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定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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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研究论文定稿1

分类号:

C93单位代码:

120

密级:

一般学号:

20087910049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

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专业:

工商管理

姓名:

来韩军

指导教师:

张锦风

答辩日期:

二〇〇九年8月

 

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研究

摘要:

我国私营企业大都采用家族治理模式,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产权模糊,股权结构不合理,激励机制有较大的缺陷,内部制约机制虚化,并且规则不健全,这严重影响和阻碍着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扩大。

本文主要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治理结构的一般理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指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私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企业治理结构;私营企业治理结构;家族治理模式

PrivateenterprisesgovernsstructurestudyinginOurcountry

Abstract:

Ourcountryprivateenterprisesadoptaclantogovernapatternmostly,theexistencedeficiencydependsonpropertyrightmixesupatpresentmainly,stockrightstructureisunreasonable,incentivemechanismhasbiggerdefect,insidecontrolmechanismemptinessmelts,andregulationdoesnotperfect,thisaffectsgravelyandexpandsbeinghinderingtheprivatebusinessesgoingastepfurtherfromdeveloping.Themainbodyofabookgovernarchitecturalcurrentsituationmainlyfromprivateenterprisesstarting,governarchitecturalsorttheory,currentsituationandhaveproblem,bringforward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byanalysingtheperson,pointingouttheperfectcompanygoverningstructureistheonlywaythatsustainedhealthofprivateenterprisesdevelops.

Keywords:

CorporateGovernance;Privatesectorgovernancestructure; Familygovernancemodel

全世界有成千上万的私营企业,其中每天有不计其数的私营企业生生灭灭,延喘生息。

只有少数私营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得以延续和发展。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关键问题。

对私营企业实施制度创新是其成长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一、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概念及相关理论

(一)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含义

要阐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这个概念,还要从企业治理结构这一概念说起。

1、企业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又译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企业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

它随现代公司的产生而产生,按照美国著名管理专家钱德勒的定义:

“现代公司或现代企业是由一组支薪的中、高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

它有两个特点:

它包含许多不同的营业单位,且由各层级支薪的行政人员所管理”[1]。

现代公司与古典企业不同,不仅所有权分散到许多股东手中,而且管理权(控制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公司的股东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出现了专门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的经理阶层。

但是,由于管理者(职业企业家)更倾向懒惰、不愿冒风险、在职消费最大化,或者侵吞所有者财产,搞“内部人控制”,等等。

而所有者总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又称为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为解决这个问题,委托人需要设计一套制度来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行动。

对公司企业来说,这个制度就是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2]。

由于考察问题角度不一致,许多人对公司治理结构下了不同的定义,比较权威的定义是张维迎下的定义。

他认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一些问题。

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的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尽管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这一术语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对其理解有两点共识:

(1)具体而言,法人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视和经理人员职责和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

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中在什么状态下有谁来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分配等有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2)企业治理存在两类机制,一是外部治理机制,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等市场机制对企业相关者的权力的作用和影响,尤其是指诸如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被称为公司治理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对高层经理人员控制权的作用;另一类是内部治理机制,是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即公司治理结构或法人治理结构。

2、私营企业治理结构

私营企业是一个所有制类型的范畴,私营企业并非都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并不一定是两权分离(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企业。

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翻译来的术语,它由CorporateGovernance翻译而来。

许多人认为,将CorporateGovernance翻译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是很准确。

Governance一词在英文中的含义是“统治、统治之法、权势、支配”[3]。

因此,将其理解为企业的治理、企业的控制、企业的领导体制、企业的管理制度等可能更为准确。

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治理,但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一个“治理结构”来治理。

对于公司制现代企业而言,它是一个法人,其领导体制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能更为准确,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它需要“治理”和“管理”的,但不一定需要“治理结构”来“治理”和“管理”。

又由于私营企业并不都是公司制企业,其“治理结构”并不一定是“公司治理结构”,而可能是一个“企业治理结构”,我们姑且将私营企业的“Governance”称之为私营企业治理结构。

可见,私营企业治理结构还是一个需要探讨的概念。

私营企业治理结构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私营企业治理结构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私营企业还很不规范,其治理结构的完善将是一个自然历史的制度变迁过程。

(二)私营企业治理的一般理论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起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它是企业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企业经历了从单业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发展过程。

在单业主时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

而随着生产规模和企业交易范围的扩大,两权合一的单业主制度受到扩大投资规模的制约,单业主制企业逐渐让位于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一定程度地解决了企业发展的资本“瓶颈”问题,但是其内含的无限责任性质的责任承担形式,又使企业处于了高度风险的状态;另一方面,合伙制企业基本上实行的仍是两权合一的简单经营形式,而企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本,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几个合伙人的资本积累和追加,资本“瓶颈”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这时,“无限责任”和“两权合一”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责任”和“两权分离”为根本特征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形式应运而生。

股份企业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治理就是源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这需要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使代理人在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达到“双赢”的效果。

两权分离是传统意义上企业治理产生的源头。

按照这种理论,似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企业里,就不应该存在治理的问题。

我们知道,私营企业最大的特征就是两权合一,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而在私营企业中,治理问题一直是抑制其成长壮大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瓶颈”。

然而,传统意义上的治理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私营企业的治理问题,为此,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私营企业的治理理论。

我认为,现代企业治理源于企业具备独立的人格。

也就是说,企业人格独立是现代企业治理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因为,企业只有具有独立的人格,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也只有具备独立的人格,企业才能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相应地才有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

而治理结构正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没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是没有所有权而言的。

企业具备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就是责任承担的有限性,即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企业的出现,在企业发展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最大的贡献在于把企业的独立人格,从投资者或股东的人格中完全分离出来,企业有了自己真正的“名义”,企业有了属于自己的真正财产,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分离开来,企业所有权安排问题才得以出现。

当然,两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引发了治理问题,如“内部人控制”,但是这只是个表面原因,它是企业独立人格在所有权安排中的一个表象反映而已,企业的独立人格才是治理问题产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或者说,两权分离只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一种形式,它本质上也可归结为企业的一种治理结构,不过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治理结构。

这种新的企业独立人格的治理理论,对于私营企业治理问题的解释,是很有说服力的。

对于具有独立人格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无论采用的是两权分离的方式,还是采用的两权合一的方式,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地治理制度。

这种制度使得企业所有权的安排更赋予理性,不同主体在行使所有权时,能够产生制衡的效果。

这样一种治理理论,并不排斥私营企业的社会化进程。

但是,如果企业主或其继承人具备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才能,两权合一的结构也是可行的,从产权理论的角度而言,甚至可能是最优的;只要企业主能够筹到资金,私营企业社会化还是不社会化,已经并不重要[4]。

二、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

对于我国大多数私营企业而言,其治理采用的都是一种典型的家族治理模式。

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的所有权主要掌握在由血缘、亲缘和姻缘为纽带组成的家族成员手中,主要经营管理权由家族成员把持,企业决策程序按家族程序进行。

家族治理模式的特点在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主要有家族成员控制、企业决策家长化、经营者激励约束双重化、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较弱。

下面主要从资本结构方面分析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

将2005年私营企业投资者人数和资本结构同开办私营企业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从投资者人数看,私营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无明显变化企业(中位数为2),法人投资者开始有增多的趋势(但显示的中位数都为1):

从资本结构看,企业主所有者权益仍是主体(中位数为70%),企业主所有者权益比例、其他集体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例、其他私营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例、外资所有者权益比例、各级政府所有者权益比例等五项指标无明显变化,而其它个人所有者权益比例和其他国有企业所有者权益比例两项指标有差异。

可见,企业自身的成长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并不明显[5]。

 将“典型企业”与“普通企业”、“改制企业”与“非改制企业”两两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典型企业”和“改制企业”企业主所有者权益比例小、而其它个人所有者权益比例较大,交叉分析结果都是显著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私营企业资本结构具有“路径依赖”的基本判断(表1)。

 

表1不同类型私营企业资本构成对比分析

 

普通企业

典型企业

改制企业

非改制企业

开业时企业主自己的实收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

平均数

67.78

52

59.83

69.52

中位数

70

51

60

70

标准差

27.16

39.35

30.34

25.7

卡方值(P值)

220.17(0)

291.67(0)

2005年底,企业主所有者权益占权益总额的比例

平均数

68.56

48.13

59.65

70

中位数

70

51

60

70

标准差

26.59

36.47

29.56

25.8

卡方值(P值)

276.01(0)

275.23(0)

开业时其他国内个人的实收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

平均数

26.89

37.47

32.5

24.8

中位数

20

25

30

20

标准差

25.74

36.92

29.24

24.7

卡方值(P值)

321.25(0)

275.56(0)

2005年底,其他国内个人所有者权益占权益总额的比例

平均数

26.04

37

32.64

24

中位数

20

33

30

20

标准差

25.01

32.8

28.37

24

卡方值(P值)

251.75(0)

281.39(0)

在私营企业成长过程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工会、职代会等内部组织机构不断发育,并开始发挥作用,这对于规范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保障各自的权益,形成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表2)。

表2私营企业内部组织状况(%)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党组织

工会

职代会

1993年调查

26.0

4.0

8.0

11.8

1995年调查

15.8

6.5

5.9

6.2

2000年调查

27.8

44.5

23.5

17.4

34.4

26.3

2002年调查

33.9

47.5

26.6

27.4

49.7

27.4

2004年调查

56.7

74.3

35.1

30.7

50.5

31.0

2006年调查

58.1

63.5

36.5

34.8

53.3

35.9

进一步分析发现,已经公开上市的私营企业治理结构并不乐观。

数据显示,超过50%上市企业没有股东大会,1/3的上市企业没有董事会,近90%上市企业没有监事会。

看来,一些私营企业公开上市多半是为了融资,规范企业治理并没有真正成为上市的目标。

因此,私营企业规范管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还有较长的道路要走。

(表1、表2均引自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R].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三、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私营企业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加快企业的决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对企业的成长是有一定作用的。

但是企业一旦扩大规模,产业资本日益社会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无遗,而且这些缺陷逐渐成为阻碍私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从“内部”选拔经营管理人员,而忽略如何引进和保留“外部”人才

在我国家族式经营色彩浓厚的私营企业中,员工往往被分为“自己人”和“外人”两部分。

企业主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安排的都是“自己人”除极少数情况外。

“外人”是很难到这些位置的。

这主要源于企业主个人及其家族对“外人”缺乏信任感,认为自己人忠诚可靠。

这种“任人唯亲”的用人模式,容易引发私营企业对人才持续性增加的需求与家族式单一稳定的供给之间的矛盾。

其突出表现为:

人力资本输出渠道狭窄,使得私营企业仅靠原来家族成员已难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人才来源单一,所受教育背景趋同,获取社会信息量小,容易导致思路狭窄;加上家族成员掌控企业较多的资源,无意间也容易形成排挤外来人才的行为,使外来人员难以融入团队,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

(二)部分私营企业戴“假帽子”所造成的产权纠纷问题严重

一些私营企业利用挂靠经营,租用转借营业执照或产权转移等手法以集体企业,合作企业,校办工厂,甚至全民企业的名义等级注册,给自己戴上一顶“假帽子”。

对于私营企业本身来说,戴“假帽子”的利益比较明显,如政策上的优惠,可担保的贷款,减少各方的摊牌,获得良好的声誉和降低经营上的风险,这是私营企业戴“假帽子”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挂靠单位和主管部门为了经济上的实惠。

通过向戴“假帽子”企业收取管理费、利润分成等形式,将部分国家应征的税金变成他们的收入,这是挂靠单位和主管部门默许私营企业戴“假帽子”的重要原因。

但是,戴“假帽子”在给企业和挂靠单位和主管部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给企业和社会带来明显的危害:

它使原本清晰的产权关系变得混乱,给国家、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产权不清往往使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短期化行为;它模糊了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界线,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地域和行业的分布状况,从而影响了国家宏观的决策;戴“假帽子”还使私营企业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那部分优惠政策,偷漏了国家税收和为某些干部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条件。

产权不清还使私营企业进一步与其他经济成分企业的产权融合,产权流动和资产重组带来阻碍。

(三)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待完善

一些私营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固定的单一的工资制度,把经营管理人员当作普通的工人对待,经理人员成了单一的固定合同收入者,削弱了经理人员的创新性和工作积极性。

一些私营企业经理人员具有短期行为,追求过高的灰色收入,而其他组织机构却不能有效地约束其行为。

一些私营企业的经理并不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声誉,为了获得眼前的利益,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的什么都来。

虽然私营企业的内部制约机制比较健全,产品市场对私营企业的激励约束也比较有效,但是由于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健全,特别是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还处于所有制分割状态,不利于发挥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对企业家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

我国的资本市场特别是直接资本市场几乎被国有企业所独占。

银行作为债权所有者,由于要求企业还本付息的动机,对监督企业行为、约束经理人员最具有积极性,但是我国私营企业贷款困难的事实,说明间接资本市场对企业的治理结构也不能发挥作用。

经理人才市场存在两类企业经营者即体制内经营者(国有企业经营者)和体制外经营者(非国有企业经营者),且体制内的经营者人数多、素质高,受到选择范围的限制,不利于私营企业利用市场竞争选聘机制选择企业家经营者。

(四)一些私营企业内部治理机构建设流于形式

一些私营企业内部治理机构设置并不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而是盲目照搬别人的做法。

有的是照抄照搬国有企业的做法,结果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有的企业主决策完全是经验型的,企业里的一些组织形同虚设,完全没有任何决策权。

有的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结果助长了企业主的家长制作风,甚至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

有的企业设置监事会,其监事会成员或者由职工来担当,或者由董事长家属担当,使得监事会徒有虚名,等等。

(五)对外融资难度增加

因为,当获得一些外部资金如银行贷款时,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经营策略就有可能改变。

贷款投资于风险大、收益高的项目,如果赢利了,可以归还银行本息,自己也有较大的利润;如果亏损了,那么大部分风险将由银行承担。

所以,银行在贷款条件上,对私营企业往往设置较高的“门槛”,企业很难从它们那里获得源源不断的贷款。

这也与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很低,银行胜诉,而法院难以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很难有勇气和魄力向私营企业发放贷款。

于是就会出现好企业家和好项目却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私营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路

实践证明,企业财产组织形态的变迁和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一个自然力的演进过程。

与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所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同,私营企业制度变迁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只能是诱导性的。

(一)政府出面制定《企业治理结构准则》,指导企业治理结构建设

企业治理结构具体由一系列契约所规定,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的契约,一类是非正式的契约。

非正式的契约是指由文化、社会习惯等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在正式的合同中写明,从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但实实在在地起作用。

如我国的私营企业为社区做贡献就是这样的契约。

正式契约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通用契约”,另一类是只适用于单个企业的“特殊契约”,前者包括由政府颁布的一整套法律、条例,如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证券法、企业兼并条例等,后者包括公司章程、条例,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合同。

政府出面组织制订的《企业治理结构准则》就是一项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通用契约”,是所有企业共有的契约部分,它处理的是所有想组成企业的人都会面临的合同条款。

既然如此,这些条款类似公共产品,由国家统一提供更为有效。

有了国家统一的《企业治理结构准则》,企业就可参照来集中磋商“特殊契约”,这样既可以节省企业的时间和精力,又可以使企业治理结构逐步规范化。

《企业治理结构准则》应该是指导性的,非约束性的,它可以规定一些原则性的东西,但必须给当事人留下尽可能多的协商空间。

一般而言,有效的或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至少应该满足两方面标准,一是应能够给职业经理人员以足够的控制权自由经营管理公司,发挥其职业企业家才能,给其创新活动留有足够的空间;二是保证高层经理人员从股东利益出发而非只顾个人利益使用经营管理公司的控制权。

这要求股东有足够的信息去判断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证、期望是否正在得到实现,如果其利益得不到保证、期望难以实现,股东有果断行动的权力。

政府还可以引进国际组织或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一些有益做法,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知识的欠缺,这对于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例如,引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QECD)公布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该原则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五方面的内容:

(1)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

(3)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厉害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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