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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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质量安全地方性规定和相关文件目录

1、《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建质【2010】92号)

2、《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合建设【2008】34号)

3、《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11号)

4、《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建质安监【2011】64号)

5、《关于加强住宅预制排气道质量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0】216号)

6、《关于加强合肥市膨胀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外墙保温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11】56号)

7、《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8、《合肥市外墙涂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2】154号)

9、《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监【2010】36号)

10、《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合建【2010】5号)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15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1】96号)

13《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5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巢建安10号)

1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十条“红线”)的通知》(质监【2012】34号)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

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予以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八、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4—9),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九、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十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十三、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

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3)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十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附表4—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淮北金冠紫园第三标段3#楼 

 房(户)号

 

建设单位

淮北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

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淮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验收项目

主要验收内容

验收记录

1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2

门窗

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

3

栏杆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4

防水工程

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5

室内主要

空间尺寸

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

6

给排水工程

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

7

电气工程

接地、相位、控制箱配置,开关、插座位置

8

建筑节能

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

9

其它

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物业或其他单位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

淮北金冠紫园第三标段3#楼 

结构层数

框剪28层 

面积

11630㎡

建设单位

淮北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淮北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户数

112

施工单位

淮北信和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工日期

2014年3月1日

验收时间

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15日

验收结论

本工程共户共验收户验收合格户验收不合格户,已整改至合格户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号为:

备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

项目经理:

(公章)

(公章)

(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附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时间:

房号

存在问题

处理情况

备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附表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空间尺寸)

工程名称:

房(户)号

 

抽测时间

 

房间

编号

推算值(mm)

实测值(mm)

计算值(mm)

净高

开间

进深

H1

H2

H3

H4

H5

L1

L2

L3

L4

净高

进深

开间

最大偏差

极差

最大偏差

极差

最大偏差

 客厅

 饭厅

 

 

 

 

 

 

 

 

 

 

 

 

 

 

 卧室

 

 

 

 

 

 

 

 

 

 

 

 

 

 

 卧室

 

 

 

 

 

 

 

 

 

 

 

 

 

 

 卧室

 

 

 

 

 

 

 

 

 

 

 

 

 

 

 

 

 

 

 

 

 

 

 

 

 

 

 

 

 

 

 

 

 

 

 

 

 

 

 

 

 

 

 

 

 

 

 

 

 

 

 

 

 

 

 

 

 

 

 

 

实测      房间,不符合要求    房间,需整改处理房间:

                         。

                  

抽测人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净高、净开间、净进深测量示意图

说明:

1、H1-H5代表房间净高尺寸,L1-L5代表房间开间和进深尺寸,L值宜取500mm;

2、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15mm;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25mm;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笔圈出;

3、使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按上图规定进行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楼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防水)

工程名称

淮北金冠紫园第三标段2#楼

房(户)号

验收项目

验收规定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楼地面

裂缝、空鼓

无空鼓、无裂缝

材料环保性能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装饰图案、缝格

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接缝平整、深浅一致、周边顺直

墙面

爆灰、空鼓、裂缝

无爆灰、无空鼓、无裂缝

材料环保性能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清晰

顶棚

爆灰、空鼓、裂缝

无爆灰、无空鼓、无裂缝

材料环保性能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清晰

门窗

窗台高度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渗水

无渗漏

门窗启闭

开关灵活、关闭严密

玻璃安装

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防水工程

屋面渗水

无渗漏

厨卫间渗水

无渗漏

阳台地面渗水

无渗漏

外墙渗水

无渗漏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说明:

1、裂缝、空鼓、爆灰、装饰等外观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2、材料环保性能根据各地地方规定,核查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3、在分户验收时,外窗做人工淋水试验(每三~四层(有挑檐的每一层)设置一条横向淋水带,淋水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后进户目测观察渗漏情况),外墙、坡屋面可在中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平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做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24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试验结果。

4、窗台高度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栏杆)

工程名称

淮北金冠紫园第三标段2#楼

房(户)号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规定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1

栏杆高度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2

栏杆竖杆间距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3

防攀爬措施

栏杆应防止攀登,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

安装牢固

栏杆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栏杆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栏杆玻璃

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杆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12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栏杆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给排水、电气)

工程名称

淮北金冠紫园第三标段3#楼

房(户)号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规定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1

管道渗水

给水管管道、水嘴、阀门等无渗漏;排水管通水后无渗漏

2

管道坡向

给水、排水管道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3

安装固定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牢固,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

地漏水封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5

给水口位置

给水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接地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7

开关、插座、相位

开关插座型号、高度、位置、接线应符合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

8

控制箱配置

控制箱配置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附表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节能)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规定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1

保温层厚度

保温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固定措施

保温材料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

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保温层厚度的检查可结合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进行,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固定措施可查阅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隐蔽验收记录。

附表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烟道、信报箱等)

工程名称

淮北金冠紫园第三标段3#楼

房(户)号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规定

检查记录

验收结论

1

烟道

烟道表面无开裂,若烟道安装止回阀,止回阀阀板应摆动灵活,关闭位置准确

通风道

厨房间及无外窗的卫生间应预留通风设施的位置及排风机的位置和电源

2

信报箱

信报箱内外各处应平整光滑、无开裂、划痕、毛刺和明显变形;信报箱箱门和箱内格口单元上应编有醒目、整齐并与楼室门号相对应的编号数

综合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验收人员:

 

年月日

说明:

信报箱检查项目按照《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合建设[2008]34号

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有效防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委于2007年1月1日印发实施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并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形成了《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就正式实施《导则》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导则》的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导则》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审图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导则》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 监理单位必须将《导则》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导则》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等),其他工程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第四条实施本导则所增加的工程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当在施工图设计中,按本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并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重点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在实施中应严格落实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在工程竣工报告中应重点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在监理细则中提出监控措施,作为重点监理内容;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核查,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根据本导则,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说明对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情况。

 

第二章 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设计措施

(一)砌体结构顶层砌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距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或在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

(二)门垛或窗间墙小于360mm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

当门窗洞口上至梁底距离小于200mm时,门窗过梁应与结构梁整体浇筑。

(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未开设洞口处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6m的构造柱,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四)窗台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Ø8mm,钢筋板带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

(五)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板网抹灰(网宽度≥300mm、1mm厚、网眼尺寸不大于10mm×10mm)或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宽度≥300mm)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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