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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服务规定合同

佛山市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业主委员会/业主):

备案证号: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项目(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类型:

多层住宅幢,面积平方米;高层住宅幢,面积平方米;别墅幢,面积平方米;商铺

平方米。

坐落位置:

总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物业交接

(一)甲乙双方应在服务合同生效之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就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查验、交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交接时间应确定具体时点,约定时点前责任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约定时点后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在约定时点接管物业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公共区域,并对接管资料和物业进行逐项查验接收,并签字确认。

(三)乙方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甲方应通过妥善途径解决。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经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4-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社区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

10、                         。

第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

2、                           。

第六条 参照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为:

(一)综合管理服务采用第级标准;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采用第级标准;

(三)小区内公共秩序维护采用第级标准;

(四)保洁服务采用第级标准;

(五)绿化养护采用第级标准;

(六)其它服务双方按照约定标准执行。

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九)。

第七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及其它个性化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

[包干制/酬金制]

第九条包干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三)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包括筹备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元/平方米/月。

第十条酬金制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

(二)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

4、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6、物业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7、乙方办公费用;

8、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酬金;

1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包括筹备工作费用);

12、其他费用:

(三)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季/每半年/每年],计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2、[每季/每半年/每年]按结算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比例提取。

(四)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季/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用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五)物业服务费用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业主应在(日期)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区域内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开发单位应按前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费用

停车服务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露天车位元/个/月;

车库车位元/个/月。

其他约定:

乙方应与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专用部位收费

乙方应业主要求对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或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公共服务项目收费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购买。

第十五条(可选择条款)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按照已约定的标准不实行调整;

(二)按每年%的幅度上调;

(三)按每年所在区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上调,应综合小区业主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以上业主对乙方物业服务评价满意为前提,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章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收益及分配

第十六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经营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车位、共用部位广告、电梯广告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下称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七条共有收益分配

共有收益的分配由双方约定,甲方将共用部位委托乙方经营的,乙方可以在共有收益中按%作为管理费用。

其余由甲方/乙方代表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可选择)共有收益由甲方代表业主大会管理的,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

(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在“业主大会规则”中约定);

(三)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可选择)共有收益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应单独立帐,独立核算,接受社区居委和甲方监督,并每季度将收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乙方管理共有收益的,双方可就共有收益使用支出签订补充协议,没有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约定如下:

1、乙方应将共有收益用于维修电梯、供水、管线等共用设施设备;

2、乙方应将共有收益用于增添、改善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开展业主公益活动的不足部分;

3、乙方负责甲方的活动经费以及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享受的职务补贴;

4、。

第五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三)对乙方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四)对乙方的服务具有评价的权利,每年组织次业主满意度测评。

(五)在本物业区域内组织物业和对设施设备进行交接验收。

审核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六)不得要求乙方在本物业区域内行使物业服务内容以外的物业服务。

(七)应在乙方办理接管日前,提供小区内配备的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八)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十)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区域内的物业费交纳人,应督促其交纳。

(十二)。

(十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规定的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特约服务费用。

(二)制定物业服务计划,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向甲方告知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的有关情况。

(四)可以选聘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所选定的专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低于本合同的服务标准,并对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六)及时向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七)对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八)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秩序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先行施工,但事后应予以说明。

(九)本物业区域内需另行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与甲方协商解决。

(十)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十一)。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规定的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对需进入物业区域内的宣传、检查、执法、救援等公共事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合同时效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期限

物业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

第二十三条期满续约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没决定不再聘用乙方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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