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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管字191号

 

京政管字〔2007〕191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

程序文书的通知

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制定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委对“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许可”、“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的文书样式进行了修改。

现将这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所有程序及文书将在市市政管委网站上予以发布(网址: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241号)和《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京政管字〔2004〕451号)中,有关这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样式,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程序通知

抄送:

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监察局,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政管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30日印发

渣土消纳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渣土消纳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跨区、县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的渣土消纳许可;

二、承担渣土运输的车辆具有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具有工程图纸;

四、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委托清运合同。

运输车辆的密闭苫盖装置应当完好。

五、具有详细的渣土清运、处置作业方案;

六、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协议。

七、施工现场符合以下标准:

(一)进出口路面25米硬化;

(二)进出口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

(三)施工现场设置围档;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

市容环境管理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渣土消纳许可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工程图纸;

三、产生渣土的单位自行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留存复印件);

产生渣土的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需提交渣土运输车辆准运证的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和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定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

四、渣土清运、处置方案;

五、渣土需要回填或绿化的,提供回填、绿化用土单位的证明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渣土消纳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对申请人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核查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渣土消纳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渣土消纳证》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容环境管理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渣土消纳证》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道路运输证;

三、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四、在城镇地区内运输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具有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且密闭装置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B11/T158-2002);

五、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不得造成沿途泄漏、遗撒;

六、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七、从事餐厨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餐厨垃圾车技术要求》(DB11/T347-2006)

八、申请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

(三)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

市容环境管理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运输车辆准运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留存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证(留存复印件);

四、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产品合格证(留存复印件);

五、申请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留存复印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

(三)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车辆准运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核查: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核查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运输车辆准运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运输车辆准运证》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容环境管理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运输车辆准运证》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的

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二、具有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三、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的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四、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作业、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五、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运行;

七、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

市容环境管理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三、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坐标图、场所布局图;

四、垃圾渣土处置方案;

五、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六、经营性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经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核查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容环境管理处主管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2.及时送达其它有关文书。

3.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4.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归档、备案。

五、公开许可

(一)工作标准: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布。

(二)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照要求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

竣工验收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

二、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

三、配套公厕建设符合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DB11/T190—2003);

四、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行指标》;

五、符合《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六、符合《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

七、符合《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行政许可处室名称: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

颁发许可证件名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证书(留存复印件);

二、中标文书或者建设合同(留存复印件);

三、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规划平面图(1:

500比例蓝图或复印件);

四、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工程质量的合格文件(留存复印件);

五、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平立剖图(1:

100蓝图或复印件);

六、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照片

(一)公共厕所:

外形照片、残疾人厕位照片、洗手设施照片、大便器照片、小便器照片。

(二)垃圾站:

外形照片、收集设备照片。

(三)道路配套环境卫生设施:

洒水车的供水器照片、清洁工人生活用房照片。

办理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不予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3.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三)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5.对申请材料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即时向申请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许可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审查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查意见。

并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3.对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的:

(1)应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2)核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制作成核查报告,并签字注明日期;

(3)审查人员根据核查报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有关材料转批准人员。

4.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1)填写《行政许可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并将其转受理人员送达利害关系人。

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

(2)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批准人员。

5.经审查,认为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听证程序办理。

6.根据批准人的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审查人员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等有关文书转受理人员。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办理行政许可流程表,连同申请材料按原渠道转审查人员。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送达和备案

(一)工作标准: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送达有关文书;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

市市政管委的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自作出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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