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办案操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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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办案操作规则试行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

查处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一般程序案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说理充分、合情合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查办一般程序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初步调查

第四条初步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确认案件反映的情况是否符合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条件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 办案机构受理登记人员根据案件来源情况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办理机构负责人应在表中签署案件线索交办意见,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

第六条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在对投诉、举报、申诉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但此阶段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言谈举止应文明端庄,尽量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达问题。

无特殊情况,与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时应着制服并行举手礼。

第八条 初步调查结束后,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移送的案件应附上移送机关的材料、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投诉的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或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所附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办案机构可直接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一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平交易机构根据办案机构所掌握的材料,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承办机构意见”栏中签署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监督检查发现案源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使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二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

属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必须附有《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进入立案调查阶段。

填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基本要求:

(一)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已查清的要如实填写,不得空白。

(二)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填写为:

XX市(县、区)局。

(三)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

如: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四)承办机构、法制机构、机关负责人都应签名并填写意见。

(五)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编号,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分别填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登记。

案件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

(X)工商(X)字[2009]X号,基层分局办理的案件也同样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

如:

公平交易局办理的案件立案号编号为:

(X)工商(公立)字[2009]11号,处罚决定书编号为:

(X)工商(公处)字[2009]11号。

同一案件的编号全部使用同一号码,同一性质文件有多份送达的,可编为[2009]XX-1号、[2009]XX-2号,如(X)工商(公询)字[2009]11-1号。

案件核审号统一使用流水号,编为:

(X)工商核字[2009]125号。

(六)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的,应将《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上“不予立案”字样划掉,反之亦同。

第十三条办案机构在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的同时,开启网上案件管理系统,将应上报的书式材料录入系统,同步(书面)报请局领导审批。

查办案件的每一流程必须做到传统办案与网上办案同步。

第十四条立案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法定期限内对受理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后,从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否超过法律的追溯期限、是否属于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梳理,经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交其它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地域管辖中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地,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地域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销售者所售商品上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所售商品的宣传资料中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这些行为是由生产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对生产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对销售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行发现的,应将生产者的违法情况通报生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对经营者通过本企业的网站对自己经营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4)市局不得将县、区局发现的该局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经县、区局申请确定由其管辖。

(5)对受贿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贿赂案件的行贿方实施行政处罚,由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实施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将行贿方的违法情况移交行贿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6)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县、区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县、区局管辖。

(三)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四)两个以上县、区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五)县、区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县、区局。

受移送的县、区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六)市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县、区局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县、区局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设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市局不得将案件移交县、区局管辖。

县、区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市局确定管辖。

(七)报请市局确定管辖权的,市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八)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局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县、区局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县、区局查处案件。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得立案查处。

追责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及时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用《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文书作书面记录留存。

告知既可以当面口头告知,也可以电话告知。

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要求书面告知的,必须书面告知。

在当面口头告知时,由被告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时间。

告知内容尽可能包括案件处理的全部相关情况,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

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已超过追责期限、当事人已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属80种首次不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查证无违法事实等。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文书格式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力求清楚、真实、全面、重点突出。

制作《询问笔录》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填空”,仔细核对。

笔录格式文书上已经设定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这一部分除“至时分”留待询问结束时填写外,其他部分都必须及时、准确填写。

(二)介绍身份,出示证件。

这一部分的语言表述应在“填空”前完成。

但在笔录的制作上,必须放在“填空”后紧接着记录下来。

亮证执法是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必经程序。

但实际工作中,偶尔会有执法人员跳过此必须环节实施检查或询问,或是虽出示了证件,却未在笔录中作相应记录,事后无法说明已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这样的证据材料可能会被当事人提出质疑,甚至会导致该证据失效。

(三)周密计划,制定提纲。

制定周密的询问计划及询问提纲是一项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工作。

对一起案情简单的个案,办案人员可草拟几条。

但对一起案情复杂,涉及多个违法当事主体,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则需要静下心来分析、论证,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五点关键:

1、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

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对本案的处罚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2、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

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是直截了当讲明已方观点,还是迂回突破;是暗中框定违法事实,还是正面交锋;是采取釜底抽薪、暗渡陈仓的方式,还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

3、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对策。

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

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奚径,采取第二套或第三套方案以打破僵局。

4、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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