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济建质安站字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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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济建质安站字2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号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第三章抹灰工程
第七条内墙面抹灰前应在墙面各种箱盒预留预埋完成后进行,且应根据抹灰层厚度及墙面各种箱盒的出墙厚度贴饼冲筋,贴饼冲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饼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制做,尺寸5cm见方,水平距离控制在1.2~1.5m左右。
2、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冲筋,冲筋的根数应根据房间的高度或宽度确定,筋宽控制在5cm左右。
第八条内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遍厚度宜为7~9mm。
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采用射钉固定,固定间距应不大于250mm。
第九条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
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十条外墙窗台、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有排水要求的部位抹灰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述各部位底面均应做滴水或截水处理,其形式可采用滴水线(槽)、鹰嘴等方法,但在同一工程中的做法应一致。
滴水线(槽)、鹰嘴的做法要求有:
(1)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m,离外口的距离不大于50mm,槽口必须完整、顺直、清晰。
(2)各种滴水线(槽)遇墙时,其端部与墙立面的距离宜为30~50mm、截水线与墙面的距离宜为30~40mm。
(3)鹰嘴必须与抹灰一次抹成,外低内高,突出底面的高度不小于10mm。
2、上述各部位顶面均应做不小于1:
6的流水坡度;外窗台与内窗台的建筑标高应外低内高。
第四章门窗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外墙铝合金窗、塑料窗,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复验:
1、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位工程层数大于等于10层,每一技术等级的外窗试验不少于一组,当同一技术等级的外窗超过10层时,每10层试验不少于一组。
(2)单位工程层数低于10层,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试验不少于一组,且建筑面积每增加8000㎡增加一组试验(对单层厂房工程可按每增加10000㎡增加一组试验)。
(3)单位工程层数低于10层,当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时,对同一小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等级的外窗,每三个单位工程试验不少于一组(对别墅建筑可按每五个单位工程试验不少于一组)。
2、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取样数量为同一单位工程、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类型、同一开启方式的外窗及玻璃不少于一组(三樘)。
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时,对同一小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类型、同一开启方式的外窗及玻璃,每三个单位工程取样不少于一组(对别墅建筑可按每五个单位工程取样不少于一组)。
第十二条建筑外墙铝合金窗、塑料窗安装完成后,应对其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取样数量同第十一条第2款。
第十三条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洞口尺寸进行复核,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应根据洞口四周保温层及饰面层的厚度合理确定。
2、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窗型材壁厚不应小于1.4mm,门型材壁厚不应小于2.0mm。
塑料门窗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不应小于1.5mm,并需做防腐处理。
3、门窗框与墙体间宜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固定片应采用Q235—A冷轧钢板制作,厚度应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15mm。
外窗底框固定时严禁用螺栓穿框固定。
4、在砌体上固定门窗框时严禁使用射钉,宜采用预先砌入强度不低于C20的砼预制块后固定的方法。
5、铝合金门窗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500mm,距转角处不大于180mm。
塑料门窗框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6、组合窗两樘连接处应设拼樘料,窗框应与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拼接时接触面宜满涂防水密封胶。
铝合金组合窗拼樘料上下端应各嵌入框顶和框底15mm以上;塑料组合窗拼樘料应采用与其内腔紧密吻合的增强型钢为内衬,型钢两端应比拼樘料长出10~15mm,并嵌入框顶和框底。
7、安装门窗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丝钉拧入,不得直接锤击钉入。
8、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实聚胺脂发泡材料,并用密封胶封闭。
发泡剂施打前应清除门窗框包装材料,并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形,填充饱满;密封胶应采用中性硅硐耐候密封胶,且应粘结牢固、无裂缝,宽度宜为5~8mm。
9、外窗底框应设排水孔,排水孔应畅通,宽度宜为8mm,数量推拉窗不少于2个,平开窗每个开启口1个;推拉窗的导轨亦应设置排水孔。
第十四条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扇与框的搭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小于8mm;必须设置限位块,其限位块间距应不大于扇宽的1/2。
第十五条外窗纱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工程外窗应安装纱扇;当设计有要求时,公建工程外窗亦应安装纱扇。
2、纱扇下料尺寸应准确,安装应牢固,与窗框间应封闭严密;外挂纱扇应有限位措施以防止掉扇;纱网应绷纱紧密、纱头应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住宅工程分户门的保温隔热性能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实聚胺脂发泡材料,并用密封胶封闭。
第十七条门窗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门窗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有关要求,中空玻璃规格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2、门窗玻璃密封条应粘结牢固,转角处应作45o拼缝处理,压条接缝应不大于0.5mm,下料长度应比装配长度长20~30mm。
3、门窗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应按规定加设支承垫块和定位垫块,垫块应选用邵氏硬度为70~90(A)的硬橡胶或塑料;支承块每块最小长度不得小于50mm,定位块长度不应小于25mm,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宽度应等于玻璃的公称厚度加上前部余隙和后部余隙,厚度应等于边缘间隙;采用固定安装方式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置应距离槽角为1/10~1/4边长位置之间;采用可开启安装方式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置距槽角不应小于30mm。
当安装在窗框架上的铰链位于槽角部30mm和距槽角1/4边长点之间时,支承块和定位块的安装位置应与铰链安装的位置一致。
第五章吊顶工程
第十八条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锈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吊顶工程使用的人造木板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第十九条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
2、吊杆应通直,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
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3、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
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4、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
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第二十条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2、明龙骨吊顶工程饰面板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三章的要求。
3、暗龙骨吊顶工程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通常做法是板与板之间的缝隙应为八字缝,宽度宜为8~10mm,采用专门的石膏腻子嵌缝,待嵌缝腻子基本干燥后,再贴抗拉强度高的接缝带。
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第六章轻质隔墙工程
第二十一条轻质隔墙的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轻质隔墙使用的人造木板应按本规定第十四章的要求对甲醛含量进行复验;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接触砖、石、混凝土的龙骨和埋设的木楔应做防腐。
第二十二条板材隔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2、板材隔墙的板与板之间、与周边墙体之间的连接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2mm的镀锌U型铁件,宽度同板厚,数量为板与板拼缝处上端、下端各一个,板与相邻构件拼缝处沿竖向不少于3个。
3、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墙板拼接部位裂缝,宜使用能够实现板与板之间互锁连接或发泡弹性连接的板墙材料,宜在墙板拼接部位采用粘贴玻纤网格布等防裂措施。
第七章饰面板(砖)工程
第二十三条饰面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板安装工程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固定于相同基体上的锚栓,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
2、湿做法饰面板工程必须设置钢筋网,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m。
钢筋网设置在空心砖或轻质砌块的墙体上时,固定点应采用穿墙钢筋或预埋混凝土预制块的方法固定,其混凝土预制块上应设置预埋件。
3、采用湿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
湿做法饰面板灌浆前,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从内侧将缝隙堵实后,再灌干硬性水泥砂浆,并应分层浇灌,分层振捣密实,且分层高度不宜大于板高的1/3,也不宜大于200mm。
第二十四条内墙面砖粘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砖铺贴前应进行放线定位和排砖,非整砖应排放在次要部位或阴角处。
每面墙不应有两列以上非整砖,非整砖宽度不应小于整砖的1/3。
2、内墙面砖表面应平整,阴角砖应压向正确,阳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