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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来中国亲属法的现在

中国亲属法的现在与未来

巫昌桢杨大文陈明侠

  [2002年12月5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主办的“中国民法典论坛”第四场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新校礼堂进行。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中国法学研究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明侠研究员为发言人。

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为主持人。

全场分三个过程:

主题发言;讨论;听众提问。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

  夏吟兰:

晚上好!

“中国民法典论坛·2002~2003”第四场现在开始。

今晚的论题是“中国亲属法的现在与未来”。

与前几次论坛相比,今天的论坛有两大特点:

第一是,今天谈的亲属法应该更具有亲和力和人文关怀,也就是说伦理色彩更浓一点;第二是,在我们的演讲中,第一次出现女学者比男学者多,应该说这是法学界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让我介绍一下今天在观众席上就座的嘉宾,他们是全国妇联权益部邓丽副部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龙冀飞教授,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明舜教授,法制日报理论部部长国恒中先生,新华社记者王永胜先生等。

此外我校有关部门及其他兄弟院校的同志也应邀出席,包括图书馆馆长曾尔恕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程春明教授,教务处副处长曹义逊教授等。

本次论坛得到了首都各大媒体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今天法制日报、北京日报、人民政协报、北京法制报、新华社国内部记者亲临论坛现场,还有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等各大媒体始终关注本论坛。

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和摄影组也再次光临本场论坛。

在此特别致谢。

  下面,我们隆重推出今晚的演讲者: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民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巫昌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杨大文教授;中国法学研究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明侠研究员。

让我们对三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大家都知道,2001年婚姻法修订引起了全民大讨论,我们今天很荣幸的请到的专家教授,既是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者,又主持或参加了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工作,并且现在也正在参加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的起草工作,今晚他们将为我们展示婚姻家庭法的现在与未来,相信他们的卓越见识会给我们带来思考与启迪。

下面先有请巫昌祯教授发表演讲。

  巫昌桢:

我想谈一谈中国亲属法的现在与未来,我的讲话分两部分。

  先谈一谈中国亲属法的现在。

我们知道,调整婚姻家庭法的名称比较多,有叫婚姻法的,有叫家庭法的,也有叫婚姻家庭法的,还有叫亲属法的,大体内容差不多,只不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调整婚姻关系的,比如婚姻的成立、效力的、婚姻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就以婚姻法命名,如果把家庭关系纳入其中,则就叫婚姻家庭法,再扩大点,包含各种亲属,其他近亲属、远亲属关系的,就叫亲属编。

在大陆法系,大都把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范畴;在英美法系,都是单行法,如婚姻法,家庭法,家庭财产法等等,但也是属于私法性质。

我们国家怎么样呢?

我们国家是用婚姻法来概括的,从苏区一直到建国后的立法和修订,是以婚姻法命名的。

我们是把婚姻法当作广义使用的,既有婚姻问题,又有家庭问题,其实从这个方面来说,可以叫亲属法,但有一点欠缺,其中没有总则性规定。

  中国是泱泱大国,有十多亿人口,三亿多家庭,建国已经50年了,我们却没有一部像样的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只有37条,与社会的发展很不协调。

我们几位,包括台上坐的杨大文老师、陈明侠老师和我,还有台下的龙冀飞老师等,前些年参加了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最早是由民政部牵头,请我们几位组成专家起草组。

那时,我们专家的意见是想一次到位,修改成一部科学的,体系完备的,内容全面的,具有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前瞻性的婚姻家庭法,不论是我们受委托起草的,还是婚姻家庭法研究会提供的专家建议稿,都是以婚姻家庭法这个名称定位的。

我们的稿子大概有十章左右,一百三十四条,我们认为,应该是填补了一些空白,充实了一些薄弱环节。

但是,当时立法部门有另外一种思路,他们认为一次到位时机不成熟,条件还不具备,所以想两次到位。

第一步,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修改,名称和体系大致不动;第二步,等到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再进行全面的完善。

  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是第一步,已经完成,现在第二步的工作已经启动。

我们的婚姻法已经走到了第二步,即回归民法,结束过去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情况。

今年1月份的时候开了一次启动会,布置了一下工作,作了一些分工,然后到四月份,我们将建议稿交上去讨论,又开了一次会。

今年9月份法工委的稿子也出来了,又对他们的稿子作了一次讨论。

现在是法工委在进行讨论。

总之,民法典的起草已经拉开了帷幕,这是一个大工程,没有三年五载是难以完成的。

  我今晚要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未来问题。

我们提供给法工委的稿子到底怎么样呢?

我们怎样制定民法典里的婚姻家庭编或者说亲属编呢?

如果叫亲属编的话,怎么来对亲属这个系统做定论呢?

在民法典起草中,我们就负责部分起草的稿子有一百多条,有比较大的修改调整,把收养法的内容都纳入进来,所以家庭成分有所增加。

不过,这次法工委提供的稿子,关于婚姻家庭编没有系统规定,只规定了近亲属,还有许多值得研讨的地方。

不久就会听到这方面的消息。

新的婚姻家庭编有哪些热点和难点呢?

我想谈几个问题,有些问题我提出来大家思考,有些问题我发表一下个人的观点。

  有几个问题属于婚姻制度里的。

我觉得法工委提供的稿子里有一些缺陷。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事实婚姻的。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登记的男女双方的结合,可能符合条件也可能不符合条件,未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同居了。

怎么对待事实婚姻?

修正案没有解决,法工委的稿子也没有回答,它们回避了一个不应该回避的问题。

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总得有个说法,即使交给高院去作司法解释,我觉得在婚姻法方面也应该有所规定,明确一个说法。

无非有两种解决方法:

一种是规定未登记的婚姻无效;另一种是不规定其无效,而是规定婚姻有效是有条件的,因此对没有登记的要看其理由是否正当,其中符合其他条件而只是没有登记的应予以承认。

据我了解,国外有同居法,加拿大、美国都有规定,没有登记但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推定其为婚姻,这种做法比较灵活。

过去对未予登记的事实婚姻,我们往往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这里有一个微小的变化,即去掉了“非法”两个字。

这体现了我们法律观念的变化。

未登记的同居行为算不算违法呢?

如果没有伤害到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我认为应该予以宽容。

在逻辑上,应该纳入同居法。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

这一点婚姻法的规定比较简单。

例如,关于禁婚的疾病规定,凡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都不得结婚,否则,就视为无效。

这个在现在也发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大家在一些报刊杂志上也看到了。

据说最近卫生部有一个文件,我没有看到但听说了,它采取了一种宽容的态度,规定如当事人患了法律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可以建议其适当延缓结婚,并且最后还有一句话说,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这就使得民政部为难了,得了这种病,还要不要检查,要不要批准结婚?

这个问题是值得讨论的。

我觉得,法律应越来越具有人文性,这个问题上的宽容,不会违反大的原则。

两个人谈恋爱,感情很深,突然有一方得了不治之症或者是传染病,按规定不应该结婚,可是他们非常相爱,得病的一方不结婚死不瞑目,对方也愿意与其结婚,让其微笑死去,法律为什么不允许呢?

最近北京就有这样一个案例,男的为得了不治之症的女的在病床上举行了婚礼,刚举行完,女的就死去了。

当然,法的人文关怀也是有界限的,第一不能侵犯对方的知情权,第二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只要这两条掌握了就可以了。

  第三个问题是离婚的赔偿制度。

婚姻法2001年修订时建立了这个制度,新增一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比较务实,有现实意义。

根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中一方在受到侵害以后,有权利向有过错的一方要求赔偿损失,这符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你侵害我的权利,就应该付出代价。

所以,总的来说这是一个进步,但这个规定有四个方面还是需要讨论的,我个人对它们有些看法,还有一些媒体、报刊杂志也都表示了一些看法。

其一,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受到了损害,应用什么方法来要求赔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但没有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那么就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虐待、精神损害等,用什么方法来救助呢?

法工委的稿子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即侵害他人的财产以及人身权利的应该赔偿这条规定,适不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呢?

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的。

其二,婚姻法修正案规定赔偿要以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是否合理?

这一规定认为,导致离婚才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离婚就不可以。

可是,离不离婚是看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如果感情没破裂,例如只是打架打伤了,受伤的女方气不过要求赔偿,她不要求离婚,男方也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呢?

我认为,不支持这种赔偿是不应该的,赔偿不要以离婚为代价,离婚是感情不能维持的问题,而赔偿呢,则是个人利益问题,你损害我的利益,就应该进行赔偿,要是以离婚为代价,条件太苛刻了。

其三,侵害行为或损害的范围问题,也值得讨论。

婚姻法规定了四种发生赔偿情况:

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与他人同居等,没有进行概括规定。

如果发生其他有重大过错的行为,造成了对方损害,该怎么办?

这就没办法赔偿了。

我举一个例子,一对夫妻,男的在外边嫖娼得了性病传染给妻子,妻子怀孕,结果造成流产而且导致以后再也不能生育,女方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要求对方赔偿,怎么处理呢?

所以,我主张在四种情况之外再加一项,其他有重大过错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也应赔偿,这样才具有完整性。

其四,损害赔偿义务人怎么确定?

现在从法条和司法解释来看,夫对妻可以赔偿,妻对夫也可以赔偿。

但是,第三人要不要负责任?

对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把这个给排除了,认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这是有问题的,按照侵权行为法规定,如果共同侵犯他人权利的,要作为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如果第三人没有过错,也是受害人,就不必负责任;但如果第三者是明知故犯,侵害他人权利该怎么办?

国外有第三者赔偿的先例。

例如在美国有个案例,一对夫妻离婚了,男的是经理,后来男方和他的女秘书结婚了,女方了解到该女秘书原来是第三者,于是上诉要求第三者赔偿,结果获得100万美元的赔偿。

日本也有这样的案例。

所以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不能轻易就把第三者放过去了,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二奶也值得同情,这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但是我们更应该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说话,她被伤害了而且很严重,更应该获得赔偿。

  以上是我的一些观点,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在座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共同探讨。

  夏吟兰:

感谢巫教授的精彩演讲。

她是我的导师,这二十年来,每次听到巫老师的演讲都深受启发。

下面有请杨大文教授发言。

  杨大文:

大家晚上好!

将婚姻家庭编纳入法典化的民法,是我们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最佳方案。

我今天讲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婚姻家庭编在民法中的地位问题,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立法思路、立法模式问题。

  一方面,我们首先应该强调要把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中。

看一下世界各国的情况,除了原苏联、东欧一些国家把婚姻家庭法典作为与民法典平行的部门法以外,凡是制定民法典的大陆法系的国家,没有一个不包括亲属编或者是婚姻家庭编的,制定民法典却不把婚姻家庭纳入其中可以说是从未有过。

当然英美法一些国家例外,但是它们连民法典都不编,都是单行法,所以就不发生这些问题。

因此,我强调我们一定要把婚姻家庭法纳入其中。

为了说明这点,我想追朔一下历史,上个世纪,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经历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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