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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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通过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机构”),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自评机构应当每月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企业相关标准等开展检查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月度自评表(见附表1-1)。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上季度每月的自评材料通过监督系统提交。

超过规定时限视同未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时对项目进行考评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对申报创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按照相应检查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监督系统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考评申请书(见附表1-2),并提交项目自评报告(见附表1-3)。

项目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企业相关标准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基础、主体、装修阶段监督抽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综合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督系统”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1-4)。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备“优良”等级资格:

(一)按要求办理安全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和考评申请;

(四)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企业相关标准等每月自评结果均达到优良等级;

(五)项目施工期间未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的;

(六)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及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2次及以上的;

(三)项目完工办理竣工手续前未按规定申请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

(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通过监督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未达到“优良”等级的,不得评为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十四条省外进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个年周期(年周期是指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并在下一个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将上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表2-1)通过监督系统提交。

超过时限视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华北石油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对在本辖区注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八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4个月通过监督系统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考评申请书(见附表2-2),并提交企业近3年(近3年指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至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自评报告(见附表2-3)。

企业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已完工项目清单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3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督系统向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2-4)。

第三十一条 企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级。

“优良”等级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备“优良”等级资格:

(一)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率超过10%且不合格率低于5%;

(二)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且每年自评结果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企业近3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表彰奖励;

(四)企业所承担的项目近3年获得不少于2项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工地”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或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企业承建的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整改完毕的;

(四)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不属于“优良”和“不合格”等级范围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等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四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河北省承建的工程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该项目负责人继续在河北省区域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自进冀之日起3年内在河北省所承建的已完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依照有关规定清出河北省建筑市场。

第四十一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1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

编号:

时间:

年月

工程名称

安全监督备案编号

开工日期

施工进度

施工许可证编  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企业相关标准检查结果

综合得分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发生日期

事故类型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

损失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定期检查及整改情况

检查次数

整改单(份数)

整改落实情况

项目自评结果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附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企业相关标准进行月度检查的评

分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定期检查记录、发生事故情况等材料。

附表1-2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

(项目考评主体):

我单位施工的项目,现已终止施工。

在项目施工期间,我单位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自评结论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现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提出考评申请。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本申请书1式4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考评主体各1份。

 

附表1-3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联系人电话: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

证编号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筑面积

安全监督登记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承包单  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监督机构

责任监督员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统计

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平均得分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项目定期检查及整改情况

检查次数

整改单(份数)

整改落实情况

发生伤亡

事故情况

发生日期

事故类型

事故等级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

损  失

受到处罚情况

获得奖励情况

施工单位

自评意见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

审核意见

(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

审核意见

(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1-4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

你单位承建的项目,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考评情况,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分包单位一

项目负责人

专业分包单位二

项目负责人

专业分包单位三

项目负责人

不合格理由及责任单位:

项目考评主体(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1式4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考评主体各1份。

附表2-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检查结果

综合得分

自评意见:

自评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年月日

注:

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进行检查的评分表。

 

附表2-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

(企业考评主体):

我单位,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近3年企业自评结果□优良、□合格、□不合格。

现提交企业近3年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提出考评申请。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年月日

 

注:

本申请书1式2份,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各1份。

 

附表2-3

建筑施工企业近3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近3年时段: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企业名称

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近3年所有完工项目清单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序号

工程项目

考评结果

企业近3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企业近3年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

情况

企业

自评结果

近3年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平均分数为分,自评结果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1式2份,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各1份。

 

附表2-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

经考评,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联系人电话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

不合格理由:

 

考评主体(章)

年月日

注:

本告知书1式2份,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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