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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合同

商标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2、甲方就商标(粘贴商标标识),商标申请号/商标注册号:

,涉及下列事项,委托乙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局/商评委”)提出申请(请在选择项前打“√”):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申请;□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商标转让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争议;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第二条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三条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商标代理人。

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费用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

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

元;

代理费:

元;

其他费用:

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请在选择项中打“√”):

□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或在年月日之前,甲方一次性付清。

□其他: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下列资料(请在选择项前打√)。

□申请人的授权书或介绍信;

□申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身份的证明;

□商标图样张,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黑白稿张;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或证据资料: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对上述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已公开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意见或相关通知后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因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支付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其他: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后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证件号():

注册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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