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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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1-192

   (更新至2011年2月18日192个问答录)

问192:

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011-2-14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191:

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2011-2-12

问题内容:

   对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岗人员,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按财税[2010]84号规定,重新招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享受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

   1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问190:

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2011-2-15

   问题内容:

   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可否只以利息单作为入账凭证?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信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应税行为,应当开具相应税务发票。

问189:

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2011-2-14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与境外一家非关联公司签订独家特许分销协议,由我公司在境内分销其产品。

协议约定对方应于2010年8月1日前配合我公司完成产品上市的所有手续,作为回报,我公司应向对方(按照协议约定的阶段)分四期支付前期付款(或称为授权费)共计1,000万元。

到2010年8月,该产品在中国顺利上市。

但由于后来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法律纠纷,至今尚未解决,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

我公司实际仅在2009年支付了第一期授权费200万元,并按照15%扣缴了营业税和所得税。

其余800万元截至到2010年未支付。

在会计处理上,我们认为基于双方最初签署的协议,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已达到,于是在2010年8月将此全部合同约定前期付款1,000万元确认为无形资产——独家经销权,开始在合同剩余期限内摊销,借计管理费用。

尚未支付800万贷计预计负债(既大于50%可能性此款项仍需支付)。

问题是对于2010年8至12月我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你公司与外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且至今尚未解决,因此该资产费用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确定计税基础凭据。

因此,你公司2010年8-12月摊销的预计负债不得税前扣除。

问188:

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1-2-12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

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187:

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

2011-2-11

问题内容:

   现有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沿街两层商铺14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销售价格6000元,现为提高沿街商铺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于购房客户达成协议,由房地产公司代为沿街商铺统一装饰,收取购房户装饰款5000万元,实际发生装饰成本4300万元,收入5000万元应计缴土地增值税,请问,装饰成本4300万元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3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建筑物所收取的有关经济利益均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装饰成本属于开发成本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问186:

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11-2-11

问题内容:

   公司整体转让一处商业房产(商业房产上面还有住宅,不在转让资产之内),包括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设施,无房产证),请问,其中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需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是否要缴纳契税?

如不需要缴纳,如何确定停车位部分的转让收入才符合税收政策,还会涉及哪些税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问185:

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

问题内容:

   A公司取得B公司某产品的全国总代理资格,B公司为鼓励/支持A公司加大广告宣传、建立销售网络等,每年不定期会根据A公司销售网络建设情况、广告宣传力度等情况,综合评定后给予A公司不定额的市场支持费,请问:

A公司收到的与销售额没有直接对应关系的该市场支持费是否应税?

如何缴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

(一)项规定: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

   4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因此,A公司收取的B公司与产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

问184:

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

2011-2-10

问题内容:

   个人合伙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未经政府审批、无合法手续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

如果要缴税,要缴哪些税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未经政府审批的房屋销售业应当正常缴纳各项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的分支机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问183:

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2011-2-1

问题内容:

   2007年12月与北京一家单位投资成立天津纳特,我公司投资900万元,北京那家公司投资100万元,投资后就发生金融危机,2010年6月我公司将9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那家公司,转让价格450万元,当时在转让那个时间点上,天津纳特所有者权益已经只有280万元,这还不包括2008年筹备期进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用,我想问一下,我们这个投资转让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因此,你单位股权投资损失,经审批后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问182: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如果是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是否缴纳相应的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呢?

请问相关的文号分别是多少?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问181:

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2011-1-30

问题内容:

   银监会等七部委在2010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担保公司按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请问:

该准备是否能按保险公司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样,根据财税[2009]48号文,在税前予以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问180:

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

2011-1-30

 问题内容:

   问题内容: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那么,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是应按当申报未申报还是按偷税定性?

滞纳金加收从什么时间开始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何定性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定义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表述来判别,如果采取了六十三条偷税的手段并造成了偷税结果,应按第六十三条处罚,如果属于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则应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6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应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应缴纳税款期限截止后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问179:

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

2011.1.28

问题内容:

   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搏?

其相关政策如下:

   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

(二)款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属于不纳税范畴。

不知我对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78:

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

问:

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

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部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011-1-17问177:

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问:

因发票违法被处罚后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是否还要进行处罚,再次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7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答: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然而发生发票违法行为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就应该理解为第二次发票违法行为,不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因此,再次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问176:

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问:

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因故法院判决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请问契税能否退还?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

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

问175:

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问:

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问174:

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问:

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问其应纳的契税计税价格中是否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其中,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市政建设配套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问173: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因此,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行为,也不征收契税。

   2011-2-14问172:

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

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汇集

   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2011年01月17日问171:

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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