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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大全

 

附件一:

建筑节能工程强制性条文汇总(安徽省)

㈠《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0.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沮等隔断热桥措施。

5.2.2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此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

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

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l℃。

10.2.3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

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

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

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lO%。

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

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

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一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方向应正确。

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

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

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l、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11.2.11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0.5%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0.92

5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6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10%

12.2.2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表12.2.2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铜导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00

0.0601

13.2.5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㈡《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DB34/T754-2007

3.0.3居住建筑通过采用合理、有效的建筑节能设计,增强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指标的前提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空调总耗电量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2.1建筑建筑外形设计宜减少外围护结构的面积,条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35,点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超过0.40。

当设计的体形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2外门窗(包括幕墙、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2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的外门窗及屋顶透明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表4.2.2不同朝向、不同平均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

朝向

窗外环境条件

外窗传热系数K,[W/m2·k]

窗墙面积比Cm≤0.25

窗墙面积比0.25<Cm≤0.30

窗墙面积比0.30<Cm≤0.35

窗墙面积比0.35<Cm≤0.45

窗墙面积比0.45<Cm≤0.50

北(偏东60°至偏西60°范围)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4.0

≤4.0

≤3.2

≤2.5

-

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气温≤5℃

≤3.2

东、西(东或西偏北30°至偏南60°范围)

无外遮阳

≤4.0

≤3.2

-

-

-

有外遮阳(其太阳辐射透过率≤20%)

≤4.0

≤3.2

≤3.2

≤2.5

≤2.5

南(偏东30°至偏西30°范围)

≤4.0

≤4.0

≤3.2

≤2.5

≤2.5

屋顶透明部分(天窗)

面积:

≤屋顶总面积的4%K≤3.6,遮阳系数≤0.5

注:

(略)

4.2.3建筑物1~6层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017-2002规定的3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2.5≥q1>1.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7.5≥q2>4.5[m3/(m2·h)];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其气密性能分级指标值:

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为1.5≥q1>0.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为4.5≥q2>1.5[m3/(m2·h)]。

4.2.4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表4.2.4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K,(Km),W/(m2·K)]和热惰性指Ⅰ标(D)

屋顶

外墙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分户墙、楼板和封闭楼梯间隔墙

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

户门

重质结构

K≤1.0

D≥3.0

Km≤1.0

D≥3.0

按表4.2.2的规定

K≤2.0

K≤1.5

K≤3.0

K≤0.8

D≥2.5

Km≤1.0

D≥2.5

轻质结构

K≤0.5

Km≤0.7

注:

(略)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5.0.5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时,应当以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作为判断依据。

其中:

15层及5层以上的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其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不应超出表5.0.5按采暖度日数列出的当地采暖年耗电量和按空调度日数列出的空调年耗电量限值之和;且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应当小于或等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之和。

6.1.2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时,应设计分室(户)温度控制及分户(分楼栋)热(冷)量计量设施。

6.3.1设置集中空调的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6.3.5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时,作为集中冷(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值,见表6.3.5-1、6.3.5-2、6.3.5-3、6.3.5-4。

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设备,不仅要考虑满负荷的能效比,还应着重分析比较部分负荷的能效比。

表6.3.5-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型

额定制冷量CC(kw)

性能系数COP(W/W)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CC>50

2.40

2.60

螺杆式

CC≤50

CC>50

2.60

2.80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3.80

528<CC≤1163

4.00

CC≥1163

4.20

螺杆式

CC≤528

4.10

528<CC≤1163

4.30

CC≥1163

4.60

离心式

CC≤528

4.40

528<CC≤1163

4.70

CC≥1163

5.10

表6.3.5-2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名义工况和性能参数

民用工况

性能参数

类型

加热源

冷水出口温度/℃

冷水进、出口温度差/℃

冷却水进口温度/℃

冷却水出口温度/℃

单位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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