(仪器名称、仪器型号、仪器编号)
共页第页
附件G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
(气瓶)
证书编号:
TSXXXXXXXXXXXXXXX
制造单位
:
单位地址
:
设备类别
:
产品名称(品种)
:
产品型号
: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
经型式试验,确认符号(填写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型式试验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附件H
气瓶型式试验设备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配置要求
1
微机控制水压爆破试验系统
(1)爆破压力达到250MPa以上,至少1套;
(2)试验泵的流量要与气瓶试验的升压速率相适应;
(3)试验系统能够进行动态数据采集分析,实时显示压力值和入水量,并能自动绘制压力-时间和压力-进水量曲线;
(4)系统误差在0.5%之内
2
微机控制压力循环试验系统
(1)最高工作压力分别为30MPa、45MP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