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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救助应急预案

全州雪灾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适应延边州雪灾紧急救助体系,完善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州境内雪灾达到启动条件的雪灾救助活动。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5预案体系

(1)全州雪灾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对发生在全州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雪灾进行专项应急救助的总纲,由州人民政府下发并公布实施。

(2)雪灾部门应急预案。

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雪灾救助应急预案。

(3)雪灾地方应急预案。

县(市)雪灾救助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修订相关预案。

1.6雪灾救助分级

(1)特别重大级(Ⅰ级):

因灾死亡30人以上,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重大级(Ⅱ级):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3)较大级(Ⅲ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4)一般级(Ⅳ级):

因灾死亡3人以下,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下,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下。

当雪灾达到Ⅳ级时,灾害事发地县(市)应立即启动县(市)雪灾救助应急预案。

灾害达到Ⅲ级、Ⅱ级、Ⅰ级时,州人民政府启动州雪灾救助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领导雪灾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为便于统一指挥和领导,成立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雪灾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州雪灾救助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全州雪灾应急救助工作。

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民政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长兼任。

2.2州雪灾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全州雪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对受灾县(市)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调度;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草拟救助情况报告;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协助总指挥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并提出有关对策;

(6)组织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县(市)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7)负责制订、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审核备案相关部门预案。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州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雪灾救助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州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和组织雪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

发布工作。

州发改委:

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州教育局:

负责维持灾区正常教学秩序,帮助、指导灾区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州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州财政局:

负责雪灾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州建设局:

负责协助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州交通局:

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保障交通畅通。

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延吉机场公司:

负责机场雪灾清理、恢复和救助工作。

沈阳铁路局延吉车务段:

负责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畅通。

吉林省通信公司延边分公司、吉林省移动移动通信公司延边分公司、中国联通延边分公司:

负责保障灾区应急通信畅通。

州水利局:

负责修复灾后水利设施建设。

州农委:

负责灾区农业恢复生产工作。

州牧业管理局:

负责灾区大牲畜的安全和防疫工作。

州卫生局:

负责抢救伤病员,实施卫生安全和应急处理措施,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州环保局:

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恢复和治理。

州广电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州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延边军分区:

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雪灾救助。

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延边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雪灾救助,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州电业局:

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证灾区电力供应。

州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抢险救灾工作,保护人防工程安全,修复被损坏的人防工程设施。

州粮食局:

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盐,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机制。

州红十字会、州慈善总会:

负责国内外红十字会或慈善组织救灾捐赠款物接受和管理工作。

2.4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职责

负责雪灾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下达、反馈、落实以及相关业务的衔接与协调工作。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州、县(市)财政每年应安排地方救灾事业费预算。

3.1.2州财政每年安排的地方救灾事业费预算,用于雪灾应急救助补助,解决严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州、县(市)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地方救灾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州、县(市)财政安排的预算经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同时向上级请求财政支持。

3.2物资准备

4.2.1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

州、县(市)要建设专用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3.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视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定期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

3.2.4视救灾工作需求调用邻县(市)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向上级请求相邻地区救灾储备物资。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加强州本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信息。

3.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州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

3.4.2州及县(市)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设备和装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各种灾害的能力。

3.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由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

3.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3.5.4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3.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管理机制。

3.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3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建设,拓宽乡(镇)社会捐助接收站点渠道,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6.5健全州内对口支援机制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雪灾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3.7.2定期对县(市)工作人员和乡镇民政助理进行业务培训。

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救助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7.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定期组织灾害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预警预报

4.1.1州直各部门要及时向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信息。

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雪灾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害预警,在第一时间内向州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向相关单位和县(市)通报。

4.1.2根据灾情预警,雪灾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雪灾预警信号级别与标准

雪灾预警信号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1蓝色预警信号。

标准为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2.2黄色预警信号。

标准为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6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4.2.3橙色预警信号。

标准为6小时内降雪量达到1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2.4红色预警信号。

标准为6小时内降雪量达到15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4.3灾情信息处置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发生时间、地点、背景、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

县(市)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雪灾,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要灾害发生2小时内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以文字材料形式向省民政厅和州政府应急办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雪灾灾情稳定之前,州及县(市)民政局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市)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和州政府应急办公室上报,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各成员单位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准备、响应、善后处理等有关情况。

(3)灾情核报。

县(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部汇总数据(含分县市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州政府报告。

4.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

由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农业、水利、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县(市)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事发地县(市)政府为主。

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雪灾救助应急预案,做好灾害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5.1启动程序

雪灾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由州雪灾救助雪灾应急指挥

部办公室向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总指挥决定实施应急响应。

5.2响应措施

由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统一领导和指挥雪灾应急响应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各自履行其职责,迅速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总指挥或受委托的副总指挥主持召开成员会议,听取灾区政府的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灾区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相关成员集中到指挥部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协调雪灾救助工作,互通灾情信息,做到与灾区24小时保持联系,随时向州政府和省民政厅汇报,落实州政府关于紧急救助的工作指示精神。

(3)赴灾区的联合工作组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救灾工作,掌握灾区需求。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部门的报告,重大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所需物资,制订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按拨款程序将州本级救灾专项资金和上级拨付的救灾资金及救灾物资下拨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

(5)收集和报告灾情信息。

启动本预案后,实行定时随时沟通制度,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与灾区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并在接到灾害信息后4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同时,向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上报,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6)组织救灾捐赠。

视灾害救助的需求,启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5.3应急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4信息发布

5.4.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雪灾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州雪灾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发布,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工作的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和需要说明事项。

5.4.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具体事宜由州委宣传部负责。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后救助

6.1.1县级民政部门要在雪灾稳定后调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报州民政局,州民政局汇总后将需政府救济人口及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6.1.2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工作。

6.1.3制定灾民救济工作方案。

6.1.4根据各县(市)政府向州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及时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因雪灾造成的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市)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1.6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政策。

6.1.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6.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相帮、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抗灾因素。

6.2.1组织核查灾情。

灾情稳定后,县(市)民政部门要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倒塌房屋台账,上报州民政局,州民政局汇总后将倒塌房屋和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6.2.2开展灾情评估。

灾害发生后,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必要时,请求省民政厅相关部门派人进行指导核查灾情。

6.2.3制定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根据全州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

6.2.4根据各县(市)灾情评估情况,州民政局会同州财政局及时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并定期通报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6.2.6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民航、铁路、水利、农业、卫生、广电、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灾区学校等公益设施及水利、供电、交通、民航、铁路、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灾情:

指雪灾造成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

指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因素,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民政局制定并负责管理和解释。

预案实施后,州民政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报州政府。

各县(市)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县(市)雪灾救助应急预案,并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7.3责任与奖励

雪灾应急救助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雪灾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雪灾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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