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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政策与法规

文化政策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

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1.文化:

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

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2.产业:

是具有某类共同特性的企业集合,它既不是某一个企业的某些经济活动或所有活动

也不是指部分企业的某些或所有经济活动,而是具有同一属性的企业经济活动的总和。

3.文化产业:

是指文化部门所管理和指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与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它与一般产业的区别是,文化产业是经人类知识、智力、精神、艺术和信息活动及其成果为资源进行生产并物化为可供进行流通和交换的产品,其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等精神需要。

4.文化政策:

是一国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是有别于科技政策、教育政策等其他领域政策的一种政策形态。

文化政策是统治阶级实施文化管理和意识形态统治所采取的规章制度、原则要求、战略策略的总称。

5.产业政策:

是一个国家的中央和地区政府为了其全局和长远利益而主动干预产业活动的各种政策总和。

6.文化产业政策:

就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7.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

第一,内容为王。

第二,技术促动。

第三,创新是关键。

第四,文化和意识形态敏感性。

8.文化政策的特点:

1、文化政策是文化自我约束的反映。

2、文化政策是国家文化意志的集中体现。

3、文化政策是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9.文化政策过程:

1、文化政策制定的步骤

(1)文化政策问题的界定

(2)文化政策议程的建立

(3)文化政策方案的确定

(4)文化政策的合法化

2、文化政策执行

3、文化政策终止的主要形式:

(1)文化政策废止

(2)文化政策替代

(3)文化政策合并

(4)文化政策分解

(5)文化政策缩减

第二章:

国外文化政策

1.《安妮法》——促进知识、保护图书原稿之正当所有者的财产权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1)从确定日期起,所有现存的原稿复制权归现有所有者享有,为期21年;新书保护14年,可以延长14年。

(2)从确定日期起,图书不能以高价或不合理的价格销售;发生争议时,由坎特伯雷大主教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裁决。

(3)从确定日期始,新书及修订版的复制本须交存于某些图书馆。

2.《伯尔尼公约》

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的作品范围;

(2)保护的对象;(3)作品的起源国;(4)保护年限

3.《世界版权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2、非自动保护原则、3、受保护作品范围

4、经济权利5、保护期6、无追溯力规定

4.《罗马公约》

1、界定了保护对象2、国民待遇原则3、客体4、权利内容

5、非自动保护原则6、保护期7、权利的限制8、其他

5.《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基本条款:

1、在国际贸易中实施非歧视性待遇,由缔约方严格履行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贯彻;

2、缔约方只能用关税保护国内生产,不得采用直接进口管制,如进口配额等措施;

3、一般禁止采用数量限制的措施;

4、有关国家通过磋商来防止危害缔约方商务利益事件的发生及为降低关税与其他贸易壁垒而举行的谈判进行组织工作。

6.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政策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

(二)“创造性”:

发达国家文化政策的主旋律

(三)“文化-产业”还是“文化产业”

(四)“分权化”与“一臂间隔”

(五)主要管理模式

7.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文化产业政策

1、英国:

以创造财富为目的

(1)维护英国文化的民族性

(2)提倡创新(3)加强艺术教育(4)筹措经费

(5)扩大英国文化在海外的影响(6)增强文化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2、美国:

“无为而治”:

最大限度地限制政府权力和开拓文化生活空间。

建立起强大的文化产业帝国。

3、法国:

国家扶持政策

4、德国:

在强调国家扶持的同时,也强调充分发挥私人部门和企业对文化发展的推动作用。

5、澳大利亚:

既重视传统,又鼓励创新

6、芬兰:

重视数字技术,发展信息产业

7、韩国:

“选择与集中”:

集中力量支持重点产业和重要项目。

8.“一臂间隔”:

原指人在队列中与其前后左右的伙伴保持相同距离。

“一臂间隔”原则被挪用到文化政策上具有两种主要含义。

它多是指国家对文化拨款的间接管理模式,

但这种管理模式同时要求国家对文化采取一种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

从对文化的集中管理到分权管理,这是“一臂间隔”原则的基本要义

9.“水平分权”:

是指各级政府与文化方面的非政府公共组织(non-departmentpublicbodies)的横向分权关系。

10.主要管理模式:

美国:

间接管理

法国:

直接管理,中央集权

英国:

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11.国外文化产业分类:

P41

第三章:

我国的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1.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

改革初期,一些文化单位率先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部分文化单位试行企业化经营,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生产属性逐步显现。

90年代,大力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第三产业,文化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之后,全国文化系统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快速增长,从业人员增加,社会所办的文化产业的机构总数增加,包括文艺演出市场、电影电视市场、、音像市场、文化娱乐市场、文化旅游市场等在内的文化市场体系初步建立。

但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不充分,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小,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占其消费性支出小。

2.我国文化产业分类:

我国文化产业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比较完整的行业门类。

国家统计局把文化产业分为两大部分:

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

文化服务包括:

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是:

文化用品、设备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3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目的和方针:

目的:

发展文化产业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

方针:

1、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开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2、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把改革开放作为加速发展文化产业的动力。

4、以市场为导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

5、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以实现行业管理为方向,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7、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跨跃式发展。

4.我国的文化经济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文化产业的研究与开发

(2)落实并完善文化产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鼓励规模经营和专业化协作,促进文化产业各行业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

(4)鼓励合理竞争

(5)拓宽投融资渠道

5.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方向:

6.我国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与行政管理政策:

(1)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2)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强化政策协调和监督检查手段

(3)根据文化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4)改善人才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

7.阻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我国现阶段文化产业的方针和政策有哪些?

(重点)

因素:

第一,宏观管理上政出多门,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指导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第二,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第三,产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文化产业的比重较大,现代新兴文化产业发展不够。

第四,产业组织形式还处于小规模分散化状态,文化产业单位普遍缺乏活力。

第五,资金投入少,文化产业组织化、集体化程度低,规模小,获利能力小。

第六,科技水平较低,创新能力较弱。

方针:

上面第3点

政策:

1、文化经济政策

2、文化文化法制政策

3、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政策

第四章出版类法律法规

1.出版物:

是指已经出版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音像出版物:

是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简称,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的录有内容的视听出版物,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数码激光视盘及高密度光盘等。

3.电子出版物:

是以磁性或光学信息存储介质为信息载体,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4出版单位:

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5出版活动: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6.出版物进口的一些特别规定:

1、经营单位的设立(82页)

案例:

案例分析(117—118页思考题)

法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答案:

1.该公司经营活动不合法。

因为它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2.无法得到批准。

因为它是外资企业,且没有国务院出版行政机关认定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

2、进口出版物的审查:

(内容)

3、进口出版物的发行与展览

第五章:

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

1.营业性演出:

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方式有(思考题):

(1)售票和包场的。

(2)支付演出单位和个人演出费的。

(3)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4)有赞助和捐助的。

(5)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

(6)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

(1)演出过程管理:

如偷梁换柱。

(2)假唱

(3)纳税

(4)义演

(5)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案例:

案例分析:

(教材148页)

问题:

A公司、B公司、体育中心、演职人员在这次演出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答案:

1.A公司没有演出经纪资质,却擅自与组委会和演员签订代理演出合同,非法获取高额演出代理费用,违反《条例》第四十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1997年版《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B公司没有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供虚假文件,倒卖政府许可,收取高额费用。

 3.体育中心明知此次演出活动是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60万元的高额场地租金,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4.参加此次演出的演职员明知或者应知此次演出为慈善公益演出,仍收取高额出场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营业性组台演出:

指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

4.营业性演出的安全保障。

(P127)

 第六章:

广播影视类法律法规

1.电影法律关系:

电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其内容为电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联合摄制:

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现金或劳务、实物)、共同摄制,并按各自投资比例分享影片权益,分担影片风险的活动。

(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利益共享,风险同担)

3.协作摄制:

外方出资,提供主创人员在中国境内拍摄部分场景,中方以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方式给予协助的摄制活动。

4.委托摄制:

外方投资,委托中方代为摄制的活动。

(外方出资,中方代摄)

5.电影审查制度:

对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颁布《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一项制度。

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统一性。

审查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章:

文化娱乐与休闲服务类法律法规

1.对娱乐场所的具体要求:

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

对娱乐场所设立的地点、噪音、面积等作了限制性规定。

比如地点,教材191页做了如下规定: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为什么要作出如上限制性规定呢?

主要是基于安全和不扰民来考虑。

不影响人们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休息。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简单地说,有黄、赌、毒、黑犯罪前科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这些限制性规定,目的是避免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利用娱乐场所重操旧业。

价格行为管理:

明码标价

活动内容管理(教材193页)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1.保安管理:

专业保安。

2.从业人员管理

不得招未成年人;证件齐全;责任书、名册、相关证件复印件,营业日志,保留60天。

3.治安管理

从业人员和进入娱乐场所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3)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5)赌博;

  (6)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7)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2.对旅行社、导游的责任:

导游是旅行社的雇员,导游的过错同时也是旅行社的过错。

3.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

1.娱乐场所的禁止行为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教材192-193页只列举了前7条。

2.价格行为管理:

明码标价

3.活动内容管理(教材193页)

(1)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主要是从内容上管理)

(2)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主要是从著作权上管理)

(3)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主要是防止利用娱乐场所进行赌博活动)

(4)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要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随身携带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上面)

5.旅行社的经营:

1.旅行社与从业人员

2.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1)旅行社的说明和警示义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案例:

出境游坐汽艇摔成重伤

  吴某称,2004年12月,他参加了某旅行社前往泰国旅游。

12月12日他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从金沙岛到芭堤雅的汽艇。

航行中汽艇颠簸,他被掀起后摔落造成胸椎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为10级伤残。

  某旅行社辩称,吴某的损害属于意外事件,某旅行社没有违法行为,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吴某作为一个年近花甲的老者参加长途旅游,应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参加本次活动的体质承受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事前评估,并进行自我保护。

在乘坐快艇时,导游已尽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后因海上风浪才造成快艇颠簸而致吴某骨折。

问题:

某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罗湖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吴某选择了侵权之诉,根据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某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障旅游者(吴某)的人身不受损害。

吴某造成损害的后果旅行社未尽到义务,因此,旅行社对吴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旅行社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52221.9元。

  律师点评:

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赔偿范围有别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吴先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吴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的规定,选择依侵权行为要求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选择一种责任进行起诉。

因为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对于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的规定不一样,比如违约责任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选择适用哪个进行诉讼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一般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范围的大小等来选择对自身权益保护最充分的司法保护。

(2)保险。

课后思考题:

1.王老师和其子王某去海边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1)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普陀山海滨浴场是开放的浴场,并非极不安全的场所。

被上诉人王老师与其子王某到该海滨浴场游泳,是在上诉人某旅行社的旅游团队安排住宿后的自由活动时间。

王老师与其子王某去游泳虽不是雄都社安排的旅游项目,但他们从事这项活动仍然在整个旅游行程期间内,他们这时的身份仍然是雄都社旅游团队中的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险的期限对他们是有效的。

在此期间发生王某意外死亡的事故,正是旅游意外保险的理赔事由。

某旅行社上诉称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意外死亡事故不会理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没有给小王购买人身意外险是有责任的,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承诺:

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2.王某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旅行社是否不再承担责任?

为什么?

王某在旅游期间意外身亡,符合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海滨浴场给付原告王老师的赔偿,是保险公司从海滨浴场的门票收入中收取保险费后承担的另一保险责任,海滨浴场是为保险公司代付保险金,与本案无关。

被告某旅行社以此事由抗辩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3.本案中,王某不满16周岁,是否能参加旅游意外保险?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投保一般人身险,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但是,当不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旅行社组织的团队之中的旅游者时,法律规定旅行社必须为他们代办旅游意外保险。

上诉人某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为王呈等 9人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的事实也证明,所谓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3)旅游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双方议定的协议,而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霸王条款。

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要明确约定:

旅游行程(包括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与违约责任。

案例:

旅游者也有违约责任

  启示:

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4)收费。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5)转团。

《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出境旅游

对领队、导游,境外旅行社做了明确规定。

一般了解即可。

(四)旅游投诉(课后思考题)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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