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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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深圳地区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深圳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2003年第51号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产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质检检函[2007]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地区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列入《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深圳局对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二类、三类、特别监管四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监督管理。

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第五条深圳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综合处)统一管理深圳地区出口机电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分类企业的公布、上报;深圳局机电检验处(以下简称机电处)负责组织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考核工作;深圳局下属各分支机构(包括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受理企业分类申请,实施企业分类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条件

第六条实施一类管理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他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等或达到A等;

(二)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

(三)产品信誉良好,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两年内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质量事故;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五)具备完善的检测能力,并有2名以上(含2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备案检验人员)。

第七条实施二类管理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商检法》及其他相关的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等或达到B等以上;

(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

(三)产品信誉良好,一年内检验检疫机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未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严重质量事故;

(四)企业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有效;

(五)具备一定的检测能力,并有2名以上(含2名)备案检验人员。

第八条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企业、未申请分类管理的企业以及出口业务不到一年的企业归为三类管理企业。

第九条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归入特别监管类别:

(一)在进出口产品实施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企业;

(二)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

第十条国家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或经认证后方可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第三章申请

第十一条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所辖分支机构提出一、二类管理的分类申请。

第十二条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办理分类申请时,应填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或质量管理文件;

(三)ISO9000认证证书复印件(已获证企业);

(四)国家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提供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或经认证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备案检验人员推荐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岗位培训及资历证明等;

(六)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周期试验的,应提供产品型式试验、周期试验合格报告;已获国外权威机构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国外权威机构产品认证证书;未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周期试验的,可提供国外权威机构产品认证证书等以作证明。

第四章文件审核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收到企业分类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一、二类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于《申请书》。

第十三条对未实施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由分支机构按照《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评价方法》(深检法[2005]235号)附件1的“生产加工类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生产加工类企业信用评价条件”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对企业推荐的备案检验人员由分支机构根据申报材料作出备案资格的初步评定,评定条件为:

1、检验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从事该专业检验工作一年或以上的经验。

第十五条对文件审核不合格的,不受理其分类申请。

分支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将不合格原因告知企业。

第十六条对文件审核合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将有关资料上报深圳局机电处,由机电处组织安排现场审核。

第五章现场审核

第十七条现场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申请企业状况指定分类管理审核员2至3人,于现场审核前组成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制定具体的现场审核计划;

(二)审核小组于现场审核前向被审核企业发出现场审核通知书;

(三)审核小组按照《深圳地区机电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见附件2)实施现场质量体系审核,并当场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其中,备案检验人员的现场评定条件为:

1、检验人员应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了解所申报专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相关的技术法规、检验标准和检验规程,能对相关产品实施检验并做出准确的结果判定。

(四)对审核结论为合格的企业,审核小组按《深圳地区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查报告》(见附件3)评定、推荐相应的管理类别,并于现场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资料报机电处审查,机电处提出审核意见,由综合处报局领导批准;

(五)对经深圳局批准拟实施一类管理的企业,由综合处报国家局核准,并对外公布;对批准实施二类管理的企业,由综合处以深圳局的名义向企业颁发证书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实施三类管理的企业,由企业所辖分支机构报机电处备案后通知企业。

第十八条对涉及安全的产品,申请企业如未提供相关产品安全质量证明的,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关于对实施二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的通知》(深检机[2002]200号)附件1的“各类出口机电产品安全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安排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产品测试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要求企业限时整改,在整改合格后三个月内重新安排抽样检测;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在六个月内安排第二次审核;审核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在此期间,分支机构按照三类标准对企业进行管理。

第六章复审

第二十条实施一、二类管理的有效期为两年。

分支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安排完成对到期企业的复审。

第二十一条对分类复审合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形成审核意见于《申请书》,与其他审核资料一起按照第五章“现场审核”第十七条(四)项规定实行报批。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在实施对企业的分类复审时,应当结合对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组织考核中予以简化手续。

第七章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根据《深圳地区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办法》(深检机[2005]387号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对进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本实施细则与管理办法配合使用,对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根据企业类别实施相应的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分为现场监管检查和监管抽检两部分,具体方法为:

(一)现场监管检查

分支机构按照《深圳地区进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附件4)所列内容对企业进行现场监管检查,并将现场监管检查情况及时填入相关栏目中;

(二)监管抽检

分支机构根据企业规模、产品品种抽取1-5组(每组3个)样品指定企业按要求实施检验或送相应检测中心检测,监管抽检项目见相应的检验工作单;

(三)分支机构在监管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分支机构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下厂监管及不符合整改情况将作为类别升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按以下监督管理频率实施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类企业:

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二类企业:

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类企业:

结合下厂抽检不定期进行,每年不少于三次;

特别监管企业:

加严进行。

第二十六条深圳局对企业分类实施动态管理,遵循下列原则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进行类别调整:

(一)企业检验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将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下调,直至列入“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二)发生属于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一、二、三类管理企业,列入“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三)对检验检疫机构年检验合格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下调一至二级;

(四)对在企业现场监管检查发现不符合又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符合的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五)产品型式试验、周期试验、监管抽检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应重新在同类产品中抽取2个不同型号的产品进行试验,仍有不合格的,上报深圳局将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下调一级。

第二十七条分类管理企业类别调整由分支机构提出类别调整意见,审定、批准程序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五)款规定进行。

降级管理的企业,必须在半年后才能重新申请恢复原分类管理类别。

第二十八条深圳局对企业分类情况实行定期公布,机电处每年将一、二类管理企业名单报综合处,综合处审核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以深圳局名义公布,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分类管理工作总结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按以下原则对不同类别管理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检验监管:

(一)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年抽检率。

分支机构按管理办法中不同检验模式有关规定和企业类别确定企业的年抽检率。

特别监管企业实行逐批报检,逐批检验。

(二)对一类企业的出口产品,分支机构作“合格假定”,即若没有足够、有效的信息证明产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法规,可推定相关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法规的要求,分支机构在审核工厂提交的有关资料后予以放行。

实施型式试验或周期检验模式的产品可免于“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年度审核或周期检验的年度检验。

(三)一类企业可优先享受出口免验、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过程监控等便捷的检验监管模式以及绿色通道、无纸化报检、快速核放、直通放行等便利通关方式。

(四)对二类企业的出口产品,分支机构可参照合格假定原则实施检验,并结合产品及企业具体质量管理情况降低抽检比例。

(五)三类企业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六)对特别监管企业采取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加大产品抽检和监督管理频次。

第三十条需要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口机电产品,应按照相关要求逐批抽样检验。

以一般贸易形式出口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具备条件的纳入分类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实施抽样检验模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申请书》

2.《深圳地区机电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

3、《深圳地区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查报告》

4、《深圳地区进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附件1: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申请书

 

企业登记代码

申请类别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申请需知

1、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各一份:

(1)企业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体系文件;

(3)国家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出口电器的申请企业,须提供有效的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

2、申请书一式一份及有关资料请交所在辖区检验检疫局。

 

企业名称

地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及贸易性质

□国有□外商独资□合资合作□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民营□私营□一般贸易□其他

主要出口产品及品牌

检验

标准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投资来源

年总产值

上一年度年出口值

员工总数

产品销售

国别或地区

获证情况

□已获ISO9000认证,认证机构获证日期

□未获ISO9000

□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已获证□申办中□未申请

□其他:

检验、试验用主要设备、仪器、工具明细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精密等级

制造厂家

购进日期

检定日期

此表可增页

备案检验人员名单

序号

检测人员姓名

文化程度

是否经过培训合格

备注

此表可增页

企业质量体系现场审核减免申请

(符合条件企业填写)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调整审批情况

专业考核组

意见

 

签署人:

年月日

分支局

审查意见

 

签署人:

年月日

机电处

审核意见

 

签署人:

年月日

综合处

复核意见

 

签署人:

年月日

局领导

批准

 

签署人:

年月日

国家质检总局

核准意见

(适用于一类企业)

 

签署人:

年月日

企业分类管理

证书编号

年月日

此表可增页

附件2

深圳地区机电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注册号

企业地址

出口产品

审核组长/审核员/

审核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深圳地区机电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编制说明

1、适用范围和制定依据

《深圳地区机电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要求》(简称《审查要求》)是依据ISO9001-2000标准并结合深圳地区机电产品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适用于机电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查和企业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

2、审查原则和方法

审查组在现场审核时,应按照《审查要求》的规定逐条审查,并在“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框里打“√”。

如发现不符合项,应填写“现场审核发现”。

3、现场审查结果的判定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如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则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类企业的现场审核,如发现5个以上(不包括5个)一般不符合项则判为不合格;对于二类企业的现场审核,如发现10个以上(不包括10个)一般不符合项则判为不合格。

 

条款

核查项目

现场审核发现

审查评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0

质量管理体系

4.1

总要求

1、组织是否按本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组织是否:

a)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见1.2);

b)用何种方式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是否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d)是否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作和监视;

e)是否对确定的过程进行测量、监视和分析;

f)是否采用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所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

3、组织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管理这些过程。

4、上述控制是否包括了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和改进有关的过程。

5、组织是否对外包过程的控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是否确定所包括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性的过程,并对其实施控制。

 

4.2

文件要求

4.2.1

总则

1、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包括下述内容:

a)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质量手册;

c)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d)组织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e)本标准所要求的质量记录(见4.2.4)。

2、对ISO9001-2000标准出现“形成文件的程序”之处,是否建立该程序,形成文件,并加以实施和保持。

3、组织的文件是否采用其它形式或类型的媒体,是如何控制的?

4.2.2

质量手册

1、组织是否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见1.2);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4.2.3

文件控制

1、是否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予以控制。

2、是否依据条款4.2.4的要求对质量记录进行控制。

3、组织是否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程序是否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以确保文件是充分的;

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更新并再次批准;

c)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d)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有关版本的适用文件;

e)确保文件保持清晰、易于识别;

f)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4、组织如何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若因任何原因而保留作废文件时,组织如何对这些文件进行适当的标识。

4.2.4

质量记录的控制

1、组织是否建立了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的《质量记录清单》并保持这些质量记录。

2、组织保持的质量记录是否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3、组织是否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程序是否包括了质量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5.0

管理职责

5.1

管理承诺

最高管理者是否通过以下活动,对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所作出的承诺提供证据:

a)用何种方式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b)是否批准质量方针;

c)如何保证质量目标的制定;

d)是否定期的进行管理评审;

e)如何确保资源的获得。

5.2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采用何种方法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标?

如何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见7.2.1和8.2.1)。

5.3

质量方针

组织最高管理者制订的质量方针是否满足下述要求:

a)与组织总的宗旨相适应;

b)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

c)可以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

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

e)定期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

 

5.4

策划

5.4.1

质量目标

最高管理者是否在组织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

1、建立的质量目标是否包括满足

2、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7.1a));

3、建立的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5.4.2

质量管理体系策划

最高管理者是否确保:

a)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条款4.1的要求。

b)质量管理体系的更改进行策划和实施时,如何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

5.5

职责、权限和沟通

5.5.1

职责和权限

最高管理者采用何种方式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5.5.2

管理者代表

1、最高管理者是否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为管理代表?

2、是否规定了管理代表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效实施:

a)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持;

b)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

c)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提高对顾客要求的意识。

d)是否包括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

5.5.3

内部沟通

1、最高管理者是否在组织内建立适当的沟通过程;

2、采用何种方式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5.6

管理评审

5.6.1

总则

1、最高管理者是否确定了管理评审计划的时间间隔并按照计划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

2、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评审是否可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3、实施的管理评审是否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是否保持管理评审的记录(见4.2.4)。

5.6..2

评审输入

管理评审的输入是否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审核结果;

b)顾客反馈;

c)过程的业绩和产品的符合性;

d)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

e)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

f)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的变更;

g)改进的建议。

5.6.3

评审输出

管理评审的输出是否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

a)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与顾客要求有关产品的改进;

c)资源需求。

6.0

资源管理

6.1

资源的提供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是否为下述目的提供所需的资源:

a)实施、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b)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6.2

人力资源

6.2.1

总则

组织是否基于下述内容确定了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人员的能力需求:

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

6.2.2

能力、意识和培训

组织是否:

a)确定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所必要的能力;

b)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需求;

c)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d)采用何种方法确保员工意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贡献;

e)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适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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