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环境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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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环境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20
1.目的
为对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污染物的排放与处理进行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固体废弃物、扬尘、光污染、施工及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管理和控制。
3.引用文件
3.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
3.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3.3.《项目管理手册》
4.职责
4.1.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办公区域范围内相关污染物的控制。
4.2.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场所范围内污染物控制。
4.3.技术部负责对项目部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工作程序
5.1.噪声控制程序
5.1.1.噪声源
5.1.1.1.土石方施工阶段:
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冲气钻等;
5.1.1.2.打桩阶段:
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5.1.1.3.结构施工阶段:
混凝土输送泵、汽车泵、混凝土罐车、振捣棒、支拆模板、搭拆钢管脚手架、模板修理、电锯、电刨、打孔机等;
5.1.1.4.装修及幕墙施工阶段:
搭拆脚手架、石材分割、电锯、电刨、电钻、打孔机、气泵等;
5.1.1.5.生活、办公中产生的噪音。
5.1.2.噪声排放控制要求
5.1.2.1.工程施工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噪声限值的法律法规,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要求。
5.1.2.2.项目部在正式开工前,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对高出标准限值,须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专项噪声控制措施,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根据“京政发[1996]8号”文件确定的标准与噪声影响相关方签订协议进行补偿。
5.1.2.3.各施工阶段的强噪声设备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强噪声施工。
若因工艺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的,应按照“京政发[1996]8号”文件的要求,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同时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公布施工期限,否则不许夜间施工。
5.1.2.4.京外地区及特殊地区(如名胜区等)的施工项目噪声排放标准应符合当地规定。
5.1.3.噪声控制措施
5.1.3.1.装修(含幕墙)工程的噪声控制
a)装修阶段尽量做到先封闭周围,然后装修内部,将施工噪声控制在场内。
b)石材加工、切割厂房须有防电降噪设施,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保护。
必须使用合格的电锤、打孔机并及时对各零部件间加油,在开洞、打孔时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c)使用可移动电动工具,应在使用部位周围设可移动的围挡;使用砂轮锯、无齿锯进行切割作业时,必须在封闭的工作棚中进行。
d)噪声控制措施作业计划,会签批准后执行。
5.1.3.2.结构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a)选用的机械必须符合环保标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环保教育,且有一定的相关经验。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的装载量,并保证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
c)加强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尽可能降低施工机械噪声的排放。
d)在进行施工前,必须先在所划定的施工场界周围按要求砌筑围墙,同时将临建设施建好。
e)振捣棒噪声排放控制
各项目部根据自身条件,可选用环保型振动棒,振动棒使用完后,应及时清理干净保养好;振捣混凝土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禁止振钢筋或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f)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噪声排放控制
——对施工现场狭小的项目,因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必须设在场界外的,必须将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围起来。
——在合同中要求商品混凝土供方加强对混凝土泵的维修养护,及时进行监测(可根据日常经验),对超过噪声限值的混凝土泵及时更换。
——加强对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责任心教育(对承租方提供的操作人员要查验其操作证),保证混凝土泵及混凝土罐车的平稳运行,禁止高速运行。
5.1.3.3.模板、脚手架支搭、拆除、搬运、修理噪声控制
——模板、脚手架支搭、拆除、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钢管修理时,禁止抛掷。
——各项目必须在施工场界内设立模板、钢管修理间,钢模板、钢管修理时,禁止大锤敲打。
——使用电锯锯模板、切割钢管时,要随时在锯片口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得过快。
5.1.3.4.项目部按照以上要求对噪声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项目部应请当地环保部门对项目噪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1.3.5.项目部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对主要噪声源进行测量,填写检测报告(见附表3),测量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建筑施工场地及边界线示意图;
b)敏感建筑物的方位、距离及相应边界线处测点;
c)各测点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
5.1.3.6.技术部每季度进行噪声抽查监测,填写噪声监测报告,对发现的不合格项,项目部要采取纠正措施,技术部监督验证。
5.2.废弃物控制
5.2.1.
有毒有害类
废弃物分类
可回收类
固体废弃物
有毒有害类
不可回收
a)可回收无毒无害类,如:
废铁丝、废铁钉、废电线头、废钢筋头等金属制品、废办公用纸、废报纸、废纸箱、饮料瓶、饮料罐、废木头、废水泥袋等。
b)可回收有毒有害类,如:
废灭火器、废塑料布、废塑料桶、废化工材料及包装容器、废玻璃丝布、废铝箔纸、工业棉布、废旧测温计等。
c)不可回收无毒无害类,如:
瓜皮、果皮、果屑、混凝土碎渣、碎块、碎砖头瓦块、碎玻璃、碎石材、废水泥渣等。
d)不可回收有毒有害类,如:
废打印墨盒、废复印机墨盒、废电池、废复写纸、油印版纸、色带、油毛巾、油手套、油棉纱、油漆刷、废油桶、废漆桶、废稀料桶、其他有毒有害容器、灯管、计算机软盘、变质过期的油漆稀料等。
5.2.2.废弃物收集、存放与管理
5.2.2.1.各项目部须在施工现场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配备废弃物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废弃物分类和贮存区域绘制简易规划图。
5.2.2.2.废弃物存放场地应设有防雨、防泄露、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且有醒目的标识。
5.2.2.3.废弃物产生后,须按要求放置到临时存放地点或容器内,分类存放。
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单独存放,防止二次污染。
5.2.2.4.废弃物应做好标识,制作标牌、挂立或书写于废弃物堆放处明显位置,注明物品名称、管理人、处置方向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还应醒目注明“有毒”字样。
5.2.2.5.各项目部应定期对废弃物贮存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5.2.2.6.项目部应建立废弃物清单和处理统计表,进行废弃物统计,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无法计量时可估算)、处置方向,并记录在废弃物处理表上。
5.2.3.废弃物的运输
5.2.3.1.场内运输:
废弃物临时存放点管理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存放地,并分类放置,在运输中需确保不散洒、不混放。
5.2.3.2.场外运输:
废弃物在运出现场前必须覆盖严实,不得出现散洒。
5.2.3.3.有害废弃物运输:
对于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运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5.2.4.废弃物的委托处理
5.2.4.1.公司办公室和项目部可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有资质单位负责废弃物的收集和管理,但委托前必须对对方能力进行考察,然后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并向被委托方传递公司在废弃物处理方面的环境保护要求。
5.2.4.2.涉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单》中的有毒有害类废弃物,只能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废弃物收购单位进行处理,委托前须检查其资质证明和经营许可证,并签订“有毒有害类废弃物处理协议”,以确保此类废弃物得到真正的处置。
5.3.扬尘控制
5.3.1.扬尘源
裸露的地表、易飞扬材料的运输、车轮带物污染路面、作业面及外脚手架、室内饰面墙基层打磨、现场粉状材料、现场垃圾站,水泥存放、砂浆及混凝土搅拌和运输、混凝土剔凿产生的扬尘,现场建筑物拆除产生的扬尘等。
5.3.2.扬尘控制措施
5.3.2.1.通用要求
a)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
现场要经常洒水降尘。
正常情况下,上、下午各洒水一遍。
遇到风沙天气时,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料具场地要平整夯实,其它裸露地面尽量进行绿化,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b)易飞扬材料在运输时应有苫盖,装卸时注意轻拿轻放,以免包装破损使材料散失,造成扬尘。
易飞扬材料应存放在封闭库房内,露天存放应遮盖严密。
库管员对运送到工地的易飞扬材料应加强检查,发现有破袋或不密封的情况,应及时处理,防止产生扬尘。
易飞扬材料使用时,应轻搬轻放,不得用铁锹铲破包装袋取用材料,避免将粉末状材料扬起造成扬尘。
落地灰应及时清理和使用。
c)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土方运输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50厘米,两侧边缘要低于槽帮上缘10—20厘米,装载建筑渣土或其它散装材料时不得超过槽帮上缘,运输时表面上层必须加盖封严;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震动脱落装置或铺设材料减少扬尘。
d)高层或多层建筑施工垃圾的清理,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加盖容器吊运,严禁用电梯井或在楼层上向地面抛撒施工垃圾。
施工现场垃圾站应封闭,及时分捡、清运,并注意洒水降尘。
运输时加盖苫布,封闭严密,不得遗洒飞扬。
e)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取周边封闭措施,强调施工完场清制度,并及时对外脚手架进行清洁处理。
f)各单位热水锅炉、炊事炉灶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5.3.2.2.装饰工程扬尘控制
a)施工现场在拆除时应尽量封闭施工,并在拆除前、中洒水降尘;
b)施工现场的清理应在清理前洒水降尘;
c)石材、瓷砖的切割使用水切法;
d)室内饰面墙基层打磨前应将门、窗、通道口、洞封堵严密,粉尘不得有外扬产生,操作人员要戴防护面具。
5.3.2.3.土方施工扬尘控制
a)开挖土方量10万立方米以上或需连续运输土方15日以上的深基础作业,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指定行车路线的专用通行证后方可施工。
b)在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应在车辆出口处内侧铺设长不小于3m,宽不小于出口处的门脸路面。
土方施工时要由专人指挥挖土机司机,设专人负责管理车辆运输。
车辆出场前必须将土方捣实,将槽帮、车轮冲洗干净,车辆不得超载运输,运输车应使用由封闭措施的专用车辆,防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
c)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存放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遇大风天气应对土方进行洒水湿润,遇四级(含四级)以上大风,禁止土方作业。
d)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尾气合格证明,防止汽车尾气不合格对大气的污染。
5.3.2.4..水泥存放、砂浆及混凝土搅拌和运输、混凝土剔凿产生的扬尘控制
a)按照北京市建委京建材[2002]0313号文件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砼。
现场搅拌砼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搅拌站应封闭,应在搅拌机上设置喷雾除尘装置。
b)水泥存放处必须设置封闭式库房,地面要做防潮处理。
水泥码放必须距离墙10CM以上,搬运过程中要轻拿轻放,搬运时不得随意抛掷。
散装水泥罐四周要做挡墙,墙内地面要用水泥硬化,并随时清扫干净,防止扬尘。
c)遇有大风(四级以上)时,场内砂堆应洒水降尘或采取覆盖措施。
场内运输水泥时也应采取遮盖措施。
场内混凝土及砂浆运输应防止渗漏,渗漏的砂浆应及时清扫干净。
d)混凝土剔凿时应对剔凿部位洒水湿润,尽量减少扬尘的产生。
5.3.2.5.建筑物拆除扬尘控制
建筑物拆除(包括拆除原有旧房屋、临建、围墙等)时应适当洒水降尘,遇有四级以上强风禁止拆除作业。
5.3.2.6.瓷砖切割扬尘控制
a)瓷砖切割宜在房屋内进行,室外切割瓷砖应有围挡。
b)瓷砖应洒水湿润,切割时应经常洒水降尘。
5.4.光污染控制
5.4.1.光污染源:
电焊、气焊、施工现场夜间照明等。
5.4.2.控制措施
5.4.2.1.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环境管理方案时,应对施工过程和活动进行分析,确定产生光污染的活动和场所,并制定工艺改进措施,报技术部批准。
5.4.2.2.项目部(包括分包方)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操作。
5.4.2.3.施工现场配备定向可拆除灯罩,使夜间照明只照射施工区而不影响周围居民。
5.4.2.4.技术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组织及安排时间,对产生光污染的活动和场所(包括分包方)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合格项,项目部进行整改,技术部验证整改结果。
5.4.2.5.产生光污染的活动、场所、条件和控制工艺如有变化或调整,项目部应及时修订或补充施工组织设计和环境管理方案,报技术部审批。
5.5.污水排放控制
5.5.1.生活污水排放的控制要求
a)项目部食堂(包括用餐人员)严禁将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菜等随意倾倒,应倒入专用器具内,由专人负责清理。
b)食堂应按有关规定设立隔油池,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沉淀后才准排入污水管网,并指派专人定期清理隔油池。
c)办公区不准清洗车辆,车辆要到洗车场进行清洗。
5.5.2.生产污水排放的控制要求
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和洗车处,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二次利用,沉淀池应及时清理。
6.附表
6.1.噪声监测报告QEOHSP-20-1
6.2.废弃物清单QEOHSP-20-2
6.3.废弃物处理统计表QEOHSP-20-3
噪声监测报告
项目名称
地址
声源种类
工作时间
噪声标准
测量标准
GB12524—90
测量仪器
型号
检测时间
气象条件
建筑工地边界、敏感建筑物方位及声源位置、测点位置
平面示意图
测量位置点
声值LeqdB(A)
与标准比较
结论
检测人:
备注:
废弃物清单
单位:
编制日期:
序号
废弃物名称
处置方式
存放方法
备注
责任人:
审批人:
废弃物处理统计表
单位:
编制日期:
序号
废弃物名称
处置数量
日期
备注
责任人:
审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