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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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意见以光荣院设施建设为一般原则,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定执行。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以人为本,服务国防。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服务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着力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光荣院建设。

对现有光荣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

光荣院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

光荣院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增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优抚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孤老优抚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孤老抚恤优待对象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六项基本功能。

第八条规范建设、科学管理。

光荣院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落实投资预算,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军人抚恤保障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逐步提高政府的投入和保障水平。

科学管理建设项目,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建设任务

第九条光荣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孤老优抚对象数量达到50人以上,没有光荣院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新建光荣院设施。

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少于50人的地方,应在综合福利院中分设光荣部。

(二)在现有光荣院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养老服务需要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扩建光荣院设施。

(三)在现有光荣院设施条件较差、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地方,支持按标准改建光荣院设施。

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为现有光荣院配备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十一条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模应根据辖区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年龄结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地理和交通条件、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原则上设定四类光荣院:

第Ⅰ类:

标准建设面积25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50张左右;

第Ⅱ类:

标准建设面积48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100张左右;

第Ⅲ类:

标准建设面积675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150张左右;

第Ⅳ类:

标准建设面积8600平方米左右,总床位数200张左右。

第十三条光荣院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及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光荣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起居、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政治学习以及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十五条功能性用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待用房及设施功能:

接待用房包括接待厅、接待室、体检观察室、总值班室。

提供孤老优抚对象入住接待服务、老年人入院体检和观察等基础服务。

(二)生活起居用房及设施功能:

生活起居用房包括居室、沐浴间、配餐间、餐厅、会见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

配置老年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孤老优抚对象开展日常活动创造良好环境。

(三)医疗康复用房及设施功能:

医疗康复用房包括诊疗室、处置室、抢救室、药房、消毒室、运动治疗室、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临终关怀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

配置用于老年人康复、治疗、活动的设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为专业的康复技术服务提供技术载体。

(四)文化娱乐用房及设施功能:

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亲情网络室、多功能厅。

提供老年人文化娱乐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为加强老年人的沟通与交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政治学习用房及设施功能:

政治学习用房包括教学室、放映室、荣誉室、报告厅。

为孤老优抚对象对象提供政治学习、交流讨论和了解时事的条件。

(六)社会工作用房及设施功能:

社会工作用房包括心理疏导室和社会工作室。

为老年人提供个案辅导或组织老年人参加康乐性的小组活动,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第十六条光荣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新建和迁建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环境良好、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方便工作人员生活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和易遭受洪水或地质灾害等威胁的地段。

(四)避免设置在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附近,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五)设施建设不宜在城市中心地区的主干道上,不宜与大型繁华的商业区、公共娱乐场所等毗邻,且不应设置在大型的居住区内。

第十八条光荣院所需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按照国家福利事业建设用地办理,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光荣院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规定。

第六章建设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四类光荣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第Ⅰ类:

50m2/床、第Ⅱ类:

48m2/床、第Ⅲ类:

45m2/床、第Ⅳ类:

43m2/床;直接用于孤老优抚对象的生活起居、卫生保健、文化娱乐、康复训练、政治学习和社会工作等功能性用房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一条光荣院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2,绿化面积达到60%。

第七章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光荣院应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各类功能用房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如有特殊需求,可将后勤设备用房等分散独立布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平面布局要结合功能特点,优化布局结构,布局设计应达到使孤老优抚对象感到亲切、安全、可信赖的效果。

第二十四条总平面布局应符合消防间距和通行消防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光荣院建筑设计规范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122-99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设计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区域设有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

第二十八条主体建筑不宜超过三层。

建筑设计使用年限按50年计。

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主体建筑的立面造型、色调应符合老年人个性和心理需求,开放性与封闭性相结合。

内外装修材料采用简洁、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中档(普通)装饰材料。

第三十条主体结构体系应因地制宜确定结构选型,选择结构材料。

光荣院优先考虑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第三十一条各个功能区应联系方便且有必要的分隔。

合理控制门厅、走廊、楼梯间等辅助面积,使用面积系数不低于60%。

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

第三十二条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室内通道和床距应满足轮椅、救护床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应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地面;宜设置阳台,提供衣物储藏的空间,设置呼叫系统,并安装射灯及隐私帘。

第三十三条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

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

6。

第三十四条光荣院外围宜设置通透式围栏,其高度宜为2.5~3.0m。

第八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光荣院建筑设备应包括:

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供电和通信工程、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等。

第三十六条供排水工程和消防系统

(一)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用水分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并考虑绿化用水和洗车用水,水源由市政供水解决,必要时设置生活、消防合用水池。

所有用水设备考虑采用节水型设备。

(二)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三)消防设施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当市政供水不能达到消防供水的水量和水压时,应设消防系统。

(四)生活废水包括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粪便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五)室外设雨水排水系统,汇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缺水地区应设雨水收集与存储利用设施。

第三十七条供电和通信工程

(一)直接引入低压电源进入机构低压配电室,再供给各个建筑用电区域。

供电设施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当双回路电源不能保证时,应设自备电源。

照明设备主要采用荧光灯及节能灯具,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老年人特点和功能要求设置。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二)光荣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讯。

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形成局域网络并与INTERNET网互相联通。

(三)光荣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三十八条采暖与通风空调工程

在拥有市政燃气供应的城市应采用燃气作厨房及锅炉房燃料。

各地光荣院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确定采用的采暖与通风空调设施。

热源应优先考虑采用市政热源,必要时可自设锅炉房。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宜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九章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三十九条光荣院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需要和管理要求,按照建设规模分类配置。

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老年人身体特征,方便老年人安全使用。

第四十条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

单人床、床头柜、衣柜、衣架、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四十一条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四十二条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防滑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第四十三条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四十四条有配置了适合残疾人运动、康复的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第四十五条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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