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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模拟法庭对抗赛策划书

第一届模拟法庭对抗赛策划书

一、活动目的:

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在学校课堂与课本学习之外,在一个模拟的实践场所获法律实务的实验。

增强同学们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积累经验,培养法律思维以及辩论能力。

二、比赛时间:

3月26日初赛第一场,4月2初赛第二场;4月9日诀赛

三、比赛地点:

教工食堂二楼

四、参赛对象:

08法律系4个班级

评审员:

法律系的相关老师等

观众:

全校学生(大一、大二法学专业学生必到)

注:

会场布置及参赛者衣着规定:

按正规审判庭布置,参赛者衣着需符合要求。

五、比赛规则:

1.参赛方需自备诉状。

2.对抗双方班级不得私下讨论交流,参赛班级,需对本方观点保密。

3.参赛班级自出辩护律师(公诉员)及人证物证,审判员警卫由素质拓展中心提供。

4.比赛双方应熟悉庭审流程,应于辩题所确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辩论。

庭审流程:

参照一般庭审程序,赛后评审员进行点评

六、本次活动流程:

1.3月25日之前选好具体案例,5个以上,可考虑之案件:

华硕黄静案、XX贴吧事件、惠普案、李庄案、黄松有案等。

2.宣传阶段,制作海报及写真宣传此次活动,各班负责人负责动员本班做好参赛准备工作

3.抽签决定对抗方及应用案例

4.采取循环赛的比赛方式,两两对抗。

5.优胜班级为冠军,颁发奖状。

备注:

宣读判决书环节可省去,代以评审员决定优胜方与点评

七、人员安排:

1、所有宣传工作、对参赛队伍的管理工作及主持人的邀请由向华负责。

2、钟泽民与胡策尧负责外联工作及决赛参赛队伍服装的借还。

3、赛前对各参赛队伍的培训由向华和胡策尧负责。

4、审判员嘉宾的邀请工作由钟泽民负责。

5、决赛时对赛场的人员组织安排由钟泽民统一指挥,决赛中的所有岗位必须有团委干部牵头。

八、经费预算

宣传海报及写真共计200元,赛场布置需喷绘背景舞台花等共计300元,外联中的车费需20元。

预计共需经费520元。

 

共青团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委员会

素质拓展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

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

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

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审判长:

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

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法庭调查

  第15条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

 第17条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

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

由于原告(上诉人)XXX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

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

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

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

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

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

  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

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8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法庭辩论

  第29条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31条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32条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第33条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第37条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第38条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宣判

  第39条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

请坐下。

  第41条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42条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

请坐人。

  第43条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

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45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庭审一般程序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

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

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

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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