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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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国标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的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用地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独立地段的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通信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

1991年3月1日

发布日期:

2008-09-04

来源:

省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

       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R41

R42

R43

R4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s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C34

C35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续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T21

T22

T23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T41

T42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S1

 

S11

S12

S13

S14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它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S21

S22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S31

S3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续表2.0.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U11

U12

 

U13

 

U14

供应设施用

供水用地

供电用地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廓等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廓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U22

 

U29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U41

U42

环境卫生设施用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

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G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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