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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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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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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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2总则

2.1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2.2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3一般条件

3.1身高不应低于1.65m。

3.2腿长不应短于74cm。

3.3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大于17.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3.4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3.5不应有传染性疾病。

3.5.1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病史。

3.5.2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3.5.3梅毒螺旋体(TP)特异性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

3.6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

4精神、神经系统

4.1不应有精神疾病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2不应有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4.3不应有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4不应有酒精滥用或依赖。

4.5不应有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4.6不应有心境(情感性)障碍。

4.7不应有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4.8不应有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4.9不应有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4.10不应有精神发育迟缓。

4.11不应有心理发育障碍。

4.12不应有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4.13不应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4.14不应有自我伤害(史)。

4.15不应有癫痫、痫样发作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4.16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

4.17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4.18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及其病史。

4.19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或局灶性异常,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

5心理

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6呼吸系统

6.1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

6.2不应有肺结核。

胸部X线检查时,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无临床意义,鉴定为合格。

6.3不应有气胸及其病史,或可能导致气胸的肺部基础病变。

6.4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

7循环系统

7.1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

7.2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7.3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110次。

7.4不应有心电图异常,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P-R间期小于0.12s,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

b)非病理性P-R间期小于等于0.30s的I度房室传导阻滞;

c)无器质性病变的右束支传导阻滞;

d)QRS时限小于0.12s的室内传导阻滞;

e)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45度,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110度;

f)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

g)非病理性偶发性早搏。

7.5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轻度下肢静脉曲张;

b)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

7.6不应有超声心动图异常。

仅有轻微的二尖瓣关闭不全或轻微三尖瓣关闭不全,鉴定为合格。

8消化系统

8.1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肝囊肿直径不大于20mm,数目不超过两个,肝功能正常。

b)不位于肝缘的肝血管瘤直径不大于20mm,数目不超过两个,肝功能正常。

c)胆囊息肉直径不大于5mm。

8.2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

8.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鉴定为合格。

8.4不应有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

单纯的内、外痔,肛裂,鉴定为合格。

9泌尿、生殖系统

9.1不应有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畸形,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单纯性肾囊肿直径不大于15mm,数目不超过两个,肾功能正常。

b)单发肾错构瘤直径不大于15mm,肾功能正常。

c)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

9.2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及其病史。

9.3不应有严重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多囊卵巢综合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

9.4不应处于妊娠期。

10血液系统

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鉴定为合格。

11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

不应有风湿性、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

12运动系统

12.1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12.2不应有内固定、人工关节、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轻度足癣、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鉴定为合格。

14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0或以上。

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鉴定为合格:

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

b)矫正远视力不低于1.0。

14.2屈光度(等效球镜,下同)不应超过-4.50D~+3.00D;散光两轴相差不应超过2.00D;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50D。

14.3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0。

14.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或以上,中心视野不应有生理盲点扩大或非生理性暗点出现。

14.5不应有色盲、色弱。

14.6不应有夜盲或暗适应异常。

14.7不应有双眼视功能异常。

14.8不应有显斜视或眼球运动受限等眼外肌疾病。

14.9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5△。

14.10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视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或眼眶疾病。

14.11不应有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混浊或瘢痕;

14.12不应有巩膜疾病。

14.13不应有葡萄膜疾病及其后遗症。

14.14不应有瞳孔变形或反射异常。

14.15不应有晶状体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不影响功能的视轴区少量细小的先天性点状混浊;

b)非视轴区散在的先天性点状皮质混浊。

14.16不应有青光眼、高眼压症。

14.17不应有玻璃体疾病。

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可鉴定为合格。

14.18不应有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但下列情况可鉴定为合格:

a)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

b)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14.19接受角膜屈光手术后至少满6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鉴定为合格:

a)手术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0.9,双眼裸眼远视力不应低于1.0,屈光度保持稳定;

b)任何一处角膜厚度不应小于460μm;

c)无明显的眩光、干眼、高阶像差、雾状混浊等手术后并发症或后遗症;

d)双眼视功能正常;

e)角膜屈光手术时年满18周岁;

f)手术前屈光度不应超过-4.50D~+3D,同时不伴有其他相关病理性改变;

g)手术方式为利用准分子激光或飞秒激光进行的表层或板层角膜屈光手术;

h)具有原始完整的、至少包括术前检查和激光手术切削参数的角膜屈光手术病历。

14.20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

15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纯音气导听阈每耳在500Hz、1000Hz、2000Hz任一频率不应超过20dB,250Hz、3000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30dB;4000Hz、6000Hz、8000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240dB且4000Hz不应超过45dB。

15.2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

15.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及以上或延迟反应。

15.4不应有可能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

15.5不应有鼓膜穿孔、粘连等病变及严重的钙斑、内陷、萎缩、增厚、菲薄、瘢痕等改变。

15.6不应有中耳疾病。

15.7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

15.8不应有眩晕病史。

15.9不应有可能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

a)程度较轻的筛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b)上颌窦粘膜囊肿,小于窦腔三分之一,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窦口引流通畅。

15.10不应有嗅觉丧失。

15.11不应有可能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或畸形。

15.12不应有可能影响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

A1通则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方法。

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应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

A2精神、神经科

A2.1常规检查项目

精神、神经科常规检查项目应为:

a)病史采集;

b)精神检查;

c)脑神经检查;

d)运动检查;

e)反射检查;

f)感觉检查;

g)植物神经检查;

h)脑电图检查;

i)心理学评定。

A2.2常规检查项目及重点内容

A2.2.1病史采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重点内容应为:

a)生长发育史;

b)学习、生活史;

c)既往病史应包括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

d)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

精神障碍、癫痫等。

A2.2.2精神检查应包括:

a)一般表现;

b)情感;

c)思维;

d)定向;

e)记忆;

f)计算能力;

g)意志;

h)其他。

A2.2.3脑神经检查。

A2.2.4运动检查应包括:

a)不自主运动;

b)随意运动;

c)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

A2.2.5感觉检查包括:

a)浅感觉:

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度觉;

b)深感觉:

运动觉、位置觉和震动觉

c)复合感觉。

A2.2.6反射检查,包括:

a)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跖反射;

b)深反射——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

c)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霍夫曼氏征。

A2.2.7植物神经检查应包括:

a)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

b)弯腰试验检查——受检者应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s~5s后直立。

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

c)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眼心反射、立卧试验、卧立试验。

A2.2.8脑电图检查。

A2.2.9心理学评定应包括认知测验、心理运动能力测验和心理会谈(检测方法和评定原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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