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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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议书

生产企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议书

一、企业财产综合险

设定保险标的(假设):

1、企业总资产4200万元整

a、固定资产3900万元整

b、存货300万元整

2、机器设备1000万元整

推荐险种及费率:

1、企业财产综合险:

标准费率2.4‰优惠费率1.39‰

2、附加机器设备损害险:

标准费率5.0‰优惠费率1.39‰

保险费:

1、企业财产综合险:

4200×1.39‰=5.838万元

2、附加机器设备损害险:

1000万×1.39‰=1.39万元

合计7.228万元

二、利润损失险:

标的:

毛利润1000万(以财务报表为准)

a、企业财产利润损失险

1000万×1.39‰=1.39万元

b、机器设备附加利润损失险

1000万×1.39‰=1.39万元

总计保费:

1.39万×2=2.78万元

保险责任(见条款)

三、意外险:

1、标的:

假定有员工380名,每名员工保障为5万意外,1万意外医疗

2、费率:

意外为0.15%意外医疗为0.9%

3、保险费:

5万×0.15%+1万×0.9%=165元/人

4、总计:

165×380=62700元

5、保险责任:

意外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该等级由法院、公安等公正确定,意外医疗含门诊,最高赔1万元,绝对免赔100元。

四、货物运输险:

1、标的:

全年销售总量5000万或单笔运输量50万(假定)

2、运输工具:

汽车、船舶等

3、目的地:

国、国外

4、费率:

1.2‰

5、保费:

5000万×1.2‰=6万或50万×1.2‰=600元

附:

有关保险险种说明

财产保险综合险

基本容

负责被保险财产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必要措施造成的损失,或施救时的合理费用。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沉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围的损失和费用。

机器损坏保险

基本容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保险

基本容  

保险责任

总保险金额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下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限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本项1款

(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

(1)节和

(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录6项下的赔偿。

定 义

一、毛利润:

(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

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

(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

除在明细表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帐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工资:

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财产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机器损坏险附加利润损失险保险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

(1)节项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

(1)节和

(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定义

一、毛利润:

(一)营业额+年终库存+在制品(半成品)三项的数额减去

(二)上年库存+在制品(半成品)+特定营业费用的数额为毛利润。

注意:

上年库存和年终库存以及在制品(半成品)的数额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算出,并适当规定折旧。

二、特定营业费用:

(一)购买原材料的全部数额(减除获得的折扣);

(二)工资的全部数额;

(三)为维持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支付的出险后可能停付的一切专用及直接费用。

注意:

除在明细表另有规定外,本定义措词的含义应与被保险人帐册中通常表达的意义相一致。

三、工资:

付给雇员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加班费、生活补助(如有此项补助)、保险费、节假日工资以及其他与工资有关的款项]。

四、营业额:

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对出售及交付的货物及提供的服务付给或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扣除折扣)。

五、赔偿期限: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第___个月末止,在此期间营业结果因损失而受到影响。

六、毛利润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七、工资率:

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工资总额对营业额的比率。

八、年度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以前十二个月的营业额。

九、标准营业额:

发生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中相当于赔偿期期间的营业额。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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