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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中间检验

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及其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做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机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位置;

9.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1.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5.核查消防员装备;

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7.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以及滚装处所排水系统的动作试验,确认滚装处所排水口防堵措施的效用;

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8.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29.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1.检查惰性气体系统;

3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所需文件。

33.中间检核合格后,应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签署。

34.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

35.确认泡沫剂或CO2容量及其有效性,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

36.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及报警系统;

确认船舶持有下列资料:

(1)船舶完整稳性资料和分舱、破舱稳性资料(如适用时);

(2)装载和压载资料;

(3)船舶证书与文件;

(4)航海日志已按规定记载了消防、救生和应急操舵演习。

确认下列船体和设备处于有效技术状态:

(1)封闭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及其风雨密关闭装置,以及甲板上的人孔与平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设施:

确认首楼、桥楼、尾楼、甲板室和升降口的围壁板、甲板无裂纹、烂穿、过度腐蚀、凹陷、皱折等缺陷;

如对风雨密门、窗、甲板上的人孔和平的小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装置有怀疑(包括橡胶垫及螺栓等),可要求进行冲水试验。

(2)露天甲板、船壳板、以及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围板、舱口盖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

确认上述范围内所有可见部分的船壳板无裂纹和烂穿,过度的蚀耗、凹陷、皱析及焊缝腐蚀等缺陷。

舱口围板及其扶强材无超过允许的腐蚀、变形和裂纹等。

舱口盖应在开启和关闭两种状态下检查。

检查包括:

(a)每块盖板的风雨密密封装置(密封垫料、垫料槽和疏水槽道等);

(b)夹扣装置、围板顶部承压条;

(c)导轮、导轨、链条(或钢索)及导动装置;

(3)露天机舱棚围壁、开口和天窗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

确认机舱棚围壁、罩盖和天窗及各种开口的关闭装置,无过度腐蚀和变形以及关闭装置操作正常。

(4)通风筒围板和风雨密关闭设施;空气管及其关闭设施

确认通风筒围板无严重蚀耗以及风雨密关闭设施防火档板(如设有时)的有效性。

确认空气管及其关闭装置无损坏。

空气管头部的防火网(如设有时)的有效性。

(5)确认船体强度仍在可接受的范围。

(6)检查泄水、进水和排水设施。

(7)检查舱底、压载。

尽实际可行,对舱底水系统和污水井,包括泵的运转和水位报警进行动作试验。

(8)确认舷墙、排水舷口、保护栏杆、通向船首通道、安全绳及其它保护船员的类似设施处于有效状态。

(9)确认船舷两侧的载重线标志清楚、正确,并与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相符。

(10)主、辅操舵装置进行操舵试验,确认舵角指示器的准确性,主、辅操舵装置的转换试验和失电报警装置正常。

(11)尽实际可行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如锚、锚链、锚机、系缆柱、绞缆装置和拖索等进行外观检查。

特别注意,锚机刹车和离合器的磨损情况以及止链器的可靠性。

(12)确认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的技术状况,并进行就地和遥控操作开关试验,确认其水密的可靠性,以及相关的指示器和报警装置的有效性。

坞内检验一般要求如下:

(1)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舷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台阶。

(2)舷侧外板的过度腐蚀或因磨损、触底以及任何异常凹陷或屈曲引起的缺陷应予以检查。

应特别注意舭列板和舭龙骨的连接处。

对重要外板的凹陷或无需立即修理的其他缺陷应作记录。

(3)海底阀及其格栅板、通海件、舷外排出阀、海底旋塞以及船体或海底阀的附属设施应予以检查。

(4)舵的可见部分、舵销、舵轴及法兰和尾柱应予以检查。

为检查舵销,如验船师认为需要,应抬升舵叶或拆除舵销的检查孔板。

舵轴承的间隙应予以测量并记录。

(5)螺旋桨和尾管轴承的可视部分应予以检查。

尾管轴承的间隙以及油封装置的有效性(当设有时)应予以确定并记录。

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螺旋桨毂和桨叶的密封件的紧固和密封程度应令验船师满意,除非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否则不必要求解体检查。

(6)应检查侧向推进器的可视部分。

(7)如对主辅机械或者操舵装置进行重大修理,可考虑海上试验并令验船师满意。

坞内检验特别应确认如下船体及附件的状况:

(1)首部区域的外板无变形、裂缝、及漏水现象;

(2)龙骨板及船底外板无过度变形,以及任何裂纹等缺陷存在。

当变形超过极限时应进行修理或换新。

如发现较严重的变形时,检验范围应扩大到该处船体内部结构,如结构变形应进行必要的修理。

特别应注意检查压载管系吸口下面的船底外板和测量管处的船壳板状况;

(3)舭部外板无外力碰击所致变形,裂纹等缺陷;

(4)舷侧外板的变形情况,应特别注意轻重载水线间、舷侧排水口附近的外板;

(5)舭龙骨无裂纹,如有损坏或裂纹时,应进行修理。

同时应注意检查其附近的船壳板状况;

(6)尾部及尾柱无变形;踵部、舵枢及尾柱无裂纹;尾轴管支架无变形或裂纹,特别应注意检查支架与船体外板的连接处;

(7)海底阀体、阀及阀杆及其连接螺栓无严重锈蚀及磨损情况,否则要求研磨或必要时换新;

(8)防腐保护装置;

舵系的检查应确认:

(1)舵叶无显著腐蚀、裂纹、渗漏,必要时对舵叶进行测厚,如验船师怀疑舵叶水密性或修理后,应进行充气试验以检查舵的密性,试验压力按本局《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第3章3.5.5的规定。

(2)连接舵叶与舵杆的法兰和螺栓的腐蚀情况,若法兰腐蚀严重应进行修理。

(3)舵杆、舵轴,法兰盘及其连接螺栓与螺母和舵销螺母及其止动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中间检验一般应向有关船员了解主要机械设备过去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查阅轮机日志和测量记录等资料,对应急安全设备进行效用试验。

同时也要查阅最近的检验报告有无遗留项目。

中间检验,尽量与坞内检验一起进行。

验船师确认下列项目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对推进机械、轴系装置、重要用途辅机进行总体检查,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项目可要求打开检查;

(2)对机械处所进行总体检查,并确认处所内无失火和爆炸潜在危险;

(3)检查机械处所脱险信道保持畅通和有效;

(4)对驾驶室与机械控制站间、与舵机间、与消防控制站间的通信设施进行试验;

(5)按实际可能检查舱底水系统和污水井,包括舱底泵的动作,如设有水位报警时,也要进行动作试验;

(6)对热油加热器、受压容器、及其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外部总体检查,并确认它们处于良好或有效工作状态;

(7)对具有自动化装置的船舶,应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认其动作处于正常状态;

(8)对燃油、滑油舱柜的速闭阀进行动作试验;

(9)风油切断检查,在机器处所外对机舱风机、油泵遥控切断装置进行效用试验,以及关闭和停止试验;

(10)确认计划维护保养系统执行情况(如适用);

(11)驱动发电机的原动机应在工作情况下进行运转试验,确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2)机械处所的舱底水吸口和舷外排出阀应进行检验;

(13)锚机应进行总体检验,且采用部分降落和提升锚的方法,对锚机进行负荷试验。

电气设备的检验:

验船师核对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查明电气设备各个组成部分的结构、布置和安装以及技术状况是否改变,以确定其处于有效的技术状态。

对主电源的发电机和变换装置、主配电板、区配电板、分配电板、重要辅助电机及其控制装置和其它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作所必需的电力设备进行外部检查,检查所有紧固装置(包括接线端)和锁定装置有无松动、应常设的标记有否,外部有无异常损坏等,并了解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做效用试验,查明其技术状况。

对应急发电机组和应急配电板进行效用试验,检查其供电的可靠性和系统的完整性,能自动起动和自动供电的机组应使用自动方式进行试验(可模拟主电站失电)。

对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和充放电板以及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和充放电板进行效用试验,检查自动接入应急电路和供电的可靠性,并做下列检查:

(1)检查蓄电池维护记录(如适用);

(2)检查蓄电池组是否已严重老化;

(3)检查存放蓄电池组的舱室(或箱、柜)的通风是否良好,固定情况,以及安装在蓄电池舱室的防爆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检查蓄电池组日常维护所需的用品是否完整,注意酸性、碱性蓄电池不应安放在同一蓄电池箱内。

主、辅操舵装置进行运转试验,检查其电动机、控制系统和信号指示装置以及失电、过载、断相(当采用三相供电时)等报警装置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对应急照明灯和临时应急照明灯供电试验,检查系统的完整性,并注意检查应急照明灯具的完整性。

应急灯应标识清楚,灯泡无断丝、短缺;灯罩无丢失和破损。

防火、探火和灭火报警设备的检查:

(1)对由电力拖动的应急消防泵、自动喷水系统和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泵,在应急电源供电情况下进行效用试验,检查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可靠性。

(2)对灭火剂施放预报警信号装置进行效用试验,检查报警信号工作的可靠性;

(3)对自动防火门进行操作试验,检查集中控制、就地控制和信号指示的可靠性;

(4)对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按探测器的种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模拟试验,检查探测器的可靠性,并检查系统本身的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的可靠性;

(5)对抽烟式探火系统进行效用试验,检查其是否达到应有的功能要求,并检查其电源故障报警的可靠性;

(6)检查通风机及油柜、油泵的应急切断装置动作的可靠性。

船内通信和信号设备的检查:

(1)对驾驶室至机舱的传令钟进行试验,检查其工作可靠性;

(2)对驾驶室至机舱和驾驶室至舵机舱的通信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3)对通用紧急报警系统和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4)对轮机员呼叫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对舱底泵系统的电动机、控制装置和水位自动报警装置(如设有时)的有效性进行试验。

对触电、失火与其它电气灾害的预防设施的检查:

(1)外观检查所有电气设备应予接地部件的接地可靠性;

(2)外观检查用于防止静电放电危害的专门接地设施的完整性;

(3)检查安装在油漆间、蓄电池室和油船危险区域等类似危险处所内的电气设备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对主要电缆进行外观检查,确认其完整性,所有临时线应予以拆除,并对更换的电缆查看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

(5)利用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检查全船配电系统的绝缘情况;

(6)外观检查非导体绝缘材料桅上的避雷装置的完整性。

航行设备

航行设备应按国内海船法规的要求配备。

对航行设备的更换或增加,需确认其是否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配备在船上的各种航行设备,在进行年度或换证检验时,除进行外部检查和向船长了解其技术状况外,尚需按下列项目进行检查或试验:

(1)核对磁罗经、雷达、测深仪、陀螺罗经、电子定位设备、AIS、VDR和测深手锤等航行设备的配备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检查自带照明光源设备的减弱光源输出装置的可靠性;

(3)对使用一个以上电源供电的设备,检查其电源可靠性;

(4)检查磁罗经保证其正常工作的备用补偿磁棒、方位读数仪(用于标准罗经)、罗经盘读数放大镜(用于操舵罗经)等附件是否完备;液体罗经盒内应无气泡。

磁罗经应每年进行一次自差校正,经校正后的剩余自差,标准罗经应不超过±3°,操舵罗经应不超过±5°,并检查其自查表的有效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磁罗经自差校正:

①船体结构有所变动时,或磁罗经旁带有磁性的物体移动后;

②对船舶进行消磁工作后;

③载有大量带有磁性货物后;

4船舶长期停泊并固定在一个方向上,发现磁罗经自差有显著变化者;

⑤船舶遭雷击、失火、碰撞、搁浅、船体经过电焊或敲击后,发现磁罗经自差有显著变化者;

⑥在任何情况下,磁罗经自差超过上述(4)要求剩余自差者;

⑦磁罗经换新或移动安装位置后。

(5)对雷达设备进行效用试验,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雷达从冷态起动,应在4min内投入正常工作,从准备状态开始,能在15s内投入正常工作;

②首向线显示宽度不超过±0.5°,指零误差小于±1°。

③扫描中心应与荧光屏中心一致;

④信号显示清晰;

⑤各固定距离档的间距应相等;

⑥抑制海浪及雨雪干扰的功能良好;

⑦方位误差不超过±1°;距离误差应小于70m或为距标值的1.5%(取其大值);

⑧更换雷达时,雷达的显示器的有效直径按法规的要求选用。

(6)检查陀螺罗经的工作情况,主罗经的温度和噪声无异常变化,主罗经与分罗经间误差不应超过±0.5°;

(7)对回声测深仪进行效用试验,其工作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零点显示正确;

②回波显示清晰;

③记录准确可靠;

④深度指示误差不超过下述规定:

当水中声速为1500m/s时,浅水刻度误差为±1m,深水刻度误差为±5m或指示深度的±5%取大者。

⑤船舶进坞检查后,出坞前注意检查换能器的工作面不应涂漆。

(8)对AIS设备进行效用试验,其工作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外部设备正常工作情况下,AIS在开启2min内应能正常工作,并确认其自检结果正常;

②检查AIS内部本船静态信息及与航次有关信息可正确显示,并与实际情况一致;

③对AIS显示的目标信息通过VHF或其他通信方法予以确认,或比较雷达的目标回波;

④确认AIS按照规定的报告速率发射本船信息;

⑤模拟AIS一故障情况,检查最小键盘和显示(MKD)给出的相关报警信息是否相符;

6检查AIS设备自身记录的最后10次不工作的记录,了解设备的工作及使用状况;

7换证检验时,除上述要求外,尚应:

(a)确认AIS显示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及电罗经数据与外部设备相一致,并确认这些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及电罗经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对AIS应急电源进行检查,确认其容量性能满足要求;

(c)若有条件时,建议联络AIS基站,向本船发送询问信息,确认本站AIS作出正确应答。

(9)对VDR进行效用试验,包括下列项目

①由认可的试验机构对VDR及其所有的传感器进行下列项目的校验,并获得相应的证书以证明VDR能正常工作:

(a)准确度;

(b)可记录的时间长度;

(c)从最终记录介质中再现数据的能力;

(d)保护容器及其附属定位信标的性能(包括电池有效期)。

②供电情况;

③自动释放装置的有效期(如适用时);

④检查最终记录介质中的定位信标和指示灯的功能(如适用时),并检查电池的有效期。

(10)其它电子定位设备,尽实际可行进行效用试验,检查其工作的可靠性,技术性能符合其技术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检查船上备用的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其它航海出版物是否是最新有效版本,是否满足船舶航行区域的要求。

对已采取合理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尽管陀螺罗经、雷达、回声测深仪、电子定位设备等功能失常,也不能认作船舶不适航。

信号设备

检查船上号灯、闪光灯、号型与号旗、声响信号器具等信号设备,是否按规定配齐。

对信号设备的换新或增加,需确认其是否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船舶进行年度或换证检验,除对装备在船上的所有信号设备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其配备数额、安装存放位置是否满足法规要求外,还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

(1)对船舶号灯进行效用试验,同时做下列检查:

①检查航行灯两路电源供电的可靠性,电源转换是否安全可靠;

②采用中断电源和摘下灯泡等方式,检查航行灯控制箱上的电源故障和航行灯故障声光报警的可靠性;

③检查航行灯备用灯泡的完整性。

检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双套航行灯灯具的完整性;对于2011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检查50m及以上船长的船舶双套航行灯灯具的完整性。

(2)对闪光灯进行效用试验,检查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和白昼通信闪光灯的两只备用灯泡是否齐备;

(3)对号笛进行效用试验,号笛鸣放时,声响应无抖动或忽高忽低现象,并且每一响声的始末应清晰可辨。

在不发声时应没有漏气(汽)、漏水现象。

无线电设备

一般要求:

(1)根据船舶航行区域按法规的要求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2)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增加或更换,需确认其是否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3)对设有专用无线电室的船舶,检查驾驶室与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操作位置之间的双向直接通话系统的可靠性。

此系统可以是直通电话,如两舱室相邻,也可以是在相邻舱壁上设置的小窗口;

(4)检查无线电通信设备安装处所的应急电气照明灯(此灯电源应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可以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备用电源)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在无线电通信设备安装处所是否清楚准确地标明了船舶呼号、船台识别号及其它适用于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代码。

对进行初次检验的船舶应予特别注意,所有设备内存的识别码或船舶呼号是否已按新给予的改正:

我国船台呼号为B字开头的4个字符或者再加一数字组成;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简称MMID)由9位数字组成,前三位为国家代码,后面6位数字为船站ID码。

该码用做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及自动请求重发(ARQ)的印字电报的识别码,也可用作INMARSAT-C站的识别码,但作为C站的识别码其首位数字需重复国家代码(中国412)的第一位数字“4”,即4412×××××。

该码由交通部无委办核配。

(6)检查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及备用电源(如设有时)的完整性,以及电源转换的可靠性;作备用电源使用的蓄电池,在正常环境温度下(20℃),酸性蓄电池电解液密度不小于125kg/m3,工作电压不低于2V,电解液液面应高于极板10mm~15mm;碱性蓄电池电解液液面应高于极板6mm~12mm;镍镉电池工作电压不低于1.2V;锌银电池工作电压为1.5V,存放蓄电池处所应有良好通风。

(7)检查无线电设备控制面板上为识别、辨认控制器和指示器是否提供了足够照明;并检查为防止影响航行,减弱这种光源输出的手段是否可靠。

(8)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天线装置做如下检查:

①外观检查天线的维护保养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安装位置是否有变化,新位置是否满足要求;天线结构和悬挂是否牢固;

②MF/HF发射天线的绞合金属线无破损、断股及临时修理等情况。

如有上述问题,应要求其换新。

并检查船上是否有足够的备用天线导线和绝缘子及装配件;

③检查卫星船站定向天线的全方位跟踪情况。

可利用手动方法改变天线方向,使其偏离正在使用的卫星,然后恢复自动跟踪方式,看其是否能迅速恢复跟踪状态。

(9)检查无线电日志是否按规定要求正确及时的填写;主管当局要求配备的文件是否齐全。

(10)初次检验发证的船舶,按法规的要求提供图纸资料,送交船舶检验机构核查。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对安装在船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按下述要求进行检验:

(1)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

①该设备应能在接通电源后1min之内投入工作;工作时的频道转换,在任何情况下者不超过5s;

②使用备用电源,以工作频道同岸台联系,核实通信效果并检查表明该装置处于开机状态和载波正在发射的视觉指示器的有效性;

③该设备如在不同场所设有两个及以上的控制装置,则应通过效用试验,确认驾驶室对设备控制的优先权;

④检查静噪控制装置,接通该装置后,能有效拟制噪声但不影响VHF整机的接收和发送。

(2)奈伏泰斯接收机(NAVTEX)做下述检查:

①利用自检测功能对接收机、信息处理器和打印机等部件的功能进行测试;

②按操作说明,调出其内存信息,检查最近收到的报文,确认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检查打印纸的数量、是否满足航次的打印要求。

(3)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RIB)做下述检查,并注意检查浮力短绳的状况:

①对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ST.EPRIB)做如下检查:

(a)利用试验装置进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技术状态,着重检查工作频率发射、编码及注册项目;进行试验时,应严格按照技术说明要求进行,避免造成误发射;

(b)检查其电源和静水压力释放器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若其进行了更换,应有更换单位的证明;

(c)初次进行检验的船舶,还应注意检查其内存识别码是否已正确地输入或更换(识别码的更换输入由专门技术人员进行,输入完毕后应有测试记录);

(d)确认示位标的定期测试。

应在船上或经认可的试验站进行年度测试,对示位标操作有效性的各个方面进行测试,着重注意检查工作频率和稳定性、信号强度和编码及注册项目。

(e)不超过5年,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在认可的岸上维护机构进行维护。

②对甚高频应急无线电示位标(VHFEPRIB)做如下检查:

(a)利用试验装置进行试验,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b)检查其电源和静水压力释放器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若其进行了更换,应有更换单位的证明;

(c)初次检验时,还应注意检查其DSC报警信号中的识别码是否已正确的输入或更换;

(d)按本章9.6.2(8)的要求,检查装在一个整体中的雷达应答器的工作情况。

(4)中频及中/高频无线电装置(MF及MF/HF装置)做下述检查:

①分别使用船舶主电源、应急电源(如设有时)和备用电源来操作MF及MF/HF装置,检查各种电源供电的可靠性;

②上述装置中的发射机能在开机后1min内工作;从一个频率转换到任何其它频率上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所有的时间,不得超过15s。

且在进行频率转换时,没有发射输出;

③利用天线电流表或输给天线的功率指示,检查发射机在任何选定的频率上,是否能调谐到最佳工作状态;

④接收机能在开机后1min内工作,且能被快速的调谐到不同的频率上进行工作,这种调谐在任何情况下所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5s;

⑤利用接收机上的自动增益开关,检查接收机配备的自动增益控制器的实际效果;

(5)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装置,是地面无线电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设备,它与VHF、MF或MF/HF单边带收发信设备相连接,提供遇险、紧急、安全和日常通信的呼叫,对该装置的检查包括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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