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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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制度
目录
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2
病历书写规范制度4
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5
妇产科查对制度6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7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8
会诊制度10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12
术前讨论救制度13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4
交接班制度15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6
产科疑难重症病例讨论制度18
医疗差错事故讨论制度20
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制度22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制度23
业务培训制度25
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未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非法开展产科业务,设置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严禁医疗机构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医生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中医、中西医结合或妇产科)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护士、助产士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方可在其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内、对外承包、出租产科、新生儿科。
四、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原因的大月份引产。
五、严禁在家属不在场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新生儿交接时须三方签字确认。
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六、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
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七、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收弃婴。
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
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八、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经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自行带回深埋处理。
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九、严禁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出售胎盘。
产妇委托处理的胎盘,必须按规定填写委托书,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感染性胎盘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及时告知产妇,进行消毒处置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环节交接记录必须完整。
十、严禁任何人私自将住院新生儿带离病区。
产科病区、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要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由专人值守。
进出医疗机构、产房、产科、新生儿科病区的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
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医疗活动的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住院病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病历书写应使用准确的中文和医学术语。
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层次分明。
表达要明确、客观,不可含糊其辞或主观推断。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原笔双横线划在错字上,改动医师盖章,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三、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均须用正楷签署全名,不得用草书或外文签名,更不能只签一个姓代替全名。
四、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对病历修改一律用红笔,注明修改日期,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须有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
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五、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本院主管院长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知情选择书》中所确定的被告知者。
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现制定我院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和监督检查规定,目的是规范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工作,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患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终保障医疗安全,具体规定如下:
一、 坚持医务科督查与科室自检相结合的办法考评。
要求医生、护士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认真书写,及时完成各项记录。
书写病历的医生及护士应经常对照质量评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
二、 科室内由科主任、高年资医生、护士长组成科室病历质控小组,随时对病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 医务科每个月组织一次全院病历检查。
四、 检查工作由医务科主持,人员由临床科室各派一人,原则上是科主任参加,如果科主任有事可以指派本科医师参加;此外每次检查病历时,病案室配合抽取病历。
五、 病历检查方法为:
病历由医务科从病案室抽取,每次每个医生的病历都要检查;各科室不能检查本科室病历,其余可随机抽取,每份病历均需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逐项全面检查并评分,不得漏项。
六、 病历检查人员要本着对医生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质量评价标准》评分,查完后签署名字和日期。
七、 医务科将最终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汇总意见后上报院领导,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病历给予处罚。
妇产科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一注意”:
取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对姓名、对剂量、对浓度、对时间、对用法;注意用药后反应。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等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反应,保证安全。
产科三级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下级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对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临时检查处理。
三、查房前医护人员做好准备工作,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
经治住院医师报告简要病历和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科主任应根据情况做好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四、查房内容:
1、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
要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审查对新入院、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进行必要的诊治分析和教学讲解。
2、主治医师查房:
要求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
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应;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人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问题。
3、住院医师查房:
要求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人,同时巡视一般病人;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修改、开出医嘱。
六、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应详细、准确记录于病历中,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审查修改签字。
上级医师查房批示应及时执行。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疑难病例讨论的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手术治疗方案,提高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是提高诊断率、治疗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疑难病例讨论范畴:
入院后不能明确诊断;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二、疑难病例讨论由临床科室定期举行,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尽可能参加。
院级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组织。
三、组织疑难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责任医师或治疗组应尽可能全面收集相关病情资料。
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
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
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四、院级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提前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提交医务科,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诊时间,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病例讨论,必要时主管院长、院长参加,若病情需要或因患者家属请求,也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
医务科和科室均要负责做好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五、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入院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要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
讨论内容必须认真记载在科室《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讨论记录的主要内容整理后抄写在病历上,经主持人签字后,归入病志。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内容要与病历记录相符。
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不能及时确认和准确治疗处理者,应尽早申请会诊。
二、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三、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的目的和会诊要求,应邀会诊医师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会诊,并写好会诊记录。
如未注明被邀请医师,会诊科室应指派当天在职班的最高年资的专科医师前去会诊。
在应邀科室只有一名医师值班香,对急诊会诊,值班医师无论是否专业对口,都必须前去会诊。
如遇不能解决的问题,再请其他专科医师会诊。
对非急诊会诊,应邀科室医师应联系本科室专科医师会诊,专科医师接到值班医生通知后,不得借故拒绝会诊。
四、院内会诊:
对危重、疑难、重大手术等病例要进行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商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参加,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五、科间及院内急诊会诊可以用电话申请,应邀人员必须在最短时间到位,不得延误会诊。
确因抢救、手术等不能前去会诊,应向邀请科室说明情况。
六、院外会诊:
本院对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需邀请院外会诊,由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确定会诊时间,并送去会诊邀请函和病历摘要。
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或医务科科长主持,特殊会诊可由分管院长主持,必要时也可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
七、经治医师于会诊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会诊时要详细介绍病情,并及时作好会诊记录。
主持人要进行小结,认真组织实施。
八、会诊病人需转科治疗时,应及时安排转科。
对复杂多科性疑难病例,有关科室应协商配合,协同诊治处理。
九、对不能按规定请会诊或无故不前去会诊的医生,医院将予以严厉的处罚。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组织指挥。
应指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和护士担任抢救工作。
重大抢救需根据病情提出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业务院长。
二、抢救器械及药品力求完备齐全,要定人保管,定位放置,定量储存,定期检查,随时补充。
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抢救室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证应急使用。
三、医师未到前,护理人员应根据情况及时测脉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止血、配血、给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等。
四、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全力以赴,明确分工,紧密配合,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对危重病人抢救时必须做到检查细致、诊断准确、处置妥善,并要严密观察病情,记录及时完整,注明详细时间。
对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才能移动。
六、日夜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用药情况要详细交待。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所用药品的空安瓶,经两人核对方可弃去,口头医嘱执行时应加复核,并及时补记。
七、及时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病情变化随时告知家属,必要时请家属签字,病危要签病危通知单。
八、急诊科、临床各科抢救完毕,对危重病人和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均要做好抢救登记、记录和小结,完整填写抢救登记簿或危重抢救(死亡)报告单中的各项内容,并要做好消毒工作。
术前讨论制度
1. 目的:
为了有效降低手术治疗风险、保障患者手术治疗安全,特制订术前讨论制度。
2. 参加人员:
由科主任主持,科内所有医师参加,手术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麻醉科医师参加。
3. 讨论前准备:
讨论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好,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人员应详细查阅医学资料和书籍。
4. 讨论内容:
术前诊断及依据,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条件,术前准备,手术方法及步骤,麻醉方式,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应对措施,是否履行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手术室的配合要求,术后注意事项,术后护理等。
5. 记录讨论记录:
如实记录所有参加人员的发言,主持人的总结性发言。
主持者应根据讨论结果进行相应的术前准备工作。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一般应于死亡1周内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等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
二、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经治医师须将讨论情况详细记载于病历内。
三、意外死亡病例以及疑有医疗差错事故纠纷的死亡病例,无论是否属医疗事故,均须及时讨论,且在3天内将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
四、死亡病例讨论的重点是:
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经验总结、国内外对本病诊治上的先进成果和方法等。
讨论结束时主持人须提出总结意见。
交接班制度
一、我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二、对于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
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三、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
遇有需经主管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主管医师必须积极配合。
四、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
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法。
五、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应将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报告,并向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
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对同一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一、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范畴:
入院3天内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涉及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二、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妇产科举行,同时可邀请其他科室参与。
科室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科室全体医护人员或相关人员参加。
需多科室联合讨论的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举行。
三、举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负责主治的治疗组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资料。
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讨论时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
相关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
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
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主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四、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要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点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
经治组医师必须将讨论内容认真记载在科室《疑难魏总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讨论记录的主要内容整理后附病历上,经主持人签字后,归入病历。
《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内容要与病历记录相符。
医疗差错事故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较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或事故,保证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对较大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医务科上报院领导,由院领导主持讨论。
2、参加人员由医务科决定,原则上医疗纠纷或事故所涉及的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或律师等相关人员参加。
讨论前,参加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2、较大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处理后7天内由医务科上报院领导,由院领导确定具体讨论时间,医务科负责安排事宜。
3、当事科室主任和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经过、诊治效果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
吸取经验教育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4、主要讨论内容包括:
纠纷或事故的原因,如:
病历书写、知情告知、医患沟通、医疗服务、网络等问题;医患协商过程中的问题;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备、答辩中的问题;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对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处罚;第三方参与调解的优缺点;医院管理缺陷;意见和建议;改进措施等。
5、院领导和医务科应发挥带头作用,做批评与自我批评,所有参加人员应积极发言,正视自身不足,敢于相互批评。
6、讨论会应针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健全医疗纠纷防范处理措施,及时制定安全目标、处置预案和处理措施。
7、主持人归纳总结纠纷或事故原因、经验教训、改进意见。
8、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医务科必须建立专用医疗纠纷或事故讨论记录本,在进行讨论时,指定人员在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9、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院领导或医务科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制度
1、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搜索、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等信息管理工作。
2、开展妇幼卫生专项调查活动,提供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和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服务,掌握本地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等信息。
3、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负责信息归口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统一规划和共享。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管理妇幼卫生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服务。
5、执行国家有关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信息系统标准,贯彻落实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制度
6、开展与辖区内各类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公安户籍机构和民政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
7、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市级和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信息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与技术领域应用性科学研究项目并推广适宜技术;开展妇幼卫生信息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
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工作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
1、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在妇科、产科、计划生育门诊、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妇女保健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增强服务人群的认识,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利用。
2、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应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感染妇女及配偶/性伴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指导其正确避孕和使用安全套,以减少非意愿妊娠以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传播,同时帮助其制定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3、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人员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量在孕早期进行相关检测,尽快明确感染状况,以及早为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进行干预。
4、为所有孕产妇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5、医务人员应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