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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试资料

2015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培训班

讲座提纲

第一讲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这意志和利益的内容是内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上的法律与“法”含义相同。

是指法律的整体,即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

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指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法的基本特征:

1、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2、具有强制性;3、以权利与义务为其主要内容;4、是明确、普遍的规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时间和体系构成

基本形成时间:

2010年,体系构成包括:

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部门。

三、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后果为主要内容。

(二)法律规范的特征: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立法法规定),还具有反复适用性。

(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

(三)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之一。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不等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规范也不等同于法律条文。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另一必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中对遵守规范或者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法律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国家强制力通过对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赋予确定的、具体的法律后果而得以体现。

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法律后果和否定式法律后果。

肯定式法律后果是确认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他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

否定式法律后果是否认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和状态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不予以保护升甚至对行为施以制裁。

四、法律责任

(一)涵义及基于何种原因(行为违法或违约、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包括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三)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简称责任方式,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制裁、补偿、强制等三种。

(四)了解责任法定、责任相称、责任自负三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

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

①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③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某些特殊情况,如监护会产生责任继承问题)

第二讲依法行政基本知识

一、依法行政的涵义及基本质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法行政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自己。

二、依法行政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

到2020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和制约。

三、法治政府的内涵:

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老百姓义务的行政决定。

根据合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做到5点:

1.法不授权不可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越权分为横向方面的越权(超越本机关的职权)和纵向方面的越权(超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2.不能法外设权。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机关不得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增设行政权力。

3.法定职责必须为。

行政机关不得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行使法定职权不得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4.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实体和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

5.不得法外限权或者增加法定义务。

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二)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坚持公平、公正、比例原则。

要求做到:

1.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不偏私。

2.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要符合法律目的。

举例说明。

3.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常去的措施应当必须、适当。

举例说明。

4.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公开进行,要注意提取当事人的意见、要遵守法定程序、要注意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四)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的方便人民群众。

如何做到高效便民:

(1)要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对有关政府与市场有关的表述。

(2)要科学配置行政机关的权利,理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

(3)完善程序,严格依程序办事。

(4)转变观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五)守法诚信(四中全会提出的)。

政府守法可以引领和带动人民守法。

诚信民是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要信义。

这一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就是行政机关要做到:

1.要严格执法法律、政策。

2.全面、准确、真实的公布信息。

3.对作出的政令不能朝令夕改。

4.不得无故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改变的,对因改变决定造成老百姓的财产损失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权责一致。

权责一致,是指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1.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要充分。

2.法律对行政机关授权时应当明确其承担的责任。

3.加强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其违法时要受到追究责任。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四中全会提出),共由7个部门法构成——宪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行政行为的涵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特征:

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具有往后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体现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是一种单方行为。

第三讲通用法律知识

一、行政处罚法(重点)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行政处罚的种类

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受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种类:

申诫罚、财产法、能力罚、人身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必知)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6.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机关——公安机关。

(四)委托处罚的相关知识——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机关负责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转委托。

(五)一事不再罚、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处罚程序。

重点掌握地域管辖、现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处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要求是7日、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加处罚款的标准(按日3%计算,不得超过本金)。

行政处罚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和分工。

可分为地域管辖、职权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一事不再罚规则、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不予行政处罚规则(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你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则、追诉时效规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政机关发现之日算起)

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1、情节轻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节复杂的案件,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1、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处罚法》32、41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4、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38、39、40条规定,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听证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行政机关可指定银行作为收缴罚款的专门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和不予许可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概括规定为下列六类: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注销、转让。

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

如果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则由被许可人自行负责。

有时,为了公共利益,本来应撤销的不撤销。

如果是许可机关的过错,不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是申请人有过错,不当得利应当追回。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

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被许可人原因,如被许可人死亡或主体资格丧失等。

注销本身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五)行政许可的监管和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三、行政复议法

(一)受案范围和不予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行为。

(五)行政机关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八)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九)行政机关其他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二)行政复议机关。

(三)申请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新的行政诉讼法

(一)生效时间。

2015-05-01

(二)受案范围和不予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行政诉讼管辖。

局里与乡镇作出诉讼向县法院提出

县政法作出诉讼向上级法院

(五)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在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六)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七)行政诉讼调解。

(八)人民法院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九)行政复议机关的诉讼地位(第26条: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十)裁定、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履行给付、判决违法、判决无效、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变更等(第69—79条)。

五、国家赔偿法

(一)行政赔偿范围和不予赔偿范围。

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则不予赔偿。

一般来说,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则不予赔偿。

另外,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予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有: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追偿。

六、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突发事件的分级(4级,第3条)

(二)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和应对体制等(第5、7、8、10、12条)。

七、行政强制法(重点)

(一)行政强制的主体和对象。

行政强制的主体:

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的对象:

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二)行政强制的属性。

(三)行政强制的分类。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五)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性规定。

2.查封与扣押程序。

(六)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主要条件。

(七)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主要方式。

(八)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九)代履行。

八、新的立法法

(一)税收法定。

(二)授权立法。

(三)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第72、73条)。

(四)对规章制度的限制。

(第80条: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相对人权利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82条: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不得设定减损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及其适用(第五章)。

第四章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主要精神(重点)

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四个全面”,即继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最终的、根本的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手段和措施,目的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的标志:

建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依法行政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的建成有4个标志,即体制方面的标志、法制方面的标志、机制方面的标志、观念方面的标志。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建成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建成的标志有4个方面:

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进一步健全。

第五讲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一、主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审批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为。

(三)行政强制行为。

(四)行政确认行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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