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7合同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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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7合同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商品带有标价陈列,自动售货机的设立,投标书的寄送,视为要约。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的有效要件,7,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要约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经相对人承诺,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效条件,8,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关键;

悬赏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9,悬赏广告效力认可案1993年3月30日,朱晋华受李绍华的委托代办提货手续,但在中午看电影时,不慎将装有面值80万元提货单等的公文包遗忘在电影院的座位上,原告发现后等待许久,见无人寻来,即带包回家。

4月3、5、7日,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对拾得者必有重谢。

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后,亦刊登类似启事,申明“1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原告获悉李绍华的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钱物,并对酬金给付数额发生争执。

此后,原告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其许诺如数给付报酬。

10,法庭认定了上述事实,但认为原告拾得公文包后,实际上可根据内装物品找到遗失人,依法应主动归还失主。

而被告的启事是无奈之中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上诉人许诺向知情送还者给付报酬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依据,有违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经法院调解,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1435元,原告负担635元,被告负担800元。

11,思考:

(1)何谓悬赏广告,它与普通广告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2)中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有无明文规定?

(3)对悬赏广告的承诺采取什么形式,合同何时成立?

(4)你对该案有何看法?

1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3,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在2月25日前答复方有效。

但A又在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在2月19日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自己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成立与否发生争议,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1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15,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6,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区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有效,17,承诺的生效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特殊情形、逾期的承诺要约人明示承认才生效;

、迟到的承诺要约人默认即生效。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反要约,反复多次,一直到最后承诺。

18,合同的成立

(1)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2)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

(3)须经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合同;

(4)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另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9,案例分析甲公司于2000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问: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20,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注意事项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请对方注意及说明义务。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3、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1,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22,(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23,某服装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销售合同,文本如下:

供货合同卖方某服装厂买方某服务公司

(1)卖方为买方生产200件工作服,买方向卖方提供布料XX米。

(2)卖方于2000年10月自备车辆将成品送到买方,双方在到地验收,运费由买方负担。

(3)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XX元,货到付款。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卖方某服装厂(章)买方某服务公司(章)买方某服务公司(章)2000年6月5日,24,合同的解释合同法第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5,2003年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年。

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

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

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

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确认合同文本签署的“20004年”清偿期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一万八千年显然不合情理,不是客观事实,遂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案例,26,四、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同效力合同的后果,27,

(一)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5)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特定形式。

28,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

(2)附期限的合同(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欠缺代理权的合同(5)越权代表(6)无处分权的合同,29,(三)可撤销可变更的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0,月底,某家电商店新进了一种新型随身听,商店经过核算,将价格定为元。

售货员张某在制作价格标签时,粗心大意漏看一个“”字,将价格抄为元。

月初,刘某到该家电商店看到这种随身听,刘见价格便宜,便问售货员张某是否冒牌货,张说:

“这是刚进的货,我们是独家经营,不可能是冒牌货。

如果发现是假货,你可凭发票来换。

”刘某仔细检查后,认为不是冒牌货后便买了两台,用信用卡付了款。

月底,家电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元。

经查是张某错标价格所致。

由于刘某是信用卡付款,商店很快找到了刘某。

家电商店提出或者补交元,或者退还两台随身听,商店返还刘某已付的元。

刘某认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商店不能反悔,当即拒绝。

家电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解决。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当解除,31,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纠正,张某与丁某系朋友关系。

1997年9月,张某由所在单位委派前往某国参加为期一年的进修。

张某在出国前委托丁某将其在上海的一套私房按市场价格出售,并办有委托手续。

同年12月20日,丁某将张某的私房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妻弟王某,并办妥了过户手续。

1998年10月,张某回国后来到丁某处,丁某将28万元房款如数交给了张某。

事后张某感到房屋卖得太便宜,经向有关方面打听,得知按照1997年12月当时的市场行情,该套私房可卖38万元。

张某遂于1998年12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和丁某,要求补足差额。

1999年5月,人民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但王某应向张某补付房款8万元,丁某承担连带责任。

32,(四)无效合同,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并损害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3,(五)不同效力合同的后果,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视情况而定合同变更后替代原合同关系被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1年,另外,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请求权的,撤销请求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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