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拟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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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拟稿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院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同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和学院财务处开具的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经学生工作处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

第六条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在学生中实行弹性学制培养方案。

第七条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

无论何时原因(包括休学),本科学生在校修业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学生修业年限达到四年,因所学课程不能达到毕业要求,应提前向所在系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书面申请,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

第九条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延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考核课程考核后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的成绩和所得的学分一律载入学生学业成绩卡和学籍卡。

学业成绩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籍卡在学生毕业二年后归入学院档案室。

第十一条考核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考试,为首次考试。

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

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

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各种不同形式。

第十三条考核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换算成

五级制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成

百分制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5

第十四条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兼顾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

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占70-80%。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践、军事训练、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等均要评定成绩。

不及格以一门计。

校内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考勤、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定,应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考勤以及身体素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疾病体残等特殊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上有关证明,经系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七条《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课》课程成绩由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德育考评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按6:

2:

2的比例核定。

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核定,德育考评成绩由各班级辅导员核定。

第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系同意,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修读第二专业,考核合格,发给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1.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不合格达到或超过15学分;

2.各学期累计所修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不合格达到或超过25学分。

学业预警由教学管理部门向学生发出。

第二十条免修规定: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提前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由系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学管理部门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至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和学生。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

(一)对院外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二)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三)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四)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补考同时进行。

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

(五)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或“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但应当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保健课”字样。

(六)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期修读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除考试作弊、擅自缺考等不得补考外,允许开学前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的听课形式分为下学年跟班(下一年级)进行重新学习和集中办班重新学习。

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按校历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试题的难度、份量和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

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

重新学习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未参加重新学习的课程,毕业前不予以补考机会。

最后一学年上学期成绩不合格者补考之后仍不合格,需参加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的考试与毕业前补考同时进行。

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或由各系在适当时间安排。

补考成绩不及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考试课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考查课60及60分以上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新学习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期末前四周向所在系办公室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重新学习每学分100元收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到系办公室登记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缓考、旷考规定

1.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

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2.旷考

学生擅自不参加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

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获得学分,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重新学习。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减免重新学习过程,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或参加补考,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特别情况经批准。

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凡考试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

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学生上课、军事训练、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等都应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经批准间断性听课的除外)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必须重新学习。

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报告单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教研室(教学小组)主任审核后,其中两份送学生所在系(一份由系存档,另一份由系转给教学管理部门),教师自留一份,并据以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给学生所在系,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复查试卷。

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经招生统一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和转学:

(一)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也可以自行提出转系、转专业。

(二)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转入系考核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院提出意见,经转入学院考核认为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内转系(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签注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二)学生申请转学,须本人申请,本院和拟转入校同意。

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拟转入我院学习,由学生向其所在学校申请,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送我院,由我院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办理。

跨省市转学,经本校和拟转入校同意,我院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发文通知本院后方可办理。

申请转入本院学习者,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学生在本院内转系(专业),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转系(专业)、转学:

(一)无正当理由者。

(二)在校学习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学生。

(四)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转学者,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节休学、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请长假,缺课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3.学生在校期间,因需要搞科技开发,创办企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的,经本人申请,系审查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暂停学业,保留学籍1-2年。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除创业外,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

因病经医疗部门检查提出意见可持续休学,但总的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后,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

自费出国留学者休学期限为两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4.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八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

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被批准复学的学生,教学管理部门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

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

复学的学生编人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人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人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等学院,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手续或退学。

第六节退学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学院认为应休学拒不休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不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凡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属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凡按第四十一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学管理部门处长审核,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并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无异议,则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由教学管理部门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系进行。

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同意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前补考课程没有全部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

合格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参加工作以后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学管理部门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八节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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