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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卡丁车锦标赛比赛规则

2004年全国卡丁车锦标赛比赛规则

一、比赛组织者

1.1、2004年度全国卡丁车锦标赛将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主办,由承办各分站比赛卡丁车运动场及俱乐部分别负责实施,并由各比赛承办场地的省市汽车运动协会或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办理。

1.2、比赛按照国际汽联卡丁车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卡丁车规则、2004年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卡丁车委员会颁布的国内卡丁车比赛通则和本规则进行。

1.3、比赛组织管理机构设有组织委员会和赛事委员会。

1.3.1、组委会常设办公地址:

北京体育馆路9号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汽车部

邮编:

100763

电话:

(010)67137032

传真:

(010)67116872/67128087

1.3.2、赛事委员会由下列主要官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FASC选派2人,分站组委会1人)

FASC观察员(由FASC选派)

赛事主管(由FASC选派)

发车裁判长(由FASC选派)

车检主管(由FASC选派)

赛事秘书(由FASC选派)

成统主管(由FASC选派)

维修封闭区裁判长(由FASC选派)

路线裁判长(由各分站组委会选派)

医务主管(由各分站组委会选派)

收容主管(由各分站组委会选派)

二、赛事描述

2.1、比赛标准名称

a.锦标赛的标准名称为“2004年

(1)全国卡丁车锦标赛”。

b.各分站比赛的标准名称为“2004年

(1)全国卡丁车锦标赛

(2)、(3)杯赛”其中:

(1)-全国卡丁车锦标赛总赞助商之冠名(主办者之权利)

(2)-承办该站比赛的城市名称

(3)-各分站赛赞助商所冠之奖杯名称(各分站赛承办者之权利)

2.2、比赛形式

2004年全国卡丁车锦标赛实行系列赛积分制,由若干个分站组成。

各分站赛均为封闭多车同场竞速比赛。

比赛积分计入全国卡丁车锦标赛。

2.3、比赛项目设:

国际A级(ICA)、国家甲级(NCA)

国家乙级(NCB)、国家少年组(NCJ)

2.4、比赛日程

第一天:

上午:

参赛车手报到、行政检验、获得组织者车手资格认证的车手参加不计时练习

下午:

车辆检验、通过车检获得组织者认证的车手参加不计时练习

第二天:

配发油料,不计时练习,配发轮胎,全体车手大会,

计时练习、预赛、复活赛(如有必要)

第三天:

开幕式,预决赛、决赛,发奖仪式及闭幕式

三、参赛车辆

3.1、由报名参赛者自带车辆参赛。

3.2、车架:

国际汽车联合会卡丁车委员会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车架或经FASC批准使用的深圳好胜者EK100C型车架。

各级别使用的车架附属装备必须符合《CIK-FIA卡丁车技术规则》和《全国卡丁车锦标赛技术规则》的规定。

3.3、发动机:

国际A级-簧片阀式发动机,汽缸最大容积100cc,进气喉管最大直径为24mm,必须使用经国际汽车联合会卡丁车委员会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发动机(厂牌不限)。

排气管和消音器与使用的发动机必须为同一(注册)品牌,车检时必须同时交验发动机注册证明书。

未携带注册证明书的发动机不能参加检验。

国家甲级-活塞式发动机,汽缸最大工作容积100cc,进气喉管最大直径为24毫米。

国家乙级、国家少年组-统一使用YAMAHAKT100SD系列发动机。

上述级别发动机的具体技术要求参见《全国卡丁车锦标赛技术规则》,严禁非法改装。

3.4、轮胎和油料:

所有获准参赛的卡丁车必须统一使用比赛组织者提供的轮胎、燃料和润滑油。

3.5、所有报名参赛的车辆器材,必须在每分站比赛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经比赛组织者进行车辆检验合格后方准在比赛中使用。

每名参赛车手每分站比赛准许送检两台厂牌及型号相同的发动机和一个车架。

发动机的排气噪音按国际汽车联合会卡丁车委员会公布的检测方法进行,不得超过113.5分贝。

3.6、比赛重量限制:

级别最小重量无油时最小自身重量

ICA145公斤60公斤

NCA140公斤60公斤

NCB140公斤60公斤

NCJ120公斤60公斤

四、比赛报名

4.1、2004年全国卡丁车锦标赛的报名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统一负责。

4.2、报名条件:

4.2.1、参加队赛的车队必须报名至少参加四个分站的比赛、参赛车手必须至少报名参加四个分站的比赛(国家少年组比赛的车队和车手至少报名参加三个分站的比赛)才能获得全国卡丁车锦标赛各级别总成绩车手冠军奖和车队冠军奖的评奖资格。

4.2.2、凡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2004年卡丁车C级及以上级别车手执照并连续参加过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全国卡丁车锦标赛的中国籍人士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仅限报名参加本年度锦标赛国际A级比赛。

凡已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2004年卡丁车D级车手执照及以上级别车手执照的中国籍人士均可报名参加本年度锦标赛国家甲级比赛。

凡已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2004年卡丁车E级车手执照的中国籍人士均可报名参加本年度锦标赛国家乙级比赛。

凡已年满8周岁至15周岁、持有中国汽联颁发的2004年卡丁车E级车手执照及以上级别车手执照的中国籍青少年均可报名参加本年度锦标赛少年组。

(A组:

13-15周岁、B组:

8-12周岁)

香港籍或澳门籍车手可持有香港小型赛车会或澳门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卡丁车执照报名参赛。

台湾籍车手在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申请并取得当年有效的卡丁车参赛车手临时执照后才可报名参赛。

4.2.3、参加各级队赛的车队必须由两名车手及两部赛车组成,并由指定的报名人进行报名。

截止到本年度锦标赛每分站比赛开始前10日,准许已报名的车队以书面形式向比赛组织者提出更换该队参赛车手。

4.3、报名办法:

4.3.1、报名日期:

2004年4月15日锦标赛报名开始

4.3.2、报名费

锦标赛报名

在2004年4月30日前报名参加全部分站比赛:

-参加ICA组,接受组织者广告 人民币:

3500元/全年

-参加NCJ组,接受组织者广告 人民币:

2000元/全年

-不接受组织者广告      人民币:

7000元/全年

-参加队赛          人民币:

100元/全年

分站赛报名

在比赛前或赛员注册当天报名

-参加ICA组、NCA组,接受组织者广告人民币:

1200元/站

-参加NCB组,接受组织者广告人民币:

1000元/站

-参加NCJ组,接受组织者广告人民币:

800元/站

-不接受组织者广告人民币:

2000元/站

-参加队赛人民币:

200元/队

组织者收取比赛报名费后将在每分站比赛期间为参赛车手提供全套比赛文件、身份卡、比赛场内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参见下述第五条)。

4.3.3、接受报名

只有符合下述3项要求的报名才能视为有效报名。

a.请将相应的报名费在规定日期前电汇或邮寄到比赛报名处,并于当天将汇款单据传真至比赛报名处。

帐户和地址如下:

开户银行:

北京市工商银行崇文支行体育馆路分理处

单位名称: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

帐  号:

0200008109014443956

比赛报名处地址:

北京体育馆路9号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邮政编码:

100763

联系人:

蔡继红女士

电话:

(010)67137032

传真:

(010)67116872/67128087

日期以汇款单据时间为准。

b.比赛报名处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收到填写完备的比赛报名表和车手比赛执照复印件或执照申请表、车手每人3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c.报名参加国家少年组比赛的车手在呈交比赛报名表时,其报名表必须经车手的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否则组织者概不受理。

4.3.4、每单站比赛各级别参赛车手人数限定50人。

参加全国锦标赛的车手优先。

组织者有权不声明原因拒绝接受某位报名人或车手的参赛报名。

五、保险

锦标赛组织者在赛场内将为每位获准参赛的车手投保最高限额人民币2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和2万元的医疗保险。

提前报名的车手享有的保险期限从比赛日程第一天上午的不计时练习开始至比赛结束或退出比赛时止;逾期报名的车手只有在获得组织者许可后才可以参加不计时练习,保险期限至比赛结束或退出比赛时止。

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六、比赛号码牌和广告

组织者提供一套(4张)不干胶贴号码,其标准尺寸为20厘米×20厘米,粘贴在车身前整流罩、后防撞保险杠和车身两侧防撞保险杠护套靠近后轮处。

粘贴号码牌的位置任何广告不得占用。

作为锦标赛冠名广告和每分站比赛所冠杯名广告(A),任何参赛车手不得拒绝接受。

车辆前整流罩和前箱体的全部广告面积为组织者所有。

组织者的广告将设置在前整流罩下端和前箱体的正面和侧面(B)。

参赛车手可以在自己的比赛服装和车辆上设置广告,但在比赛车辆上粘贴广告不得占用组织者的广告位置。

每个广告必须粘贴牢固,其面积不得超过20厘米×10厘米。

七、比赛服装

车手在比赛过程中必须佩戴全盔型并附带安全护目镜片的安全头盔,双手佩戴能够保护全部手掌的手套,所穿服装须为连体服并能有效地保护全部身体、手臂和双腿,脚穿高腰鞋以保护踝骨。

禁止穿着混纺或化纤服装参赛。

八、对参赛车手的要求

8.1、请车手自觉遵守国际汽车联合会颁布的《车手比赛行为规范》和《国内卡丁车比赛通则》中相关的规定,违规车手将按通则条款进行处罚。

8.2、参赛车手和报名者必须参加赛事主管在比赛前召开的全体车手会。

目的是:

-提醒车手注意规则中有关比赛运行的特殊章节。

-提醒车手注意比赛路线总的安全要求及特殊要求。

-解释并回答车手对规则的质询。

全体参赛车手和报名者必须出席该会议,届时将进行签到登记,不得中途退会。

无正当理由未出席者,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其他未按时出席者将视其情节轻重,最低罚款人民币500元。

8.3、车手因自身原因将组织者提供的计时器套件损坏,有责任进行赔偿,计时块(发射器)损坏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块;支架损坏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块。

九、比赛的运行

9.1、行政检验和车辆检验

车手必须按照比赛组织者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参加行政检验和车辆检验。

未经行政检验的车手和车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参加比赛。

9.1.1、行政检验:

车手须出示以下证件

*当年有效的卡丁车比赛车手执照

*当年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在车手执照背面须加盖医疗体检章)

9.1.2、车辆检验:

车手须向比赛组织者交验

*参赛车辆(已粘贴好比赛号码和组织者其它广告,并符合组织者颁发的比赛规则的规定)

*由国际汽车联合会卡丁车委员会签发的发动机技术参数表(ICA组)

*参赛服装

*头盔

9.2、车辆的维修和使用

参赛车辆的维修必须在比赛组织者指定的维修区内进行。

9.3、轮胎和油料

9.3.1、轮胎

每辆获准参赛的卡丁车在每分站比赛所使用的轮胎(一套5#标准干地胎或一套标准湿地胎)由组织者指定的正新轮胎统一提供。

其规格为前轮10-4.50,后轮11-7.10。

车手须在不计时练习后到指定的地点凭卡领取。

同时,组织者还为每辆获准参赛的卡丁车在准备了一条备份轮胎,如需更换,车手可凭“换胎券”领取并更换轮胎(必须以旧换新)。

大会提供的正式比赛用胎,在任何情况下不准拿出封闭区,备用轮胎不得交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取消比赛资格。

9.3.2、油料

车辆检验结束后,参赛车手可凭比赛组织者颁发的“油票”到指定的地点领取所需油料。

给车辆加油必须在加油区内进行。

赛后组织者将对获奖车手车辆使用的油料进行抽样检验,如车手使用了任何添加剂将被取消所获成绩,并且将上报比赛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予其它更严厉的处罚。

进出封闭区的卡丁车必须是空油箱。

9.4、比赛的分组与进级

9.4.1、比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两级进行。

9.4.2、比赛的不计时练习和计时练习将分组进行。

9.4.3、不计时练习将按车辆比赛号码依次排列分为若干个组进行。

9.4.4、通过行政检验和车检的所有车手必须按赛事规定时间参加由一名仲裁监督进行的抽签,以决定计时练习的分组。

9.4.5、如果级别参赛人数多于35人,预赛将分组进行,方法如下:

(分组)ABCDEF

(单圈最快成绩排位)123456

789101112

131415161718

↓↓↓↓↓↓

如果每级别参赛人数少于34人,所有的车手将进行三场预赛。

预赛的排位由计时练习成绩决定。

如在热身圈时车手发现车辆有故障,要举手向赛事主管或发车裁判长示意,经赛事主管或发车裁判长同意可返回维修区进行最长5分钟的维修。

自维修区再出发经过发车线时开始计时练习,只进行1圈。

9.4.6、每轮预赛的赛程为15公里,按计时练习成绩分组,采用循环赛制进行。

每位车手参加每轮预赛均按比赛成绩获得积分,第1名为0分;第2名为2分;第3名为3分;第4名为4分依次类推。

当本级别参赛人数不足34人时,车手直接取得参加预决赛的资格。

当本级别参赛人数超过34人时,预赛个人总积分排位的前26名将直接取得参加预决赛的资格。

第26名以后的车手将参加一轮复活赛,复活赛的前8名也将取得参加预决赛的资格。

如遇预赛个人积分相同时,以计时练习的成绩排列。

9.4.7、参加预决赛和决赛(Pre-FinalandFinal)的车手总数最多为34名。

预决赛的发车排位顺序按车手在预赛中取得的成绩依次排为两列。

决赛的发车排位顺序按车手在预决赛中取得的成绩依次排为两列。

国际A级和国家甲级的预决赛为20公里,决赛为30公里,轮间休息30分钟。

国家乙级和国家少年组的预决赛为20公里,决赛为20公里,轮间休息30分钟。

9.5、发车

9.5.1、发车方式

A.比赛的计时练习采用“飞行发车”方法,车手在驶完热身圈通过赛道发车线、赛事主管或发车裁判长向其挥动绿旗时计时练习开始。

计时练习为3圈。

B.预赛和决赛采用“行进间发车”方法,使用信号旗和/或信号灯发车(视场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车手必须遵守本通则中所列“25米黄线”的规定。

9.5.2、通向封闭区的通道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关闭。

9.5.3、自封闭区裁判员挥动绿旗发出发车信号时起,车手就进入“发车程序”中,不得再接受外界的援助(帮助修理或调整其装备),启动发动机除外。

9.5.4、从发车程序开始时起,位于路线上的卡丁车禁止接受任何形式的援助,但将停滞在赛道上的卡丁车推至安全位置时除外。

9.6、发车程序和比赛运行

9.6.1、发车程序:

A、预赛和复活赛:

车手从封闭区按指定车位顺序由出口进入赛道进行一圈热身圈后进行一圈编队圈,车手有责任保持其原发车位,在正常状态下禁止超车和故意缓行。

当编队圈结束车队通过发车线时,发车裁判长挥动绿旗或关闭红灯示意比赛正式开始。

预决赛和决赛:

车手从封闭区按指定车位顺序由出口进入赛道进行两圈热身圈后停在发车位或指定的地点,其间禁止加油或得到外力帮助。

发车裁判确认发车位置正确后,示意机械师跑到各自的车手处,机械师听从发车信号推动卡丁车,车手开始进行一圈编队圈,车手有责任保持其原发车位,禁止超车和故意缓行。

预赛、预决赛和决赛中热身圈限速为40公里/小时。

此为硬性规定,如有违反,仲裁会有权做出加罚10秒的处罚,严重者会受到停止比赛的处罚。

B、在跑编队圈时,如由于某种原因车手在赛道上停车,在重新发车后他可以跟在跑编队圈车队的末尾,但不得超车恢复到其原有的发车位。

如果车手超车,则裁判员即向他挥黑旗,他立即被开除出比赛。

如果车手虽未停车,但落在整个车队后面很远,则发车时他仍留在最后而不能恢复其原有发车位。

如违章则受同等处罚(即被开除出比赛)。

如果发车裁判认为车手是由于他人的行为而被迫停车,则他可以恢复其原有发车位。

如车手的发动机在编队圈时熄火,由路线裁判员在所有车辆驶过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指示该车手重新发动,并让这辆卡丁车进入比赛。

禁止利用比赛赛道之外的任何道路来恢复其原有发车位。

C、在赛道路面上,距发车线前25米处横向画有一道黄线。

该线的作用为:

发车裁判长发出比赛正式发车信号前,在赛道上行进的赛车必须按发车排位分两列依次顺序行驶向“25米黄线”,不准超车。

只有在两队列中各自第一辆赛车中的任何一辆赛车驶过黄线后,随后的其它赛车才准许加速和超车。

进入正式赛程。

如有车手在第一辆赛车未通过“25米黄线”时抢发车,发车裁判可以宣布该次发车无效而重新发车,并通报赛事主管和仲裁委员会。

在车手对抢发车负责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有权处以罚3分,并将罚分计入车手该轮的比赛成绩中。

D、通向封闭区的通道在比赛开始前5分钟关闭。

9.6.2、在比赛过程中,如某一辆卡丁车因故障停车而不能重新发车或车手离开自己的车辆时,则认为该车手已退出本轮比赛,由车手和裁判员把这辆卡丁车推离比赛赛道至安全位置。

车手及其卡丁车必须在原地等候直至该轮比赛结束。

在决赛中如某车手被其他车手超过1圈时,终点裁判员将出示红/蓝对角旗命其退出该轮比赛。

车手在退场途中,必须向上举起左手示意并沿赛道边线行驶,主动避让正在比赛的其它车辆。

9.6.3、比赛结束,终点裁判向车手亮出黑白方格旗后,车手必须按规定的道路直接驶回封闭停车场。

从车手接受黑白方格旗信号之时起至到达封闭停车场的途中,车手必须减速慢行,不得超车或随意停车。

9.6.4、每级别获决赛个人前三名和队赛第一名车手的车辆在比赛结束后于封闭停车场必须接受由比赛组织者进行的最终车检。

9.7、灯光信号和旗语信号:

比赛中将使用下列灯光信号和信号旗:

-比赛灯光信号:

红灯安装在绿灯的上方。

红灯:

赛道封闭。

绿灯:

赛道开放。

-绿旗:

赛道路面无障碍。

热身圈发车和计时练习开始信号。

-绿旗加黄色人字标志:

有人抢发车。

-兰旗:

静止:

指示车手后面有其他车手紧跟,须保持原行驶路线。

挥动:

指示车手有其他车手要超车,根据规则必须让车。

-黄旗:

静止:

前方赛道上有危险,减速,禁止超车。

挥动:

前方赛道上出现事故,有可能需停车,禁止超车。

-黑旗中有桔黄圆形(附车手号码):

车辆出现技术故障,车手在经过赛道安全出口时必须驶入维修区排除故障后可继续比赛。

-白旗:

在赛道上有救护车,减速缓行。

-黄旗带红色条纹:

赛道上湿滑,有油、水或其它液体(裁判员一手执旗一手指天,这面旗一直展示4圈或到路面恢复原状)。

-红旗:

赛道封闭,全部车手停止比赛。

-黑旗:

必须立刻返回维修封闭区并向赛事主管报到。

-蓝底红色交叉标志旗(附车手号码):

在比赛中已被场上第一名车手超过一圈,在经过赛道安全出口时必须返回维修封闭区停止该场比赛。

-黑白棋盘格旗:

比赛结束。

-黑/白对角的旗(附车手号码):

车手违反体育道德,在将出示黑旗之前对此车手给予警告。

9.8、中止比赛

如因发生事故或基于安全或其它原因,赛事主管认为有必要中途停止比赛时,将在发车线上展示红旗、点亮红灯。

各裁判岗的裁判员均展示红旗,示意比赛已经停止。

所有车手必须立即停赛,将卡丁车缓慢驶回发车线。

中止比赛后:

a)如比赛已完成60%,这轮比赛成立,而且比赛成绩按在中止比赛前一圈各车抵达终点的顺序评定。

b)如比赛完成不到60%,这轮比赛无效,将进行重赛:

-在预赛中,全部车手均有权参加重赛的发车。

-在决赛中,只有在中止比赛的前一圈通过终点线的车手可以参加重赛的发车。

在中止比赛后20分钟内,重新发车。

在发车前5分钟,关闭通向集结封闭区的通道。

只在遇有不可抗力时,仲裁才有权延长重新发车前的期限。

十、成绩评定和奖品

10.1、每个分站的比赛各级别报名人数及成绩取得:

4人以下(含)取1名、5-7人取2名、8人以上(含)取3名、12人以上取队成绩。

10.1.1、2004年全国卡丁车锦标赛年度奖设:

车手冠军奖-ICA组、NCA组、NCB组、NCJ组

车队冠军奖-ICA组、NCA组、NCB组、NCJ组

10.1.2、除NCJ组外,2004年全国卡丁车锦标赛年度个人总成绩以车手在成绩最好的四个分站比赛中所获积分之和、车队在成绩最好的四个分站比赛中所获积分之和的多少评定成绩。

NCJ组个人总成绩和车队成绩以三个分站的成绩评定。

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如积分相同,以车手、车队在单站比赛中获得的最高积分评定成绩,积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再相同,则以次高积分评定,依此类推;如再相同,则按锦标赛最后一站成绩评定。

10.1.3、锦标赛国际A级比赛个人总成绩取前三名,设车手冠军奖;车队总成绩取一名,设车队冠军奖。

车手冠军奖:

第一名奖杯、金牌及证书 奖金人民币15000元

第二名奖杯、银牌及证书 奖金人民币10000元

第三名奖杯、铜牌及证书 奖金人民币5000元

车队冠军奖:

奖杯一座

锦标赛国家甲级比赛个人总成绩取前三名,设车手冠军奖;车队总成绩取一名,设车队冠军奖。

车手冠军奖:

第一名奖杯、金牌及证书 奖金人民币5000元

第二名奖杯、银牌及证书 奖金人民币3000元

第三名奖杯、铜牌及证书 奖金人民币1500元

车队冠军奖:

奖杯一座

锦标赛国家乙级比赛个人总成绩取前三名,设车手冠军奖;车队总成绩取一名,设车队冠军奖。

车手冠军奖:

第一名奖杯、金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3000元

第二名奖杯、银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1500元

第三名奖杯、铜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1000元

车队冠军奖:

奖杯一座

锦标赛国家少年组比赛分为A、B组,个人总成绩取前三名,设车手冠军奖;车队总成绩取一名,设车队冠军奖。

A组:

车手冠军奖:

第一名奖杯、金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3000元

第二名奖杯、银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1500元

第三名奖杯、铜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1000元

车队冠军奖:

奖杯一座

B组:

车手冠军奖:

第一名奖杯、金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2000元

      第二名奖杯、银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1000元

      第三名奖杯、铜牌及证书奖金人民币500元

锦标赛国家少年组比赛另设年度进步最快奖及年度最佳新人奖,各发奖杯一座。

10.1.4、锦标赛的授奖仪式在中汽联年会中举行,获奖车手必须到场参加年度授奖仪式。

10.2、各分站比赛的成绩评定及发奖

10.2.1、锦标赛每分站个人决赛分预决赛、决赛两轮进行,预决赛成绩确定决赛排位,决赛成绩为最终成绩。

每轮以车手完成比赛规定圈数所用时间的多少评定成绩,时间少者名次列前。

未完成规定圈数者排在……之后,圈数多者列前,相同圈数用时少者列前并获如下积分:

第一名0分第六名6分

第二名2分第七名7分

第三名3分第八名8分

第四名4分第九名9分

第五名5分……依次类推。

10.2.2、锦标赛每分站赛个人成绩积分

每分站决赛的个人总成绩取前10名,以车手在决赛中所获积分评定成绩,积分少者名次列前。

分站决赛个人总成绩所获锦标赛积分如下:

第一名15分第六名5分

第二名12分第七名4分

第三名10分第八名3分

第四名8分第九名2分

第五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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