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必背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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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必背重点
第一章物权性质与效力
1.物权概念:
物权就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备排她性权利。
2.物权特性:
A.对世性。
(主体)
B.支配性。
(内容)
C.特定性。
(客体)
D.绝对性。
(实现方式)
E.排她性。
(效力)
3.物权客体:
物权中权利义务所指向对象。
A.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
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涉及土地及其定着物。
B.主物与从物。
在共同发挥效用物关系问题上,普通是先拟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从物指非主物构成某些但从属于主物,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商定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物。
主物则是指决定物性质和效用而又有从物辅助其效用发挥之物。
C.原物与孳息
原物:
可以产生收益物。
孳息:
由原物所产生收益。
天然孳息:
依物自然属性而获得收益。
法定孳息:
因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产生收益。
D.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E.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F.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G.融通物(可以作为交易标物)与不融通物(不可以作为交易标物).
H.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4.物权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物权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1)物权支配效力:
物权所具备保障物权人对标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有其利益作用力。
(2)物权排她效力:
物权互相之间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物上其她物权而先行实现效力。
(3)物权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
当特定物既是物权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给付标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先后,物权均具备优先于债权效力。
(4)物权妨害排除效力:
物权具备排除她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状态效力。
物权祈求权:
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时,可以祈求回答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权利。
5.物权法基本原则A.物权绝对原则:
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权利,仅凭权利人本人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一系列规则概括。
B.物权法定原则
①物权种类法定
②物权内容法定
③其她重要事项法定性:
效力、公示办法、获得办法
C.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以公开、外在、易于查知恰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状况。
公信原则:
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原则,具备使社会普通人信赖其对的效力,虽然公示物权状况与真实权利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物权人处所获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第二章物权种类与体系
1.物权种类之物权学理分类:
【理解】
A.自物权与她物权(依照物权标物为自有还是她有)
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依照权利人对标物支配范畴之不同)
C.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以标物种类不同为原则)
D.用益物权(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互换价值)(在定限物权中,依照权利人对标物所支配内容)
E.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依照物权存在与否以物权人享有其她民事权利为前提)
F.意定物权(抵押权、质权)与法定物权(留置权)(依照成立因素不同)
G.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以物权成立及变动与否须登记为原则)
H.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依照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
I.普通法上与特别法上(依照物权所根据法律不同)
J.本权与占有(依照与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
占有是指对标物有管领力一种事实状态。
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指当事人不但对标物有事实上管领力,并且有产生该管领力所根据权利。
第三章物权变动与公示
1.物权变动因素:
A.民事法律行为。
涉及单办法律行为与双办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与事件。
C.行政行为与司法裁判。
公法上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规范模式(三种立法例)
A.债权意思主义:
所有权转移等物权变动以买卖契约等债权契约为依照,既不须另有物权行为或物权合意,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B.物权形式主义:
买卖标物所有权移转,除须有买卖契约及登记或交付外,尚需当事人于买卖契约之外就标物所有权移转成立一种独立合意。
C.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债权行为)外,仅须此外践行登记或交付法定方式。
3.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之重要情形.
A.依法律、法令直接规定而发生物权变动。
B.因公益征收而发生物权变动。
C.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
D.因继承、遗赠而发生物权变动。
E.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
4.不动产登记分类:
A.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B.她项权利登记、移转登记与涂销登记
C.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
普通不动产登记,就是指对现实不动产物权所进行正式登记。
预告登记:
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债权祈求权而作提前登记。
D.改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改正登记:
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如以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改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改修正所进行登记。
异议登记:
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对的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登记。
5.动产交付
(1)交付普通形态—现实交付
(2)交付变通形态—观念交付
A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受让人已因其她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物,而后双方又达到了物权变动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B批示交付:
当标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返还祈求权让与给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以代物实际交付。
C占有改定:
出让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可以与受让人另行商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情形。
第五章所有权
1.所有权法律特性:
A.自权性:
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物权。
B.全面性:
所有权是最完全物权,是主体对于物所能享有最完整、最全面权利。
C.整体性:
所有权系对标物具备概括管领支配力或统一支配力物权。
D.弹力性:
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缩,其详细全能可以于一定状况下往复分出。
E.恒久性:
所有权因标物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建筑物区别所有权:
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别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别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某些所享有专有所有权和对共用某些所享有共有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成员权总称。
特点:
A.内容复合性。
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由专有某些所有权、共有某些共有权构成。
B.专有所有权主导性。
C.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
D.流转上一体性。
3.不动产相邻关系:
互相毗连或邻近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之间依法应当予以以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扩张或限制,这种限制既不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合法权益,又予以了相邻她方必要以便,有助于增进物运用效益和社会安定团结
相邻关系特点:
A.相邻关系主体是相邻近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B.相邻权客体不同于普通物权客体。
相邻关系客体不是财产自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和邻人关于经济利益或其她利益。
C.相邻关系内容十分复杂。
D.相邻关系产生有法定性。
其产生应是互相毗邻。
4.共有: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法律状态。
(1)按份共有:
数人按照拟定份额对同一物分享其所有权并分担义务共有。
按份共有特性:
A.按份共有人之间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分别享有拟定份额。
C.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称与所有权权利。
(2)共同共有:
共有人基于一定因素而成立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一物所有权共有。
共同共有特性:
A.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B.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共有。
C.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人份额转让与其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在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时,为维持共关于系和维护其她按份共有人利益,增进物运用、减少和避免共有人之间及其与她人矛盾和纠纷,“限制共有人人数增长,简化共关于系”,赋予其她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符合下列条件:
A.限于在共有人有偿转让其份额时方得行使。
B.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价格条件、付款方式)
C.须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行使。
5.添附:
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物事实状态。
(与抵押权结合)
附合:
不同所有人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某种信物。
混合:
不同所有人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
加工:
对她人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备更高价值新物。
6.拾得遗失物:
发现她人遗失之物并予以占有事实。
(1)要件:
A.须有拾得行为
B.标物必要是遗失物
①应为动产;②必要是她人之物;③遗失人丧失了对物占有;④占有丧失不是出于遗失人本意。
(2)拾得遗失物法律效果
A.拾得人义务:
①告知;②保管;③报告及交存;④返还;
B.拾得人权利:
①费用返还祈求权;②报酬祈求权;③遗失物所有权获得权
7.善意获得:
无权获得人将其占有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追索法律制度。
(1)善意获得构成要件:
A.让与人须为动产占有人或者登记不动产权利人;
B.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C.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支付合理对价;
D.受让人受让动产时须为善意;
E.转让标物须已经完毕移转登记或者交付。
(2)善意获得法律效果:
A.物权效力:
在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即受让人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B.债权效力:
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关系。
①债务不履行损害补偿祈求权
②侵权损害补偿祈求权
③不当得利返还祈求权
8.获得时效:
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她财产权意思公然、和平继续占有她人财产,通过法律规定期间,即依法获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她财产权法律制度。
第六章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
是以一定范畴内使用、收益为目,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她人之物上设立定限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予以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建筑用地使用权特性:
A.客体限于国有土地。
B.设立目是为了在土地上建造并拥有建筑物或其她工作物。
C.通过出让或者划拨方式获得。
D.具备流通性。
3.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业生产经营者为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对其依法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性:
A.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B.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农业用地。
C.设立目是从事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活动。
4.地役权:
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商定而运用她人不动产权利。
(1)地役权法律特性:
A.是以限制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她物权。
B.是存在于她人不动产之上物权。
C.是以她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宜之用权利。
D.地役关系中供役地人以承担悲观容忍和不作为义务为原则。
E.具备从属性。
F.具备不可分性。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别:
A.产生因素不同。
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固然扩张或限制)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地役权基于合同关系而商定发生。
B.与否为权利独立类型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物权类型;地役权是独立用益物权类型。
C.对不动产运用关系调节限度不同。
法律对邻近不动产运用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限制与扩张限度较小;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相邻关系限度而商定权利义务关系,较高限度调节,限制或扩张限度较大。
D.在获得有偿性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获得和行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