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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章程

云南财经大学章程

序言

云南财经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云南省财政干部学校,198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云南财贸学院,1995年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大学,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

2013年获批为博士授权单位。

学校秉承根植云岭、服务边疆的传统,弘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云财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引领社会的追求,尊重独立人格与学术自由,鼓励价值创造与责任担当,致力于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经世致用人才。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区域性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活动有章可循,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云南财经大学,英文译名为“Yun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

中文简称为“云财大”,英文缩写“YUFE”。

学校代码是10689。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37号,实行多校区办学。

第五条学校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机关为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举办者应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及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学校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不断壮大学校办学实力。

第七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

第一十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自主招收各类学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合作办学,自主设置内部组织管理机构,自主评定职称,自主聘用教职员工,自主调整收入分配等办学自主权。

第一十一条学校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凡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进行质询、听证。

第二章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一十二条学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职能,中心任务是培养专业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能大,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经世致用人才。

第一十三条学校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基础,多学科协同发展,培育新型学科、交叉学科,逐步形成适应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构建与调整机制。

第一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学科水平和办学条件,按规模、质量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合理的办学规模,优化学科专业和办学类型结构。

第一十五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不同办学类型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一十六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与非学历教育。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或学时制。

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第一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尊重和保障教师和学生在科学研究方面享有的学术自由,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

第一十八条学校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及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和合作。

成为区域经济管理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中心,成为区域发展研究的新型智库,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国际性人才培养的核心基地。

第一十九条学校按照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历史与现状,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建设富于特色的校园文化,引领社会思潮和价值取向,大力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国内资源,提高开放办学水平。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一节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由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后勤保障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受权副书记主持,实际到会委员达到应到委员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1/2方为通过;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对外投资、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建立健全校党委向党代表定期报告工作等相关制度,充分行使党代表的监督和议事权力。

第二十六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门机关合署办公。

第二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行政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副职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具体行政工作。

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要求组织领导学校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讨论、决定及处理学校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受权副校长主持会议。

会议决定一般由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也可另行作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教授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术权力的组织,担负学校学术、学位、教育教学和职称评定的决策、审议、评价、咨询和监督的职责,是教授治学的重要载体。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效果好、熟悉高等教育规律的教授(专家)担任,由当然委员和直选委员组成。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学校的重要学术、学位授予和学位授权学科管理、教育教学和职称评定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教授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教授委员会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产生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学校在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其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校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委员会、研究生委员会在校党委及上级学联组织领导下,校团委指导帮助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师生申诉、排解师生与学校矛盾纠纷的调解、仲裁组织。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教师代表和各类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云南财经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开展工作。

学生申诉委员会按《云南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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