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国家C级裁判讲习会规则研讨全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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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国家C级裁判讲习会规则研讨全部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103年度國家C級籃球裁判講習會

課目:

規則研討

講師:

林錦龍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技術委員

高中體育總會技術委員

國際籃球裁判

【新的球場規格】

Ø三分線的距離

Ø新增前場發球點

Ø進攻免責區

Ø新的禁區

 

 

Art.4.3服裝

新規則:

全隊球員應穿同一底色的襪子

Art.4.4其他設備

新規則:

Ø穿著彈性手臂護套必須與球衣同一顏色。

Ø穿著彈性腿護套必須與球褲同一底色。

若穿在大腿上,必須高於膝蓋;若穿在小腿上,必須低於膝蓋。

Ø透明的牙套。

Ø使用於手臂、肩膀、腿部等貼布應為透明無色。

Art.5球員受傷

Ø球員受傷時,若同隊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席人員,進入比賽場地,則此受傷球員不論是否接受治療,均將被認為已接受治療。

Ø若球員受傷、正在流血或有開放性傷口,不能立即繼續比賽(大約15秒),必須被替補。

除非該隊不足5人時,該球員可留在場上繼續比賽。

Ø若任何一隊於同一停錶期間請求暫停,且暫停訊號必須在裁判招呼替補員進場成為球員之前發出,則該球員得繼續比賽。

判例:

A4受傷比賽停止,A4不能立即繼續比賽,裁判依規定要求替補,此時A教練(或B教練)請求暫停:

(a)在替補A4的球員進場之前

(b)在替補A4的球員進場之後

暫停結束時,A4已包紮完成請求留在場上比賽。

是否允許A4之請求?

解釋:

(a)暫停期間,若A4已包紮完成,A4可以繼續留在場上比賽。

(b)A4必須被替補

Art.8比賽時間、得分相等與延長賽

Ø8.3在第一節與第二節(上半時)之間,第三節與第四節(下半時)之間,以及每一延長賽之前,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鐘。

Ø8.4中場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

Ø8.6比賽休息時間結束:

新規則:

Ø第一節開始的跳球,當球離開裁判員的手時。

Ø其他各節開始的發界外球,當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

Art.9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新規則:

Ø9.1跳球時當球離開裁判員的手,第一節開始。

Ø9.2當球置於發界外球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其他各節開始

Ø9.7所有延長賽,應繼續第四節進攻方向。

Ø9.8比賽時間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時,每一節、延長賽或比賽即結束。

Art.10球的狀態

Ø10.2當下列情況,球成活球:

1.跳球時,球離開裁判員的手。

2.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3.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Ø10.3當下列情況,球成死球:

1.投籃或罰球中籃。

2.活球時,任一裁判鳴笛。

3.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4.一隊正控制球時,二十四秒計時鐘信號響起。

Ø10.4當下列情況時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1.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任一裁判鳴笛

•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二十四秒計時鐘信號響起

2.進攻隊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仍在控制下尚未離手,此時防守隊的球員向任何一位進攻隊的球員犯規,而投籃球員仍能繼續完成投籃動作,且此動作確定於犯規發生前即已開始。

Art.12跳球與球權輪替

Ø12.2.4跳球時,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經過二位跳球員中至少一人或二人以單手或雙手合法拍撥。

Ø12.2.6球未觸及其他非跳球員(另8人)或地板前,任一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或拍撥球超過二次。

Ø12.2.7球未經至少一位跳球員拍撥,應重新跳球。

Ø12.3跳球狀況:

當發生下列情形,則為跳球狀況

•宣判爭球時。

•球出界裁判不確定哪一隊球員最後使球出界或意見不同時。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時。

•活球時,球停置於籃圈與籃板之間(罰球之間除外)。

•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相同的罰則相互抵銷後,無其他犯規罰則需執行且在第一個犯規或違例發生前,無任何一球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除了第一節之外,其他各節開始時。

Ø12.4.2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球觸及比賽球場上球員或被比賽球場上球員合法觸及。

•發界外球的球隊違例。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置於籃圈與籃板之間。

Ø12.5.5球權輪替發界外球的球隊違例,則失去此次球權輪替發界外球的機會,違例球隊的對隊,被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的機會,且由該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Ø12.5.6下列期間任一隊犯規:

•除了第一節之外的每一節開始前,或。

•在球權輪替的發界外球期間。

發界外球的球隊並未失去此次的球權輪替。

Art.14球的控制

Ø14.1.2當下列情況時,球隊繼續控球:

•球隊一員控制的活球

•球於隊友間相互傳遞

Ø14.1.3當下列情況時,球隊結束控球:

•對手獲得控制球。

•球成為死球。

•投籃或罰球時,球離開球員的手。

 

 

Art.15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Ø投籃球員的手可能被對手拉住以致於無法出手,但仍應視為試圖投籃,球並非一定要離開投籃者的手。

Ø球員所踏出合法的步數與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兩者並無關聯。

Ø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當球尚在他手上時,若投籃者或其隊友被犯規,球未成死球。

若繼續完成其投籃動作,投中有效。

Ø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球尚在他手上時被犯規,同時比賽時間終了,此時球成死球,後續再投中無效,但應罰球。

Art.16得分:

中籃與計分法

新規則:

Ø16.2.5在發界外球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後的籃板球狀況中,比賽計時鐘必須顯示0:

00.3(0.3秒)或更多的時間讓球員取得控球後投籃。

Ø若比賽計時鐘只剩下0:

00.2秒或0:

00.1秒,只有球員撥球或直接扣籃,才是有效的投籃方式

判例:

A4接獲界外球,計時鐘剩下

(a)0.3秒

(b)0.2秒或0.1秒

解釋:

(a)若正當投籃時該節比賽時間終了訊號響起,裁判有責任決定投籃出手是否在時間終了訊號響起之前。

(b)發界外球時球在空中,球員只有向敵籃撥球或直接扣籃,才是有效的投籃方式。

Art.17發球入界

Ø17.2.2發球員應在違例或犯規發生最近處,或裁判停止比賽的地方發界外球,籃板正後方除外。

判例:

A4罰球二次,二球皆罰進,由B隊發端線球,當B5運球至前場時,此時B隊提出A4罰球員錯誤的更正,經裁判認定後,取消罰球得分,應在何處發界外球開始比賽?

解釋:

應由B隊在前場發界外球,也就是裁判停止比賽的地方。

Ø17.2.3下列情況,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除第一節外的每一節開始

•技術犯規、違反運動道德犯規與奪權犯規的罰球之後。

Ø17.2.6無論何時,球投籃或罰球進入球籃,而得分不算的情形下,應在罰球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新規則:

Ø17.2.4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的最後二分鐘,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發界外球。

判例:

比賽的最後一分鐘,A4在其後場運球,B隊球員將球在罰球線的延伸線處撥出界。

(a)B隊請求暫停

(b)A隊請求暫停

(c)A隊先請求暫停接著B隊亦請求暫停。

暫停結束後A隊應在何處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解釋:

(a)A隊應在罰球線的延伸線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b)及(c)A隊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處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Ø17.3.1除了投球中籃或最後一次罰球中籃外,發球員於裁判指定的發球點發球,可單向或雙向的橫向移動,總合一公尺為限,垂直向後移動則不受限制。

Ø17.3.2在場外障礙物離發球點不滿二公尺時,其他球員與發球員之間至少要有一公尺的距離

 

新規則:

在發界外球時可能會發生以下的狀況:

Ø球發出在球籃上方,某一隊的球員從下方穿越球籃觸擊球。

Ø球擱置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Ø故意將球拋向籃圈,為了使24秒計時器重設。

判例:

A4球發出在球籃上方,某一隊的球員從下方穿越球籃觸及球。

解釋:

這是干擾球違例。

由對隊於罰球線延伸線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若是防守隊違例,不算進攻隊得分,因為球並非來自場內。

判例:

A4球發界外球時球擱置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解釋:

這是跳球狀況。

比賽由球權輪替程序恢復。

若A隊獲得發界外球,24秒計時器不重設

判例:

24秒計時器剩下5秒,A4球發界外球時球觸及籃圈。

解釋:

24秒計時器不重設,因為比賽計時鐘尚未啟動,比賽不應被中斷。

Art.1819暫停/球員替補

Ø18.2.3當下列情況,暫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而言,對隊投籃得分。

Ø19.2.2當下列情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而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Ø犯規、違例及裁判中止比賽均是暫停與替補的時機。

Ø得分後,被得分隊可請求暫停。

Ø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得分隊可請求暫停或替補。

Ø任一隊獲准暫停或替補,另一隊可請求替補或暫停

Ø投籃球在空中時,若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此信號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因此,不允許替補。

若球中籃,此時僅為非得分隊的暫停時機。

判例:

投籃時,球在空中,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接著球中籃。

此時:

(a)任一或二隊請求替補。

(b)任一或二隊請求暫停。

解釋:

(a)24秒信號不予理會,因為信號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

僅在第四節或每一次延長賽的最後二分鐘允許非得分隊請替補。

非得分隊被允許替補,則對隊也可以替補。

(b)此暫停時機僅屬於非得分隊。

若非得分隊暫停,則對隊亦允許暫停,

同時二隊可以替補。

Ø在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之後,請求暫停或替補(任何球員,包括罰球員)下列狀況二隊允許暫停或替補。

 

(a)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中籃

(b)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之後,伴隨在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c)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之後,因正當理由球仍為死球。

Ø規則第18及第19條明確規定,何時是替補或暫停時機的開始及結束。

教練應了解這些限制,準備適時提出請求。

若在有效的替補或暫停時機以外的任何時間請求,則不得給予替補或暫停。

判例:

替補(或暫停)時機剛結束時,A隊教練跑到記錄台,大聲請求替補(或暫停)。

記錄員發出信號作出錯誤回應,裁判鳴笛中止比賽。

解釋:

因為裁判鳴笛,球成死球及比賽計時鐘亦停止,形成正常的替補(暫停)時機。

不過,請求替補(暫停)的動作太遲,仍不能允許替補(暫停),應立即恢復比賽。

新規則註釋:

每一次暫停時間為1分鐘。

當裁判鳴笛並招呼球隊時,球隊必須盡速回到球場上。

有時球隊會延長暫停時間取得利益,同時亦延誤了比賽。

此時,裁判應對該隊予以警告,若該隊並不理會警告,裁判應判予該隊再一次的暫停,若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該隊教練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並登記為”C”。

Art.23球出界及球員出界

Ø比較:

A.當運球球員觸及場外的球員,或被場外的球員觸及

B.當運球球員觸及場外的教練

解釋:

A.該球員未出界,比賽繼續

解釋:

B.該球員出界,同時球出界

 

Ø最後觸球的球員,就是使球出界的球員。

判例:

A1傳球給A2,球先觸及裁判後,滾出界外,裁判宣判

   由B隊發界外球。

解釋:

正確。

A1是球出界前最後觸球的球員,因此A1是使球出界的球員。

Ø一位站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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