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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机会犯罪人格与机会犯罪性

略论机会犯罪人格与机会犯罪性

——兼谈机会犯罪刑事政策

荣晓红

【内容提要】机会犯罪是与惯犯、累犯相对应的犯罪学范畴,它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它包括初犯(偶犯)、除累犯以外的再犯。

随着刑事法学研究由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转变,以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为路径研究机会犯罪刑事政策比从机会犯罪行为本身研究机会犯罪刑事政策视野更开阔、得出的结论更有说服力、更能促进犯罪的有效预防。

【关键词】机会犯罪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刑事政策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惯犯、累犯表明犯罪人具有明显的犯罪倾向外,其他犯罪(包括除累犯外的再犯),特别是初犯(偶犯),都具有程度不同的或然性。

这些犯罪的生成是犯罪人不健康人格、不良心理倾向和罪前情境中致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可统称为机会犯罪。

机会犯罪占据了社会某个阶段社会犯罪总量的大部分,如果机会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社会犯罪总量就会明显减少、犯罪概率就会明显降低。

一、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概说

  机会犯罪对于机会犯罪人而言,不是孤立的行为。

即使对于机会犯罪中的偶犯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偶犯没有形成比较稳定的不健康人格(即机会犯罪人格),它受外部环境影响比较大,因此,偶犯是典型的机会犯罪。

除累犯以外的再犯则是由于改造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形成了不健康人格阴影,行为人自身残留着不健康人格成份,行为人在遭遇罪前情境中致罪因素时,这种不健康人格成份就会起作用,或者行为人此前对其他某种行为形成了不健康人格、具备相应的机会犯罪性,如行为人把握不住自己,就可能再次实施同种或异种犯罪,构成累犯以外的再犯,因而其后续的犯罪也是机会犯罪人格的产物。

  机会犯罪人格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机会犯罪人格不是与生俱来的,但大量的科学实验表明,先天的遗传因素对它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当然,机会犯罪人格真正发育成熟则是在客观社会环境中,包括微观社会环境和社会大环境,它是个人遗传的性格特点加上家庭、社区、学校、单位、社会交往等条件交叉作用逐渐影响的结果。

不健康人格形成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能随着客观社会环境的改变而发生或快或慢或轻或重的变化。

  犯罪性是指主体实施犯罪的心理倾向,据此,机会犯罪性是指具有不健康人格的个体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倾向。

机会犯罪性是人们在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方面比较稳定的差异;机会犯罪则是短期的、被明确界定的事件。

⑴机会犯罪人格正是这种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倾向的心理特征。

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虽然是通过犯罪行为体现出来,但并不能说,凡是拥有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的人就一定会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可能实施犯罪的心理倾向变成“短期的、被明确界定的事件”,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才转化为机会犯罪,也就是说,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使行为人既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成为一个机会犯,也可能不去选择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现实的合(刑)法者,或者说是一个潜在的机会犯(即将来可能犯罪)。

可见,机会犯罪人格是由个人素质和环境决定的、可能实施或可能不实施反社会行为模式的总和,机会犯罪性是这种心理特征的倾向性表现,它们互为表里、表里一致时,构成机会犯罪或其他宣泄行为。

二、机会犯罪人格的危险性和机会犯罪性的危害性

  机会犯罪人格作为不健康人格,它包括不健康心理、心理缺陷和人格障碍三种情形。

不健康心理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心理缺陷,而心理缺陷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人格障碍。

人格障碍是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形成了一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异常的行为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显著偏离特定文化背景和一般的认知方式,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和职业功能。

  

(一)机会犯罪人格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

由于每个人家庭、教育、人生经历、社会阅历各不相同,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身心组织千差万别,有的形成这个方面反社会行为模式,有的形成那个方面反社会行为模式,社会成员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具备机会犯罪人格。

不仅如此,犯了罪被判刑的人,也有可能由于改造效果未达预期目标,自身还残留着不健康人格成份,即使达到了预期目标,也只能说明被判刑的犯罪行为背后的不健康人格得到矫治,而在别的方面,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形成了不健康人格。

所有这些说明,除了惯犯、累犯具有犯罪人格外,其他社会成员均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拥有机会犯罪人格。

  2.本质上的不成熟性。

机会犯罪人格在本质上是一种不成熟性人格,它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与健康人格相比,它的本质在于其不成熟性或不适应社会规范性。

犯罪学的已有研究成果已经证明,犯罪人的需要层次和需要结构有别于非犯罪人,犯罪人的需要与社会秩序的正常化完全相逆。

这一研究成果不仅适用于惯犯和累犯,而且也程度不同地适用于各种机会犯罪。

就机会犯罪而言,需求本身的不适应社会规范性、不成熟性,决定了其满足需求手段的不正常性、非法性,也即反社会性。

因此,作为与机会犯罪具有一致性的机会犯罪人格,当然就是一种与整个现存法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相逆的人格,它呈现出的是“与社会规范和价值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⑵,这种品质或倾向对社会而言,不仅是一种威胁,而且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

  3.拥有的持久性。

人格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心理结构,一旦形成,较难改变。

机会犯罪人格作为一种不成熟性人格、非健康人格,其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取舍、斗争,这种人格一旦形成,大多比较稳定且持续时间较长,其变化、消失非朝夕之事。

要想消灭、改变这种非健康人格,必须通过改善孕育机会犯罪人格的外部环境条件,健全行为人的内部心理机制,但这一过程将会是漫长的,非短时间就能奏效,在非健康人格未消灭、改变之前,它的社会危险性随时存在。

  4.内外贯通性。

人的行为与其人格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犯罪人格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是这样,机会犯罪人格与机会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

机会犯罪人格是社会成员所特有的不适应社会规范要求、不成熟性心理结构。

机会犯罪人格作为社会成员内在心理事实即反社会心理而存在,它体现的是行为人潜在的反社会行为模式,同时,机会犯罪人格又决定着行为人对外界的反应方式,并形成人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也因此成为机会犯罪人格之征表,这种内在反社会心理和外在反社会行为的统一和贯通,是机会犯罪人格的显著特点。

  

(二)机会犯罪性的特点

  机会犯罪性是一种不适应社会规范要求的、不成熟的、或然的心理倾向,相对于反社会性来说,它反社会的色彩淡化得多,相比之下,惯犯和累犯的反社会性色彩浓厚、犯罪性程度严重。

机会犯罪性作为人的一种内在的心理倾向,它有可能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形成机会犯罪,也有可能通过诸如事故、酗酒、男女乱交行为、赌博等行为外泄出来,它有一定的生理或生物基础,它主要包括自我控制水平低下、犯罪动机、偏颇的价值观、消极的人生观、倾斜的自我评价,⑶这些基本成份中的一些是人的生理或生物本能的表现。

机会犯罪性是在个人机会犯罪人格形成的基础上,通过个人与环境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它通过个人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或非犯罪行为而得以外化,尽管它的形成具有生物基础,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环境因素对它的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

  1.存在的普遍性。

机会犯罪性并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具有,实际上,机会犯罪性在许多并未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当中也存在。

而且,机会犯罪性还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和地区性,某个行业或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形成了带有某个行业或地区特色的机会犯罪性,推动者某种或某类犯罪多发易发。

这些已经形成了机会犯罪性但尚未实施相应犯罪行为的人,就是所说的“潜在的机会犯”,他们如果遇到适合实施相应犯罪行为的特定环境,就有可能实施相应的犯罪,或者这次未实施相应的犯罪,下次有可能实施相应的犯罪,或者一个人不敢实施相应犯罪,却敢几个人共同实施相应犯罪。

无论就机会犯来说,还是就潜在的机会犯来说,他们身上的机会犯罪性乃是推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心理原因。

  2.一定的反社会性。

无论对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机会犯罪性都表现出行为人对社会性规范要求的蔑视,而这种蔑视社会规范要求的心理状态折射出行为人反社会秩序的一种精神状态,这种精神状态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对社会法益造成损害,尽管这种反社会性不太明显、不太严重,但它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确实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即使未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其他行为外化出来,也会促进社会犯罪亚文化的强化而间接地危害社会。

  3.现实威胁性。

在机会犯实施犯罪之前,机会犯罪性处在一触即发的储备状态,一旦外部环境因素具备,这种蓄势待发的机会犯罪性就会顺势而为,演绎成特定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可以说,机会犯罪性具有现实的威胁性,对社会法益形成一定的危害。

  4.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机会犯罪性的形成和发展变化因人而异,有的人虽形成了机会犯罪性,但他并未实施犯罪,而是通过其他宣泄方式发泄完就结束了,而有的人则实施了犯罪,形成初犯,其机会犯罪性表现为“普通犯罪性”或“一般犯罪性”,还有的人不仅具有“一般犯罪性”,而且在法定时间以外又实施了犯罪,形成累犯以外的再犯,其机会犯罪性还表现为“他罪犯罪性”,这种人身上的机会犯罪性当然比初犯机会犯罪性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要重,主体除了初犯的机会犯罪性成份外,还具备后续犯罪的机会犯罪性,说明主体蔑视社会规范要求的严重程度更深,无论哪种情形,有一点是共同的,机会犯罪性都直接或间接地给社会造成了危害。

三、遏制机会犯罪刑事政策的总体把握

  个体具备了机会犯罪人格和机会犯罪性,并不必然地就实施犯罪,要真正实施犯罪,还必须具备罪前情境。

在社会生活中,情境因素不仅构成了个体社会活动的背景条件,而且也参与着作为个体行为内驱力的动机的形成,并且还影响着行为的发生过程。

罪前情境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决定、实施犯罪的过程和达成犯罪目的的各种外在形势。

就机会犯罪而言,犯罪行为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也是个体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对外在情境的一种具体应答,也遵循着“刺激——反应”的一般社会心理模式。

机会犯罪人格和机会犯罪性只是从行为人角度解释为什么在大致相同的环境条件下,有的人更容易倾向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为什么这些人中有的易于改造、易于形成健全人格,以及有的在这方面人格健全了,在那方面人格却有缺陷,一有机会就会再次实施犯罪,而不能说明为什么同一个体随着所面临情境或所处环境的变化,其行为倾向也相应出现变异。

这就是说,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不仅仅在于个体身心结构的不良,同时也意味着特定罪前情境必须存在。

罪前情境影响犯罪形成和实施的原理,为从客观方面对犯罪进行情境预防开辟了领域。

  1.清理、整顿社会环境。

在相同的情境下,机会犯罪人格的不健康程度、机会犯罪性的严重程度决定了个体实施机会犯罪的可能性程度,而如前所述,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作为个体主观方面的心理特征或倾向,它们的形成和发展变化主要是个体身上的生理、生物基础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环境的作用比较大,这里的社会环境,包括个体生活、成长、工作所依赖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学校环境、单位环境、外在的社会环境,因此,预防机会犯罪,首先或主要的是要清理、整顿社会环境,促成个体形成健康人格、抑制或消除机会犯罪性。

  第一,科学惩治犯罪,加强社会法制环境建设。

在机会犯的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所受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中,客观外在的社会环境影响比较大,因为个体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客观外界的各种信息刺激中,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及其对社会法制秩序的作用信息刺激,有时会对个体不健康人格、不良心理倾向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这就要求社会通过国家司法机关科学惩治各种犯罪,加强社会法制环境建设,使个体树立有罪必究、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意识,从而抑制、打消产生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的可能,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感,培养正确的行为规范意识。

  第二,联防联控联动,专群结合,及时有效消除犯罪赖以产生的环境因素。

个体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是个体生理、生物因素在和家庭、社区、学校、单位、客观外在社会环境中各种不良刺激、不良诱惑因素综合作用中产生的,这就需要党委领导、协调、政府组织实施、全民积极参与,实行家庭、社区、学校、单位、社会组织联防、联控、联动,共同防止、抵制消极因素的影响,共同制止、消除不良刺激、不良诱惑,一旦发现不良信息源,就及时排除,并对接受不良信息刺激的人群及时地进行教育,引导他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形成正确的行为规范和健全的人格,坚决杜绝实施犯罪的心理倾向。

  2.科学矫治已决犯,促使形成健康公民人格,抑止犯罪人出狱后有机会再次实施犯罪。

遏制已决犯出狱后有机会再次实施犯罪(指除累犯外的再犯),是遏制机会犯罪的重要内容。

如何遏制已决犯出狱后有机会再次实施犯罪,这是刑罚预防的应有之义。

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矫正犯罪人不良心理因素和不良行为模式,帮助犯罪人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形成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一定的纪律约束,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生活上自理自立自强的优秀品质,从而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公民人格,自觉抵制不良刺激、不良诱惑的影响,截止不良心理倾向的侵蚀,增强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抑止再次犯罪。

  3.融标于本,广泛开展以案说法活动,教育公民树立法制观念,自觉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个体机会犯罪人格、机会犯罪性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旦形成,则轻易难以消除,这就要求我们,除了对社会成员进行正面疏导外,还必须根据机会犯罪人格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和地区、行业机会犯罪性的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面警醒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使公民从具体的案例中明白什么样的心理素质是致罪的根源,什么样的心理倾向是造成犯罪的助推器,从而自觉调整、改善自己的心理结构和心理倾向,增强法制观念和警醒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规范意识,与不良行为心理倾向作斗争,遏止犯罪念头,杜绝可能实施的犯罪。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吴宗宪著:

《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620页

  ⑵储槐植、许章润等著:

《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页。

  ⑶参见吴宗宪:

《论犯罪性》,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作者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4年第3(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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