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71116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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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71116德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
德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修订版)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4
3.1建设用地强度分区4
3.2建筑容量控制4
3.3建设规划控制9
第四章建筑间距11
4.1日照要求11
4.2居住建筑间距13
4.3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23
4.4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24
4.5建筑间距计算规则25
第五章建筑退让27
5.1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27
5.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30
第六章基地绿地率32
第七章配套设施管理规定34
第八章建筑高度、体量及色彩37
第九章基地出入口40
第十章日照分析40
第十一章附则44
附录一名词解释45
附录二计算规则48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德阳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建设工程,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1.1.3条《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将中心城区划定为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1.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旧城核心区;长江路、泰山路、庐山路等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城市副中心广场周边;城际铁路专线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1.5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1.1.6条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1.1.7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设规划的最低标准,还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抵触的,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1.1.8条临时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一层,其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1.9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定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编制城市设计,并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2.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法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制定规划设计条件、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参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2.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兼容范围。
(1)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按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执行。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且在工业用地范围内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2-1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
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一类住宅用地
R11
X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X
▲
X
X
X
X
二类住宅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R21
◎
X
X
X
◎
X
X
X
◎
X
X
X
X
X
X
X
X
X
X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X
▲
X
X
X
X
公共
设施
用地
商业
金融
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C11
C12
▲
▲
●
●
●
●
●
●
□
◎
◎
◎
◎
◎
X
●
X
X
商业用地
C21
▲
◎
●
X
●
●
●
●
□
◎
◎
◎
◎
◎
X
X
X
X
金融保险用地
C22
▲
◎
●
X
●
●
●
●
□
◎
◎
◎
◎
◎
X
X
X
X
贸易咨询用地
C23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服务业用地
C24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旅馆业用地
C25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市场用地
C26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文化
娱乐
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C31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文化艺术用地
C32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广播电视用地
C33
X
X
◎
X
◎
◎
◎
◎
◎
□
●
●
●
●
X
X
X
X
图书展览用地
C34
▲
▲
◎
X
◎
◎
◎
◎
◎
□
●
●
●
●
X
X
X
X
影剧院用地
C35
▲
▲
◎
X
◎
◎
◎
◎
◎
□
●
●
●
●
X
X
X
X
游乐用地
C36
▲
▲
◎
X
◎
◎
◎
◎
◎
□
●
●
●
●
●
X
X
X
科研设计用地
C65
▲
▲
●
X
●
●
●
●
●
□
◎
◎
◎
◎
◎
X
X
仓储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工业用地
M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注:
1、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兼容比例不超过15%。
2、行政划拨用地禁止兼容,农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除外。
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未列入的土地性质不具备兼容性(如教育用地等)。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3.1建设用地强度分区
第3.1.1条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三类控制强度分区(即一类强度控制区、二类强度控制区、特殊强度控制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
德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区开发强度规划图},其中特殊强度控制区为:
旧城核心区和东山片区。
3.2建筑容量控制
第3.2.1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第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德阳实际,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旧城核心区及规划需重点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参照第3.2.2条和第3.2.3条的规定具体研究确定开发强度,并应以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3.2.2条居住建筑规划容量控制指标表
(一)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1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高层建筑密度
二类
居住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住宅
≤33%
≤5.0
详见
表3-1-1
表3-1-2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商住楼
≤40%
≤5.5
商业、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5.0
商业
用地
商业兼容住宅用地
(兼容小于50%的居住建筑)
商住楼
≤50%
≤6.0
≤25%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45%
≤5.0
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1
规划限高(米)
平均层数(层)
H≤22
22~30
30~37
37~50
50~60
≤6
7~8
9
10~11
12
13~15
16~18
住宅建筑密度
≤33%
≤28%
≤27%
≤26%
24%
≤23%
≤22%
≤20%
≤20%
住宅建筑
容积率
≤2.0
≤2.0~2.2
≤2.3
≤2.4
≤2.5
≤2.7
≤2.8
≤3.0
≤3.3
一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3-1-2
规划限高(米)
或平均层数(层)
60~80
80~100
19~21
22~26
27~33
住宅建筑密度
≤18%
≤17%
≤16%
住宅建筑容积率
≤3.4-4.0(不含4.0)
≤4.0-4.5
4.6~5.0
(二)二类强度控制区居住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3-2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总建筑密度
总容
积率
高层建筑密度
二类
居住
用地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小于20%时
住宅
≤30%
≤4.5
详见
表3-2-1
表3-2-2
兼容的商业及公共设施大于20%小于50%时
商住
≤40%
≤5.0
商业或商住楼与住宅建筑混合在同一用地内
≤35%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