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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惩制度

综采二队安全奖罚制度

第1条为了把综采二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在安全管理过程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违章必究、奖罚分明,让制度说了算。

依照有关安全法律规程、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奖罚条例。

第2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3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从严务实、按章办事”。

第4条本队全体干部、职工都有监督、举报和制止“三违”的权力和义务。

所有人员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对举报“三违”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9条各采掘工作面和特殊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不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的,罚队第一责任者100元。

无规程、无措施擅自作业的、罚责任队第一责任者及技术负责人各100元。

第10条各部门安全台帐不健全、记录不详细罚第一责任者50元。

第11条“周五安全活动日”及安全质量班评估工作必须正常开展,并做好记录,否则每少1次罚第一责任者50元。

第12条值班领导及值班工作人员无故不上岗或中途脱岗的,发现一次罚50元。

第13条井上下责任范围、作业地点、工作场所、工业卫生、环境卫生不清理,造成脏、乱、差罚部门领导100元。

第14条特除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15条对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教育的人员,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16条对管理、制止、举报“三违”的人员进行殴打、谩骂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直至开除或移送司法机关。

第17条对发生人身事故和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8条凡按要求应参加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验收人员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不遵守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验收纪律的罚款100元。

第19条入井带烟、火和其它易燃品入井者,以及在井下吸烟者,一律开除。

第20条酒后严禁入井,不听劝阻者罚款100元。

第21条新工人未经培训,严禁入井,如发现私自入井者,罚款50元。

第22条发现在井下躺卧、睡觉者,罚款50元。

第24条:

“三违”人员被查处时谎报姓名的,罚款50元。

第25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罚款100元。

第26条入井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者,罚款100元。

第27条:

入井不配带自救器者罚100元。

第28条:

井下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中途脱岗,罚100元,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根据情节罚300—1000元,直至开除。

第29条:

破坏安全设施者,视情节,给予100元以上罚款,并照价赔偿。

第30条:

各级领导和井下现场带班长强行指挥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第31条:

进入井上、下要害场所,必须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由有关人员陪同,否则罚20元,值班人员不加以制止,罚20元。

第32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井下机电峒室,否则罚50元。

第33条:

对安监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质量标准化问题不按期整改落实的,视情节给予部门负责人、当班跟班队长及当班班长200元以上罚款,造成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第34条:

对有关规程、措施编制不细,审查不严而导致事故发生时,对编制、审批人员各罚款100元,并追究其责任。

第35条:

采掘工作面在开工前,必须由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同时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确认可以工作时,方可进行生产,否则不准生产。

对盲目指挥工人进入工作面进行工作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6条:

凡要求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不戴的罚款100元。

第37条:

对违章扒乘12#、15#井下所有皮带的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对违章扒乘1#井皮带、3#井矿车、3#井行走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38条:

对无故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的部门领导罚50元。

第39条:

对违章扒乘矿车、电机车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40条:

公司安监部门对屡教不改的三违人员,停止工作交职培中心进行安全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5元/天。

第41条:

有关区队发生工伤事故的,轻伤1人次罚队组领导1000元;重伤1人次罚款2000元;重伤以上事故免去队组领导职务。

凡发生工伤事故都要组织进行分析,追究责任,月度考核与工资挂钩。

按照安全帐户文件要求扣除涉及范围人员相应的安全帐户余额。

二、采煤部分

第42条:

两端头放顶时,未按要求先支后放或切顶柱数量不足的,罚带班长、放顶工100元。

第43条:

规程要进回风超前支护,不达求长度做,罚带班长、超前支柱维护工100元。

第44条:

进回风端头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带班长、超前支柱维护工100元。

第45条:

支柱检修质量要符合标准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根不合格支柱下井,罚负责人100元。

(支柱在工作面正常支护3日以上视为合格支柱)

第46条:

工作面回进风巷有一处积水(长5米、深0.1米)罚责任者50元。

第47条:

责任范围的进回风顺槽因维护不及时,造成偏帮冒顶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48条:

两巷浮煤要及时清理,材料堆放整齐,挂牌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49条:

工作面人行道、架间要及时清理,保证行人畅通,矸石流入人行道长度超过2米、厚度超过0.3米时,有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50条:

液压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的,罚带班长、支柱维护工100元。

第51条:

工作面保持“三直、一平、两畅通”。

发现一项不合格,罚队领导50元罚款。

第52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要按规程要求支设,保证两个安全出口畅通,否则一处不合格罚队领导100元罚款。

第53条:

在无支护下作业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54条:

采煤机漏溜、缺齿、无内外喷雾进行工作,罚机组司机100元。

第55条:

溜机头转载处未设行人过桥的,罚队长100元。

第56条:

泵站系统完好、运转正常、设备清洁、有检查维修记录,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57条: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标准要求,(综采3%—5%)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58条:

综采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当班班长50元,领导50元。

第59条:

支架照明齐全、完好,少一盏或一盏不完好,罚责任人50元,

第60条:

综采面支架平整、不倾斜、不咬架,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61条:

回采面回、进风落山角及时放顶,控顶距不超作业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2条:

生产溜及转载溜机头、机尾必须按标准打牢压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队领导100元。

第63条:

采煤机无控制生产溜的急停装置或信号失灵、继续割煤的,罚机组司机100元。

第64条:

综采工作面不按要求注水防尘,释放瓦斯的,罚队长100元。

第65条:

割煤速度超过规程要求的,罚机组司机100元。

第66条:

采掘巷道隔爆水袋组数不够或水量不足,管理牌板填写不清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67条:

两端头未按要求在放顶范围内退锚的,罚带班长、放顶支护工各100元。

第68条:

采煤机割煤时,滚筒及机组附近,不得有无关人员站立,否则罚当班班长、机组司机各5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69条:

工作面放炮时,机组距放炮点30米处停机、待避,所有人员必须撤至安全距离以外,保护好支架、电缆,否则罚当班班队长、安全员以及采煤机司机各50元。

第70条:

未按放顶操作至少3人,一人观察顶板、一人放顶、一人运料并作警戒要求做的,罚带班长、放顶支护工各100元。

第71条:

回采工作面全断面喷雾装置数量不足或者位置不当,罚队长100元。

第72条:

未按要求,回风顺槽防尘水管每隔100米,进风顺槽防尘水管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并设置阀门并进行定期洒水正常喷雾防尘的,罚责任人100元。

三、掘进部分

第73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74条掘进工作面不备前探支护和临时支护材料或备有不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75条巷道顶板离层、锚杆、锚索载荷观测点设置不符合要求或管理牌板填写不及时不准确,罚责任人100元。

第76条顶、帮锚杆间、排距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77条锚杆外露长度欠扣或超出,罚责任人100元。

第78条锚杆、顶帮锚固力、螺母扭矩力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79条铺联网不符合搭接,扭接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80条不按规定的长度使用钢绞线或截短药圈,罚责任人500元。

第81条锚索预警力不达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82条无证上岗和非专职司机操作综掘机,罚款100元。

第83条未按要求钻探水眼的,罚带班长1100元。

第84条不按规程要求割一排(炮掘一排),锚一排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85条综掘机割出一排后,未将机组退出5米以外或截割头未居中落地的,罚机组司机100元。

第86条综掘机运行进入机组前方的或机组前方有人开启机组的,罚进入人或机组司机100元。

第87条钻锚杆眼前未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帮活矸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88条掘进巷道没有隔50米设置洒水支管和阀门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89条巷道皮带机头未按要求备2个灭火器和1个沙箱以及灭火工具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90条巷道未按要求设置全断面喷雾和每隔100米安设一道喷雾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91条巷道工业卫生差,材料设备煤堆乱放,电缆悬挂不整齐淤泥、积水、杂物多,巷道不能保持温润,走路时尘土飞扬,水管、风管、风筒、电缆设备表面不干净,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92条转载头、机组内外喷雾不齐全、不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93条不及时引中线造成中线偏差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

第94条处理冒顶高度在1米以上,构顶时未先查瓦斯,瓦斯超限作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95条刮板输送机,机尾、机头不打压柱或地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96条煤溜信号不齐全、不灵敏可靠开机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97条检修刮板输送机未停溜锁开关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98条巷道贯通时,炮掘煤巷20米,岩巷15米,综掘50米,未提前下达通知书,罚责任人100元。

四、机电部分

第99条高压操作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罚作业者100元。

从事井下工作,下班后不交矿灯,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100元。

第100条电缆悬挂整齐、上钩、并有标志牌,备用电缆不得乱扔乱放,否则罚机电负责人100元。

第101条各队组(车间)所有设备、备用设备必须与设备相符的标志牌、完好牌、责任牌和整定牌,防爆标志,否则每少一项罚机电负责人50元。

第102条所有开关,必须台台上架,五小设备上板管理,摆放整齐,否则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103条煤溜刮板不准短缺、坏刮板要及时更换,否则每少一根罚50元。

第104条所有煤溜、小绞车声光信号必须齐全,无信号罚50元。

第105条所有设备必须做好保养、维护工作,因缺油或保养不及时,带病运行损坏设备,形成的安全隐患,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避雷设施做到按期整定测试,记录完整,否则罚机电部门负责人1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07条机电峒室、地面机房整洁,设备干净,无积尘,否则罚工作人员50元。

第108条矿灯完好率达95%以上,充电架台台完好,否则矿灯完好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50元,出现一盏失爆灯罚500元,充电架有一台不完好罚100元。

第109条各机房、峒室台账齐全、运行记录详细,来人履行签字手续,否则罚值班工作人员50元。

第110条各机房、峒室工作人员严禁脱岗,否则发现一次罚50元。

第111条凡机电要害场所,必须有停、送电标志牌,防护棚栏入口处有警示牌,有维护负责人责任牌,否则每少一牌罚50元。

第112条检修设备时,必须停电、闭锁、并挂牌,设专人看管,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13条机房、峒室必须备有沙箱、铁锹、灭火器,否则无沙箱罚100元,沙箱无沙、无铁锹每项罚50元,无灭火器罚100元。

第114条机电峒室照明齐全,每少一盏罚20元。

第115条煤电钻综保、信号综保、皮带机综保和“三专”“两闭锁”齐全有效,严禁甩掉不用,违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16条主泵房泵体管路、电机、阀门等要定期防腐处理、保养、否则罚50元。

第117条主泵房阀门要使用正常、操作灵敏、不漏水,有一处不完好罚款20元。

第118条各机房裸露的机电设备必须设置防护棚栏、警示牌,缺一项罚50元。

第119条井下通讯电话及线路必须保持完好、畅通无阻,发现一台不完好罚款5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20条井下地面所有设备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否则一项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121条机房的各种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电压表、电度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指示正确,运作可靠,并做到定期校验,不符合规定,罚100元以上,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22条机电“四率”按要求严格达标,一项不达标罚责任人100元。

第123条井下所有机电设备,绝对禁止失爆现象,否则查出一处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24条井下严禁带电搬迁设备,发现一处罚款100元,停电迁移设备时严禁喇叭口处割断电缆,发现一处罚操作者100元。

第125条主扇因故障停机,主扇司机应立即向生产调度汇报,并迅速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倒机,保证在10分钟内恢复通风,否则罚司机100元以上。

第126条带电作业者罚款100元

第127条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停风停电时,要有专门指示,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否则按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128条地面生活区及生产区用电要严格管理,私拉乱接电线的,罚款100元。

造成触电或火灾事故,追究管理部门责任。

五、运输部分

第129条电机车无尾灯罚20元。

第130条电机车机头严禁坐人,否则罚司机、坐车人各50元。

第131条电机车、运输绞车、超挂车、矿车连接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50元。

绞车司机斜巷断电放车罚50元,

第132条绞车不完好、无护绳板、护绳、绳环、绳皮、绳卡、定位销、压柱、戗柱不全、地锚不达要求、钢丝绳挽疙瘩、闸皮松动不起作用,未压绳及缠绕匣数不达三圈以上,发现一处不合格罚50元。

第133条井下斜巷运输时,不挂车尾巴,不挂防护绳。

罚挂钩工100元。

第134条井下运输斜巷“一坡三挡”不全或不灵敏可靠,罚责任单位领导100元。

有“一坡三挡”设施不有效利用的罚挂钩工100元。

第135条按时更换绞车钢丝绳,否则罚1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36条人行斜巷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否则罚行人及把钩工各100元。

第137条主要运输大巷轨道平直,无杂物,否则罚队领导100元。

第138条运输大巷、车场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齐全,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范围领导100元。

第139条矿车定期检修,达到完好,否则发现坏车一辆罚机运队队长100元。

第140条电机车、照明、制动设施齐全可靠,否则发现一处罚100元。

第141条电机车司机按章操作,速度符合要求,拐弯,过道岔和回车时必须减速、鸣笛,否则罚司机100元。

第142条道岔符合规定,否则发现一组不完好罚100元。

第143条漏斗处放煤工操作符合要求,附近浮煤及时清理,否则罚50元。

第144条主要道口信号灵敏有效,使用正常,否则发现一处罚100元。

第145条按定员上岗,杜绝双人岗单人顶替,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46条1#井人车不及时更换坏钩。

人车工脱岗。

罚款100元

六、“一通三防”部分

第147条各采掘面风量配备符合规程要求,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欠风超能力生产,否则罚科队领导10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48条风筒吊挂平直,做到逢环必挂,杜绝跑风漏风现象,否则每发现一处罚100元。

第149条瓦斯检查员出现空班漏检,开除并罚款500元。

第150条破坏通风设施,根据情节罚款1000元直至开除。

第151条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152条风筒距掌头超过5米时,罚风筒工100元。

第153条瓦检员弄虚作假,不执行循环图表、汇报制度、牌板填写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154条擅自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断路,罚2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55条盲巷无风区未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罚责任队组领导200元以上。

第156条双风机双电源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切换试验,不切换试验或切换不可靠的罚使用队组领导200元。

第157条临时停风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标,长期停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有一项未按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158条瓦检员必须做到现场交接班,否则罚当班瓦检员500元。

第159条风筒拐弯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有一处不合格罚100元。

第160条工作面无瓦斯牌板,牌板位置和数字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161条各生产队组必须听从瓦检人员的管理,在瓦斯超限断电时,严禁强行送电,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162条使用便携式瓦检仪和头灯报警仪的人员,要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并不得私自损坏仪器,否则照价赔偿。

第163条采掘工作面瓦斯,CO温度传感器悬挂位置不正确,罚带班长100元。

第164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瓦斯探头调校更换或进行瓦斯电闭锁测试,罚监控队负责人100元。

第165条当班瓦斯员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校对,并超过规定误差,不向通风调度汇报的,罚瓦斯员100元。

第166条随意挪动瓦斯传感器位置,使监控设备不能适时有效反映实际情况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67条机组未安装瓦检仪或上方未悬挂便携式报警仪的,罚机组司机100元。

第168条取掉瓦斯监控系统断电功能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169条破坏通风设施的,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170条不能熟练使用光学瓦检仪的,罚瓦斯员2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培训.

七、放炮及火工品理

第171条严格执行“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否则罚涉及人员2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72条严禁放明炮、糊炮,和炮眼深度不符合要求装药放炮,否则罚放炮员200元。

第173条放炮必须停电,并坚持谁停电谁负责送电,否则罚放炮员、班长各2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74条发炮器钥匙只准瓦检员随身携带,三人联锁放炮时,与命令牌一同交给放炮员进行放炮全过程,否则罚款100元,放炮员装药时雷管角线必须扭结短路,否则罚放炮员100元以上。

第175条放炮母线长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罚放炮员100元。

第176条爆破撤人距离不够的,罚班组长、`爆破工、瓦斯员各100元。

第177条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罚放炮员100元。

第178条不用发炮器放炮,罚责任者500元,造成事故追究责任。

第179条放炮员三签字手续不全、记录不全,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180条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上水炮泥,发现一次罚100元。

第181条放炮员使用的放炮母线出现破口继续使用的,罚放炮员100元。

第182条瞎炮、残炮、当班未放完的炮,当班没有处理也没向下一班交接清,罚责任人100元。

第183条放炮时必须设专人警戒,不设警戒罚班长100元,造成事故追究班长责任。

第184条放炮母线不得同电缆,水管放在一侧,不准与地面轨道、电钻线接触,以防漏电造成事故,否则罚放炮员100元。

第185条掘进面支护质量不合格不准放炮,回采面支架没有保护设施、空顶面积超规定不准放炮。

否则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第186条火工品领发使用、清退签字手续齐全,否则罚放炮员、发放员各100元。

第187条当班所剩雷管、火药必须交库,工作面不准留座药,否则发现丢失一卷炸药罚100元,雷管丢失一枚罚500元。

第188条引药雷管脚线未扭结的罚放炮员100元。

第189条火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锁不起作用,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90条严禁不使用火药箱、雷管箱携带火工品,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八、防尘抽放部分

第191条防尘管路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192条防尘管理全部按要求悬挂,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100元。

第193条按规定数量设置喷雾装置和净化水幕并有效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194条按规定进行粉尘分析、化验、测定工作,每缺一项罚队责任者100元。

第195条各采掘面、皮带运输机头以及各转载点,必须完善防尘洒水系统,否则罚责任队组100元。

第196条瓦斯抽放管路必须平直,吊挂或垫高,无泄露、积水现象,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197条观察工必须按要求进行观察,否则罚款100元。

第198条掘进面严禁打干眼,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9条闭墙按要求设置不漏风、无空缝、重缝、裂缝,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队组100元。

第200条永久闭墙必须设责任牌,内容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01条采区风门能自动关闭,门与框不变形、不漏风,有一处不完好罚责任人100元。

第202条所有风门必须进行“联锁”管理,否则一处不联锁罚款责任人100元。

九、地面及洗煤厂仓储方面

第203条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工、化学材料地点,必须设置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看管,否则罚责任领导1000元。

第204条各生产车间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等防灭火设施,保证完好,否则少一处罚100元。

第205条从事有毒、有害化学材料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以免造成人员中毒,否则罚1000元。

第206条各生产车间与成品存放库区,不得有有毒、有害粉尘飞扬现象,否则罚200元。

第207条定时检查各压力溶器的完好情况,按时校对压力表,保证安全使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08条上、下方同时工作时,必须带好安全帽,否则罚20元。

第209条各配电点高、低压设备,应按要求设置栅栏,并做到各种台帐齐全、记录详细,不合格罚100元。

第210条各种电器设备要保证台台完好,否则一处不完好罚100元。

第211条各车间、库房要保证卫生整洁,否则罚100元。

第212条所有电钳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否则罚100元。

第213条对各种管理阀门,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不能出现泄漏现象,否则有一处罚100元。

第214条厂区环境卫生整洁,各车间、库区标志明显,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定员,一项不合格罚主要领导100元。

第215条煤厂铁路运输管理严格按照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开牵引车、脱岗和违章操作使用设备,否则一项罚款100元。

第217条不得因失职造成供电、通讯、给水设备、信号设备故障而影响正常运输,否则一项罚100元。

第218条在机车通过前,应按规定及时关闭道口栏杆,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19条各点信号保持完好、灵敏可靠,并设专人负责操作,否则罚100元。

第220条停车时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铁鞋”设置合理可靠,否则罚100元。

第221条因操作不当造成机车冒进信号、进入异线、车辆溜车、列车分离、列车冲突和脱轨事故时,根据情节,每项罚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222条拉煤列车进入矿区地段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关的警示牌,否则每少一处罚200元。

第223条煤厂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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