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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旧宅陆定一祖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展示楼新建工程

 

陆氏旧宅(陆定一祖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展示楼新建工程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

2019-01

 

工程名称:

陆氏旧宅(陆定一祖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展示楼新建工程

招标人:

无锡堰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任新宇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教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蒋晓玲

日期:

2019年2月15日

 

一、投标须知

二、开标、定标

三、合同条款及附件

四、附件

一、

投标须知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

1.2工程规模:

见招标公告;

1.3计划工期:

见招标公告,计划开工日期:

见招标公告,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如承包人不能在上述工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天,按不低于中标价的万分之八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无限额。

1.4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5质量要求:

见招标公告。

如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违约金;

1.6标段划分:

本工程共分1个标段。

2.工程明标总价

见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招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以及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对该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开标、定标

1.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2.开标地点:

见招标公告。

3.其他有关事项:

见招标公告。

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2)所有到会投标人签到,并按规定在参加开标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3)招标人当众宣布截标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4)招标人介绍开标会小组有关工作人员;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审查;

(6)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由投标人代表按签到顺序抽取代码球;

(7)招标人分别抽取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8)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

(9)将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及相关情况公示(3天)。

5.符合性检查:

投标人应将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明标明投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明标明投)承诺书装入一个封袋中一起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符合性检查资料的,符合性检查不通过,不得进入抽签程序。

6.定标

公示结束后,第一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一式四份,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办、施工单位各一份)交由招标单位审核通过。

逾期未提交或审核未通过,则作自动放弃,由第二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招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审核结束(逾期认定为认可)。

通过的,则向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未通过的,则告知未通过原因,并通知下一候选人替补。

招标人在30天内与确定的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监制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陆氏旧宅(陆定一祖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展示楼新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陆氏旧宅(陆定一祖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展示楼新建工程

2.标段名称:

/

3.工程地点:

堰桥街道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5.资金来源:

自筹

6.工程内容:

图纸范围内的展示楼新建工程。

7.工程承包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展示楼新建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9年3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年5月29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与质量保修期

1.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质量保修期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规定

2.绿化养护标准养护期为年,养护标准级。

(详见附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单价按明标综合单价执行。

工程量按实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

;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审计费用约定:

(1)审计费用按单项工程审减额的百分之五计取。

(2)单项工程审减率在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以内的,由甲方全额承担;单项工程审减率在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内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和甲方各半承担;单项工程审减率在百分之二十五(含百分之二十五)以内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单项工程审减率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除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外,另按工程审定价的百分之三进行罚款。

(3)在工程造价确定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请无锡市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4份,承包人执2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地址:

惠山区堰裕路997号地址:

邮政编码:

214174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日期:

2019年3月日日期:

2019年3月日

二、通用条款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三、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5)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补充协议(若有);

(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若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投标函及其附录(若有);(6)招标文件(含澄清答疑);(7)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技术标准和要求;(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书面变更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前3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

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正式开工前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本;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交通运输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无限制。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义务、责任。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前7天。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基本到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承包人解决,发包人配合。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施工场外的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负责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进场后由发包人召集有关管线单位进行交底。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组织设计院现场交验。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一周内。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

交底后由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保护。

(8)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修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涉及,双方现场协商。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提交四套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中标书、竣工小结、决算、所有签证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竣工图含电子版)。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下月计划及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第三人不进入施工现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索赔、诉讼费用及其他支出承担任何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现场办公用房一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办。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在未验收交付前由承包人承担,在验收移交或发包人单独发包的所发生的成品保护及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管网铺设时,原有能利用的管件要充分利用,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有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损坏的,根据规定须赔偿经济损失给管线产权单位。

施工是凡引起管线损坏的,必须保证在24小时内抢修完成,若抢修不及时影响居民生活超过24小时的,每次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符合无锡市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要求。

要求如下:

①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理,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要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搞好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②、应符合无锡市及惠山区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卫生要求。

要求如下:

首要是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其他相关企业正常生产运营;要加强现场的封闭式管理,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拦,加强封闭式管理。

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

二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洒落或流溢,保证行使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坚持冲洗,不冲洗车辆不得出场。

三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

四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

五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财务单独列支备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时,须统一考虑,并配合发包人做好总体协调工作。

②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指定品牌并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控乙供材料、设备,甲供材料、设备,承包人需提前15天将书面清单提交发包人确认。

(10)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1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讨薪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合法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1.5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第一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包人对其警告,承包人第二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承包人在今后五年内不得参与发包人的任何工程招标。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相关信息参见合同协议书。

关于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在岗每周不少于40小时,每月不少于27个工作日。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施工期内,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如离岗必须向总监办和发包人办理请销假手续,否则视为脱岗。

擅自离岗,项目负责人按500元/次、其他人员按2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负责人不参加项目例会,按300元/次;迟到按15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2%的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一切损失和费用。

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由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另行协商。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3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及其经发包人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施工员和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成员的撤回,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撤回的,也视为承包人违约。

发生上述违约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及其经发包人认可的本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质量员、施工员和安全员等)作为本合同附件,其成员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另行承担或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3.5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须经发包人同意。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不允许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签定本合同5日内提供合同价款的10%的银行保函。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和要求:

如本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合格标准,承包人按中标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返修至合格。

若建设单位通知满二次,承包人在规定时间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善,产生费用在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非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应确保本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如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则承包人必须返修整改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为止,才能交付发包人,一次竣工验收不通过,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10万元/1次的违约金。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所有隐蔽工程均须报监理、甲方现场验收,并提供现场签证,签证单上必须注明签证的原因、位置、数量、尺寸和签证时间等要素并附上相关影像资料。

签证不全或标注说明含糊不清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环境保护按苏建招[2010]10号文:

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

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及一切安全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每发生一起死亡安全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万元/1起的违约金。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设计交底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格式与内容一致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的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

施工方案应包括主要工作横道图和每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或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可要求承包人每月提交一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计划与说明,或用款计划,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的责任与义务。

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发包人和监理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发包人的意见和要求修改完善。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提供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监理核定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日按中标价每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限额。

8.材料与设备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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