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实施《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版》修订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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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实施《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版》修订内容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修订内容)
关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对于第2.1.3.4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如下:
第一条A21图书展览用地的内容调整为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第二条A33用地类别名称调整为中学用地;内容调整为中学用地。
第三条特殊教育用地类别代码调整为A35。
第四条科研用地类别代码调整为A36。
第五条B41的类别名称调整为加油加气用地,内容为零售加油、加气等用地。
第六条调整W物流仓储用地的中类构成,详见下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0
物流用地
融合物资储备、简单加工、中转配送、运营管理、批发展销等综合物流功能的用地。
W1
一类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储用地
W2
二类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仓储用地
W3
三类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储用地
新增以下内容:
第七条新增R4中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四类居住用地,其他详见下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
R41
宿舍用地
为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第八条新增A34小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小学用地;内容为小学用地。
第九条将B14旅馆用地从B1商业用地中剥离出来,增加中类用地B6;类别名称为旅馆用地;内容为宾馆、旅馆、招待所等用地。
第一十条新增B42小类用地,类别名称为充电站用地,内容为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用地。
第一十一条新增中类用地B7;类别名称为会展用地;内容为各类商业会议展览、商品展销等场所和设施用地。
对于第2.2.4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新增以下内容:
第一十二条新增旅馆用地、会展用地、物流用地的适建范围表,调整新型产业用地的适建范围表。
将表中原有的一、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调整为一、二、三类仓储用地。
详见下表:
序号
用地性质
建设内容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旅馆用地
会展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
物流用地
一类仓储用地
二类仓储用地
三类仓储用地
B6
B7
M0
W0
W1
W2
W3
1
别墅
╳
╳
╳
╳
╳
╳
╳
2
住宅
╳
╳
╳
╳
╳
╳
╳
3
宿舍
╳
╳
√
○
○
○
╳
4
餐饮类设施
○
○
○
√
╳
╳
╳
5
邮政所、储蓄所
√
√
╳
√
╳
╳
╳
6
门诊所、卫生站
○
○
╳
√
╳
╳
╳
7
小型运动场
○
╳
○
○
○
○
╳
8
社区体育公园
○
╳
╳
○
╳
╳
╳
9
社区工作用房
╳
╳
╳
○
╳
╳
╳
10
物业管理
√
√
○
√
╳
╳
╳
11
便民商店
√
√
○
√
╳
╳
╳
12
肉菜市场
╳
╳
╳
○
╳
╳
╳
13
自用办公楼
√
√
√
√
√
√
○
14
员工食堂
√
√
√
√
√
√
√
15
普通仓库
╳
○
○
√
√
√
○
16
社会停车场
○
√
╳
╳
╳
╳
╳
对于第2.4.6条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按表2-8新增以下内容:
第一十三条新增会展用地的控制指标,详见下表。
适用类型
建筑分类
基准
容积率
一级建筑覆盖率(%)
二级建筑覆盖率(%)
绿地率(%)
绿化覆盖率(%)
地面
屋面
会展用地
-
0.5-1.0
≤50
-
≥30
≥20
≥15
第3章公共设施
对于第3.4.2条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结合居住人口规模按表3-2的规定执行的修改如下:
第一十四条调整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文化娱乐设施的项目名称为社区市民艺术中心。
第一十五条调整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社会福利设施的配置标准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配置要求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新镇
居住区
(一级邻里)
居住小区(二级邻里)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1200-1600
3~5
●
主要面向本服务范围内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和其它有需要群体,提供社工专业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
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
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服务半径宜小于500米。
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9㎡核定。
若服务人口介于两者之间,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32㎡核定。
600-750
1~1.5
●
第一十六条调整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第一十七条一二级邻里中心均设置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分别调整为60-120平方米/处、40-80平方米/处;用地面积分别调整为300-400平方米/处、200-300平方米/处;宜独立占地,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10m,宜带垃圾压缩功能。
第一十八条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再生资源回收点的建筑面积分别调整为32-60平方米/处、32平方米/处。
第一十九条调整一二级邻里中心交通设施的配置要求,详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删除表3-2后备注中的第五条,备注内容调整为:
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施、与邻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带“※”项目为邻里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2)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3)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4)邻里中心配套指标,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
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式、街巷式、自由式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5)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4~5章的有关规定。
新增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于第3.4.7条的补充说明,增加一级邻里中心设施配置要求按下表执行。
类别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医疗卫生
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000~1500
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注射室、康复室等以及计生服务等。
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文化娱乐
设施
社区市民艺术中心(※)
2000~3000
设置包括书报亭、排练室、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设置专门的老年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展览厅、电脑室等。
体育设施
社区体育公园(※)
3000~10000
功能内容按照《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内容配置,每处社区中心可突出不同的体育主题(部分可经营)。
户外健身场地宜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社会福利
设施
残疾人康复托养所(※)
300~500
包含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服务内容包括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
宜靠近门诊及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应设置于建筑首层或便于使用的区域,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1200-1600
主要面向本服务范围内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和其它有需要群体,提供社工专业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
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
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服务半径宜小于500米。
居住区级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核定。
行政管理
与社区服务
设施
邻里管理服务中心(※)
350~500
包括社区工作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和优抚服务、社会福利、咨询服务、婚姻服务、计生宣传咨询、家庭劳务服务等设施。
其中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党员及社区居民民族议事的场所;社区服务用房包括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和社区服务站。
宜位于建筑首层,且应有独立对外的人行出入口。
不得提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紧邻垃圾房、公厕以及配电房等有碍正常办公的设施。
商业与金融
服务设施
社区农贸(肉菜)市场(※)
2000-3500
应结合非居住建筑与邻里中心项目共同设置。
商业金融服务
限定类(※)
1000
需要包括十项基本商业功能:
超市、中西药店、书店、洗染、美容美发、照相、综合修理、日杂用品、五金修理、文化用品以及银行储蓄等。
宜相对集中设置于人流较为密集的区域。
自由类(※)
不限
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结合市场需求自行调节是否设置,商业总建筑规模控制在居住建筑3%-5%比例范围。
市政
公用
设施
邮政所(※)
100~150
设置于首层
公厕(※)
60~80
结合建筑设施统一配套,需要清晰标识公厕位置。
垃圾收集站(※)
60-120
300~400
宜独立占地,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10m,宜带垃圾压缩功能。
环卫作息点(※)
200~300
包括环卫工具房以及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等服务的用房,宜与公厕、垃圾收集站合建。
有对外出入口。
再生资源回收点(※)
32~60
用于社区回收、集散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可与其他环卫设施合设,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m。
宜与垃圾房(或垃圾压缩中转站)集中设置。
交通
设施
公交设施(※)
依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
公交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
居住社区中心宜设置公交首末站。
停车设施(※)
宜结合邻里中心设置相对集中的机动车场地和非机动车场地。
以满足邻里中心配建停车和社会公共停车要求。
机动车停车位按照0.4-0.5个/100㎡配置,非机动车车位按1.0个/100㎡配置。
应设置出租车,以及装卸、递送停车位(建议车位各为3~4个)。
还应考虑救护等特殊车辆停车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绿地设置在地下或结合其他建筑物设置多层停车楼,以节省用地。
注:
(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施、与邻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带“※”项目为邻里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2)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3)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
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式、街巷式、自由式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4)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4~5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于第3.4.7条的补充说明,增加二级邻里中心设施配置要求按下表执行。
一级邻里中心服务区域不需要再配建二级邻里,只需根据居住地块规模,配套社区用房。
类别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处)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医疗卫生
设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300
健康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促进、计生服务、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和常见病诊疗工作。
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可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文化娱乐
设施
社区市民艺术中心(※)
1000~1500
宜设置排练室、图书阅览、科技普法、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儿童活动等项目。
体育设施
社区体育公园(※)
600-3000
功能内容按照《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内容配置,每处社区中心可突出不同的体育主题(部分可经营)。
户外健身场地宜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及儿童活动场所等。
社会福利
设施
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600-750
主要面向本服务范围内家庭、青少年、长者等重点群体和其它有需要群体,提供社工专业服务,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
包括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主要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宜在建筑低层部分,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
二层以上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服务半径宜小于500米。
居住小区级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39㎡核定。
行政管理
与社区服务
设施
邻里管理
服务中心(※)
250~350
包括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其中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组织社区党员及社区居民民族议事的场所;社区服务用房包括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和社区服务站。
宜位于建筑首层,且应有独立对外的人行出入口。
不得提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紧邻垃圾房、公厕以及配电房等有碍正常办公的设施。
商业与金融
服务
设施
社区农贸
(肉菜)市场(※)
350~500
应结合非居住建筑与邻里中心项目共同设置。
商业金融服务
自由类(※)
不限
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结合市场需求自行调节是否设置,商业总建筑规模控制在居住建筑3%-5%比例范围。
市政
公用
设施
公厕(※)
60~80
结合建筑设施统一配套,需要清晰标识公厕位置。
垃圾收集站(※)
40-80
200~300
宜独立占地,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10m,宜带垃圾压缩功能。
对于居住规模不足1000户的,按照40平方米的建筑规模进行配套。
再生资源回收点(※)
32
用于社区回收、集散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可与其他环卫设施合设,与周围建筑间隔不小于5m。
宜与垃圾房(或垃圾压缩中转站)集中设置。
交通
设施
公交站(※)
依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
灵活设置。
公交站宜设置在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
停车设施(※)
宜设置出租车,以及装卸、递送停车位(建议车位各为2-3个)。
注:
(1)表中所列设施为片区级以下级别公共设施、与邻里中心相关的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带“※”项目为邻里中心集中配置项目)。
(2)表中提出用地规模要求的,为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3)中心城区因用地紧张,可按下限要求设置;其他地区按上限指标进行配套设置。
布局形式可采用集中式、院落式、街巷式、自由式等多种方式,宜设置骑楼。
(4)交通市政设施除本表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4~5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单个居住用地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结合规划和现状的周边设施情况,参照下表配置:
设施名称
服务人口
或住宅总建筑面积(万㎡)
一般规模(㎡/处)
配置规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六条调整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
50-300
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0.2%。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公厕
30-60
——
原则上均应至少设置一处公厕,并按照每1000-1500户设一处进行核算。
应设于人流集中处,并且在建筑物首层,须有单独出入口。
垃圾收集点
15
服务半径宜≤70米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服务规模:
<0.5万人
200-600
可结合住宅用地内公共绿地进行设置
服务规模:
0.5-1万人
600-1500
幼儿园
服务规模:
0.7-1万人
2400-3000
2700
幼(托)儿园应按9班设置,每班30座。
服务半径宜为300m。
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N为班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用地面积为13~15㎡/座,建筑面积为9~11㎡/座。
社区用房
住宅总建筑面积(万㎡)
R≤2
80-120
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具体为社区党组织办公室、居委会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社区警务室、儿童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老年人活动室、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站等用房。
原则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可结合实际需求选配社区用房的相关设施,无需配套居委会办公用房。
每个社区用房的最大服务住宅建筑面积为50万平方米。
住宅小区中的社区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社区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等方便周边居民出入的位置,应有独立的对外人行出入口,不应紧临垃圾房、公厕及配电房等有碍正常办公的设施;社区用房室内格局应当便于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办公,并配各独立水、电、通信等基本设施;不得提供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社区用房。
2<R≤5
≥300
5<R≤10
≥600
10<R≤20
≥800
20<R≤30
≥1000
30<R≤50
按照二级邻里中心设施配置要求。
第4章城市交通设施
对于4.1.3城市轨道新增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新区和城市更新用地中,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中心体系规划,明确规划的TOD开发区域与非TOD开发区域。
在TOD开发区域设置一体化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应遵循客运一体化、安全经济、换乘方便、管理高效、预留灵活、公交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城市轨道在线路起终点以及沿线重要车站应设置公交首末站进行接驳。
在重要的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应预留地面公交应急接驳运力的停放设施。
所有轨道站点应预留自行车停放空间,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车接驳设施应纳入城市轨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轨道站点与周边建筑之间应预留好有盖廊道、二层连廊、地下通道等建设条件,确保慢行与轨道站点间良好衔接。
对于4.1.5常规公共交通新增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居住区(特别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大型商业区、分区中心、文体中心、公园、体育馆、剧院等活动集聚地多种交通方式的衔接点上,宜设置多条线路共用的公交首末站。
设置规模及形式以专题研究确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等对外交通设施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其功能组成和规模,应结合客运枢纽规划统一考虑,其位置应设置于对外交通设施主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公交首末站与对外交通设施间的连接段需具备人车分流、遮阳挡雨的功能。
第二十九条0.7万人~3万人的居住小区宜设置公交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设置公交首末站。
第三十条在轨道交通站点、重要的公交站点应设置连续的风雨连廊连接周边建筑。
第三十一条公交首末站、综合车站、综合车厂和修理厂等公交设施布局应按照片区规划要求分区布设,具体布设密度以专题研究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交专用道设置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10.2相关规定要求。
对于4.2.13道路交叉口渠化要求修改如下:
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道路红线拓宽依据《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4.1.3、4.1.4执行。
对于4.2.27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新增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针对面积小于等于1.5ha地块建筑物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支路上离道路交叉口20米路段,干路上离道路交叉口50米路段等路段禁止机动车开口。
(2)地块机动车开口应优先设在支路(服务型道路)上,若地块临支路(服务型道路)少于2个面,可考虑设在干路上。
(3)地块机动车开口尽量布设在街坊的长边上。
(4)干路上的出入口只准右进右出。
对于4.2道路交通系统规定修改如下:
第三十五条机非分隔带最小宽度及设置形式应符合下表规定。
新建道路应根据分隔带宽度设置低影响开发绿带:
机非分隔带(含主辅分隔带)最小宽度
传统道路红线宽度(m)
≤23
24-31
32-49
≥50
机非隔离带最小宽度(m)
1.5
2
3
5
隔离带形式
台阶滞水式绿带
台阶滞水式绿带
下沉生物滞留带
下沉生物滞留带
注:
1、机非隔离带宽度≥2.5m时宜采用下沉式生物滞留带设计,宽度<2.5m时宜采用台阶式滞留雨水设计
2、当道路红线宽度不为整时,可以取整后按照低值取分隔带宽度,例如道路红线31.5m,可以按照31m道路红线取分隔带最小宽度。
第三十六条道路横断面的机动车空间与慢行道空间应布置绿化带隔离,结合退让空间宜形成高中低3个层次,高层采用常绿高大林荫乔木+中层开花乔木+底层隔离绿篱形式。
第三十七条道路绿化执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第三十八条单行线横断面设置要求道路两侧均设置慢行空间,当机非共板时,应将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九条对于小街区路网密度要求应在4.2.3道路网规划指标基础上提高20%-50%。
第四十条交叉口转弯半径应结合交叉口周边用地和相交道路等级进行控制,控制标准宜参考下表。
交叉口转弯半径控制
道路等级
路缘石转弯半径值
工业、物流用地
商业、办公用地
居住、休闲用地
主-主
25
25
25
主-次
25
25
20
主-支
20
15
10
次-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